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DOC)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工厂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哪些可保?
(1)投入大量资金开发的新产品不被社会接受,投资难以收回;x
(2)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y
(3)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x
(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y
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y
(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原材料),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y
(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可能会因员工盗窃而遭受损失;y
(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
(9)企业的产品因被他人仿冒而影响信誉所致的经济损失;x
(10)企业购置的机器设备内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失;y
(11)国家供电、供气和供水的线路、管道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损坏而停电、停气、停水造成的本企业的经济损失;y
(12)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y
(13)因机器设备故障引起生产连锁反应而造成的经济损失。Y
一个大雪天,甲某在下班的车流高峰期,骑着他的没闸没铃的自行车外出,违章抢道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自身受伤住院,自行车损坏,轿车车身划伤。
让我们分析一下: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各是什么?
风险的因素:大雪天、车流高峰期、没闸没铃的自行车、违章抢道等
风险事故:交通事故
损失:医疗费用、收入减少、车辆损坏、赔偿责任等
杨利。40岁,1986年12月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为1480元,杨利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88年6月13日,杨利车祸死亡。由谁来领取这笔保险金在杨利的两位“妻子”间发生了争执。因为杨利在投保时,其妻为王某,1年后杨与王离婚,88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妻。由于杨利在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二字,并未写明其姓名,因此,王、李两人各持己见,认为受益人应是自己。
按照合同的意图解释,杨利希望受保障的是现任妻子,因此应有李某领取。但最初投保单的填写是错误的,应写明姓名,而不是关系,被保险人可以在必要时更改受益人。
案例
王某于1998年7月借他人5万元钱用于经商。同年8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女儿作为受益人。
99年6月,王某夫妇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的保险金,债权人闻讯找到王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获得该笔保险金,作为王某对其债务的偿付呢?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根据合同取得的,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得纳入遗产分配,也不得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因此本例中债权人无权要求。
如果上例中,受益人为王妻和女儿,受益份额相等呢?王某还投保了车险呢?
如果王妻先于王某死亡,则王某死亡时只有女儿一个受益人,可享有全部保险金,并不能作为父亲的遗产。
如果王妻后于王某死亡,则王妻和女儿二人平分保险金,各得3万元,且不能作为王某的遗产。但王妻死亡后,女儿从王妻处继承3万元及其他遗产,这笔遗产应先清偿生前夫妻二人共同的债务。
若王某同时还投保了汽车保险,则汽车保险赔款应先用于清偿债务,因为汽车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没有受益人,被保险人自己就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女儿只是继承人。
有一个小学生在学校集体投保:第一年为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交10元保1万,第二年为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交20元保2万,2007年10月他发病死亡,原因是2007年8月放假期间被狗咬伤,保险公司认为应赔1万元,但他家人认为应赔2万元,你认为呢?分析:该学生投保的是人身意外险,他被狗咬伤属于突发事件,是在第一个保险期间发生的,虽没有立即产生结果,但是由于这件事使他在第二个保险期间死亡,所以应该赔1万元。在2007年9月至2007年10月间可能还会发生意外,属于保险有效期限。2007年10月因他死亡而致保险合同无效。
某厂的一个会计员,贪污了2万元去投保,受益人为其妻。在一次意外中,这个会计员死了,有以下处理意见:
(1)不赔。原因是合同无效;
(2)赔给厂。因为保费是厂所有的;
(3)赔给会计员的妻子。
分析:应选择(3)的处理意见。“非法所得“是指行为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所获取的财物。2万元虽是贪污所得,但仍用于作为保费进行投保,保险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应该赔偿给会计员的妻子,而厂方可运用其他途径来追回损失。
案例
陈先生1996年5月10日投保了长期人寿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宽限期为60日。陈先生在97年和98年均按期交纳了保险费。但到99年7月10日,超过了缴费宽限期,陈先生仍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99年8月2日,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并交纳了99—00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同意了陈先生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
2000年9月6日,陈先生因车祸身故。陈先生的夫人杨女士作为指定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不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为由,向杨女士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杨女士认为陈先生99—00年度的保险费是在99年8月2日办理保险合同复效手续时缴纳的,因此宽限期应从8月2日起算,截止到10月2日;而陈先生的车祸发生在9月6日,仍在宽限期内。
处理意见:复效后原合同不变。
1997年3月2日,苏莉到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与此同时,还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1997年11月3日,苏莉突然腹疼难忍,在同事的帮助下被送到了市立医院。经过医院检查,诊断为“宫外孕导致大出血”,医院为她及时地实施了手术治疗,随后其平安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