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海关学院开放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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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开放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放课程是在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理论与学习理论指导下基于网络教学平台构建的在线课程。
其学习过程具有交互性、共享性、开放性、协作性和自主性等基本特征,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按一定的教学目标、教学策略组织起来的教学内容和网络教学支持环境。
第二条通过开放课程的建设,鼓励教师有效运用网络教学平台辅助教学,促进学校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强化教学互动、探索数字化教学的模式和方法,从而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二章建设内容第三条开放课程建设内容包括:课程内容建设模块和辅助教学模块。
第四条课程内容建设模块主要包括课程简介、教师简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学课件、教学视频、参考教学资源、讨论题和试题试卷库等项目。
第五条辅助教学模块主要包括通知公告、作业、答疑讨论、调查问卷等项目。
第六条以上模块建设内容分为必建项目和选建项目,具体以《上海海关学院开放课程建设标准》(见附件)为准。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正在开设的课程均可申报开放课程。
申报人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人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在编教师,并在立项期间承担该课程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对开展网络教学有一定认识;(二)申报人应在我院连续承担申报课程两轮及以上的理论和实践教学。
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八条开放课程建设每年度申报一次,教师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参加一门开放课程建设。
第九条申报人填写《上海海关学院开放课程建设立项申请表》交所在系(部);经系(部)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材料汇总报教务处。
第十条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经分院院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五章立项管理第十一条开放课程建设期限为一年,课程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上海海关学院开放课程建设标准》(见附件)进行课程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开放课程要免费开放全部上网内容与资源,并承诺上网内容与资源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开放课程建设中期,课程负责人须向教务处提交中期建设报告。
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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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发[2006]38号各有关高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
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务)高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范围与内容)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高校建筑工程和建设资金,内容包括高校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与大修及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
建设资金包括国拨、市财力、自筹、贷款、捐助、合作开发及其它建设资金。
第四条(资金渠道)高校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和投融资体制改革,通过政府投资、学校自筹、银行贷款和社会企业投资教育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上海市政府对高校基建项目的资金支持,由拨款改为投资,以明晰投资人权益,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依法规范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
中共上海海关学院委员会、上海海关学院内设机构职能配置、隶属科室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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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共上海海关学院委员会、上海海关学院内设机构职能配置、隶属科室和人员编制规定一、教学部门8个(一)海关与公共管理学院1.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学位点建设以及教学组织、实验实训、教学评估及质量保障等常规工作,负责学院基层党支部建设,抓好教师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承办上级部门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 隶属科室海关与公共管理学院设隶属科室5个:办公室、海关管理教研室、行政管理教研室、海关技术教研室、公共管理硕士教育中心。
3. 人员编制人员编制42名,其中:专任教师39名。
可设置岗位数量42个,其中:院长兼党支部书记1名,为管理五级岗位;党支部副书记兼副院长1名,为管理六级岗位;副院长1名,为管理六级岗位。
办公室主任1名,为管理七级岗位。
(二)海关与公共经济学院1.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学位点建设以及教学组织、实验实训、教学评估及质量保障等常规工作,负责学院基层党支部建设,抓好教师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承办上级部门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 隶属科室海关与公共经济学院设隶属科室3个:办公室、税收学教研室(税务硕士教育中心)、经济统计学教研室。
3. 人员编制人员编制24名,其中:专任教师22名。
可设置岗位数量24个,其中:院长兼党支部书记1名,为管理五级岗位;党支部副书记兼副院长1名,为管理六级岗位;副院长1名,为管理六级岗位。
办公室主任1名,为管理七级岗位。
(三)工商管理与关务学院1.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学位点建设以及教学组织、实验实训、教学评估及质量保障等常规工作,负责学院基层党支部建设,抓好教师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承办上级部门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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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一、前言高等教育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石,而高等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则是支撑高等教育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而制定的一系列相关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提高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效率性,为高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保障。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完善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促进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提高,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 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立项管理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政策要求,从整体角度规划高校未来的发展需求,并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的发展方向进行规划。
高校应设立专门的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规划编制应广泛征求师生和社会各界意见,形成科学可行的规划方案。
高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应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项目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和审批程序,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同时要求高校在项目建设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项目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完整性。
2. 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管理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管理应坚持谨慎用钱、科学用钱、合理用钱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规范和有效。
高校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挪用公款或违规开支。
项目资金使用应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专门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针对大规模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高校应建立起资金审计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3. 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的审批和监理高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
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得滥用审批权限或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对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严格监理,确保工程的施工和质量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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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一、建设项目管理的目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目标是确保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效益,实现项目的整体成功。
具体目标包括:1.保证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保障项目的质量;2.确保项目能按照计划进度进行,避免项目延期和超支;3.掌握建设项目的风险和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4.提高项目的效益和社会效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双赢。
二、组织机构1.基础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并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2.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的筹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工作;3.项目管理办公室:由项目实施单位设立,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决策支持;4.监理单位:负责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三、管理流程1.前期准备阶段:(1)项目立项: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基础建设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预算和计划等;(2)可行性研究:基于项目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可行性,确定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3)项目策划: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项目的策划方案,包括项目的总体规划、技术方案和投资计划等;(4)项目招投标:根据项目策划方案,进行工程招标,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2.实施阶段:(1)设计阶段:根据项目策划方案,进行施工图纸的编制和审查,确保设计满足工程要求;(2)施工阶段: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工程施工,负责施工过程的管理和安全控制;(3)监理阶段: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4)验收阶段:项目实施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3.后期运营阶段:(1)运营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后期运营管理,包括设备维护、人员培训和运行监测等;(2)效果评估:基础建设部门对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果进行评估,衡量项目的综合效益;(3)项目总结: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总结项目的经验教训,为下一阶段的项目提供参考。
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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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基建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大学的所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设备采购、维护和保养、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大学基建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合规、高效、节约”的原则,确保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和预算等目标。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第四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和验收合格。
第五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编制全面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合同签订等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第七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大学应定期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和修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大学应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基建项目的资料完整、准确、可查。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大学设备采购应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设备的质量、性能和价格合理。
第十三条大学设备管理应建立设备档案和台账,做到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维修记录等资料完备、真实。
第十四条大学设备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并按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大学设备报废应经过审批程序,制定报废方案并进行回收和处理,确保环保和资源再利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大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文(4篇)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文(4篇)](https://img.taocdn.com/s3/m/3182b69d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c639901.png)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学校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化项目管理流程,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划、统一管理、分散运作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真实、准确、全面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加强沟通合作,形成合力,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做到防范风险,确保项目安全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加强经验总结,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九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同时满足学校的实际需求。
第十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须通过项目立项报告的形式进行,项目立项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实施背景、目标、内容、指标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项目的程序、权限、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做到科学决策,合理安排,确保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进行,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前,应根据项目合同的要求进行招标或采购,确保供应商的选择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确保项目达到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八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项目工程安全。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ed313bf453610661fd9f486.png)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为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2月29日由教育部以教发〔2012〕1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校园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建设项目实施、建设资金管理、监督与评价、附则8章49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目录教育部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价教育部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价•第八章附则展开教育部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3篇)
![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0748ce2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b1.png)
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提高施工质量和工程效益,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的组织、实施、监督、验收及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工程投资、工程规模和工期,学校工程项目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重点工程、一般工程、常规工程。
第二章基建工程管理第四条重点工程的审批、建设、验收等工作由学校建设部门负责,重点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一般工程、常规工程的建设工作可采用招投标、谈判等方式进行。
具体采购方式由学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六条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
第七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维修工程管理第八条学校维修工程根据维修项目的不同,可由学校维修部门或委托专业维修单位进行,委托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
第九条维修单位应按照学校维修部门的要求进行维修工作,保证维修质量和进度,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由学校维修部门进行,并由学校领导审批。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装饰工程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装饰工程确定装饰内容、风格、材料等,并由学校装饰部门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装饰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学校要求进行装饰工作。
装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低质量、不合格的材料。
第十三条装饰工程竣工验收由学校装饰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绿化工程管理第十四条学校绿化工程包括校园景观设计、树木种植、草坪建设、花坛布置等,由学校绿化部门进行组织和管理。
上海海关学院大型修缮、购置项目资金支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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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上海海海海关关学学院院大大型型修修缮缮、、购购置置项项目目资资金金支支付付流流程程
一、大型修缮、购置项目范围
单项修缮、购置项目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及各类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软件等购置。
二、大型修缮、购置项目资金支付流程
(一)申请付款时需提供材料:
1、合同审批单。
2、填写《大型修缮、购置项目资金支付审批单》。
3、附上相关材料:修缮、购置合同、工程进度报告、验收合格记录、审计决算报告、发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 提示:以上材料已通过部门审核后,到财资处审核)
(二)财资处审核: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报告(如果所付款项为设备款,则提供安装验收报告)、付款情况、付款限额(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算安排等对修购单位报送的付款资料进行审核。
(三)报相关院领导审批:
财资处审核通过后,按《上海海关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报院领导审批后付款。
(提示:以上相关资料如财政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根据财政部要求提供资料)。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https://img.taocdn.com/s3/m/8c79ea82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ec.png)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按照计划、选址、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程序进行。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与教育教学工作相衔接,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建设对教育教学的支持作用。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决策能力。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项目管理方案,并确保其执行。
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捐助、校内募集等多种途径。
第七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项目的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和规划第九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经过审核和批准程序,确定项目的需求和重要性。
第十条项目规划要综合考虑学校的整体布局和用地情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选址和规模。
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要充分考虑使用需求和功能布局,确保项目的功能齐全、合理布局。
第十二条项目规划要合理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
第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由专业设计单位完成,经相关部门审核,经学校领导层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保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
第十五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文件应该明确招标范围、内容、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具备项目需求的技术和资源条件。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应合理科学,充分考虑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因素。
第十八条中标单位要与学校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章施工和验收第二十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安全和质量。
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课程建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5dd1bb7a21614791611288d.png)
上海海关学院研究生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课程建设不仅是向学生传承知识、拓宽基础的重要途径,也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前提和基础。
为全面推进我校研究生课程建设,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切实保障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特制定我校研究生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划第二条我校研究生课程建设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按照教育部“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的精品课程建设标准,努力建设与学校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科发展目标一致的结构合理、体系完善、特色鲜明的研究生课程体系。
第三条建设的目标是覆盖所有研究生课程。
重点建设学位课。
第三章内容第四条重点课程建设的内容包括:(一)师资结构的合理化和师资水平的提高。
通过重点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科研水平高且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要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和实验教师;(二)教学内容改革(包括课程设计与实践教学)。
在教学内容上要体现现代社会和技术对该门课程知识结构的要求,并反映该专业方向的学术前沿内容;专业外语能渗透到教学活动中;(三)教学资料建设。
课程应有高水平的教学大纲、教材和完备的教学辅助资料,包括授课计划、教案、多媒体课件、习题集、案例库、题库、实验指导书、教学参考书、参考文献目录等;(四)教学方法的改革。
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为精品课程建设打下基础;(五)考核方法的改革。
课程应有习题集(库)、案例集(库)、试题集(库);提倡用计算机管理试题库、组卷,实行教考分离;技能和理论应用部分应采用合适的考核形式;注重对学生课程学习的过程考核,以能力为导向,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六)实验、实习条件的建设。
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必须加强相应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包括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七)先进的课程管理办法。
如课程教学效果的评价,资料信息收集,学科教学研究等,应有具体的安排及相应措施,以保证落到实处。
上海海关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试行)
![上海海关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b3974447524de518964b7df7.png)
上海海关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领导和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海关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海关基本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上海海关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第二条基本建设工作包括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及调整;学校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立项、报批;基本建设程序的规范;基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投资、廉政管理控制;组织协调项目的验收、资料搜集、存档;基建队伍建设工作;其他相关工作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根据“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基本建设制度、规划、建设项目功能、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学校设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基本建设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初步审议、协调、监管机构,为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财务处(采购管理办公室)、综合保障处、校长办公室(督查审计室)、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党校工作部、国际交流部、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建设管理办公室和日常监管办公室,其中建设管理办公室挂靠综合保障处,办公室主任由综合保障处处长担任;日常监管办公室挂靠财务处(采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采购管理办公室)处长担任。
工作组成员根据工作岗位需要自然更替。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领导小组按照基本建设“三重一大”决策的要求,对学校基建项目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主要包括:(一)校园基本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三)基建项目的实施方案;(四)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重大投资变更、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事项;(五)项目概算调整、财务竣工决算;(六)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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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海关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依据《海关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等安排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等基建项目和修缮项目以及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属于基建项目。
中央改善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支持的校舍维修改造、基础设施改造等项目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3号)规定。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学校基建处等部门。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严格规范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应当确保功能合理,造型美观,质量优良,造价合理,与学校原有的建筑相协调,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中的各项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到岗、责任到人,有效压实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建设、修缮和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双主体责任。
学校财务部门和基建部门实行管建分离、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教育的整体规划和学校的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实施的原则,并在充分进行经济可行性和实施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开展项目申报。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编制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一律不得进入项目申报程序。
第七条学校项目实施部门应通过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形式充分了解项目需求和使用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和具体业务特点,编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的项目初步建议书,并向学校申请纳入学校项目储备库。
凡纳入学校基建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提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审议决定,经批准通过后向海关总署申请纳入海关项目储备库,接受评审。
第八条凡纳入海关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海关总署批准后,项目实施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材料。
项目建议书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编制,第三方机构的选择应根据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精神择优确定。
项目建设书编制完成后,学校报送海关总署审批。
第九条学校依据总署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批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编制,第三方机构的选择应根据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精神择优确定。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科学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向校监察室报备,报备后报送海关总署审批。
第十条经海关总署审批通过后,学校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估算,如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确需超过投资估算的,项目所属直属海关单位应当报告海关总署,并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进行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完成后,学校报送海关总署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组织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的依据。
项目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组织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
第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项目实施部门应会同校财务部门、督审部门、项目需求部门共同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任务书,具体包括:项目实施内容、经费使用计划(包括预留管理费用等)、预算执行计划、组织形式、责任人等。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学校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应根据投资总量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照项目审批完成情况和具体实施进度合理安排。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施工图设计一般不得改变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投资概算。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各项工程报建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加强过程管理,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新增和变更项目。
若确需发生新增或变更,应严格按学校工程变更签证审批管理要求及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海关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严禁违规设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明招暗定。
强化合同履约监管,严禁肢解发包和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工程分包人。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控制工程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施工协调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和工程协调,实现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的控制目标。
第二十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合同要有确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合同各方权责明确,取费标准、支付条件、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要合法合规。
项目款项支付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预付款支付比例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进度款支付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后,经施工监理和投资监理分别对工程进度和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由项目实施部门、校财务部门等完成校内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支付。
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学校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定期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审核和控制工程变更,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
变更洽商一般由承包方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方共同确认后签字,涉及经济变更的同时确定投资增减量。
第二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项目档案管理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现场管理和质量管理,参照学校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制度和质量监督与物料核对把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项目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项目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并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企业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建设,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等申请和核拨资金。
其中: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财政性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领拨手续;学校自筹建设资金按项目工程进度办理领拨手续。
第三十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
建设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实施部门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和程序支付资金,并对项目预算实际执行进度定期通报,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的检查监督。
项目实施部门承担项目预算执行工作,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进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沉淀闲置。
第三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校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实施部门等相关部门应配合校财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编报要求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上报海关总署等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成本和收入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等具体要求遵照《海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学校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