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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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关于玉树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进行收费的通知玉树市动物食品经营户、定点屠宰场:我市自4.14地震后3年内按照县发改、财政等部门文件要求,我市免征了三年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目前重建工作已完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2021号文]标准,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我市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恢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收费。

现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疫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

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检疫检验职责。

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1. 背景介绍。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对进出境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货物进行检验检疫,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进行了明确规定。

2. 收费标准。

(1)人员收费。

出入境人员需要进行检验检疫手续时,根据不同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出入境旅客行李检验检疫费用,根据行李数量和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

出入境旅客随身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费用,根据携带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收取相应费用。

出入境旅客邮递物品检验检疫费用,根据邮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收取相应费用。

(2)货物收费。

进出口货物需要进行检验检疫手续时,根据不同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费用,根据货物种类、数量、价值等因素进行收费。

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费用,根据货物种类、数量、价值等因素进行收费。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特殊物品检验检疫费用,根据物品的特殊性质进行收费。

3. 收费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等。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相收费。

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糊其辞或者变相收费。

4. 收费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程序应当规范、公开、便民。

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收费职责,不得违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5. 收费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收费档案,依法依规开展收费工作。

收费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收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6. 结语。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卫生以及促进进出口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确保收费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为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保驾护航。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4•【文号】农办医[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检疫标志填写使用等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农办医[2010]94号)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结合各地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旧证明过渡期问题为保证工作有效衔接,避免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库存造成浪费,我部决定将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标志推迟到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此前新旧证明可并行使用。

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法律凭证,各地要利用这段过渡时间,制定切实可行的证章标志管理办法,采用信息化等手段逐步提高管理水平。

二、关于检疫证明填写有关问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中新增了“牲畜耳标号”项目,有条件的省份可要求必须逐一填写耳标号,其他省份也要尽快按照我部要求,逐步对跨省调运动物逐一填写耳标号。

省内调运动物的耳标号填写由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结合各省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三、关于检疫标志有关问题《规范》规定了在动物产品包装箱和包装袋上使用的大、小标签样式。

为便于管理,现将标签中规定的“其下沿为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6位行政区域代码,字体为黑体四号”更改为“其下沿为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10位数字的流水号码,字体为黑体四号”。

四、关于印刷问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的防伪技术要求和标准由我部统一管理。

各省按照《规范》规定选择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生产企业,在我部备案后,我部将向相关企业发放有关印刷及防伪技术标准,各省及相关企业均需按照我部要求进行印刷。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规定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规定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21•【文号】动植检计字[1994]54号•【施行日期】1994.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5月4日实施日期:1995年5月4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规定(动植检计字〔1994〕54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省动物、植物检疫所:依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95号文颁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第十三条的规定,就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补充规定如下:一、进境带泥土的废旧物品的消毒处理按以下标准计收:1.废旧钢铁、电缆等每吨20元,每批最低收费100元。

2.其他废旧物品每吨30元,每批最低收费60元。

二、报检单位注册费及年审费按《收费标准》第十四类第三项计收;报检员办证费每证100元(含工本费),年审费每证20元。

三、《收费标准》第十四类第五项报检单工本费,按每份0.5元计收。

四、以商品进出境的麻袋,按照《收费标准》第六类第二项棉麻类的收费标准计收。

病原菌的收费标准按照食用菌种的收费标准计收。

五、船舶总吨位的概念,是指设计运载能力。

六、船舶、车辆动植物检疫申报簿工本费,每本按10元计收。

七、按规定应由货主提供外出检疫交通工具,而由动植物检疫机关自出的,交通费按当地出租车收费标准计收。

八、蜂蜜按货值的2‰计收检疫费。

九、来自疫区或发现有害生物的非应检物的植物性包装物,消毒除虫费按每件3元计收,每批最低收费10元。

十、出口动物产品需要植物检疫证书的,另按商品总值的2‰计收植物检疫费,每批最低收费60元。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查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查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查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黔农办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查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6〕20号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要求,从2015年1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取消和暂停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为全面掌握我省执行情况,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医〔2016〕4号),我委决定开展相关情况调查。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查内容(一)财税〔2015〕102号执行情况;(二)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后,机构队伍、编制、基本支出以及同级财政保障情况等(按附表填写有关情况);(三)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受到的影响、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二、有关要求请各地认真调研梳理有关情况,填写附表,于2月19日前将书面总结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冉思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附件: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关情况统计表(略)2016年1月22日。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生猪屠宰收费管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第002号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生猪屠宰收费管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第002号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生猪屠宰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生猪屠宰收费管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第002号二000年一月十三日)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济源市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生猪屠宰收费管理,规范生猪屠宰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鉴于我省生猪及猪肉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为便于操作和监督,将原按货值比例收取检疫费的办法改为按定额收费,定额检疫费(含宰前、宰后检疫)标准为农村8—10元/头,城市10—12元/头。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制定,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畜牧局豫价费字[1993]107号文中生猪屠宰检疫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其他检疫收费仍按豫价费字[1993]107号文规定执行。

二、经营猪肉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交纳的工商管理费调整为按每头生猪8—12元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三、生猪屠宰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检疫收费,猪肉经营者工商管理费由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其他任何部门未经省政府授权,不得收取上述两项费用。

四、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前,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河南省执收公务证》和《河南省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五、生猪屠宰检疫收费和猪肉及其产品经营者工商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和省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和计划核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7]2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7]2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7]246号)近年来为切实减轻养猪户、生猪经营者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地区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等环节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

为充分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按照国家涉及生猪收费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规范生猪收费。

生猪生产一直是我省畜牧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猪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对加速粮食转化,带动种植业和相关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给,振兴农村经济,扩大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各地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推动新农村建设、加快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强化“扶农”、“哺农”理念,把富裕人民作为发展的首要任务,认真执行和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各项惠农政策,扎实做好涉及生猪产销各个环节收费管理工作,切切实实让农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1.动物防疫费(预防注射、驱虫、药浴),标准为0.8-1元/头·份·次。

2.动物检疫费(活猪产地检疫),标准为2元/头。

3.动物产品检疫费(生猪屠宰检疫费),标准为3元/头。

4.集贸市场管理费[范围为县(市)及县(市)以上城区内开设的农贸市场专门从事生猪肉销售的批发商和零售商],标准为6元/头。

农业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及其采样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及其采样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及其采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8.27•【文号】[1992]农[检疫]字第15号•【施行日期】1992.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标准)农业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及其采样标准的通知((1992)农(检疫)字第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现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和采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采样标准。

因检疫特需增加采样量时,需向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获准后方可施行采样。

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取样品后必须出具采样单证,一式两份,一份留本单位存查,一份交货主;货证要相符。

三、本通知自发文日期起施行。

附件:、1.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2.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1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统一采样标准,规范样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依照本规定采样。

货主或代理人应当配合做好货物移动、开启、复原和动物保存工作。

第三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样,必须配备采样工具和盛装样品的容器。

采样必须注意防止污染,采样后应向货主出具采样凭证。

第四条特殊情况下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可由货主或代理人采样和送样,必要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样复查。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喀署办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喀署办发[2012]1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为建立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的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保障畜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喀什地区现代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动物防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生态保护、人类身体健康关系十分密切。

如果一个地方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人畜共患的动物疫情,不仅给地方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重大损失,而且还会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动物疫病的危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

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动物疫情形势不容乐观。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人类活动领域的拓宽、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的频繁,全球新发动物疫病不断出现。

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统计,近年来,全球每年新增一种动物疫病,一些老的动物疫病由于病毒变异、突破种间屏障等因素,也造成了严重危害和影响。

这些新发、复发动物疫病中,75%是人畜共患病,如禽流感、尼帕病、西尼罗河热等,不仅对发病国家和地区的养殖业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对公共卫生安全也构成了严重威胁。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先后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A型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有的是新传入发生的,有的是病毒变异、致病力增强所致。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9.17•【文号】〔1992〕价费字452号•【施行日期】1992.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5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1992年9月1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国内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三、兽药审批检验费,按《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五)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六)执行。

四、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费,按《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七)和《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八)执行。

五、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仍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九日国务院批准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九)执行。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十)执行。

黄渤海对虾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按《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十一)执行。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厅关于规范部分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厅关于规范部分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厅关于规范部分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2.12.17•【字号】黔价费[2002]382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厅关于规范部分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02]382号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畜牧(农业)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表二中对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检疫中大家畜、中家畜、犬的收费标准有按货值和每项最低收费的规定,在实际收费过程中出现了不规范的行为,经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我省部分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部分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一、部分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元) 农民自宰·自食(元) 屠宰检疫(元)二、生猪定点厂(场)屠宰检疫费按省物价局、商务厅、财政厅、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黔价调[2000]124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其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附件四表二的标准执行。

四、各地违反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规定,擅自越权制定的收费标准一律作废。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兽医防疫检疫部门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更换《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重新核定生猪及肉品检疫收费标准调研工作的通知-赣牧局[2010]16号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重新核定生猪及肉品检疫收费标准调研工作的通知-赣牧局[2010]16号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重新核定生猪及肉品检疫收费标准调研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重新核定生猪及肉品检疫收费标准调研工作的通知(赣牧局[2010]16号)各设区市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凌成兴常务副省长、陈达恒副省长有关批示精神,省农业、发改、财政三部门近期将联合开展重新核定生猪及肉品检疫收费标准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1、赣发改收费字[2009]43号文执行一年来对检疫收费工作的影响情况。

包括生猪检疫收费减收情况,生猪产品检疫收费减收情况。

2、检疫经费情况。

一是检疫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市、县、乡三级动物检疫员,村级协检员,市、县两级动物防疫监督员人数,以及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乡镇畜牧兽医站职工总人数;二是检疫经费来源情况,包括财政拨款金额,检疫收费收入情况;三是检疫费用支出情况,含人员工资及福利、保险、办公经费、检疫设施设备折旧费等。

上述三项内容要求提供2008年和2009年全年数据并进行对比。

详见附表。

3、调整生猪及肉品检疫收费标准建议。

包括生猪及肉品检疫收费工作开展情况、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调整收费标准建议等。

二、调研时间及方式1、各设区市自行调研。

各设区市应于3月20日-4月15日对辖区县(市、区)组织开展调研。

要按照调研内容和调查表格要求将本设区市情况摸清并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于4月15日前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电子版同时报送。

2、省联合调研组实地调研。

省联合调研组将于3月下旬赴宜春、赣州两市进行实地调研。

调研主要以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2000年5月11日)国家林业局:你局《关于报请审批新修订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的函》(林函计字[2000]3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了加强对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管理,并能更好地适应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需要,参照其他《公约》缔约国的通行做法,同意你局所属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对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或含少量野生动植物成分的商品恢复收取进口管理费。

非贸易性进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收费办法》(价费字[1995]196号)的规定,暂时免收进口管理费。

二、贸易性进口野生动植物管理费收费标准以及对降低现行部分贸易性和非贸易性出口野生动植物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政策调整,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通知。

三、收费单位执收时,应向缴费人出具国家计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入属于财政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精神,暂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使用。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标准猪副产品检疫监管的告诉[整理版]

关于标准猪副产品检疫监管的告诉[整理版]

关于规范猪副产品检疫监管的通知
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屠宰加工企业:
为加强生猪屠宰中猪副产品(猪酮体肉外的其他产品)的检疫监管,维护猪副产品经营秩序,保障其质量安全,实现猪副产品可追溯管理。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在全市范围内规范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出厂猪副产品的检疫监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所生产的猪副产品出厂前应当按规定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厂;对不合格的猪副产品按规定在驻厂检疫人员监管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驻厂检疫监督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对猪副产品的检疫监管工作,及时受理厂方检疫申报,对合格产品出县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不合格的产品严格监管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按照检疫收费标准收费。

每头猪屠宰检疫收费总和不得高于文件规定的应当收取检疫费的最高限额。

四、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沟通协调,认真贯彻落实,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商丘市动物卫生市监督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31•【文号】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31日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规范检验检疫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性质。

(一)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业务,应按《办法》收费,收入纳入汇缴专户进行管理。

(二)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办法》实施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的实验室项目、鉴定项目,应按《办法》规定的标准收费,其收入纳入汇缴专户进行管理。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事业单位承担的法定检验检疫检测及鉴定业务,由检验检疫机构向出入境关系人统一收费并上缴财政,其相关支出费用由检验检疫机构通过预算安排。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事业单位)承担商业性委托检测项目、鉴定项目的,可按照或参照《办法》收费,其收入按依法纳税的经营服务性资金进行管理。

(五)出入境检疫处理,非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动物免疫接种业务由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的,应按《办法》收费,其收入纳入汇缴专户进行管理。

出入境检疫处理,非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动物免疫接种业务由质检总局许可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承担的,可按照或参照《办法》收费,其收入按依法纳税的经营服务性资金进行管理。

二、考虑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变化较大,造成目前实施收缴系统的北京、宁波检验检疫局4月1日后无法继续实施收缴系统,经报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收入收缴改革中有关收入项目和标准调整的复函》(财办字[2004]30号)批准,收缴系统调试期间的收入缴库暂按原缴库方式划转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系统调试工作完成后,继续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改革的有关规定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1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

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

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贯彻落实。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本级的清理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5.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六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取消意见合计共取消51项一发展改革1、执收公务证工本费取消2、价格鉴证收费取消二教育1、义务教育杂费(城市)取消2、义务教育住宿费取消“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三科技1、出国审批宣教资料工本费取消四公安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含报名考试费)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2、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取消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及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取消4、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取消5、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取消6、高速公路车辆清障费取消7、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取消8、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取消9、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费取消“计算机安全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五人事1、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含教育部门)取消2、人事争议仲裁费取消3、出国留学代理服务费取消,转经营六劳动保障1、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取消“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限于各地自行设立)”七建设1、城市绿化费取消2、工程勘察设计优秀奖申报费取消八交通1、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费取消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取消3、车辆运营证工本费取消九信息产业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通信管理局执收)3、通信工程定额测定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十畜牧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取消“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消毒收费”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取消十一卫生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取消2、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取消,转经营3、医师资格认定费取消十二人口计生1、计划生育手术费取消“计划生育手术费(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2、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取消3、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取消4、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费取消5、节育手术证明工本费取消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工本费十三税务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含资格审查费)取消“报名资格审查费”十四工商1、集贸市场管理费取消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消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取消十五质量技术监督1、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费取消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费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3、司炉工焊工合格证工本费取消十六广电1、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费取消2、卫星电视收视管理费(含相关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七新闻出版1、印刷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八统计1、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取消十九盐业1、食盐零售许可证费取消二十文物1、考古调查费重申取消2、考古勘探费重申取消附件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停止征收意见合计共停止征收49项一发展改革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停止征收二公安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停止征收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停止征收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停止征收4、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停止征收5、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三民政1、收养登记费停止征收四财政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注册会计师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五劳动保障1、劳动合同鉴证费停止征收2、劳动争议仲裁费停止征收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六国土资源1、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停止征收七建设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停止征收八交通1、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停止征收2、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停止征收3、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4、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5、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停止征收九水利1、取水许可证费停止征收十农业1、农药登记费停止征收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一农机1、农机服务费停止征收“农机管理部门执收的农机服务费”十二畜牧1、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三商务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停止征收2、装船证费停止征收3、手工制品证书费停止征收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停止征收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停止征收十四文化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停止征收十五卫生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十六工商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七质量技术监督1、计量收费停止征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十八林业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林权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九食品药品监管1、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旅游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一外专1、外国专家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二保密1、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停止征收二十三煤炭1、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四其他1、明传电报收费停止征收附件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原标准现标准原收费依据备注教育一五年制试验班学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原教委豫价费字〔1999〕182号从2009新学年开始执行,包括在校生和新生1艺术、体育专业7000元/年5600元/年2英语专业3300元/年3其他专业医学专业5000元/年4400元/年理工专业5000元/年3600元/年文科专业5000元/年3300元/年二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15元/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办综〔2005〕9号、〔2007〕8号司法三公证费(限行政机关)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0000元以下部分标的额0.3%标的额0.25%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5%标的额0.2%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标的额0.15%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5%标的额0.1%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标的额0.08%(2)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收费400元/件200元/件(3)证明房屋租赁收费200元/件100元/件2证明民事协议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150元/件80元/件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200元/件50元/件3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的300元/件100元/件生父母单方送养的600元/件300元/件其他监护人送养的800元/件400元/件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受益额2%200-500元/件四司法考试考务费260元/人次240元/人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96号人事五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10元/月5元/月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豫政法〔2005〕49号六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45元/科3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76号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价费字〔2006〕976号八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6〕294号九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110元/四科60元/二科95元/四科45元/二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5号、豫价费字〔1998〕155号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费60元/二科120元/四科50元/二科100元/四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6号、豫价费字〔1998〕154号十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70元/科6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7号十二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55元/科4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4〕1054号十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57元/科5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882号,豫发改收费〔2005〕52号十四公务员录用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2005〕799号十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1861号十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1211号十七事业单位登记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预外字〔2000〕22号、豫价费字〔2000〕152号1初始登记(备案)费300元/件200元/件2变更登记费150元/件100元/件十八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15元/次12元/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799号十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180号1高级300元/人260元/人中级150元/人120元/人二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收费50元/人次40元/人次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26 号、豫价费字〔1999〕216号劳动保障二十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原收费标准降10%原省计委、财政厅、原劳动厅豫计收费〔2003〕2305号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二十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23元/卡16元/卡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1187号国土资源二十三土地复垦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1.5-2元/吨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8-10元/平方米7-9元/平方米2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4.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3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二十四土地闲置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2-4倍2-3.5倍二十五耕地开垦费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7〕33号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望天田的10元燉/平方米9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12元燉/平方米11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14元燉/平方米13元燉/平方米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望天田的20元燉/平方米18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22元燉/平方米20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24元燉/平方米22元燉/平方米建设二十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3%0.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1住房房屋登记80元/件60元/件2非住房房屋登记550元/件400元/件二十八工程定额测定费不超过建安量1.2‰不超过建安量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906号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郑州市1.6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各县(市)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郑州市八层以下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八层以下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各县(市)八层以下2.2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交通三十内河航道养护费6%5%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三十一公路运输管理费0.8%0.6%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353号三十二水路运输管理费1.6%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水利三十三河道采砂管理费省水利厅、财政厅、原物价局豫水政字〔1990〕57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三十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省财政厅、原省计委豫财预外字〔2000〕33号1水土保持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1元/平方米0.8元/平方米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2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2-3元/平方米1.5-2.5元/平方米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产值2-5%产值1.5-4%黄河水利三十五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南黄河河务局、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黄水政字〔1993〕3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畜牧三十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10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办〔2004〕196号1动物检疫大家畜货值0.5%货值0.35%中家畜货值0.5%货值0.35%犬货值0.5%货值0.35%2动物产品检疫大家畜(牛马驴骡驼)货值0.7%货值0.5%中家畜(猪、羊等)货值0.7%货值0.5%犬货值0.7%货值0.5%三十七新兽药审批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1临床研究审批第一、二类700-1000元/制剂(品种)550-8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600-700元/制剂(品种)480-550元/制剂(品种)1000元/制剂(品种)800元/制剂(品种)2试生产(生产)审批第一、二类4300-12000元/制剂(品种)3400-95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2700-8000元/制剂(品种)2100-6400元/制剂(品种)2500-4500元/制剂(品种)2000-3600元/制剂(品种)3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第一、二类)2000元/制剂(品种)1600元/制剂(品种)三十八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6000元/品种4800元/品种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三十九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动物检疫电子出证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动物检疫电子出证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票 的 平调 费没 有 减 少 , 基 层 动 物 卫 生 监督 机 构 的负 担 加 重 。 因
出证速度慢 、 填写打 印不规范 、 错误出证 、 出现故 障无法及时
处 理 等 问题 。而 且 有 的地 方 临 时 工 顶 替 官 方 兽 医 出证 , 就 连
此, 为 了经济利 益 , 致 使动物检 疫电子 出证 相关各项 工作缺
动物检疫 电子 出证具有检疫信息快捷查询 、 动物及动 物
产 品流 向追踪 、 疫病 追溯及责任 管理等特 点 , 是 提高动物 检 疫工作效 率 、 提升动物产 品安全监管水平 的重要措施 。在 动 物检疫 电子出证工作不 断推进的过程 中 ,面临着一些问题 , 制约着检疫 工作 高效有序 开展 , 解决好这 些问题 , 才能推 进 畜产 品质量监 管工作走 向科 学化 、 电子化 、 规范化 , 为 动物 产
1 . 1 领 导重视不够
出证工作重要 性认识不 足 、 重视不够 , 由于成本 费用 大大增
加, 而且按照财 政部 国家发 展改革委《 关于全 国性及 中央部
门 涉 及 农 民 负 担 的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审 核 处 理 意 见 的 通
知》 的要 求, 畜 禽及畜禽 产品检疫费 收费标准 降低 , 但是检 疫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中牛马驴骡驼等大家畜屠宰检疫按头匹单位收费猪等中家畜屠宰检疫按头只单位收费现行动物产品证明的肉品单位与该通知中规定的屠宰检疫收费单位不一致对检疫费的收取会产生一定的影解决办法21强化督导市级政府部门要对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电子出证工作进行督导要求基层主管领导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生猪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215号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生猪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215号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生猪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生猪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215号)省农业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生猪检疫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后的生猪检疫收费项目为;产地检疫费和屠宰检疫费。

二、检疫费标准:产地检疫为2元/头,屠宰检疫为4.5元/头(含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持有合法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对上市交易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抽查时不得收费。

对流通环节查获的无合法检疫证明、证明逾期、物证不符或伪造(变造)证明及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须实施补检或重新检疫的,可加倍收取产地检疫费或屠宰检疫费。

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20日起执行。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5]63号、[1995]财综20号、浙农发[1995]47号)中有关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的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立即纠正生猪检疫重复收费问题的通知》(浙价费[1999]337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动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浙价费[2005]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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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树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进行收费
的通知
玉树市动物食品经营户、定点屠宰场:
我市自4.14地震后3年内按照县发改、财政等部门文件要求,我市免征了三年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目前重建工作已完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2021号文]标准,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我市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恢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收费。

现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疫收费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

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检疫检验职责。

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收取检疫费。

三、做好产地检疫工作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管理,规范使用检疫文书,重视检疫不合格活畜的处理工作,做到检疫项目、检疫程序、检疫标准、检疫处理、检疫记录五个到位。

严禁未经检疫、无检疫合格证明、无畜禽标识或者无检疫标志的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同时,加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检疫管理工作,按照联点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检疫管理制度,有效提高产地检疫率。

四、严格规范屠宰检疫工作
屠宰检疫工作重点要放在定点屠宰场,真正落实派驻官方兽医责任制,要求驻场人员认真履行屠宰检疫制度和“瘦肉精”检测规定。

做到规范填写屠宰检疫文书和严把四关,即“入场关”、“待宰关”、“同步检疫关”、“宰后处理关”。

严查进场屠宰动物的来源,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有法定动物标识,否则不予申报检疫;认真实施宰前巡查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认真实施同步检疫,切实做到检疫操作准确、到位;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督促屠宰场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定执行,确保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严防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流出屠宰场,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同时要规范出具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

附件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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