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网核查注意事项
通关单联网核查

质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定 检验检疫货物签发通关单, 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通过质检电子 业务平台、经电子口岸信息平台传输 给海关, 海关凭通关单电子数据验放, 并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实时将通关单使 用情况反馈质检。
实现目标 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 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联合监管, 一方面打击逃漏检行为,规范进 出口秩序,另一方面简化通关手 续,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口 岸通关效率。
5、第一计量单位的一致性要求
该计量单位取自海关税则。 企业报检时不得修改。
6、报关时通关单号应准确无误;
通关单编号由15位变为18位 报关时应按18位全号填写
7、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要求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 期”必须在出境货物通关单的 有效期内。 出境货物通关单有效期:60天, 出境货物通关单有效期:60天, 14天、21天、35天。 14天、21天、35天。 超过有效期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无效,企业应重新报检。
总体要求:
1. 2. 3. 4.
先报检、 先报检、后报关 货物批次一一对应 货物顺序一一对应 八项数据一一对应
五、通关单数据的更改:
海关核注前需更改通关单的 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提出更改申请。 海关核注后不允许更改通关单信息 需更改通关单的,企业需向检验检疫 重新报检
六、自2008年 六、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08年1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的通关单,向海关实时传输通关单电子 数据,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 2008年1月1日前签发的通关单,按 原规定执行,海关凭纸质通关单验放。
2、国别一致的要求
一般情况: 出境报检,输往国家(地区)与报关的运 抵国一致; 入境报检,输出国家(地区)与报关的起 运国一致; 特殊情况:进出加工区、保税区的货物 检验检疫要求报检时填报:保税区(991)或 加工区(992) 海关要求报关时填报:中国(142) 系统自动作转换。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照片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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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业务培训

信用社(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业务培训系统概述##省农村信用社身份核查系统通过人民银行信息转接系统与公安部的信息共享系统相连。
该系统负责将##省农村信用社的各网点机构所发出的身份验证请求信息发送给公安部的信息共享系统,并负责接收返回的核查结果,然后将核查结果返回给各请求网点机构。
系统功能身份核查系统具有发送单笔核查请求、精确查询请求、批量核查请求、单笔反馈、批量反馈以及接收来自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的核查结果等功能。
其中单笔核查、精确核查、单笔反馈采用实时模式,批量核查、批量反馈采用非实时模式。
名词解释实时模式:在实时模式下,用户提交请求后立即返回核对结果。
非实时模式:在非实时模式下,用户提交请求系统提示“发送成功”仅表示人民银行信息转接系统已经收到该请求并不表示收到核对结果,当人民银行返回核对结果时系统会自动接收并处理,但不会提示操作员,操作员需要检查项目状态以确认结果是否返回。
注意事项根据人行规定,系统所有身份证必须为18位身份证,如果操作员录入15位身份证,系统将自动转化为相应的18位身份证,所以用户在返回结果界面上看到的是经过转化的对应18位身份证信息。
系统提示“身份证不合法”表示该身份证号码不是合法的身份证号码,可能由以下几种情况造成:①身份证位数不是18位或15位。
②身份证效验码不正确。
批量核查操作流程新建批量核查项目批量核查明细录入批量核查录入检查批量核查信息发送批量核查项目状态批量核查明细管理批量核查信息查询如果操作员在执行“批量核查信息发送”交易提示“报文组装失败”或“项目没有准备好”。
可能由以下几种情况造成。
项目没有核查明细核查明细超过1000条项目状态不为1批量核查录入检查失败该项目已经发送过为了避免公民身份信息核查流于形式,综合业务系统在要进行身份证核查的交易进行了控制。
同时为了方便操作员办理业务,系统在交易前和交易中分别进行了控制。
关于身份信息核查的范围根据人行的有关要求,以下要求要求强制进行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处理规定》,见附件1)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2)。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相关操作。
二、银行机构应将联网核查作为验证居民身份证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方式。
银行机构未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联网核查,造成不法分子开立假名银行账户或以虚假居民身份证件办理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件的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将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三、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
鉴于目前一些银行机构营业柜台配备的是字符终端,对于风险较小的银行业务,银行机构可使用字符终端进行联网核查,暂不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对于风险较大的银行业务或对通过字符终端联网核查得到的核查结果存有疑义的,银行机构应使用图形终端进行联网核查并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
银行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及内部管理规定确定各类银行业务风险大小的划分标准,合理调整业务流程,并有计划地更换字符终端,以尽快达到核对居民身份证照片的要求。
XX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实施细则

XX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确保合规经营、促进XX 银行反洗钱工作开展,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办理银行业务的客户及代理人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营业机构可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也可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营业机构至少配备一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鉴别仪,以备在联网核查系统故障时应急使用。
第五条营业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应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三)其他需客户出具身份证件的业务。
第六条营业机构在办理客户需出具身份证件业务时,应对客户出具的身份证件当场进行联网核查。
第七条营业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八条营业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核查结果不一致时,应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可采用以下方式进一步核实居民身份证的真伪:(一)营业机构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实;(二)营业机构在客户自愿的基础上,商请客户出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文件作为佐证;(三)营业机构可采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鉴别机具进行鉴别;(四)采取其他手段进一步核实。
第九条营业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作者:————————————————————————————————日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联网核查操作流程

身份证联网核查(一)2000单笔身份核查该交易直接嵌入系统同时支持打印核查结果,柜员可以选择单笔核查也可以在办理业务时联动核查。
手工输入身份证号码的交易,系统联动“2000身份核查”交易进行核查。
系统反显的身份证号码,需柜员单独进入“2000身份核查”交易进行核查。
(二)举例演示1.例如“1201个人存折开户”交易,证件种类选择“A-居民身份证”时,系统提示是否进行身份核查,选择“确定”,系统联动“2000单笔身份核查”交易。
选择“取消”,交易继续。
操作界面:2.进入身份核查界面后,是否核查、核查类型、业务类型都已显示常用项,也可以选择与业务相对应的选项进行核查。
建议在进行核查时,选择读入身份证并进行核查。
建议:核查时,选择读入身份证并进行核查。
读入身份证不进行核查时无法打印身份证。
3.上述选择项选择完毕后,系统提示“是否机具读取身份信息”。
如果选择是,系统反显身份证机具读取信息和联网核查系统返回信息,打印效果如下图,如果选择否,只反显联网核查系统返回信息,打印结果无身份证图片,只有核查结果。
操作界面:机具读取界面:手输证件界面:打印结果:4.需要增加代理人信息时,可选择补入系统提示是否进行身份核查。
核查结束,如果核查通过系统会自动反显代理人相关信息,柜员只需手工录入发证机关和电话即可,其他信息反显。
(三)注意事项1.核查后身份证打印:在办理业务时,核查身份证统一打印在个人业务凭证背面(在打印时要将个人回单联折起打印),如果有代理人,将代理人身份证核查结果打印在通用凭证背面或者是空白凭证。
涉及到开户业务仍然打印在身份证复印件背面或者是通用凭证背面。
2.新建客户信息,联网核查时,系统自动带入证件有效期、家庭地址等身份证读取信息。
系统联动到“2000身份核查”进行联网核查时,可打印身份证核查结果。
通关单联网核查企业报检指南

通关单联网核查企业报检指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12月目录一、联合公告 (1)二、基本内容 (6)三、报检须知 (10)四、通关须知 (17)五、实例解析 (23)一、联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68号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推进无纸通关改革,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方便合法进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决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以下简称法检商品),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通关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实现严密监管。
二、“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基本流程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质检总局。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纸质单证信息与通关单电子数据必须一致。
四、企业在报检、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一致,具体要求如下:(一)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一致;(二)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三)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四)报关单上法检商品与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一致;(五)报关单上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允许超过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数量/重量;(六)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第一计量单位与通关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计量单位相一致;(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在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内。
五、企业申领通关单的有关要求:(一)通关单只能有效报关使用一次,企业应确保已申领通关单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可一次性报关进出口。
对银行联网核查的几点建议

对银行联网核查的几点建议银行联网核查,是指银行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是银行系统为防范风险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环节。
近年来,犯罪分子凭借伪造变造公民身份证进行诈骗的案件屡屡发生,银行业务对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越来越多,银行联网核查的重要性越加突出。
据统计,自从联网核查系统应用以来,对在身份证核查系统里核查不到的客户,有80%的客户主动放弃办理业务,从而减少了今后业务或法律上的纠纷,有效地防范了风险,提高了基层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
但由于目前联网核查身份证系统还不完善,给基层支行网点业务工作带来了不少困扰,现就银行联网核查工作提几点建议:第一、核心业务系统与联网核查系统亟待整合自从联网核查身份证以来,银行须抽出专人进行核保,目前建行的核保工作由第二大堂经理进行核查,随着需要核保的业务越来越多(按照文件要求,办理业务需要出示身份证的都需要核查),为保证客户到柜台办理业务时已完成核查,减少客户等候时间,大堂经理大部分时间都用在询问客户办理何种业务,以确定是否需要核查身份证件。
如果遇到遗漏,客户只能到柜台办理业务时,坐等大堂经理核查,无形之中增加了客户等候时间。
对大堂经理来说,既要发现销售机会,又不能耽误前台柜员办理业务的速度;遇到客户不配合,还要向客户耐心解释,无形中增加了大堂经理的工作强度与压力。
如果把联网核查系统加入到前台业务操作系统中,不仅能提高柜员办理业务的速度,而且有效减轻大堂经理压力,还使核查人与办业务柜员合二为一,节省上人力,明确了风险责任,大大降低客户等候时间。
第二、联网核查系统更新速度有待提高目前银行的联网核查系统更新速度较慢,许多客户的二代身份证不能在联网核查系统里核查到,之前的旧版身份证在公安系统里面又没有照片,这类客户比较多,办理业务时银行会按规定要求客户出示辅助证件,虽然大堂经理在给客户解释时已经做足了功课,但难免有客户不理解,甚至把存款取走,造成了一定的恶劣影响。
联网核查实施方案

联网核查实施方案一、概念。
联网核查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特定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和比对的工作。
其目的在于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二、重要性。
联网核查在各行各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金融领域,联网核查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联网核查可以帮助企业筛选出真实可靠的员工,减少用工风险;在政府部门,联网核查可以提高政务办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防止信息造假等问题。
三、实施步骤。
1.确定核查对象,首先需要明确核查的对象,包括个人、企业、机构等。
2.信息采集,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收集相关对象的信息资料。
3.信息核实,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逐一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4.比对分析,将核实后的信息与已有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差异。
5.结果报告,将核查结果进行整理和报告,明确问题点和建议改进措施。
四、注意事项。
1.信息安全,在进行联网核查时,需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2.数据准确性,在核查过程中,需要尽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的不必要麻烦和损失。
3.合法合规,联网核查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核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保护隐私,在进行核查时,需要尊重对象的隐私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五、总结。
联网核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对于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联网核查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核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加深大家对联网核查的理解,为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联网核查实施方案

联网核查实施方案
首先,联网核查实施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在信息化的背景下,各种敏感信息的传输和存储成为了企业和个人面临的重要挑战。
因此,在制定联网核查实施方案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信息安全的要求,确保核查过程中不会泄露敏感信息,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其次,联网核查实施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到技术手段的应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种新技术手段也不断涌现,如何有效地利用这些技术手段来实施联网核查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可以通过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核查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核查的全面性和深度性。
再次,联网核查实施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到法律法规的遵守。
在联网核查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核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隐私保护的要求,确保核查过程中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法律纠纷。
最后,联网核查实施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到人员培训的重要性。
在实施联网核查的过程中,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核查的效果和质量。
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联网核查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确保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联网核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到信息安全、技术手段、法律法规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只有在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够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联网核查实施方案,为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23年县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实施细则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实行细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 深入贯彻银行账户实名制, 增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旳有效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措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如下简称联网核查), 是指辖内各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如下简称各营业网点)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查对公民身份信息, 验证客户出示旳居民身份证所记载旳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旳行为。
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应对联网核查获得旳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同步, 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旳公民身份信息用于办理信用社业务之外旳其他目旳。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下述业务时, 应当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一)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 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信用卡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 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三)人民币信贷业务, 包括个人贷款业务或单位贷款等业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旳其他业务, 包括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等。
第五条联网核查旳详细措施: 营业网点进行联网核查时, 应当对旳选择业务种类, 并向联网核查系统精确提交待核查人旳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可采用单笔查对方式、批量查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
采用单笔查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旳, 应将待核查人旳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一次可提交不超过5人(含)旳待核查信息。
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旳核查成果后, 应将其与待核查人旳居民身份证所记载旳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查对, 并在查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业务。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法规分类号】【标题】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资金管理【文号】银办发(2007)126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联网核查注意事项

联网核查注意事项一、联网核查范围(一)银行账户业务,具体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信用卡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未在本营业机构开户的个人办理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业务;未在本营业机构开户的个人办理现金汇款业务,个人银行卡、存单/折的大额存取款业务,个人银行卡、存单/折和密码的挂失业务,挂失后续处理,包括补卡、补单/折和解挂处理。
(三)人民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个人住房信贷业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其他业务。
以上应进行联网核查的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上述四类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时也可联网核查。
营业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核查的时间性要求,体现事前控制风险的原则)二、具体业务操作(一)营业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进行联网核查,当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时,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中身份证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
(二)营业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进行联网核查,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三)营业机构办理规定业务进行联网核查,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按下列规定处理:1、如客户申请办理的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及时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
由客户出具身份证签发机关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相关个人的户口簿、护照、驾照、社会保障卡、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如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营业机构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反之可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操作规程模版

附件: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操作规程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说明业务概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业务范围我行各营业机构在办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我行制度规定需要出示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的业务(以下统称为规定业务),应进行联网核查。
业务基本要求一、各营业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
即不论是否实时办理银行业务,必须在业务办结之前进行联网核查。
二、各营业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由经办人员本人对所办理业务涉及的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负责,不得由他人代为核查;对于批量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等核查量较大的业务,经办机构营业部经理可安排多名柜员共同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但须做好分工记录,柜员对经办的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结果负责。
三、我行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接口方式是指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通过我行核心业务系统或集中作业平台进行公民身份信息的联网核查;直接登录方式是指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登录网页式联网核查系统进行的联网核查;链接方式是指各营业机构账户管理人员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的联网核查。
四、同一柜员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当日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且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业务操作流程一、业务受理客户提出需要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的业务时,经办人员须对客户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
若客户委托他人办理,还须同时对代理人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
二、业务处理(一)经办人员登陆我行核心业务系统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使用“联网公民单笔核查(PIC001)”交易,操作方式可选择“0 录入证件”或“1 读取证件”,核查方式选择“0 单笔核查”,业务种类根据办理业务性质正确选择(01 银行账户业务、02 信贷及征信业务、03 支付结算业务、04 反洗钱业务、05 其他业务)。
柜面联网核查制度汇编模板

柜面联网核查制度汇编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柜面业务管理,提高柜面业务效率,确保柜面业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柜面联网核查,是指通过银行柜面系统与外部信息系统进行联网,对客户身份、账户信息等进行核查的行为。
第三条柜面联网核查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柜面联网核查管理制度,明确柜面联网核查的范围、程序、责任等内容。
二、柜面联网核查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柜面联网核查的范围包括:(一)客户身份信息核查;(二)账户信息核查;(三)其他需要进行核查的信息。
第六条柜面联网核查的内容包括:(一)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二)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三)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三、柜面联网核查的程序第七条柜面联网核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柜面操作人员应根据业务需要,启动联网核查流程;(二)柜面系统向外部信息系统发送核查请求;(三)外部信息系统返回核查结果;(四)柜面操作人员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后续业务处理。
第八条柜面操作人员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柜面联网核查记录和监控制度,记录核查请求、核查结果等相关信息,留存相关资料,确保核查过程的可追溯性。
四、柜面联网核查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银行应对柜面联网核查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健全柜面联网核查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柜面操作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二条银行应与外部信息系统提供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柜面联网核查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以上为柜面联网核查制度汇编模板,各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借款人联网核查制度

借款人联网核查制度
银行联网核查内容包括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信息,从而方便、快捷地验证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件的真实性。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人民银行现有的内网和网间互联
平台为基础,银行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核对相关自然人居民身份证的,可通过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信息,从而方便、快捷地验证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件的真实性。
联网核查的基本方法是,
银行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相关个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扩展资料:
联网核查的基本方法:
银行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相关个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当系统核对一致时,反馈核对一致的提示以及相关个人的身份证照片;当公民身份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者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时,系统进行相应的提示。
联网核查的意义:
银行账户实名制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制度安排,执行银行账户实名制是我国银行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
长期以来,由于银行机构普遍缺乏识别个人身份证件真伪的有效手段,难以对个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因此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开立假名账户、假贷款等现象还时有发生。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模版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及〈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存量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代理人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发证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联网核查的方式:(一)在核心业务系统使用相关交易进行联网核查;(二)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链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联网核查的业务范围:在办理以下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1、建立客户信息或修改重要客户信息(包括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等)。
2、开立或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3、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开立信用卡账户、理财账户、基金账户、代发工资账户等)。
4、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对于使用一本通的个人存款账户,只需在开立一本通账户时进行联网核查)等。
(二)支付结算业务:1、现金业务:个人大额存现、取现业务等。
2、汇兑业务:如收款人要求提现的个人现金电汇来账业务、个人现金电汇业务、个人大额汇划业务等。
3、票据结算业务:持票人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银行汇票兑付业务;持票人为个人办理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业务;申请人为个人的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未用退回业务;个人现金汇票及现金本票的兑付业务;旅行支票、个人支票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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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核查注意事项
一、联网核查范围
(一)银行账户业务,具体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信用卡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未在本营业机构开户的个人办理现金银
行汇票、银行本票业务;未在本营业机构开户的个人办理现金汇款业务,个人银行卡、存单/折的大额存取款业务,个人银行卡、存单/折和密码的挂失业务,挂失后续处理,包括补卡、补单/折和解挂处理。
(三)人民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个人住房信
贷业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其他业务。
以上应进行联网核查的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上述四类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时也可联网
核查。
营业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
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
身份信息。
(核查的时间性要求,体现事前控制风险的原则)
二、具体业务操作
(一)营业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进行联网核查,当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时,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中身份证
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
(二)营业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进行联网核查,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三)营业机构办理规定业务进行联网核查,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
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且无
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如客户申请办理的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应暂停为该
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
及时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
由客户出具身份证签发机关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相关个人的户口簿、护照、驾照、社会保障卡、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如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营业机构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反之可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对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营业机构也可使用第二代身份鉴别仪进行鉴别。
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营业机构应继续办理相
关业务。
反之可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2、如客户申请办理的是个人银行账户业务的,应先登记客户信息,再为客户办理业务。
事后及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向公安部门反馈
疑义信息进行核实,并将联网核查结果、本营业机构联网核查业务协
调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及“若事后核实居民身份证件为虚假证件
的,将暂停办理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公安机
关及反洗钱主管部门”等告知客户。
营业机构办理完相关业务后,应及时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的真
伪进行核实。
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应立即停办相关
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
对于开户业务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对
于变更账户业务,应及时采取恢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人等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3、客户申请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现金取现、资金划转、票据兑付、密码挂失等风险程度较大业务,以及客户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营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的,应
暂停为客户办理业务,先登记客户信息,并将联网核查结果及本营业
机构联网核查业务协调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告知客户,由客户出具身
份证签发机关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出示相关个人的户口簿、护照、驾照、社会保障卡、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如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应留
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三、核查注意事项
(一)同一营业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先前在为相关个人办理
同类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
不再对其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
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二)营业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
一步核实时,发现客户以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申请办理其他业务的,应留存相关资料,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营业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平台或行内系统出现故障不能进行联网核查时,应采取其他方式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按正常流程为客户办理业务。
同时对故障期间办理的规定业务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时,如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或经过进一步核实属虚假证件,营业机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并按有关规定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注意:营业机构应对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非
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营业机构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用于办理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四、系统介绍
(一)系统运行时间及功能
(1)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时间
核查用户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2)联网核查系统实现的功能
联网核查用户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以及疑义信息反馈、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二)联网核查
(1)核查用户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
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2)核查用户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核查用户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用户采用批量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批量核对文件,并将核对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用户以业务种类、核查日期为条件,查询批量业务受理状态,再根据受理批次号查询批量核对结果,将其与待核查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核查用户采用单笔精确核对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
行联网核查的,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
核查用户一次只能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1人的待核查信息。
(三)疑义信息的反馈和核实
核查机构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反馈并申请进一步核实。
营业机构可采用单笔反馈方式或批量反馈方式通过联网核查系
统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
营业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可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立即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向公安部门反馈,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请核实的原因;也可在事后逐笔将需核实的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核查日期、申请核实的原因录入联网核查系统后向公安部门反馈。
营业机构采用批量反馈方式的,应按相关规范制作批量反馈疑义信息请求文件(以下简称批量反馈请求文件),并将批量反馈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四)核查情况的统计和查询
核查用户可按起止日期、交易类别等条件对辖内机构、本机构的核查业务量进行统计。
核查用户可按起止日期等条件对辖内机构、本机构的核查信息进行查询。
(五)系统管理
联网核查系统的用户分为管理用户和核查用户。
省联社为管理用户,营业机构为核查用户。
联网核查系统中用户代码的长度为6位,编制规则与核心业务系统柜员号编制规则相同。
管理用户的可选权限如下:系统管理(包括机构维护、用户信息维护、用户权限维护等)、查询统计、修改密码。
核查用户的可选权限如下:单笔核对和单笔反馈疑义信息,在线上报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查询统计,修改密码。
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用户发生变更的,所属县联社应及时向省联社申请
变更相关用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