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724—2005水泥胶砂电动抗折试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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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 724—2005水泥胶砂电动抗折试验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胶砂试模(以下简称试模)的基本结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和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GB/T l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试验方法中成型用试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予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l7671—l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0法)(idt IS0 679:1989)
3 基本结构
试模由隔板、端板、底扳、紧固装置及定位销组成,能同时成型三条40㎜×40㎜×l 60 mm棱柱体且可拆卸,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
1——隔板:
2——端板:
3——底座;
4——紧固装置
5——定位销.
图1 水泥胶砂试模基本结构
4 技术要求
4.1 整体要求
4.1.1 试模组装后模腔基本尺寸:长(A)为 160 mm± 0.8 mm,宽(B)为 40 mm4± 0.2mm,深(C)为 40.1mm±0.1㎜。
4.1.2 试模底座外型尺寸:长 245 mm± 2mm,宽l 65mm±1㎜,高65㎜±2㎜。
4.1.3 试模质量:6.25㎏±0.25㎏。
4.2 试模组件
4.2.1 隅板和端板采用经调质后布氏硬度不小于HBl50的钢材。
4.2.2 试模底座表面应光滑、无气孔、整洁、无粗糙不平现象,上平面粗糙度Ra不大于1.6、平面公差不0.03㎝。底座非加工面无毛刺,经涂漆处理不留痕迹。
4.2.3 端板与隔板工作面的平面公差不大于0.03mm,工作面粗糙度Ra不大于1.6。
4.2.4 试模底座底面应与上平面平行,其四角高度极差应小于0.1㎜。
4.2.5 试模的每个组件应有标记,以便组装并保证符合公差要求。
4.3 试模组件的装配
4.3.1 试模安装紧固后,隔板与端板的上表面应平齐。
4.3.2 试模安装紧固后,内壁各接触面应相互垂直,垂直公差不大于0.2㎜。
4.3.3 试模组件应装卸方便,紧固装置灵活,紧固时隔板不应左右倾斜及晃动,紧周后隔板与底座的间隙应小于0.05㎜。
4.4 外观
试模加工表面应光滑、无气孔、整洁、无粗糙不平现象;非加工表面宜刷漆防锈,无毛刺、经涂漆处理不留痕迹。
5 检验方法
5.1 捡验塞条件
检验室内无腐蚀气体,试模应保持清洁。
5.2 检验用仪器设备
检验仪器设备包括:
a) 深度游标卡尺,分度值不大于 0.02 mm:
b) 钢直尺,分度值不大于 1mm:
c) 垂直公差专用检具:
d) 塞尺;
e) 台秤或电子秤,分度值不大于 5g:
f) 表面粗糙度标准样板:
g) 刀口尺,0级;
h) 硬度计。
5.3 检验项目
5.3.1 对4.1.1试模模腔基本尺寸的检测
试模模腔长度(A)、宽(B)及深(C)用游标卡尺检测。长(A)应在试模宽度方向的两端检测两点,并取平均值作为最终检测结果;宽(B)在试模长度方向的两端及中间检测三点,并取平均值作为最终检测结果;深(c)在试模长度方向的两端及中间检测三点,并取平均值作为最终检测结果。上述任何一处测量点的检测,其结果不能超过技术要求的允许范围。
5.3.2 对4.1.2外型最大尺寸的检测
用钢直尺检测。
5.3.3 对4.1.3试模净重的检测
用台秤或电子秤检浏。
5.3.4对 4.2.1 硬度检测
用硬度计检测。
5.3.5对 4.2.2、4.2.3平面公差和粗燥度的检测
平面公差用刀口尺和塞尺检测:检测全部端板和隔板。检测时先将刀口尺长边垂直立于被测平面上,然后用塞尺检查直尺与平面上的间隙。
粗糙度用粗糙度标准样板进行检查。
5.3.6 对4.2.4试模底面与上平面平行度的检测
用游标卡尺检测。用卡尺测量试模底座平面四角的厚度值,并计算四角厚度值的极差。
5.3.7 对4.2.5、4.3.1、4.4试模组件标记、上表面及外观检查
目测检查。
5.3.8 对4.3.2垂直公差的检测
用专用检具和塞尺分别检测底座上平面与端板、上平面与隔板、隔扳与端板各一点。检测时先将专有检具放入模腔内,一面靠紧形成夹角的一个平面,另一面与形成夹角的另一平面接触,然后用塞尺进行检测。
5.3.9对 4.3.3试模装配后隔板的检测
用塞尺检测。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为第4章中除 4.2.1外的全部内容,主要实测数据记录在随机文件中。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第4章的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定:
b) 产品正式生产后,其结构设计、材料、工艺以及关键的配套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判定规则
6.3.1 出厂检验
每件试模均符合出厂检验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不合格。
6.3.2 型式检验
当批量不大于50件时,抽样两件,若检验后有一件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舍格批:当批量大于50件时,抽样五件,若检验后出现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不合格品,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7 标志和包装
7.1 标志
每个试模上应有牢固的铭牌,表面和标志宜明亮、清晰并能防锈,其内容包括:名称、型号、生产编号、生产日期、制造厂名。
7.2 包装
7.2.1 装箱前试模内表面应涂油防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