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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在司法领域,辩护律师的工作非常重要,他们代表被告进行辩护,并通过调查取证来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然而,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

本文将探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一、原因分析1. 证据不足:在实际操作中,辩护律师常常会遇到证据不足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相关证据被毁灭、篡改或隐匿等原因导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难以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清白。

2. 证人不愿作证:有时候,即使有关键证人知晓案情,但他们可能不愿意配合律师调查,拒绝作证。

证人拒绝作证可能是因为害怕报复、担心自身安全或对案件不感兴趣等原因。

3. 资源不足:辩护律师通常没有足够的资源来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

缺乏必要的调查设备、技术支持或经费等,使得律师难以顺利完成调查工作。

二、对策建议1. 多方渠道获取证据:为了避免证据不足的情况,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证据,比如调查相关人员、查阅相关文件、使用科技手段等。

在证据获取的过程中,律师应细心、耐心地分析,确保所获证据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

2. 保护证人权益:面对证人不愿作证的情况,辩护律师应当尊重证人的选择,保护其个人权益。

律师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劝说证人作证,同时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证人的安全。

3. 加强团队协作:在面临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加强团队协作来提高效率。

律师可以与调查组成员、技术支持人员、专家等密切合作,共同完成调查取证的工作。

同时,律师还可以积极寻求相关组织或机构的支持,获取必要资源。

4. 提升专业水平:为了应对调查取证难的挑战,辩护律师应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律师可以参加相关培训、研讨会或课程,提高自己的调查取证技能和专业知识。

5. 遵守法律规定: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辩护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律师在收集、保存、呈现证据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证据被排除或不被采纳。

简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主要权利。

简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主要权利。

简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主要权利。

1. 我觉得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可有阅卷权呢。

就像上次我陪爸爸去见他请的律师叔叔,那律师叔叔要为爸爸打官司。

他去法院查阅那些厚厚的卷宗,就像寻宝似的。

他一边翻着,一边还自言自语:“这里面肯定有很多关键信息。

”律师通过阅卷能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这对打官司多重要呀,就好比战士上战场前要了解地形一样。

2. 律师还有调查取证权哦。

我邻居家叔叔是律师,有一次他帮一个被冤枉的阿姨打官司。

他到处去问证人,找证据。

他说:“我得把真相找出来。

”他去阿姨工作的地方,和那些同事聊天,那些同事开始还不太愿意说呢。

他就耐心地解释,最后拿到了很重要的证据。

这就像侦探破案一样,不找到证据怎么能还人清白呢?3. 会见通信权也是律师的重要权利。

我有个小伙伴,他爸爸被抓起来了,他们请了律师。

那律师就能去会见他爸爸,还能通信呢。

律师去的时候,看守的人开始还挺严肃的。

律师就很镇定地说:“这是我的权利。

”然后顺利见到了小伙伴的爸爸。

这就像在两个不能直接见面的朋友之间搭了一座桥,让信息能互通,多好呀。

4. 律师的辩论权可厉害啦。

学校里有次模拟法庭,那个扮演律师的同学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地辩论。

他说:“我必须为我的当事人说话。

”他脸都激动得红红的。

他一会儿举例子,一会儿讲道理,就像在和对方进行一场激烈的战斗。

在真正的法庭上,律师就是这样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就像运动员在赛场上拼搏一样。

5. 律师的拒绝辩护或代理权也很特别呢。

我听妈妈讲过一个故事,有个律师,他发现他的当事人在骗他,隐瞒重要的事情。

律师很生气地说:“我不能再为你辩护了。

”就像你和一个小伙伴一起玩游戏,但是小伙伴老是作弊,你肯定就不想和他玩了呀。

律师要是发现当事人不诚实,就可以拒绝为他辩护或者代理呢。

6. 律师有申请取保候审权。

我舅舅的朋友被抓了,舅舅就找了律师。

律师就向有关部门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很有信心地说:“他符合条件的。

”他准备了好多材料。

这就像给被困住的小鸟一个暂时自由的机会,只要符合条件就应该给呀。

律师阅卷内容

律师阅卷内容

律师阅卷内容一、律师阅卷的重要性律师阅卷那可太重要啦,就像是侦探在找线索一样。

这是了解案件全貌的关键步骤呢。

通过阅卷,律师能知道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哪些证据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哪些可能存在问题。

比如说在一个刑事案件里,阅卷能看到警方的调查笔录,证人的证言,还有各种物证的相关资料。

这就好比是在一个大拼图里找碎片,把这些碎片拼起来才能看清整个案件的样子。

二、阅卷的内容范围1. 证据类书证可是很关键的一部分哦。

像合同啦,票据啦,这些都能反映出很多事情。

比如说在一个经济纠纷案件里,合同上的条款、签字日期这些都是重要的信息。

要是合同上有什么模糊不清或者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条款,律师就能抓住这个点。

物证的相关资料也不能忽视。

虽然物证本身是实物,但是关于它的提取过程、保管情况等书面材料也是阅卷的重点。

要是物证的提取不符合程序,那这个物证的可信度可就大打折扣了。

证人证言也很复杂。

证人说的话是不是前后一致,有没有受到外界干扰,这些都要通过阅卷去分析。

有时候证人可能会被误导,或者在不同的时间说出不一样的话,律师就得把这些都找出来。

2. 笔录类犯罪嫌疑人或者当事人的笔录那是相当重要的。

这里面包含了他们对案件的陈述,他们的动机、行为过程等。

不过有时候当事人可能因为紧张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表达清楚,律师就要从这些笔录里找出真相的蛛丝马迹。

警察的调查笔录也是重要内容。

警察在调查过程中问了哪些问题,得到了哪些回答,这些都能反映出调查的方向和深度。

如果律师觉得调查有遗漏或者不合理的地方,就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工作。

三、阅卷时要注意的细节1. 时间顺序要按照时间顺序把各种材料梳理清楚。

这样能看出事件是怎么一步步发展的。

比如一个侵权案件,从最开始的侵权行为发生,到当事人的反应,再到后续的处理过程,按照时间顺序整理好,就能更好地分析责任的归属。

2. 证据的关联性要判断证据之间是不是有关联。

有些证据单独看可能没什么,但是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就很能说明问题。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阅卷权利的建议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阅卷权利的建议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阅卷权利的建议律师在接受委托或指定担任刑事案件辩护⼈或代理⼈、以及在担任民商事诉讼案件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均需要通过阅卷了解案件事实与证据,从⽽有效地履⾏辩护与代理职责。

律师阅卷是律师履⾏职责的法定权利和基本保障。

但是,就⽬前的实际状况⽽⾔,“阅卷难”仍然是困扰律师履⾏职责的重⼤瓶颈问题。

“阅卷难”的困惑,最主要的是体现在律师阅卷过程中对案卷资料的复制问题上。

主要表现在:复印数量的限制(有的限定每天复印不得超过30页)、任意设定审批⼿续(有的须由领导批准后⽅得复印)、拒绝提供电⼦数据资料档案,等等。

就上述问题,本提案⼈曾于市政协⼗⼆届四次会议期间提交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阅卷权利的建议》的提案(413号)。

2011年4⽉29⽇,中共苏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就该提案进⾏了答复。

在该答复中,政法委明确提出了解决律师卷宗复制难的相关途径,要求“积极吸收政法机关推⾏信息化办案的成果,探索为律师提供电⼦⽂档光盘免费刻录的新途径”,“对阅卷律师提出的刻录请求,检法部门应予⽀持”。

同时,对于复印卷宗资料的操作,也明确要求“提供便利服务”。

但是在时隔近两年后,在某些地⽅对于律师复制案卷资料的问题仍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我市各法院、检察院的做法存在很⼤的差别。

据了解,现有些法院、检察院为律师复制案卷提供了较⼤的便利,如常熟市检察院已对律师辩护的部分刑事案件向律师提供刻录光盘,这⼀做法值得在我市各司法机关推⼴。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1⽇起施⾏。

在该法第三⼗⼋条中规定了“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对维护律师阅卷(复制)作出了保障性的规定。

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特别是有效解决好阅卷过程中的案卷资料的复制问题,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应引起⾼度的重视。

为此,建议苏州市政法委员会对律师在办理辩护、代理的诉讼业务中保障律师阅卷权利的事宜进⼀步进⾏协调,确⽴相应的规范,以彻底消除律师阅卷的困境。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措施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措施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措施一、立法保障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首要措施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立法机关应制定更为详细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应加大对侵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惩处力度,确保律师在行使权利时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律师培训为了提高律师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需要对律师进行定期的培训。

培训内容应涵盖证据收集、法庭辩论、法律程序等方面的知识,使律师能够熟练掌握调查取证的基本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应加强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经验共享,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三、强化监督为了确保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正确行使,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司法机关应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合规进行。

同时,应建立投诉机制,允许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律师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四、拓宽渠道为了丰富律师调查取证的渠道,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例如,律师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证据。

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私人调查机构或公证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获取证据,提高取证效率。

五、引入科技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提高工作效率。

例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息检索和分析;利用视频会议等技术进行远程取证等。

同时,应加强对新技术手段的培训和学习,使律师能够熟练掌握并运用这些技术。

六、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的合作是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重要措施之一。

律师应与公证机构、鉴定机构等相关行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证据的合法、公正和客观性。

此外,律师还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国外同行交流经验,共同提升行业水平。

七、设立激励机制为了激发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积极性,需要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例如,对在调查取证中表现突出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取得重大成果的律师给予物质奖励或奖金等。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辩护制度,一是关于自行辩护的规定,二是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

尽管如此,辩护制度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受到限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尤其是在侦查阶段。

这导致律师难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其次,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受到限制。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较窄,难以全面了解案件材料,从而影响辩护效果。

此外,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受到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取证权,这使得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难以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为了完善辩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应当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确保会见不受干扰和限制。

这样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其次,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材料,提高辩护效果。

最后,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并确保其能够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这样可以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和效果。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辩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通过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扩大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怎么规定的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怎么规定的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怎么规定的的职责要靠推翻侦查机关取得的不实证据和反驳检察院的不当指控来完成。

要否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所说的事实和理由,庭审前律师必须要知道控⽅掌握了什么材料。

因此,阅卷⼯作⼗分重要。

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五条对于以下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查阅、复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民检察院、⼈民法院根据犯罪嫌疑⼈、被告⼈、辩护律师的申请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的证据材料;(三)⼈民法院根据被告⼈、辩护律师的申请调取的检察机关未移送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被告⼈⾃⾸、坦⽩、⽴功等量刑情节的材料。

第三⼗六条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

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犯罪嫌疑⼈、被告⼈的个⼈信息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被告⼈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的、⼿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三)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四)证⼈、鉴定⼈、勘验检查笔录制作⼈的⾝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五)被害⼈的个⼈信息等基本情况;(六)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续和诉讼⽂书是否合法、齐备;(七)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同案犯罪嫌疑⼈、被告⼈的有关情况;(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盾与疑点;(⼗)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法取证的情况;(⼗⼆)未成年⼈刑事案件,在被讯问时法定代理⼈或合适成年⼈是否在场;(⼗三)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移送的情况;(⼗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三⼗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被告⼈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提供,不得擅⾃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局与突围

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局与突围

2011年12月海峡法学Dec.2011第4期(总第50期)Cros s-strait Legal Science No.4(Sum NO.50)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局与突围贺红强14(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广东东莞523808)摘要: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刑事诉讼中意义重大。

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面临不愿调取证据、不能调取证据、不会调取证据三大困局。

应当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完善调查取证立法、强化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能力三个方面突围。

关键词:调查取证;刑事辩护;有效辩护中图分类号:D926.5;D925.2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1)04-0097-07刑事调查取证是律师辩护资源的主要获取机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行使防御权的保证和诉讼理性的体现。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取证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广义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还包括了律师的阅卷权、会见通信权;本文讨论范畴仅局限于狭义的调查取证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难一直是困扰中国刑事诉讼的一个顽疾。

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辩护人,侦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等均被认为是此次修改的亮点。

当前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困局究竟在哪里?如何破解这种困局,保障辩方辩护权是值得系统研究的问题。

一、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价值蕴含(一)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有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合理的刑事诉讼制度应当有利于促进案件事实真相的【收稿日期】2011-12-09【作者简介】贺红强(1980-),男,内蒙古呼和浩特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2011级博士研究生,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讲师。

我国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分析与改善路径

我国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分析与改善路径

我国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分析与改善路径摘要:刑事辩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水平,其价值在于对人权和民主思想的尊重与保障,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令人堪忧,主要表现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的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以及阅卷难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的作用,因此,对导致刑辩律师执业困境的原因进行剖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该困境的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近日,继”李庄案”之后,”北海事件”中的四律师”伪证罪”再次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四名律师因替犯罪嫌疑人刑事辩护涉嫌”辩护人伪证罪”而被逮捕,逮捕人数之多为全国首次。

从”李庄案”到”北海四律师案”,律师的执业环境令人堪忧。

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中国的律师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改革转轨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利于律师业甚至制约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因素,如律师辩护的风险大,回报少,辩护难,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缺失、个别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公效率低下对律师业的制约等。

一、问题的展现2011年1月28日,北海四名律师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在代理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因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对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四人实施拘传。

同日,对杨在新、杨忠汉依法实施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两人实施监视居住。

6月29日,杨在新律师被逮捕,其他三名律师取保候审而释放。

由于证据不足,指控四律师伪证罪罪名不能成立,经多次延期审理,本案已于11月14日庭审完毕,暂未宣判。

据不完全统计,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几年里,有百余名律师因从事刑事业务而锒铛入狱,蒙冤受屈,事后又证明大部分人是被冤枉的,是受到了职业报复。

[1]据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介绍,在西部某省,法院刑事案件快速增加,2008年为12235件,2009年为12887件,2010年为13547件。

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律师阅卷中存在的问题1.律师的阅卷圈过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看到诉讼文和技术性的鉴定材料,而其他有关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和辩解则不允许律师查阅。

在司法实践中,连法律规定的阅卷范围都达不到,检察机关只向律师提供能反映涉嫌罪名的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文书,至于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证书、起诉意见书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情况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一般不向律师提供。

到了审判阶段律师的阅卷范围更窄得可怜,《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这里的“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材料”被理解为《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

也就是说,律师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只能看到部分案卷,不能看到指控犯罪事实的全部的材料,而且基本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案卷材料,对于被告人有利的案卷材料,一般很难看到。

2.律师阅卷的时候缺乏保障对于一些重大、复杂、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案件,卷宗往往就有几十甚至上百卷,有些案件的案卷摞起来有一人多高,如此多的案卷,必须需要律师花费很长时间去阅读。

而实践中其阅卷时间很难保证。

3.法院给律师阅卷能够提供的场地和技术支持等十分有限律师可在以法院阅卷,但是法院往往不能提供场地给律师阅卷。

律师为了能够充分阅卷,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案卷复印。

法院的复印费用往往高出市场价格数倍。

在一些受理案件较多的法院,往往十几名律师排着长队等候复印。

二、对律师阅卷权的完善1.扩大阅卷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不应当狭义地理解为仅指“人民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件材料”,而应广义地理解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

有关法律并未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必须到法院阅卷,因此,律师应当有权利在审判阶段到检察院查阅全部的案件材料,包括检察院准备在法庭中出示的材料和不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材料,即那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试论辩护律师权利的不足与完善

试论辩护律师权利的不足与完善
权 , 解 了以 往 律 师执 业 的许 多难 题 。 比如 律 师 破 会见 犯罪嫌 疑人 的时 间 , 刑事诉 讼 法 》 9 《 第 6条 规 定 为犯 罪嫌 疑人 被侦查 机关 第 一 次讯 问后 或 者 采 取 强 制措施 之 日起 , 新 律 师 法 规定 为犯 罪 嫌 疑 而
实 质保 障 。尽管 关于 律师 会见 和 不受 监 听 的规定
人 被侦 查机关 第一 次讯 问或者采 取 强 制措 施 之 日
起 。“ 问 ” 讯 之后 少 了一 个 “ ” , 明律 师会 见 后 字 表
收 稿 日期 : 0 9 1 —3 20 — 0 0
基 金 项 目 : 北 省 教 育 厅 人 文 社 会 科 学研 究项 目( 0 8 l 5 湖 2O Y 2 )
二 、 《 师 法 》 律 师 新 律 对 权 利 规定 的不 足
1 律师 的会 见权 、 . 调查 取证 权 、 阅卷权 得 不 到
律 师 权 利 的 发展
相 比原《 师 法 》 新 《 师 法 》 律 , 律 中辩 护 律 师 的 权利 得到 了较 大扩展 , 主要 体 现在 : 先 , 律 师 首 新《 法 》 一步 保 障律 师 的会 见 权 、 进 阅卷 权 、 查 取 证 调
在 不足 : 一些 律师 的应有 权 利还 未 得 到确认 , 并且
法 律 已经确认 的律 师权 利也 未完 全 得 到保 障 和落 实 。这些 不足 已成 为 制 约 辩 护 职 能 发 挥 的 瓶 颈 , 而辩 护 律师 的权 利 及 保 障 程 度 , 接 关 系 到 被 告 直
人合 法权 益 的维 护 状 况 和 我 国 的法 治 化 进 程 , 所 以应 从各 个方 面对辩 护 律师 的权 利进行 完 善 。

律师法院阅卷法律规定(3篇)

律师法院阅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事实的权利。

法院阅卷制度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律师法院阅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阅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享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文件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律师有权查阅案件材料,查阅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律师阅卷的范围1.案件卷宗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审判人员会议记录等。

2.法院调查材料包括调查取证记录、询问笔录、询问证人记录、勘验笔录等。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

四、律师阅卷的程序1.申请阅卷律师需要向法院提出阅卷申请,说明阅卷的目的、范围和所需时间。

2.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律师的阅卷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阅卷。

3.指定阅卷时间和地点法院批准阅卷申请后,应当指定阅卷的时间和地点。

4.律师阅卷律师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查阅案件材料。

5.复制材料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如需复制案件材料,可以向法院提出复制申请,经法院同意后进行复制。

五、律师阅卷的限制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律师在阅卷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提升律师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

提升律师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

提升律师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在法律领域,律师的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优秀的律师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思维能力,同时还要具备提升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

下面将分享一些能够提升律师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

首先,律师应该重视证据收集的重要性。

案件的成功与否往往与律师能够收集到的证据数量和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律师应该善于通过多种途径收集证据,包括调查取证、人证物证等。

同时,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律师需要注重保密工作,确保不会泄露相关信息。

其次,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在案件调查和取证的过程中,律师需要与多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包括涉案的各方当事人、相关证人以及其他调查人员等。

良好的沟通能力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获取相关信息、解决矛盾和争议,并最终取得更可靠的证据。

另外,律师还应该具备扎实的调查能力。

律师需要通过调查来了解案件的全貌和各个细节。

调查能力包括搜集线索、分析案件相关信息、找出关键证据等。

通过系统化和有序的调查方法,律师可以更好地获取案件相关信息,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

此外,律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分析和推理能力。

在律师的案件调查和取证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证据分析和推理工作。

律师需要通过合理的推理来推测案件的真相,分析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良好的分析和推理能力可以帮助律师更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为案件的胜诉提供有力支持。

除了以上几点,律师还应具备团队合作能力。

在某些复杂的案件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律师可能需要与其他律师或专业人士合作。

在团队合作的过程中,律师需要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合作能力,共同制定解决方案,确保案件调查和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律师还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律行业日新月异,律师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案例,并关注相关领域的最新动态。

同时,利用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渠道,不断提升自己在案件调查和取证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技巧。

对辩护律师取证问题的思考

对辩护律师取证问题的思考

根据 刑事诉 讼法 对庭 审规 则 的相关 规 定, 庭通 过 中立 的法 法 庭 审判 , 由控辩 双方 举证 、 经 质证 、 论过程 , 辩 由法 官在形 成认证 后 依 据事 实和法 律作 出定案 结论 。为了更 好的维 护犯 罪嫌 疑人和 被 告人的合 法权 益 , 障辩护 律师进 行 有效辩 护之 重要性毋 庸 置疑 。 保 而辩护律 师 的第一 步也是 极为 重 要的 一步是 证据 的收集 ,然 后方 可 通过可 行且 有效 的质证 、 论打破 法 官在 开庭审 理时 就 已经 形 辩 成 的” 罪先 见” 因此赋 予、 善和落 实 辩护律 师取 证权 利具有 不 有 。 完 可 替代 的必要 性 。 对辩 护律 师取 证的相 关 法律规 定及 其现状 ( 我 国《 一) 刑事诉 讼法》 3 条 规定和 新修改 的《 第 6 律师法》 3 第 4 条 规定规 定 的律师 的 阅卷 权 的范 围不 同。中华 全 国律师协 会 印发 的《 律师参 与刑 事诉讼 办案规 范( 试行 )第 4 条规 定对诉讼 文 书和 》 3 技 术性 鉴定材 料进 行 了明确 的界 定 。 八届联 合 国预防 犯罪和 罪 第 犯 待遇 大会通 过 的 《 于律师 作用 的基 本原 则》 l 关 第 8条 也规 定 了
2 1 0 O年 7
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护律师取证问题的思考
口崔 玉风
(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 南 2 0 0 5 1 0)
摘 要: 实践表明 , 获取 有效 充分证据 的是辩护律师的一大难题 , 而这也正是辩护律 师实现辩护职能的核心和前提 , 因此应 当赋 予其完整且有 实践 意义的取证权利。 本文重点阐明我 国辩护律 师取证 问题 的法律和现 实瓶颈并提 出直接赋 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及建立证据展 示制度等完善律 师 取 证 的对 策 。 关键词 : 辩护律师; 取证 ; 查取证权; 调 证据展示制度

论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论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论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可以这样撰写:在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一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情况;经许可,还可以与被拘留的人通信。

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后,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如超期羁押等,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予以变更。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这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高。

本文将从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背景和意义、现状、问题、改革措施、完善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强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性和完善必要性。

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参与者,其执业权利的保障与完善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律师法规定了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会见、阅卷、取证、申诉等权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仍存在一些问题。

权利落实困难:虽然法律规定了刑事辩护律师享有一系列执业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落实这些权利存在一定的困难。

如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

律师执业风险大: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往往会面临较大的执业风险,如遭受人身威胁、名誉侵权等。

缺乏有效保障: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无法充分行使权利。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修订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明确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加强律师协会监管: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监管力度,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对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惩戒。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发展和理性回归精品文档10页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发展和理性回归精品文档10页

《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发展和理性回归我国在2012年3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此次修改距1996年修改16年之久,而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到110个条文。

有关辩护制度的修改是本次修改的重点,其中有关辩护律师阅卷权部分又是最引人关注的部分之一。

此次修改中规定辩护律师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始,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与1996年所规定的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只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相比有实质的区别。

本文试从这些变化中解读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精神,深刻领会刑事诉讼法的内涵,更好的理解刑事诉讼制度,构建更加合理理性的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的演变自清末以来我国在立法上受日本法文化的影响,在清末尝试制定的法典中,以日本1890年《刑事诉讼法》为蓝本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是其中很重要的法典之一。

但由于清王朝的覆灭,这些法典都没能真正实施,但民国时期继承了该法律文化。

而日本自民治维新后法律文化一直深受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到二战之前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体例。

因此我国自清末以来的法律就具有了典型的大陆法系色彩。

在这样的诉讼模式下整个诉讼以侦查为中心。

侦查阶段是收集证据的黄金阶段,谁能在收集证据的环节占据优势,谁就能在诉讼中占据优势。

我国法律一直以来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只有享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有调查取证权,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中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但因其行使难度很大,而无多大实质意义。

由此作为诉讼中重要的一方主体辩护方,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出于严重的劣势状态。

因此要最大限度去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最好的方式就是建立完善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

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1996年和2012年三个时段都有不同的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之后对《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正,都涉及到辩护律师阅卷权。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及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及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及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作者:洪晓华李俊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1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较大,亮点也很多,其中争议较大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的修改。

在本次修改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大增大了,对律师的保护力度也有所增强,在各个方面提升了律师的诉讼地位。

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不仅仅是对律师的肯定,也让当事人的权利更有保障,也更加对律师推动中国辩护制度发展寄托了新的希望。

关键词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制度诉讼地位作者简介:洪晓华,西南石油大学文法学院;李俊兰,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法律方向)2010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041-02新《刑事诉讼法》已正式公布,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多处都有较大的突破,引发人们的热议。

人们一直所关注的辩护制度在这次的修改中也不负众望,有了较大的修改,在各个方面进行了完善,相应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

一、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的辩护权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才可以参加刑事诉讼,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将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此打破了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不得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为自己聘请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维护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让律师能够在第一时间介入刑事诉讼,了解和掌握全面的情况。

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重视律师法庭辩护“新三难”,提升审判工作的公信力

重视律师法庭辩护“新三难”,提升审判工作的公信力

重视律师法庭辩护“新三难”,提升审判工作的公信力展开全文老“三难”即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时,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新“三难”指律师在进行法庭辩护时,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

2013年1月13日,在中国法学会第六届刑辩论坛暨2013年刑辩高峰会上,前全国人大刑法室主任,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黄太云,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腾等领导和专家对律师辩护中的“新三难”问题高度关注,而据悉,北京市政法委和司法局已就此问题展开调研。

相信不久律师“新三难”会和老“三难”一样,引起广泛的关注。

程序公正能够给诉讼参与人以法治的感受,审判的公开和公正尤其是程序上的公正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公信力至关重要。

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追究,辩护权是其最基本的一项人权。

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尤其是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权被剥夺和限制,则即使判决的实体是公正的,被告人及其亲属也会认为判决不公。

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国而言,辩护制度是否完善,不仅是衡量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科学化、民主化程度的标尺,而且代表了该国的法治水平。

我国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直存在“三难”问题,而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很大程度上会缓解上述“三难”。

但随之而来的“新三难”的解决势在必行。

笔者去年办理的两起案件的实例:某基层法院在审理一指定管辖的国土局部门负责人等两位被告人的受贿案件中,当地三名律师庭审时,几乎不能发言,每个人每次发言都被主审法官打断和制止,除本人来自外地并对法官的无理制止表示抗议的情况下,方可发表些辩护意见,整个庭审几乎不给当地的三位律师发言。

某中级法院审理一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案件,案情十分复杂,被告人涉及几十起不同被害人和不同手段的诈骗事实,被告人不认罪。

该案原定8:30在县法院开庭,中院的法官因故迟到导致10:00才开庭。

因法官下午要赶去另外一个县,法庭辩论居然25分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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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制度 尚存在提升 的空间。
【 关键词 】 律师;阅卷权;取证权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律师阅卷权和取证权 2 0 1 3年 开始实 施 的新 刑事 诉讼法 亮点 之一 就是在 律师 辩 护制度上 的改变 与创 设 ,例 如提升律 师在侦查 阶段地位 , 辩 护权在侦查阶段得 以实现 ; 又如辩护 人的责任体现实体辩 护 与程序辩护并重 ,辩护范 围得 以扩大等。在涉及律师 的阅 卷 权与取证权方 面主要是 : 其一 , 律 师阅卷的内容范嗣扩展 , 阅卷权行使 效果可 待增强 。新 刑事诉 讼法第 = 十八条 规定 , 辩 护律 师 自人 民检 察院对 案件审查起 诉之 日起 ,町以查阅 、 摘 抄 、复制本案 的案卷材料 。第 三十九条规定 ,辩护人认为 在 侦查 、审查起诉期 间公安机 关 、人 民检察院收集 的证 明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或 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 的,有权 申请人 民检察院 、 人 民法院调取 。可 见, 新刑诉法在 吸收 《 律 师法 》的有关 内容 后规 定辩 护律 师在审查起 诉和审判 阶段 , 都可 以查 阅、摘抄 以及复制案件 的材料 ,内容上也 不冉 限于 诉讼文书和技 术性 鉴定材料。这种 “ 全案 阅卷 ”和 “ 双 重阅 卷”的规定不但把律 师可以查阅 、摘抄和复制犯罪事 实材料 的 阶段提前 至审查起诉阶段 ,从而有利 于律师及早 了解 指控 所依托 的证据体 系 ,有更充分时间去应对 ,而且还 扩大 了查 阅 、摘抄和 复制 案卷 材料的范 同,直接增强 r阅卷 T作 的实 效性 。其二 ,律师可 申请调取证据 ,取证权得 以被 在一定程 度 上得 以 “ 正 视” 。新刑诉法 规定辩 护人认 为在侦查 、审查 起诉期 间公 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收集 的证 明嫌疑人 、被告人无 罪 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 交的 ,有 权 申请检察院机关或法 院予以调取。同时 ,新刑诉法还规定辩护 人收集的有关犯罪 嫌 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未达 到刑事 责任年龄以及属于依法不 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证 据 ,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或检 察机关——这一点可 以理解 为是从另一侧面肯定 了律师有 自 行 取证 的 权 利 。 综上来看 ,新 刑事诉讼法关于保 障辩护律 师阅卷权 的规 则有重大改进 : 阅卷权 行使 的时间提前 、范 围扩大使得 律师 辩 护的针对性提高 了 ,这在相当程度上为律师辩护提供 了正 向的推动力 。然而 不得不承认新刑诉法背景下 的律 师辩 护制 度距离理性 的状态 和 良好的预期 尚存在差距 ,例 如辩护律师 的强制取证权这样本 可增设 的制度并未被正 面认 可等。 二、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阅卷权与取证权的实施障碍 新刑 事诉 讼法 在有关 律 师诉讼 权利 整体 上有 制度 性缺 欠 ,突 表现 为缺少对律师 主动调查取证权 的直接确认 。新 刑 诉法 规定 了辩 护律 师在 侦查期 间可 以从 事 的行 为有 :为 犯 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进行 申诉 、控告或者 申请变 更强 制措 施 ,以及 向侦查机关 了解犯 罪嫌疑人涉嫌 的罪名 和 案件有关情况并提 m意见。这是以列举的方式对侦查 阶段辩 护律 师权利进行 了规定 ,显 然其 中没有明确涉及 “ 取证权 ” 。 如果 把 “ 法律帮助 ”理 解为包 含调查取证似乎也不为过 ,但 将这样一项事关辩 护成 败的基础性权利涵盖在那样一种 略 牵强 的理解 中实在是不适 宜的。另一方面 ,新增制度缺 少细
青年 与社会
2 0 1 4 年1 月中 第2 期总第5 4 8 期
小议辩护律师阅卷权与取证权的提升空间
刘 宁 张 军
( 保 定学院 政 法 系,河北 保定 0 7 1 0 0 0)
【 摘 要】 新刑事诉讼 法在辩 护制度上针 对律 师主要诉讼权 利的 变化很 引人 关注 ,但作 为其 “ 核心权利 ”的阅卷权和取 证权 两项 ,无论是从 制度设计本 身还是 实践现状运作 来看 ,新 法的有关规制仍存在局 限及 实施 障碍 ,距 离理性 的现代化刑事


化 规范 ,可操作性受到牵制 。就律师的阅卷权而 吉,律师 阅 卷权行使 的具体方式 例如地点 、时间 、次数 、手续 ,以及 阅 卷时可为和不可为行 为的范围 ,乃至其阅卷权受到不 当限制 时通 过何 种途径 和方 法 向哪个 具体 的职能 部 门寻求 救济等 等 ,都欠缺详尽和实际化 的规范 。 除了制度设 计上的不足之外 ,现实之 中也存在 一些 不利 { 天 I 素制约着律 师阅卷 权和取证权的有效实现 。所谓 现实 不利 冈素实 际上 也是 长期以来基于制度设计缺 陷而产生 并积存下 来 的一些不利 影响 ,这些 影 响形 成 了一 一 种 “ 负能量 ” ,反过 来制约着新制 度的显效 。一方面 ,刑事诉 讼中专 门机 关根深 蒂 固的观念 和积习难改的做法不会在短时 间内完全消除 ,加 之不 同机关 之间南于诉讼职能和实践 中所遇 到的具 体问题不 样 ,就难 免存同要 而做…利己的理 解和操作 。 三 、新刑 事 诉讼 法 背景 下律 师 阅卷 权 与取 证 权 的提 升 空 间 基于对理性律 师辩护制 度的理解 及我 日新刑诉 法现存问 题 ,律师阅卷权与取证权完善拟从 两个 方面进行 : … 一 是律师 强制取证权的设置与制度性建构 ,二 是律 师阅卷权现有规范 的细化和提升其可操 作性 。

( 一 )律 师强 制 取 证 权 的确 立
刑事诉讼 法巾有必要直接地明示律师在侦仓阶段介入诉 讼后享有 主动取证 的权利 ,取 消律师取证的不合理 限制 。辩 护律师在符合特定 条件 时可以 “ 强制”取证 ,这也 是遵循 同 际惯例 的设置 。这样设 置主要是基于控辩平衡 的原理 以及行 使辩护权 的实 际需要 原本在我 国的刑事诉 讼构造 巾控诉方 就享受远 比辩 护方更 厚重的权力基础 和诉 讼实力 ,在此 情形 下再 限制律 师取证 的权限 然是加重 了控辩 的欠衡 。诉 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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