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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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备用设备定义:凡公司各生产装置内,为保证生产连续稳定运行而安装在位的,具有相同功能的两台以上,且一台在运行,另一台或两台随时肯恩格启动或投入使用的,以及间歇生产的动静设备、电气、仪表均称为备用设备。
第二条机械、电气、仪表、化工要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备用设备进行巡检和四方联检。发现问题及时消除,暂时不能消除的要在巡检和联检记录上做好记录,待具备条件后及时消除。重要缺陷和隐患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三条备用设备启动后,要立即对停下的设备进行检修,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备用条件。
第四条对备用机、泵要严格执行《机泵盘车规定》。
第五条对单独使用的电器、仪表备用设备和预计、泵、路相关的电气、仪表备用系统,要按规定进行检查测试,对因天气变化(雷、雨),有可能引起的备用电气、仪表系统达不到备用情况下,要有针对性的加大检查和测试频次。
第六条备用设备卫生、润滑、完好均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和设备综合管理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