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业务处理细则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X X 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合本操作规程.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应、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X X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X X银行分支机构通过X X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X X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了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了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XX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第四条银行机构和X X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虽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H反应请求文件登记信息.(二)监测不合规机构.(三)统计核查业务虽、操作员数虽和疑义信息反应虽.(四)系统管理.第五条银行机构及X X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虽核对的时间为了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了每日7时至19时.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虽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第八条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核查行一次可提交不超过5人的待核查信息.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第九条核查行采用批虽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按相关接口标准制作批虽核对请求文件,并将批虽核对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核查行可以文件名称、上报机构代码、核查机构代码等为了条件,查询和下载批虽核对结果.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第十条核查行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业务种类.核查行一次只能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1人的待核查信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性别、签发机关和住址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第三章疑义信息的反应和核实第十一条核查行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反应并申请进一步核实.第十二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反应方式或批虽反应方式向公安部门反应疑义信息.第十三条核查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可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立即向公安部门反应,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请核实的原因;也可在事后逐笔将需核实的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核查日期、申请核实的原因录入联网核查系统后向公安部门反应.第十四条核查行采用批H反应方式的,应按相关接口标准制作批虽反应疑义信息请求文件(以下简称批n反应请求文件),并将批n反应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第十五条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人公民身份号码、核实状态等为了条件,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X X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单位、辖内X X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反应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反应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第四章核查情况的查询、监测和统计第十六条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公民身份号码等为了条件,查询和下载核查日志.X X银行分支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单位、辖内X X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第十七条核查行可以监测起止日期为了条件,对一定时期内进行联网核查操作的不合规核查机构进行监测.第十八条XX银行分支机构可对本单位、辖内XX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一)核查业务虽.XX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银行机构代码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H.(二)操作员数虽.XX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点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数虽.(三)疑义信息反应虽.X X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应虽.第十九条银行机构可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J )核查业务H.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H.(二)疑义信息反应虽.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应n.第五章系统管理第二十条x x银行统一维保联网核查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地区代码、行另U代码以及接口行的节点代码等基础信息.第二十一条x x银行分支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查询本单位、辖内xx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操作日志.第二十二条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分为了接口方式操作员、链接方式操作员和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三类.银行机构以接口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为了联网核查系统的接口方式操作员.银行机构或X X银行分支机构以链接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操作员为了联网核查系统的链接方式操作员.银行机构或X X银行分支机构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的,其在联网核查系统上建立的专用操作员为了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第二十三条联网核查系统的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分为了一级和二级操作员.核查行可设置1个二级操作员和假设干个一级操作员.X X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的一级操作员、辖内X X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和辖区内的银行机构的二级操作员.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一级操作员.XX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在设置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时,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银行机构代码、操作员代码、操作员姓名、操作员级别、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启用日期等信息,并在各级别操作员可选权限中选择该操作员的具体权限.接口方式操作员由银行机构根据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的设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链接方式操作员由银行机构和X X银行分支机构根据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和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操作员的设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第二十四条在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中,银行机构和X X银行一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如下:在线上报批虽核对请求文件和批虽反应请求文件,单笔核对、单笔精确查询和单笔反应疑义信息,查询批n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批n反应请求文件登记信息、疑义信息核实情况和核查日志,修改操作员密码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如下:查询批虽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批n反应请求文件登记信息、疑义信息核实情况和核查日志,监测不合规机构,统计联网核查业务虽和疑义信息反应H,导出和下载核查H志信息, 操作员维保x x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除具有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外,还具有统计操作员数虽、查询系统操作日志等权限.接口方式操作员和链接方式操作员只具有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中一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第二十五条x X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可对本机构设置的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信息进行查询、修改、删除、启用、停用和解锁等操作.操作员发生变更的,XX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应及时变更相关操作员信息;撤销操作员的,应急时删除相关操作员信息;操作员信息在一定时期暂不操作的,相关操作员的状态信息应急时修改为了停用.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六条本操作规程由XX银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七条本操作规程自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正文:----------------------------------------------------------------------------------------------------------------------------------------------------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2007年5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第一条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各机构可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各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各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各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七条各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各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各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相关业务处理方法如下:(一)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各机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防范银行业务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证件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四条各成员行社辖内的营业机构因业务或管理需要均可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二章联网核查的业务范围第五条营业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应联网核查相关个人身份信息:(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发生的开立、存取、销户、挂失等相关业务。
1、个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个人存款账户。
2、单位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单位存款账户。
3、存款人申请变更、挂失预留印鉴。
4、存款人办理大额现金存入、支取、转账业务或一次性金融服务(大额业务和一次性金融服务的金额标准具体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5、存款人办理挂失、存款证明、定期提前支取、密码更换、重新写磁等特殊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汇兑等业务。
1、银行汇票、本票的签发、现金解付等业务。
2、收款人为个人的现金支票业务。
3、现金汇兑、转账汇兑达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金额标准具体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省联社规定的其他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信息的业务。
第六条前述第五条应办理联网核查的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作者:————————————————————————————————日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完整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和公民身份。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公民身份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作业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和进行其它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它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经过接口方法、链接方法和直接登录方法三种方法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经过链接方法和直接登录方法两种方法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法下,银行机构经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法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法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法进行联网核查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法或直接登录方法进行联网核查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经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取直接登录方法:(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查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正确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它操作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该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正确提交待核查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取单笔查对方法、批量查对方法或单笔正确查询方法对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各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各机构可通过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各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各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还可以进行下述操作:(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三)系统管理。
第五条各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各机构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各机构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各机构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各机构一次可提交不超过5人的待核查信息。
各机构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各机构采用批量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并将批量核对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各机构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各机构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业务种类。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信用社(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高效处置##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面临的突发事件,提高联网核查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范风险,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银发〔2007〕38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对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报告和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联网核查系统或其节点的崩溃,严重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可用人力资源短缺,严重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
(三)联网核查系统或其节点出现故障,影响联网核查业务的正常办理,且业务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
第四条根据对联网核查业务的影响程度,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四个等级。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件:1.##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网点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48小时。
2.全省农村信用社或10个以上地市(含所辖县,下同)农村信用社所有网点在进行联网核查相关公民身份信息时与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且恢复时间超过48小时。
本办法所称公民身份信息出现严重误差是指##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在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统中缺漏,或其准确率低于50%。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1.##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网点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不能正常办理联网核查业务,恢复时间超过8小时但不超过48小时(含48小时,下同)。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业务操作流程
附件5: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业务操作,依据《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银行所辖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核查客户提交身份证时,适用本操作流程。
第三条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根据办理业务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当结业务核查与结前业务核查,当结业务是指当场办理完毕的业务,如:存取款等支付业务、柜员办理的挂失等特殊业务;结前业务是指当时受理,经过审批等一段时间了结的业务,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核准类账户的开立、变更、个人代收代付批量开户业务等。
业务处理时间不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时间不同。
第四条联网核查系统分为批量核对和单笔核对,营业机构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五条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信息存在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营业机构应该通过居民身份鉴别仪对身份证真伪或与公安部联系进一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同一营业机构网点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先前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第七条营业机构应当设臵“客户身份信息核实登记簿”,对于核查不一致的身份证信息及客户联系方式进行详细登记。
第二章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第八条联网核查业务处理步骤:一、当结业务处理:经办员受理客户提交的业务申请,判断该项业务是否需核查客户身份证件,若需要核查,该交易需要授权的,由授权人将客户提交的身份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该交易不需要授权,由经办人员将客户提交的身份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核查无误,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二、结前业务处理:经办员在为客户办理批量开户业务前,根据客户提交的文本文件,在联网核查系统通过批量核查交易,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对于核查结果与反馈结果一致的客户,可继续办理开户业务。
银发〔2007〕2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信息业务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007年2月6日银办发[2007]26号附件1)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是指银行机构通过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访问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系统),对个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照片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利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终端或个人征信系统终端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第四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如相关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则应当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一)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具体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信用卡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人民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个人住房信贷业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其他银行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上述三类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第五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需当场办理人民币银行账产业务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不必当场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应在办理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人民币银行账产业务时,联网核查结果的处理方法如下:(一)当个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核对一致且系统反馈的照片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照片核对相符时,银行机构可认为待核查的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是真实的。
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银行账户实名制检查时,视同该银行机构在核对个人身份证件信息方面已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二)当个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别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时,银行机构应根据法规制度的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需要决定是否拒绝为该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
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XX农村商业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第一条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各机构可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各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各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各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七条各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各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各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相关业务处理方法如下:(一)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各机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操作规程模版
附件: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操作规程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说明业务概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业务范围我行各营业机构在办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我行制度规定需要出示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的业务(以下统称为规定业务),应进行联网核查。
业务基本要求一、各营业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
即不论是否实时办理银行业务,必须在业务办结之前进行联网核查。
二、各营业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由经办人员本人对所办理业务涉及的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负责,不得由他人代为核查;对于批量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等核查量较大的业务,经办机构营业部经理可安排多名柜员共同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但须做好分工记录,柜员对经办的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结果负责。
三、我行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接口方式是指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通过我行核心业务系统或集中作业平台进行公民身份信息的联网核查;直接登录方式是指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登录网页式联网核查系统进行的联网核查;链接方式是指各营业机构账户管理人员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的联网核查。
四、同一柜员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当日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且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业务操作流程一、业务受理客户提出需要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的业务时,经办人员须对客户提供的本人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
若客户委托他人办理,还须同时对代理人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
二、业务处理(一)经办人员登陆我行核心业务系统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使用“联网公民单笔核查(PIC001)”交易,操作方式可选择“0 录入证件”或“1 读取证件”,核查方式选择“0 单笔核查”,业务种类根据办理业务性质正确选择(01 银行账户业务、02 信贷及征信业务、03 支付结算业务、04 反洗钱业务、05 其他业务)。
银办发[2007]126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银办发[2007]126号2007年5月21日)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或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七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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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业务处理细则
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
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业务办理,正确处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与个人业务办理之间的关系,切实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结算服务水平和质量,省联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业务处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内农村信用社认真遵照执行。
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个人业务处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业务办理,正确处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与个人业务办理之间的关系,切实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结算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所有在我省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人业务且需要进行联网核查该公民身份信息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全省农村信用社网点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
(一)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细则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全省各农村信
用社网点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农村信用社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为个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条为个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五条为个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农村信用社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并明确告知客户拒绝理由。
第六条为个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当联网核查结
果不一致但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不得随意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相关处理方法如下:
(一)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中身份证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的,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
(二)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农村信用社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农村信用社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下同),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农村信用社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
对于开户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的,农村信用社还应及时采取恢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人等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三)个人客户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可根据法规制度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决定是否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农村信用社如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农村信用社如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
农村信用社如继续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应详细登
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四)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农村信用社对公民身份信息进一步核实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要求客户出示居民户口薄、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
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的,农村信用社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对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村信用社也可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鉴别。
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农村信用社应该继续办理有关业务。
2、为客户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格式见附件1),由客户持该证明自行到被核查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
客户可持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实并填写的回执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业务,农村信用社不得拒绝。
3、农村信用社将疑义信息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申请核实,公安机关内部核实后的相关信息将在两周内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反馈。
特殊情况或需要紧急办理的,农村信用社也可直接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
具体方法为:农村信用社填制《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见附件2),加盖业务公章,连同待核实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传真或邮寄至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传真:,地址:北京海淀区首体南路1号29分箱,邮编:100044)。
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收到农村信用社提交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待核实公民身份证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填制《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见附件3),加盖业务公章,传真或邮寄至申请核实的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应将《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及待核实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专夹保管。
如经核实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如经核实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确属虚假证件,农村信用社应停止办理相关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当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或核实结果存在异议时,农村信用社应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得要求客户直接向公安部信息中心申请核实。
农村信用社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进一步核实。
第七条同一机构网点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先前在为相关个人办理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各市应对办理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做统一规定,区别相关业务的业务性质、客户类型、金额大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联网核查业务处理方法,并将制定的业务处
理方法报省联社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应先逐级向省联社反映情况,经省联社确认后再向公安部门申请进一步核实,或者向客户出具联网核查后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不一致的证明,并告知客户可自行到被核查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发现客户以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可采取其他方式(如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或委托能够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上级机构、其他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关业务,但应对故障期间办理的规定业务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相关具体处理按《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冀信联发〔2008〕84号)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在客户对联网核查业务有疑问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客户投诉,将联网核查寓于高效、优质的银行服务中。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对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用于办理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联网核查结果证明
2、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
3、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
附件1:
联网核查结果证明
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二、联网核查结果
(一)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与反馈照片核对:
1、相符;
2、不符;
3、未反馈照片。
(二)公民身份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
(三)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
核查机构(业务公章)
年月日 ----------------------------------------------------------------------------------------
公安机关核实回执
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二、核实结果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证件照片:;户籍管理机关:。
备注:。
核实机构(业务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
申请银行机构所在地:()省()市()县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一份留存。
附件3:
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