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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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它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它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经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经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经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
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经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
(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正确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它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
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行一次可提交不超过5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核查行采用批量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并将批量核对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行能够文件名称、上报机构代码、核查机构代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批量核对结果。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核查行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业务种类。

核查行一次只能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1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性别、签发机关和住址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章疑义信息的反馈和核实
第十一条核查行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时,可经过联网核查系统将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反馈并申请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反馈方式或批量反馈方式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

第十三条核查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可在收到核查结果后
立即向公安部门反馈,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请核实的原因;也可在事后逐笔将需核实的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核查日期、申请核实的原因录入联网核查系统后向公安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核查行采用批量反馈方式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反馈疑义信息请求文件(以下简称批量反馈请求文件),并将批量反馈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第十五条核查行能够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人公民身份号码、核实状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能够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反馈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反馈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第四章核查情况的查询、监测和统计
第十六条核查行能够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公民身份号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核查日志。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

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

第十七条核查行能够监测起止日期为条件,对一定时期内进行联网核查操作的不合规核查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对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一)核查业务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银行机构代码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

(二)操作员数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点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数量。

(三)疑义信息反馈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十九条银行机构可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一)核查业务量。

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

(二)疑义信息反馈量。

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五章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统一维护联网核查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地区代码、行别代码以及接口行的节点代码等基础信息。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查询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操作日志。

第二十二条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分为接口方式操作员、链接方式操作员和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三类。

银行机构以接口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的接口方式操作员。

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链接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的链接方式操作员。

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的,其在联网核查系统上建立的专用操作员为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

第二十三条联网核查系统的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分为一级和二级操作员。

核查行可设置1个二级操作员和若干个一级操作员。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的一级操作员、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和辖区内的银行机构的二级操作员。

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一级操作员。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在设置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时,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银行机构代码、操作员代码、操作员姓名、操作员级别、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启用日期等信息,并在各级别操作员可选权限中选择该操作员的具体权限。

接口方式操作员由银行机构按照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的设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

链接方式操作员由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的设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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