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7] 3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防范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复杂的股权、控制权等关系掩饰、隐瞒真实身份、资金性质或者交易目的、性质,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规范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现就义务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勤勉尽责。
义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反洗钱有效履职所必需的合规能力、风险意识和职业操守,按照规定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识别、核实以及相关信息、数据或者资料的收集、登记、保存等工作,完整保存能够证明义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勤勉尽责的工作记录以及有关信息、数据或者资料。
(二)风险为本。
义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落实风险为本方法,综合分析、合理判断非自然人客户及其业务存在的洗钱。
恐怖融资风险,对不同风险的非自然人客户采取差别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风险较高的非自然人客户采取更为严格的强化措施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三)实质重于形式。
支付结算人行题库
一、填空题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的原则,具有真实的关系和关系。
答案:诚实信用交易债权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计算;无对日的,为到期日。
答案:民法通则到期月的对日月末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八条3、网上支付使用的凭证既可,也可采用。
答案:直接输出打印手工填写方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第二部分4、对于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负责,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收款依据、付款依据的复印件。
答案:真实性、合法性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5、账户管理系统中的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
答案:银行机构代码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6、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及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答案: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部分第(一)款第1条。
7、银行机构可采用或备案方式向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信息。
答案:单笔批量依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8、开户许可证的核发遵循“”的原则。
答案:谁登记、谁核发依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答案:安全准确完整保密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条10、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或者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银行个人存款业务操作规程流程梳理
银行个人存款业务操作规程个人存款是指存款人因储蓄、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收付业务的人民币存款。
凡在中国境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开户条件的自然人均可在我省农信社各分支机构开立个人银行账户。
本章共17节内容,主要根据个人存款产品全生命周期介绍个人存款产品业务办理流程,以及个人存款账户相关的签约、维护等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概述本节为个人存款业务的概述部分,结合系统特点,对个人存款业务中的通用操作要求进行介绍,此部分规则在个人存款业务中通用。
1.个人存款账户必须在已有客户号下开立。
2.密码设置:存款账户可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
查询密码是客户密码的一种,主要用于客户查询名下账户信息、交易明细时使用。
若账户不设置查询密码,可通过交易密码办理查询业务。
若账户设置了查询密码,只能通过查询密码办理查询业务。
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可设置为相同,也可设置为不同。
查询密码可通过【7124修改凭证支付条件】交易设置。
3.通存通兑:个人存款账户的通兑范围包括全省通兑、市办通兑、县联社通兑和开户机构,该通兑范围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修改,但支付条件为无的账户不允许通兑。
4.转存方式:个人整存整取存款的转存方式包括不转存、默认转存、本金转存、本息转存。
默认转存指与原存期一致的本息转存方式;本金转存指只转存本金,利息转入活期账户,存期可选择的转存方式;本息转存指本息转存,存期可选择的转存方式。
5.开户证件:需要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审核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若身份证件核查未通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要求办理。
6.存款产品:系统目前预置12种个人负债产品,具体为:1000-个人活期、1002-个人定活两便、1003-个人通知存款、1004-个人整存整取、1005-个人零存整取、1006-个人教育储蓄、1007-个人整存零取、1008-个人存本取息、1010-个人七天理财、1013-个人活期保证金、1014-个人定期保证金、1100-个人活期存单。
账户管理参考目录
账户管理考试参考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浙江省国税局、杭州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4〕8号 2004年3月9日)3、财政部、人民银行、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库〔2004〕18号 2004年4月27日)4、浙江省财政监督专员办、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在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驻浙监〔2004〕48号 2004年5月10日)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武警部队关于印发《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库〔2004〕106号 2004年7月29日)6、总行关于对银行结算账户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银办函〔2004〕531号 2004年9月24日)7、总行关于开立企业年金账户的批复(银复〔2005〕10号 2005年1月17日)8、总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 2005年1月19日)9、市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甬银发〔2005〕24号 2005年2月24日)10、总行关于做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5〕101号 2005年4月15日)11、总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 2005年4月29日)12、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浙江省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杭银办〔2005〕99号 2005年5月9日)13、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宁波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甬银发〔2005〕64号 2005年5月9日)14、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银办〔2005〕82号 2005年5月23日)15、总行关于对花旗银行申请变更《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格式的批复(银支付〔2005〕83号 2005年5月25日)16、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村级组织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有关事项的通知(杭银发〔2005〕106号 2005年6月27日)17、总行关于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等事宜的批复(银复〔2005〕97号 2005年7月11日)18、总行关于调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报格式信息要素的通知(银支付〔2005〕115号 2005年7月15日)19、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规范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有关事项的通知(杭银发〔2005〕127号 2005年7月15日)20、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甬银发〔2005〕107号 2005年7月27日)21、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结束工作的通知(杭银办〔2005〕160号 2005年8月5日)22、总行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跨省联网查询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支付〔2005〕133号 2005年8月8日)23、总行关于做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集中申报及导出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5〕196号2005年8月15日)24、总行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2005年8月25日)25、宁波银监局关于加强验资账户管理的风险提示通知(甬银监发〔2005〕174号 2005年9月21日)26、总行关于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92号 2005年10月24日)27、国税局、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 2005年11月9日)28、总行关于人民银行协助司法机关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5〕508号 2005年11月11日)29、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2006年浙江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方案》的通知(杭银办〔2006〕51号 2006年3月29日)30、杭州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银发〔2006〕93号 2006年4月20日)31、市中心支行转发上级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银发〔2006〕72号 2006年5月30日)32、省财政厅、杭州中心支行、省高院关于开设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存款账户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53号 2006年6月14日)33、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 2006年7月26日)34、杭州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杭银办〔2006〕218号 2006年11月7日)3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6〕96号 2006年11月10日)36、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 2007年3月20日)37、总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 2007年4月6日)38、总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 2007年4月6日)39、总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 2007年4月6日)40、总行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 2007年4月6日)41、总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二期)推广运行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7〕85号 2007年4月11日)42、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78号 2007年12月19日)43、总行关于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分类管理事宜的批复(银复〔2008〕6号 2008年2月19日)44、市中心支行关于对部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账户管理、财政存款缴存等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甬银发〔2008〕37号 2008年3月13日)45、总行关于银行结算账户预留签章更换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8〕9号 2008年3月31日)46、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家安全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国家安全机关涉密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甬银发〔2008〕58号 2008年5月4日)47、总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 2008年5月19日)48、总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 2008年6月20日)49、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甬银办〔2008〕140号 2008年7月22日)50、总行关于支取单位定期存款有关事宜的批复(银复〔2008〕18号 2008年8月7日)51、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甬银发〔2008〕115号 2008年8月27日)52、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甬银办〔2009〕94号 2009年5月11日)5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 2009年6月2日)54、总行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 2009年9月8日)55、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规范近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有关操作的通知(杭银办〔2009〕247号)56、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调整规范近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有关操作的通知》的通知(甬银办〔2009〕192号 2009年10月16日)57、总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 2010年8月31日)58、关于转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甬建发〔2010〕267号 2010年11月10日)59、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库〔2010〕1511号 2010年12月9日)60、关于预算外资金账户名称变更的通知(甬财政库〔2010〕1648号 2010年12月21日)二、联网核查1、总行关于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7〕132号2007年5月21日)2、总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 2007年5月21日)3、总行支付结算司关于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2007年8月21日)4、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 2007年9月11日)5、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法的通知(甬银发〔2007〕139号 2007年12月10日)6、杭州中心支行、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有关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工作要求的通知(杭银发〔2008〕212号 2008年10月8日)7、总行关于做好全国存量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代理人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256号 2008年10月21日)8、杭州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存量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代理人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通知》(杭银办〔2008〕283号 2008年11月11日9、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存量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银办〔2008〕324号 2008年12月29日)10、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存量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银办〔2009〕13号 2009年1月14日)11、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正确处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工作社会公众投诉问题的通知(杭银办〔2009〕198号 2009年7月31日)三、查询、冻结和扣款规定1、证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通知(证监发〔2005〕132号 2005年12月20日)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监〔2006〕2号 2006年1月10日)3、审计署、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审计机构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法发〔2006〕67号 2006年11月22日)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法发〔2009〕5号 2009年2月11日)5、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的意见(浙高法发〔2009〕4号 2009年3月23日)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法发〔2010〕27号 2010年7月14日)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银办发〔2010〕158号 2010年8月16日)。
征信知识问答答案
征信知识问答答案1、什么是征信答:征信是专业化、独立的第三方为您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您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您的信用报告的一种活动。
2、我国负责信贷征信管理的部门是哪个答:中国人民银行3、所有的人都有信用报告吗答:否4、建立个人信用记录需要申请吗答:不需要,办理信贷业务后您的信息会通过金融机构自动上报5、在什么地方可以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6、在外地能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吗答:能7、我可以查询亲属配偶、子女的信用报告吗答:不可以8、别人可以随便看您的信用报告答:不可以9、我发现别人未经许可查询了我的信用报告时该如何处理答: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10、查询信用报告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本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携带本人和查询人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及授权书11、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吗答:暂时不收费12、信用报告的内容就只有我的欠款信息答:不是13、信用报告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答: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等/个人的信用卡信息/个人的贷款信息14、查询信用报告有次数的限制吗答:没有15、银行做出是否给您贷款的决定仅仅根据您的信用报告答:不是16、如果个人信用报告出错,就只能自认倒霉了答:不是17、对于出错的信用报告,如何更正答:提出异议申请18、信用卡被他人借用造成不良记录,可以申请异议处理吗答:不可以19、信用卡被他人盗用造成不良记录,可以申请异议处理吗答:可以20、朋友借我的身份证向银行贷款却不还款,相关的信息记在我的信用报告中,可以提出异议吗答:不可以21、个人对信用卡未激活欠年费被记入个人信用报告不服,可以通过提出异议解决吗答:依合同内容区别办理22、提出异议申请,需要哪些资料答: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委托人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23、信用报告中的负面记录会跟人一辈子吗答:不会24、有了负面记录,我怎样修复自己的信用记录答: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和还款习惯/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妥善安排有关信贷活动/做好信贷关联预警提示25、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含了哪些个人信息答: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个人征信系统),采集的主要信息包括:(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教育背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内容。
挂失及密码重置业务指引
挂失及密码重置业务指引第一节挂失业务一、基本规定个人客户牡丹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存单(折,含凭证式国债)等介质遗失,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准确提供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卡)号等有关情况,在我行营业网点申请挂失手续。
经办网点在确认该笔存款属实,且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可以为客户办理挂失手续。
(一)挂失业务分为临时挂失、正式挂失,其中临时挂失包括:同城临时挂失和异地临时挂失;正式挂失包括:介质挂失和申请书挂失(其中“介质”是指具有实物形态,客户可凭以办理支付业务的存单、折、卡等)。
(二)网点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多种有效途径,对挂失账户本人身份进行现场甄别,在确保其挂失业务真实、准确和无误的情况下,由网点营业经理审核确认,并在该笔挂失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后,方可与存款人约定在7个工作日以内,为存款人办理账户挂失销户、挂失新开、挂失换卡(折)业务。
1、对于以下情况的需要求客户等候7天才能办理:(1)联网核查后无法确认客户身份的业务处理。
对于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无法确认客户居民身份证真实有效的,须按《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银办发[2007]585号)要求,通过核保或提供佐证资料等方法,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在受理客户正式挂失申请7天后,方可为存款人办理补领新借记卡、存单、存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2)客户以其他有效证件申请挂失的业务处理。
对于客户使用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证件办理正式挂失的,在受理客户正式挂失申请7天后,方可为存款人办理补领新借记卡、存单、存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如为大额存款挂失业务,应通过核保等方式进一步核实证件的真实性,有效确认客户身份。
(3)客户同时申请凭证挂失及密码重置的业务处理。
对于客户同时申请办理个人存款凭证正式挂失及密码重置业务的,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方式对客户身份证件进行验证,在受理客户正式挂失申请7天后,方可为存款人办理补领新借记卡、存单、存折、支取存款和密码重置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知识宣传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知识宣传2010年11月13日-19日开展2010年的征信知识宣传。
一、宣传主题是:珍爱信用记录,维护信用权益;二、宣传口号是:珍爱信用记录,请及时更新您的信息;三、宣传的目的: 是使更多的人了解异议申请,征信业务投诉等更正错误信息的合理途径,提升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四、宣传内容:1.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权利?您作为数据主体,拥有以下权利:知情权。
您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您自己的所有信息,知晓的途径是到征信机构去查询您的信用报告。
异议权。
如果您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
纠错权。
如果经证实,您的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您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司法救济权。
如果您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损害了您的利益,而且在您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您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您个人的权益。
2.什么是异议?异议是个人对自己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
产生异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但您没有及时将变化后的信息提供给商业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二是数据报送机构数据信息录入错误或者信息更新不及时,使个人信用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有误;三是技术原因造成数据处理出错;四是他人盗用或冒用个人身份获取贷款或信用卡,由此产生的信用记录不为被盗用者(被冒用者)所知;五是个人曾经与数据报送机构有过经济交易自己却忘记了,因而误认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
3.信用报告信息出现错误时,如何提出异议申请?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向相关商业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也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各征信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申请时,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关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各征信分中心、县支行征信管理部门以及提交《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即可。
挂失及密码重置业务指引
挂失及密码重置业务指引第一节挂失业务一、基本规定个人客户牡丹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存单(折,含凭证式国债)等介质遗失,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准确提供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卡)号等有关情况,在我行营业网点申请挂失手续。
经办网点在确认该笔存款属实,且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可以为客户办理挂失手续。
(一)挂失业务分为临时挂失、正式挂失,其中临时挂失包括:同城临时挂失和异地临时挂失;正式挂失包括:介质挂失和申请书挂失(其中“介质”是指具有实物形态,客户可凭以办理支付业务的存单、折、卡等)。
(二)网点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多种有效途径,对挂失账户本人身份进行现场甄别,在确保其挂失业务真实、准确和无误的情况下,由网点营业经理审核确认,并在该笔挂失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后,方可与存款人约定在7个工作日以内,为存款人办理账户挂失销户、挂失新开、挂失换卡(折)业务。
1、对于以下情况的需要求客户等候7天才能办理:(1)联网核查后无法确认客户身份的业务处理。
对于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无法确认客户居民身份证真实有效的,须按《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银办发[2007]585号)要求,通过核保或提供佐证资料等方法,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在受理客户正式挂失申请7天后,方可为存款人办理补领新借记卡、存单、存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2)客户以其他有效证件申请挂失的业务处理。
对于客户使用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有效证件办理正式挂失的,在受理客户正式挂失申请7天后,方可为存款人办理补领新借记卡、存单、存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如为大额存款挂失业务,应通过核保等方式进一步核实证件的真实性,有效确认客户身份。
(3)客户同时申请凭证挂失及密码重置的业务处理。
对于客户同时申请办理个人存款凭证正式挂失及密码重置业务的,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方式对客户身份证件进行验证,在受理客户正式挂失申请7天后,方可为存款人办理补领新借记卡、存单、存折、支取存款和密码重置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 银发(2007)345号--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和公安部信息中心联系。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 算司联系人:杨青,联系电话:010-66194067;公安部信息中心联系人:倪培峰,联系电话:01066263308。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好联网核查疑义信息的核实反馈工作,及时修改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中存在的 误差信息,及时进行人口基本信息的更新维护,不断提高人口信息数据质量。同时,应通过联网核查工 作,密切掌握金融违法犯罪的动向。
(四)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优化与联网核查相关的业务处理流程,规范联网核查的业务操 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将联网核查寓于高效、优质的银行服务之中。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 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协调有关省级信用联社,督促其加快相关农村信用社网络和业务系统的建设和改造 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辖内银行机构接入联网核查系统情况以及PC机或图形终端配备情况的 监督检查。
在过渡期间,暂未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银行机构网点应在办理规定业务前通过其上级机构进行联网核查, 无上级机构或上级机构无法联网核查的应通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其他银行机构进行联网核查;因交 通不便等因素当天到上级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其他银行机构现场进行联网核查确有困难的,可以通 过传真方式委托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辖内所有营业网点都能
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对相 关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实。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或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七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9.11•【文号】银发[2007]345号•【施行日期】2007.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已于2007年6月底建成运行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以及以银行账户为基础的其他业务有效识别客户身份提供了权威、便捷的技术手段。
目前,联网核查系统整体运行稳定,响应速度较快,社会效应初步显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工作(以下简称联网核查工作)正平稳、有序地开展。
为进一步做好联网核查工作,充分发挥联网核查系统的重要作用,及时解决联网核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联网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设运行联网核查系统、推广应用联网核查是人民银行和公安部推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偷逃骗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有利于银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降低经营风险,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减少因账户假名或匿名造成的经济纠纷,遏制金融欺诈,保护社会公众的资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有关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联网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基础性业务工作。
二、切实提高联网核查系统的数据质量为确保联网核查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各级公安机关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的数据质量。
银发〔2007〕2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信息业务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007年2月6日银办发[2007]26号附件1)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是指银行机构通过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访问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系统),对个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照片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利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终端或个人征信系统终端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第四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如相关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则应当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一)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具体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信用卡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人民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个人住房信贷业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其他银行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上述三类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第五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需当场办理人民币银行账产业务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不必当场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应在办理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人民币银行账产业务时,联网核查结果的处理方法如下:(一)当个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核对一致且系统反馈的照片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照片核对相符时,银行机构可认为待核查的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是真实的。
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银行账户实名制检查时,视同该银行机构在核对个人身份证件信息方面已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二)当个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别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时,银行机构应根据法规制度的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需要决定是否拒绝为该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处理规定》,见附件1)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2)。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相关操作。
二、银行机构应将联网核查作为验证居民身份证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方式。
银行机构未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联网核查,造成不法分子开立假名银行账户或以虚假居民身份证件办理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件的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将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三、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
鉴于目前一些银行机构营业柜台配备的是字符终端,对于风险较小的银行业务,银行机构可使用字符终端进行联网核查,暂不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对于风险较大的银行业务或对通过字符终端联网核查得到的核查结果存有疑义的,银行机构应使用图形终端进行联网核查并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
银行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及内部管理规定确定各类银行业务风险大小的划分标准,合理调整业务流程,并有计划地更换字符终端,以尽快达到核对居民身份证照片的要求。
10.1-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或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七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银发〔2007〕2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信息业务处理
银发〔2007〕2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信息业务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007年2月6日银办发[2007]26号附件1)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是指银行机构通过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访问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系统),对个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照片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利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终端或个人征信系统终端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第四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如相关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则应当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一)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具体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信用卡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人民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个人住房信贷业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其他银行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上述三类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第五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需当场办理人民币银行账产业务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不必当场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应在办理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人民币银行账产业务时,联网核查结果的处理方法如下:(一)当个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核对一致且系统反馈的照片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照片核对相符时,银行机构可认为待核查的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是真实的。
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银行账户实名制检查时,视同该银行机构在核对个人身份证件信息方面已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中国反贪风暴从银行收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将给中国带来什么?
中国反贪风暴从银行收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将给中国带来什么?
魏雅华
【期刊名称】《廉政瞭望》
【年(卷),期】2007(000)009
【摘要】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建成运行 2007年7月26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联合举行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建成运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说,这个系统由人民银行信息转接系统和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两个核心系统组成,主要具有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单笔核对、批量核对、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为各银行机构提供一周7天、每天12小时的联网核查服务。
【总页数】2页(P22-23)
【作者】魏雅华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1
【相关文献】
1."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将给中国带来什么? [J], 魏雅华
2.银行机构通过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行为亟待规范 [J],
章有军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
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 [J], ;
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J], ;
5.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反洗钱问题汇集
目前政策上对公转私没有限制,只要是合法的款项都可以转.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如果存在可疑情形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通过网银进行大额频繁公转私业务,而且金额在10000以下,大额系统也没有提示可疑,那么银行应怎么处理?是封闭其网银?还是有更好的方法?
公转私现在在支付政策方面已经没有限制了,只要是合法的款项都可以转.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主要是对可疑情形应采取进行报告,必要时采取措施,以防银行结算资源被滥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规定:对于单位银行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5.其他可疑情形。
核实、登记、留存是三项不同的要求,不能互相替代.
外国人员开个人户的证件即户照的真实性我们应该怎样核实?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护照持有人的出入境信息进行管理,实践中,有的金融机构通过查看“出入境记录”的方式辨别真伪。如果没有出入境记录,一般就是假的.识别要点:1、看护照中的签证页,中国入境签证页上应当有“海关"和“边检”的蓝色入关印章;2、如果护照的签证过期,属于延期居留,可直接报警.
联网核查公民信息系统突发事件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高效处置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面临的突发事件,提高联网核查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防范风险, 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银发… 2007‟ 385号)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对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报告和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一)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联网核查系统或其节点的崩溃,严重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
(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可用人力资源短缺, 严重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
(三) 联网核查系统或其节点出现故障, 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且业务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
第四条根据对联网核查业务的影响程度, 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四个等级。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件:1. ##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网点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48小时。
2. 全省农村信用社或10个以上地市(含所辖县,下同)农村信用社所有网点在进行联网核查相关公民身份信息时与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且恢复时间超过48小时。
本办法所称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是指##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在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缺漏,或其准确率低于50%。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1. ##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网点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 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不超过48小时(含48小时,下同) 。
2. 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 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不超过48小时;##10个以下地市农村信用社所有网点在进行联网核查时与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且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