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业务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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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业务处理细则
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
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业务办理,正确处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与个人业务办理之间的关系,切实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结算服务水平和质量,省联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业务处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内农村信用社认真遵照执行。

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个人业务处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个人业务办理,正确处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与个人业务办理之间的关系,切实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结算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所有在我省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人业务且需要进行联网核查该公民身份信息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全省农村信用社网点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
(一)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细则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全省各农村信
用社网点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农村信用社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为个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条为个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五条为个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农村信用社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并明确告知客户拒绝理由。

第六条为个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当联网核查结
果不一致但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不得随意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相关处理方法如下:
(一)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中身份证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的,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

(二)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农村信用社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农村信用社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下同),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农村信用社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

对于开户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的,农村信用社还应及时采取恢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人等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三)个人客户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可根据法规制度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决定是否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农村信用社如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农村信用社如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

农村信用社如继续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应详细登
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四)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农村信用社对公民身份信息进一步核实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要求客户出示居民户口薄、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

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的,农村信用社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对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村信用社也可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鉴别。

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农村信用社应该继续办理有关业务。

2、为客户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格式见附件1),由客户持该证明自行到被核查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

客户可持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实并填写的回执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业务,农村信用社不得拒绝。

3、农村信用社将疑义信息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申请核实,公安机关内部核实后的相关信息将在两周内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反馈。

特殊情况或需要紧急办理的,农村信用社也可直接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

具体方法为:农村信用社填制《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见附件2),加盖业务公章,连同待核实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传真或邮寄至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传真:,地址:北京海淀区首体南路1号29分箱,邮编:100044)。

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收到农村信用社提交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待核实公民身份证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填制《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见附件3),加盖业务公章,传真或邮寄至申请核实的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应将《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及待核实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专夹保管。

如经核实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如经核实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确属虚假证件,农村信用社应停止办理相关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当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或核实结果存在异议时,农村信用社应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得要求客户直接向公安部信息中心申请核实。

农村信用社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进一步核实。

第七条同一机构网点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先前在为相关个人办理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各市应对办理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做统一规定,区别相关业务的业务性质、客户类型、金额大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联网核查业务处理方法,并将制定的业务处
理方法报省联社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应先逐级向省联社反映情况,经省联社确认后再向公安部门申请进一步核实,或者向客户出具联网核查后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不一致的证明,并告知客户可自行到被核查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发现客户以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可采取其他方式(如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或委托能够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上级机构、其他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关业务,但应对故障期间办理的规定业务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相关具体处理按《省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冀信联发〔2008〕84号)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在客户对联网核查业务有疑问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客户投诉,将联网核查寓于高效、优质的银行服务中。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对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用于办理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联网核查结果证明
2、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
3、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
附件1:
联网核查结果证明
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二、联网核查结果
(一)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与反馈照片核对:
1、相符;
2、不符;
3、未反馈照片。

(二)公民身份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

(三)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

核查机构(业务公章)
年月日 ----------------------------------------------------------------------------------------
公安机关核实回执
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二、核实结果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证件照片:;户籍管理机关:。

备注:。

核实机构(业务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
申请银行机构所在地:()省()市()县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一份留存。

附件3:
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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