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粉尘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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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粉尘防静电
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粉尘的防静电管理,防止发生由于静电产生的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粉尘的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的安全管理。

1.3 编制依据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2 GB 12158—200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1.3.3 GB 13384-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1.3.4 GB 15577-1995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1.3.5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1.3.6 SH 3097—2000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电全管理规定
1.4 术语和定义
1.4.1易燃、可燃液体:是指易燃、可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

其中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C称为易燃液体。

1.4.2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是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

1.4.3可燃粉尘:是指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或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

1.4.4 可燃粉尘防静电:是指在可燃粉尘的储存、运输、制备等过程中防止静电引燃发生火灾、爆炸。

1.5工作职责
1.5.1 HSSE部
1.5.1.1负责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粉尘的防静电措施的监督检查。

1.5.1.2 负责协调防雷防静电检测工作的落实。

1.5.2生产运行部
负责生产过程中静电防护和消除措施的监督检查。

1.5.3 机动工程部
负责设备设施防静电措施的监督检查。

1.5.4机电仪中心(维修部)
1.5.4.1 负责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1.5.4.2 负责检维修作业过程防静电措施的落实。

1.5.4.3 负责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的存档。

1.5.5 生产厂(中心)
1.5.5.1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检查。

1.5.5.2 负责执行生产过程中静电防护和消除措施。

1.5.5.3 负责检维修作业过程防静电措施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规定
2.1静电防护基本技术措施
2.1.1为了减少静电荷的产生,在生产工艺的设计上,对有关物料应尽量做到接触面积和压力较小,接触次数较少,运动和分离速度较慢。

2.1.2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2.1.3 生产工艺设备应采用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

2.1.4在某些物料中,可添加适量的防静电添加剂,以降低其电导率。

2.1.5 带电体应进行局部或全部静电屏蔽,或利用各种形式的金属网,减少静电的积聚。

同时屏蔽体或金属网应可靠接地。

2.1.6 在设计和制造工艺装置或设备时,应避免存在静电放电的条件,如在容器内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的高速剥离等。

2.1.7 在静电危险场所使用的软管及绳索的单位长度的电阻值应在1x103Q/m-106Q/m
之间。

2.1.8 静电消除器原则上应安装在带电体接近最高电位的部位,消除属于静电非导体物
料的静电,应根据现场情况采用不同类型的静电消除器。

2.2 易燃可燃液体静电防护措施
2.2.1 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2.2 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收付物料。

2.2.3 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2.2.4 对于没有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并做好静电接地。

2.2.5承装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槽车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做好静电接地。

2.2.6 灌装铁路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公式:VD彡0.8计算。

式中:V —液体流速,单位:m/s,D —鹤管内径,单位:m。

2.2.7 灌装汽车槽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公式:VD彡0.5计算。

式中:V —液体流速,单位:m/s,D —鹤管内径,单位:m。

2.2.8 灌装槽车时,鹤管距离罐底应在200cm以内,在罐内油面浸没鹤管出口前,流速不得大于 1m/s。

2.2.9 在储罐、槽车等大型容器内,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

2.2.10储罐在收付、循环或搅拌等作业过程中,禁止进行取样、检尺或测温等现场操作。

2.2.11对金属材质制作的取样器,测温盒及量油尺等在操作中应接地或采用具有防静电功能的工具。

2.2.12 当不能以控制流速等方法来减少静电积聚时,可以在管道的末端装设液体静电消除器。

2.2.13 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连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2.2.14 不准使用汽油、甲醇等易燃液体清洗设备、器具和地面。

2.2.15 不准使用压缩空气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进行吹扫。

2.2.16 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2.3 可燃粉尘静电防护技术措施
2.3.1 在工艺设备的设计及结构上应避免粉体的不正常滞留、堆积和飞扬;同时还应配置必要的密闭、清扫和排放装置。

2.3.2 气流物料输送系统内,应防止偶然性外来金属导体混入,成为对地绝缘的导体。

2.3.3输送粉料的管道内壁应进行内处理,减少静电的产生。

2.3.4 大型料仓内部不应有突出的接地导体。

2.3.5 当筒仓的直径在1.5m以上时,且工艺中粉尘粒径多数在30ym以下时,要用惰性气体置换、密封筒仓。

2.3.6 收集和过滤粉料的设备,应采用导静电的容器及滤料并予以接地。

2.3.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2.3.8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静电直接接地,静电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

2.3.9输送粉料的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必须进行跨接。

2.4 人体静电防护措施
2.4.1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2.4.2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应穿防静电鞋、防静电服、防静电手套。

当环境相对湿度保持在50%以上时,可穿棉工作服。

2.4.3 禁止在静电危险场所穿脱衣物、帽子及类似物,并避免剧烈的身体运动。

2.4.4 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

2.5 静电接地
2.5.1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

2.5.2静电接地连接点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

2.5.3每年应对所有接地点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检测,并建立检测数据档案,如果被测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2.5.4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使用移动式的电焊机、电源箱等设备或工具时,必须进行有效接地。

2.5.5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时,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短路,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三、附则
3.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若以往相关制度与本规定有相冲突处,以本规定为准。

3.2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属HSSE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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