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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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票据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票据是学校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部门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财务处为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的领购、保管、结报核销和内部的监督检查。校内领用部门为票据的具体使用单位,对本部门使用票据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财政票据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适用于上缴各类非税收入,包括学宿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培训费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

(二)《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经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应于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等。

(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适用于下列经济业务:

1.学校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学校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代办费、医药费、体检费、水电费等。

3.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因公出差人员需要学校安排接送站缴纳的交通费、需要学校安排就餐缴纳的伙食费。

4.学校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级单位、组织、个人,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学校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适用于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公益性捐赠资金款项。

(五)《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适用于学校收到上级工会各类拨款款项。

第五条税务发票

包括《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学校收到符合学校业务范围的科研课题款、学报订阅款、培训费、会务费、零星住宿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等。

第六条电子票据的规范使用

1、财政电子票据严格按照《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 号)开具。

2、税务发票(增值税发票)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开具。

第三章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

第七条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领购和管理,校内各单位不得自行领购。禁止各部门擅自印制各类票据和替代收费的转划账凭证。

票据实行专人保管,财务处设票据保管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登记及核销工作,并设专柜存放。票据管理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财务处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对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等按其编号进行登记,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

与实际相符。同时对领用、回收的票据按该编号登记,并由票据管理员、领用人签字。

第九条校内领用票据要求

1、校内部门需要领用票据的,应指定开票员,并报财务处备案。开票员负责本部门票据的领取、使用、交还与保管。财务处对开票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才能开具票据。未经培训,不得开票收费。开票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2、部门开票员确保开具票据收取的款项必须全额交到财务处,缴款时须写明本次缴款的收费项目、发票号码(连号可写范围),并将票据记帐联和票据存根一同带至财务处,经出纳人员核对并在开具票据的相应存根联上签字后方可入帐。如有作废票据,必须一式三联粘好,并注明“作废”字样。

3、部门开票员将财务处出纳核对盖章的存根联交回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核对无误后再申领新票据。申领时应检查票据是否漏号、漏页。

第十条校内部门(教师)需要开具票据的(包括预开票和款项到账后开票),应根据票据类型填制《上海海关学院票据开据申请单》或《上海海关学院发票开具申请单》,按要求提供对方单位名称、电话、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开

户银行及账号。开具票据后,开具人应负责和财务处联系、核对款项的到帐情况。

第十一条开具票据应按要求逐项逐栏依次填写,内容要完整(日期、缴费人姓名或单位、缴款项目名称、金额大小写、开票人等),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前后联内容一致。开票金额不能超出发票限额。如有填写错误,不得撕毁、涂改、挖补,各联均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现金收款票据的入账核销

1、单笔票据开具金额高于1000元的(含1000元),应即收即核,收到现金的当天送财务处出纳处入帐核销。

2、单笔票据开具金额低于1000元的,可以累计核销,但当月开具的票据应在当月送财务处出纳处入账核销,不得跨月、跨年入账核销。

第十三条已核销票据的存根联,财务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满需销毁的,经票据核发部门核准后统一销毁。

第十四条票据管理员、票据开票员职责

(一)财务处票据管理员职责

1、根据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使用、发放、保管、核销。

2、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将票据领、用、还及时登记并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3、票据领购坚持“计划控制,限额管理”原则,每年根据实际使用计划上报票据使用数量。

4、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对领取时间超过1年且没有核销归还的票据,应向票据领用人进行催收,记录催收情况,向部门负责人及时反馈异常情况。

5、指导、培训、检查、监督各开票员使用情况,如发现短缺或丢失等违纪现象,及时查明原因,书面报告情况。(二)校内部门票据开票员职责

1、根据票据管理规定,领用、开具、交回、保管各类票据。

2、严格按照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具各类票据。

3、对已开具票据尚未收到款项的票据及时催收,无法收回款项的应及时收回票据进行核销。

4、交回已开具票据时做到钱、票金额一致。

5、如发现票据短缺或丢失,及时查明原因,书面报告情况。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如遗失票据,经办人应主动查找,确实查找不到的,须做书面说明,主动联系财务处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六条校内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票据类型及适用范围使用票据,不得违规开具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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