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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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统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统计活动的总称。”
《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这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基本任务的法律规定,也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的法律认可。
2、统计法的涵义?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3、什么是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局、统计委员会或统计处、统计科、统计股等,这些机构都是政府组成部门。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4、什么是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为什么企业事业组织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
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是指各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部门、地方、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管理要求高、统计任务重,应当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任务比较少的小型企业事业组织,可以不单设统计机构,但为了保证统计任务的完成,应当在计划、生产、财务等有关的职能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统计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统计法之所以要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是因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统计处于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一,
企业事业单位是政府统计的基层和基础,无论是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还是部门统计调查,很多都要延伸到企业事业单位这一级。企业事业单位统计,直接关系到国家统计、地方统计和部门统计,企业事业统计数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宏观统计数据的质量。
第二,企业事业单位统计,特别是企业统计,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越来越需要与其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统计数据,包括同行业、竞争对手和本企业的情况,以便做到知己知彼,并据此正确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进行日常的决策和管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站稳脚跟,求得发展。
第三,企业统计还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工具。企业要实行民主管理,要接受职工监督,就必须经常向职工群众公布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数据在内的有关情况。企业统计必须适应这种情况,努力满足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要求。
5、企业如何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企业应有一名厂(公司)级领导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并切实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统计工作的基本条件。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综合统计机构或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管理协调企业各项统计工作。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并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小型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对不能承担统计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可由统计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统计代理。
6、统计人员有哪些职权?
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律规定拥有的权利。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权:
(一)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三)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四)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五)有要求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权利;
(六)有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
7、统计人员有哪些职责?
统计人员的职责,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统计人员的职责必须依法履行,不履行是失职行为。统计人员的职责主要为:
(一)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
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二)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三)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8、哪些组织需要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是指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9、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3)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4)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10、统计法对统计人员的素质有哪些要求?
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统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二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11、为什么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统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之一。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就是为了建立统计工作的准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2、企业应当执行哪些统计调查任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并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属于政府综合统计任务,是指县级以上统计机构依法制定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包括经常性统计报表制度(含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下同。)和普查报表制度。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是指经县级以上统计局批准或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
13、企业事业组织报送统计报表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企业事业组织向统计调查者报送统计报表,应该做到准确、及时。
首先是准确。具体要求是:
(一)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二)数据有真实可靠的来源。统计报表数据来自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有关业务、核算资料,不凭空造数。
(三)符合统计制度方法的规定。统计报表的填报范围、统计口径、指标的涵义和计算方法、填报目录、计量单位、编码等,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和统一规定的要求。
(四)没有逻辑性、技术性差错。登记、计算、填写没有差错,相关数据、表式之间相互衔接。
其次是及时。按规定的时间提前或按时报送,不迟报。
14、企业对哪类统计调查表可以拒绝填报?
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内容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15、企业能否以保密为由拒绝报送统计报表?
根据《统计法》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应履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企业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按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另一方面,根据《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因此,企业向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受法律保护。如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非法泄露了其提供的统计资料中的内容,则应根据《统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6、如何管理企业的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组织
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17、企业统计资料保存有哪些特殊规定?
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调用、交接和保管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或者销毁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单位和个人擅自涂改或者销毁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原始记录保存3年以上。(二)统计台帐、内部报表和上报的统计调查表保存5年以上,年度报表应永久保存。(三)企业的建立、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一般应永久保存。
18、什么是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特征是“以少报多”。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与虚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相反,瞒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特征是“以多报少”。
19、什么是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所报送的统计资料或者统计数据,缺少相应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其他相关的凭证。
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在现有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非法修改。
20、什么是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
(二)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三)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四)拒不参加统计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
21、什么是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不按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
22、什么是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是指统计检查对象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予以拒绝、抵制、抗拒的行为。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因此,对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统计检查,是统计法赋予各级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统计管理相对人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应当予以接受并主动配合,不得拒绝。在实践中,这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对各级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统计检查置之不理的。如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统计检查的等。《统计检查查询书》是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向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就某项特定问题予以答复的统计法律文书。行为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的问题不予答复、答复不实或者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再进行答复的,就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统计调查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在统计检查时,拒不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这里的“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主要是指与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相关的会计资料、税务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等。
(三)阻挠、抵制、抗拒统计检查的。如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阻挠、抵制、抗拒统计检查的等。
23、什么是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违反统计法的规定,采用强令、授意的手段,让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统计数据的行为。
24、什么是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行为?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是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擅自予以公开、公布或者非法提供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5、对统计违法行为人可以给予哪些统计行政处罚?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它是统计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我国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四种。
26、在统计行政处罚中,罚款可以适用于哪些情况?
罚款可以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①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③以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④未经资格认定,或未通过年度检查,擅自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⑤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或者未按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活动的;⑥经过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未标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自愿性调查的。
27、对哪些统计违法行为人可以给予统计行政处分?
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行政处分是统计法律责任中一种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在整个统计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统计行政处分可以适用于:(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2)参与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4)对情节较重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对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直接责任的统计机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6)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统计调查人员;(7)在履行职责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泄露有关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涉外社
会调查活动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
28、违反统计法会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吗?
会。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此以外,我国刑法对有关统计犯罪没有再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对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的其他犯罪行为,如利用统计调查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犯罪行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犯罪行为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犯罪行为等,均可以在刑法中找到相对应的条款。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其也可以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关于统计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本法规定”,主要是指《统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一般来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还需赔偿损失;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9、统计违法与企业诚信有什么关系?
诚信,是一种道德品质,更是职业道德要求。统计是政府宏观决策和企业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统计数据的真伪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府和企业的城信度。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我省正在建立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制度。目前,因违反统计法,被统计行政机关处罚的单位信息,即将进入征信范围,构成单位诚信度的重要内容。因此,遵守统计法,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严肃性,是与诚信制度密切联
系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