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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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树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进行收费
的通知
玉树市动物食品经营户、定点屠宰场:
我市自4.14地震后3年内按照县发改、财政等部门文件要求,我市免征了三年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目前重建工作已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2021号文]标准,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我市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恢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收费。现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疫收费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收取检疫费。
三、做好产地检疫工作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管理,规范使用检疫文书,重视检疫不合格活畜的处理工作,做到检疫项目、检疫程序、检疫标准、检疫处理、检疫记录五个到位。严禁未经检疫、无检疫合格证明、无畜禽标识或者无检疫标志的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同时,加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检疫管理工作,按照联点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检疫管理制度,有效提高产地检疫率。
四、严格规范屠宰检疫工作
屠宰检疫工作重点要放在定点屠宰场,真正落实派驻官方兽医责任制,要求驻场人员认真履行屠宰检疫制度和“瘦肉精”检测规定。做到规范填写屠宰检疫文书和严把四关,即“入场关”、“待宰关”、“同步检疫关”、“宰后处理关”。严查进场屠宰动物的来源,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有法定动物标识,否则不予申报检疫;认真实施宰前巡查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认真实施同步检疫,切实做到检疫操作准确、到位;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督促屠宰场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定执行,确保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严防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流出屠宰场,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同时要规范出具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
附件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