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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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复习题(二十四)联网核查业务

综合业务复习题(二十四)联网核查业务

一、判断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地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正确)、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地,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地公民身份信息.(正确)、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不需当场办结地,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后联网核查相关个人地公民身份信息.(错误)、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地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地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正确)、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地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地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正确)、因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银行机构为此而进行联网核查地,若个人地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地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银行机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地居民身份证地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反之,可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正确)、同一银行机构网点如先前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无误,那么以后该客户到本网点办理相关业务时均无需再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错误)、同一银行机构网点在办理银行账户、支付结算业务时,如当天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进行联网核查.(正确)、同一银行机构网点在办理银行账户、支付结算业务时,如对先前获得地相关个人地公民身份信息地真实性存在疑义地,即使先前已对该客户地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也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正确)、银行机构在对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地,可向人民银行或公安部门申请进一步核实.(错误)、银行机构在对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地,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进一步核实.(正确)、银行机构在对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提出疑问地,银行机构应向其出具联网核查后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不一致地证明,并告知客户可自行到被核查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正确)、当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或核实结果存在异议时,银行机构应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告知客户,客户可直接向公安部信息中心申请核实.(错误)、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发现客户以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地,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正确)、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发现客户以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地,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错误)、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中身份证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片地,银行机构原则上应拒绝办理业务.(错误)、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地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等信息,只要有三项以上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地信息核对相符,则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错误)二、多项选择题、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地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地居民身份证所记载地()等信息真实性地行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签发机关、证件有效期、银行机构可通过()等方式进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本行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登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登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直接通互联网登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银行机构在办理()等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地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开立、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票据结算业务及汇兑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国内信用证业务、对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地,可要求客户出示()等其他有效证件对相关居民身份证地真实性进一步核实.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地,银行机构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单位证明、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因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业务,银行机构为此而进行联网核查地,若个人地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地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银行机构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按如下方法处理()、银行机构继续办理业务地,应详细登记客户地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地居民身份证地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地支付结算业务.、对于开户业务地,银行机构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地,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采取恢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人等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银行机构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因客户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银行机构为此而进行联网核查地,若个人地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地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应下列处理方法处理:()、银行机构可根据法规制度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决定是否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银行机构如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银行机构如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及时对相关个人地居民身份证地真伪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银行机构如继续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应详细登记客户地联系方式,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地居民身份证地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及时采取适当地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当银行机构或银行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联网核查结果进一步核实.()、由银行机构将存有疑义地信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向人民银行反馈并申请进一步核实.、由银行机构将存有疑义地信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中心反馈并申请进一步核实.、银行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提出疑问地,银行机构应向其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客户可自行到核查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核实.、银行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提出疑问地,银行机构应向其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客户可自行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地,可要求客户出示()等其他有效证件对相关居民身份证地真实性进一步核实.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地,银行机构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单位证明、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银行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地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以上地,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鉴定、核对客户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地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人民币单笔万元、人民币单笔万元、外币等值万美元、外币等值美元、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地,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鉴定、核对客户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客户要求变更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地.、客户姓名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地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地姓名相同地.、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地.、金融机构获得地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地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地.、先前获得地客户身份资料地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地. 、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地其他情形.。

联网核查管理办法

联网核查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2007年5月21日)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或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七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正确处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工作社会公众投诉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正确处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工作社会公众投诉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正确处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工作社会公众投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银石办发[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正确处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工作社会公众投诉问题的通知(银石办发〔2009〕128号)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及其营业部,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河北省(石家庄)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石家庄市分行,河北省、石家庄市农村信用联社,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近一段时间以来,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工作中,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以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为由,拒绝为社会公众办理银行业务,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投诉,对联网核查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正确处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工作社会公众投诉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37号)要求,为正确处理联网核查社会公众投诉工作,确保联网核查工作平稳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联网核查工作投诉专管员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分支机构、各银行机构及其营业网点应选派1-2名熟悉联网核查业务、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的正式人员担任投诉专管员。

投诉专管员主要负责处理联网核查工作社会公众投诉,向社会公众宣传、讲解联网核查系统数据架构、数据采集方式及联网核查规章制度,询问投诉人办理联网核查业务的具体情况,并按本通知要求登记有关事项。

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各县(市)支行、各银行机构河北省及石家庄市管理行,应于8月20日前将投诉专管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向我中心支行报备并及时更新。

二、公告联网核查工作投诉处理电话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分支机构、各银行机构及其营业网点,应将联网核查工作投诉专管员的姓名、电话及工作时间在营业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并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告。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模版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模版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模版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模版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的处理流程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的处理流程和规范,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

三、业务流程1.客户到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应要求客户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

2.银行工作人员应持有效的工作证件核验客户的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并确认信息无误后填写客户信息登记表。

3.银行工作人员将客户的信息录入系统,并通过银联身份认证接口系统进行身份信息核查。

4.银行通过银联系统查询联网核查结果并进行比对,确认客户信息与核查结果一致后,进行业务受理。

5.如查询结果不一致或有疑点,银行应根据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补充证据等处理。

若客户信息不真实或无效,则银行应拒绝受理业务。

四、风险控制1.对于有欺诈嫌疑或异常情况的客户,银行应在业务受理前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红名单客户:银行对涉嫌非法集资、洗钱等行为的客户,应将其列入红名单,并限制其办理涉及大额交易、跨境汇款等业务。

3.灰名单客户:银行对信息不完整、模糊不清、有疑点的客户,应将其列入灰名单,限制其办理金额较大的交易业务。

4.绿名单客户:银行对无任何风险的客户,应将其列入绿名单,并给予优惠政策和特别服务。

五、信息保护1.银行应妥善保管客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内部传递等非法使用。

2.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在身份信息查询和保管方面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3.银行应对系统、硬件、软件等设备实行安全防护,并定期进行技术保障和风险评估,发现安全漏洞及时修复。

六、处罚措施1.银行如违反本条例,泄露、篡改、内部传递等客户个人信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方法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方法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方法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验证的必要工具,而系统出现突发事件将严重影响银行的业务和客户权益。

因此,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是必要的,以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应对突发事件。

一、预防措施1. 安全加固:完善系统防护措施,加强网络安全监控和防火墙设置,开展漏洞扫描和修复,定期更新系统补丁等措施,防止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安全威胁。

2. 定期备份:定期备份系统数据库和日志文件,以保证数据不丢失、不损坏,并能快速恢复系统正常。

3. 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系统操作规范和密码管理,定期进行信息安全培训,防止人为操作失误引发的风险。

二、应急响应流程1. 立即评估:系统故障后,立即成立应急响应小组,评估故障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通知有关部门和管理层。

2. 制定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小组应根据故障类型和影响程度,及时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应急措施和责任单位。

3. 处置故障:根据应急预案,快速采取相应措施,对系统进行诊断和修复,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4. 故障复查:故障排除后,应及时进行故障复查,评估应急响应的效果和不足,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5. 信息汇报:在应急响应和故障处理全过程中,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汇报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三、重要的监控措施1. 网络监控:及时发现网络攻击和异常流量,控制网络访问和防止恶意攻击。

2. 数据库监控:监测数据库的访问量和操作日志,及时发现非法操作和数据泄漏风险。

3. 系统性能监控:实时监测系统性能指标,及时发现系统负载、内存使用率等异常情况,预防系统崩溃。

四、总结为了保证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加强应急响应能力是必要的。

预防措施、应急响应流程和监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为客户提供更加可靠的服务,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第一条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各机构可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各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各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各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七条各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各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各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相关业务处理方法如下:(一)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各机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 银发(2007)345号--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 银发(2007)345号--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请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 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请各省(区、市)公安厅 (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 所在省(区、市)的公安机关。
本通知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和公安部信息中心联系。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 算司联系人:杨青,联系电话:010-66194067;公安部信息中心联系人:倪培峰,联系电话:01066263308。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好联网核查疑义信息的核实反馈工作,及时修改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中存在的 误差信息,及时进行人口基本信息的更新维护,不断提高人口信息数据质量。同时,应通过联网核查工 作,密切掌握金融违法犯罪的动向。
(四)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优化与联网核查相关的业务处理流程,规范联网核查的业务操 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将联网核查寓于高效、优质的银行服务之中。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 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协调有关省级信用联社,督促其加快相关农村信用社网络和业务系统的建设和改造 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辖内银行机构接入联网核查系统情况以及PC机或图形终端配备情况的 监督检查。
在过渡期间,暂未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银行机构网点应在办理规定业务前通过其上级机构进行联网核查, 无上级机构或上级机构无法联网核查的应通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其他银行机构进行联网核查;因交 通不便等因素当天到上级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其他银行机构现场进行联网核查确有困难的,可以通 过传真方式委托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辖内所有营业网点都能
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对相 关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10.24•【文号】银发[2007]385号•【施行日期】2007.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2007年10月24日银发[2007]38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提高应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人民银行制定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报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

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于2007年11月16日前将本单位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

三、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联系。

联系人:杨青,联系电话:************,传真:************, E-mail:*************.cn。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一、背景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升级和发展,公民身份信息已经成为银行办理金融业务必不可少的要素,对于公民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银行的监管和管理也越来越严格。

为了保障公民身份信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银行间建立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业务流程,确保公民身份信息的准确、安全和保密,提高银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银行业务的银行,包括总行和分支机构,以及使用银行联网核查系统的第三方机构。

四、主要内容1.公民身份信息的核查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公民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若核查不通过,则银行不得办理业务。

2.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流程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使用银行联网核查系统对公民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客户提供有效的公民身份证件后,银行工作人员应在联网核查系统中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联网核查系统核查通过后,银行方可办理业务。

3.公民身份信息的保密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保护客户的公民身份信息。

银行不得泄露客户身份信息,不得将客户身份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4.联网核查系统的维护银行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联网核查系统,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操作的准确性。

如果发现问题,银行应及时解决并上报相关部门和管理机构。

5.罚则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罚则,甚至吊销银行营业执照。

五、总结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客户身份信息的安全和有效性,提高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同时,也提高了银行业务风控能力和公民身份信息管理水平。

银行应加强对本规定的宣传和普及,确保全体银行员工充分理解和严格执行本规定。

信用社(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高效处置##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面临的突发事件,提高联网核查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范风险,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银发〔2007〕38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对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报告和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联网核查系统或其节点的崩溃,严重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可用人力资源短缺,严重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

(三)联网核查系统或其节点出现故障,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且业务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

第四条根据对联网核查业务的影响程度,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四个等级。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件:1.##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网点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48小时。

2.全省农村信用社或10个以上地市(含所辖县,下同)农村信用社所有网点在进行联网核查相关公民身份信息时与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且恢复时间超过48小时。

本办法所称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是指##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在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缺漏,或其准确率低于50%。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1.##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网点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不超过48小时(含48小时,下同)。

银发〔2007〕2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信息业务处理

银发〔2007〕2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信息业务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007年2月6日银办发[2007]26号附件1)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是指银行机构通过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访问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系统),对个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照片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利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终端或个人征信系统终端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第四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如相关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则应当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一)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具体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信用卡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人民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个人住房信贷业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其他银行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上述三类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第五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需当场办理人民币银行账产业务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不必当场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应在办理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人民币银行账产业务时,联网核查结果的处理方法如下:(一)当个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核对一致且系统反馈的照片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照片核对相符时,银行机构可认为待核查的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是真实的。

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银行账户实名制检查时,视同该银行机构在核对个人身份证件信息方面已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二)当个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别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时,银行机构应根据法规制度的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需要决定是否拒绝为该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

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XX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第一条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各机构可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各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各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各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七条各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各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各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相关业务处理方法如下:(一)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各机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应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市辖内、石家庄分行及县域(以下简称市辖及县域)各分支行对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报告和处置。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三条组织机构设置总行设立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会计、科技的行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会计结算部、信息科技部、审计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技术主管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部。

分支行行长、主管行长和会计主管对本机构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工作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职责(一)银行联网核查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及时向人民银行或公安部门领导小组报告辖内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2.执行上级领导小组发布的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命令。

3.组织各级机构的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银行领导小组的决策。

2.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市辖及县域内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收集有关情况并上报。

第三章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机制及等级界定第五条预警机制(一)对联网核查系统存在的隐患和暴露出的各类问题,建立相应的预防标准,并加强跟踪、监测;建立突发事件预警系统,设置风险预警线,根据多种渠道所获信息及时对本单位的联网核查系统运行状况做出判断,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二)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预警系统建设旨在通过监测、分析与评估相关指标,使用参考警戒线和参考发生概率来判定预警事件的类别,从而采取进一步为预防或处置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三)加强对各类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加强与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公安部门、监管机构等的信息沟通,吸取有关建议和意见,改进预防预警措施。

银办发[2007]126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银办发[2007]126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银办发[2007]126号2007年5月21日)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或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七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阜新银行大连分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我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顺利运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人行处理规定》)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人行操作规程》),结合本行实际业务情况及接口方式系统设计,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二章业务核查范围及具体处理方法第三条营业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应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撤销各类银行账户(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业务。

(1)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个人银行结算、储蓄账户的。

(2)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对其身份证信息进行核查,如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应联网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外,还应联网核查被授权人的身份信息。

(3)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联网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信息;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应联网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信息,还应联网核查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4)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联网核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及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5)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联网核查单位负责人、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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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及〈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存量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代理人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发证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联网核查的方式:(一)在核心业务系统使用相关交易进行联网核查;(二)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三)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链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联网核查的业务范围:在办理以下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1、建立客户信息或修改重要客户信息(包括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等)。

2、开立或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3、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开立信用卡账户、理财账户、基金账户、代发工资账户等)。

4、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对于使用一本通的个人存款账户,只需在开立一本通账户时进行联网核查)等。

(二)支付结算业务:1、现金业务:个人大额存现、取现业务等。

2、汇兑业务:如收款人要求提现的个人现金电汇来账业务、个人现金电汇业务、个人大额汇划业务等。

3、票据结算业务:持票人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银行汇票兑付业务;持票人为个人办理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业务;申请人为个人的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未用退回业务;个人现金汇票及现金本票的兑付业务;旅行支票、个人支票业务等。

4、其他柜台业务:如提前支取、修改或撤销阳光卡代理理财协议、对私理财业务开立、开立存款证明或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事后补换卡领卡、附属卡级别调整、卡解锁、重要空白凭证出售、挂失及解挂、增加或修改支付条件(如凭证支付条件修改、重置密码、电话银行签约等)、基金业务、利换金业务、网上银行开户及变更维护、个人结售汇、西联汇款等。

(三)其他业务: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要求核对身份证的业务。

以上业务种类中允许代办或授权办理的,除核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储户的身份证外,还应核查被授权人或代办人的身份证。

为加强内部管理,各分行可根据本行业务发展情况及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在以上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规定需要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范围。

第五条营业网点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同一营业网点(柜员)如当天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相关个人身份信息进行了联网核查且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在为其办理后续业务时可以不再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第七条对于业务制度要求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的,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按规定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不能以打印的联网核查结果代替。

第八条柜台人员在为客户办理各项业务时,除按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外,对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办理业务的,必须使用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对该证件的真伪进行鉴别。

第九条营业网点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客户提供的身份证确属虚假证件,应及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如发现客户以虚假身份证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章业务处理细则第十条营业网点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与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经办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营业网点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经办人员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

第十二条营业网点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经办人员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并及时报告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营业网点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核查结果为身份证号码不存在、身份证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的,经办人员不得随意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应按照以下方法处理:(一)单位账户业务对于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账户业务的,应暂停办理业务,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身份证真伪进行进一步核实。

如经进一步核实属真实证件的,应留存进一步核实相关资料,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如经进一步核实其身份证确属虚假证件,应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如已在我行开立账户的,还应通知客户办理销户手续)。

(二)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对于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业务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继续办理业务。

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营业网点继续办理业务的,应在其他重要事项登记簿上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如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下同),并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身份证的真伪做进行进一步核实。

如进一步核实结果为确属虚假证件,应立即在核心系统中做强制备注信息,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

对于开户业务的,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的,还应及时采取恢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人等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三)支付结算业务1、对于客户办理的挂失业务,应先办理挂失,做好相关登记,再进行进一步核实。

但解挂业务必须在该客户身份核实或进一步核实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

2、对于增加及修改支付条件、个人大额资金汇划和大额取现等风险较大的业务,原则上应暂停办理,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及时对相关个人的身份证的真伪做进一步核实,并根据进一步核实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

以上业务如需继续办理业务,应由柜台经理(或对私主管)审核同意并在相关凭证签字后方可办理。

3、其他业务可以视具体情况继续办理,同时在结算管理系统“其他重要事项登记簿”上登记未核实的情况及客户联系方式,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身份证的真伪做进一步核实。

进一步核实的情况应在“其他重要事项登记簿”中以批注形式记录。

第十四条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进一步核实:(一)要求客户出示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

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的,营业网点将相关证件(身份证、佐证证件)的复印件作为联网核查核实行凭证的附件留存。

(二)为客户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格式见附件),由客户持该证明自行到被核查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

公安机关应在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

如经核实相关身份证属真实证件,客户持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实并填写的回执申请办理业务,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审核身份证与“公安机关核实回执”一致后,将回执复印件作为联网核查核实行凭证的附件留存,可继续办理业务。

第十五条特殊事项:当高校入学新生和高校学生申请办理银行业务,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且无法判别其身份证真伪时,对于本年度高校入学新生,银行机构可要求其出示本年度学校录取通知书,并核对录取通知书与身份证记载的姓名是否一致;对于高校在读学生,银行机构可要求其出示本人学生证,并核对学生证与身份证记记载的姓名是否一致。

核对一致的,银行机构可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同时留存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身份证的真伪做进一步核实。

第四章业务系统操作第十六条营业网点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十七条我行核心系统提供联网核查业务的交易包括:【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5571批量发送身份信息核对及反馈请求】、【5572查询批量身份信息核对或反馈请求】、【5574批量核对或反馈交易文件下载】、【5569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历史记录维护】、【5570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历史记录查询】。

核心系统部分柜面交易已嵌入【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并联动了二代证鉴别交易,可在办理柜面交易时自动调用,并可直接获取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读取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

联网核查交易核实行中“证件信息输入方式”为“手工输入”的,还应再使用“5581二代身份证读取”交易对二代证进行鉴别。

第十八条营业机构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第十九条营业网点经办人员使用核心系统【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进行身份核查,应将核实行打印在内部通用凭证或相关业务凭证上;凡以直接或链接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打印核查结果。

核实行凭证或核查结果随传票一并装订保管。

联网核查时,柜员应关注【5566单笔核对身份证信息附照片】交易成功后返回界面中的“缺失项说明”和“证件到期提示”、“身份信息核实结果提示”,对于信息不完整或证件已过期的客户信息应及时进行维护。

第二十条对于批量核查业务,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可使用公民身份信息批量核查业务数据转换操作及传输平台,将批量核对(或反馈)的EXCEL文件转换为与联网核查系统匹配的文本文件格式,将转换后的文本格式通过艾格玛设备上传至图形前端,并将反馈核查结果下载本地并转换为文本文件。

分行可通过“ftp://10.198.211.231/下发/资源类文件/身份批量核查转换平台”下载公民身份信息批量核查业务数据转换操作及传输平台程序及其使用手册。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进行核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核心系统自动记录核查标识。

对于经过进一步核实的,柜员应使用【5569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历史记录维护】交易将核查标识维护为“佐证核实”、“公安证明核实”、“系统反馈核实”、“确认假身份证”或“二代证核实”。

柜员可以使用【5570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历史记录查询】交易查询某个客户的最近核查时间及核查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如监管机构检查、事后监督、督导检查需要,可从影像系统查询身份核查报表(报表编号26),包括联网核查身份日志(按日)、分行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查询情况统计表(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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