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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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展虹宇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部管理制度

投资部

2014.1.10

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责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使本公司的业务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投资项目均需由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可行性报告;3、投资回报率;4、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政治风险);5、投资流动性;

6、投资占用时间;

7、投资的预期成本;

8、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

9、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销售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报送公司主管副总审核。主管副总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七条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均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审核后呈送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团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第十条专家评审团由行业知名资深专家、相关专业学者、市场策划分析专家、公司相关部门领导等组成。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或

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经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确立的投资项目,由投资部完成立项申报工作。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经确认立项的投资项目,属于全资投资的项目,组织实施部门为投资部,编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的运作管理由投资部负责,按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各负责部门对各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章项目的变更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核准。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变更,由投资部书面报告变更理由,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投资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不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等。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制度中的“不动产”特指土地、建筑物。

第二条公司属下不动产的具体管理部门为投资部。

第三条不动产相关档案资料由投资部指定专人整理、保管。建立全公司的不动产管理档案,以全面掌握全公司的不动产状况。

第四条不动产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文件与图表。

(一)公司属下的所有土地:1.地籍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凭证 3.土地综合图 4.土地实测图 5.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6、土地权利变更的相关法律文本。

(三)公司属下的所有房产:1.房产明细表 2.房产证 3.有关房屋租售的契约、合同 4.建筑物分布图 5.有关房屋产权变更相关法律文本。

第五条、接收入库的各类不动产档案(图纸),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核对、验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六条、入库的档案要按区、段,分类存放密集架或专柜、专箱,并进行编号、标签。档案编号与登记册、簿、卡一致。档案的排放要科学、整齐、有序,便于管理、查阅、利用。

第七条、设制档案登记册、簿、卡等检索工具,并妥善保管,以供查询和管理。

第八条、根据产权异动及时做好档案的更正、注销工作。要每季度一次清查核对库藏档案,发现破损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原或复制。

第九条、档案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的密级、期限保存。对于保存期限已过须销毁的档案,报部门领导及公司主管副总批准。

第十条、若要查阅不动产档案资料,需经其部门领导批准,并进行查阅登记,登记事项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资料内容、查阅者签字。

第十一条、若要将不动产档案资料复印件进行复印、借用,需经查阅者所属部门领导签字,并进行查阅登记后方可办理。若要将不动产档案资料原件借用,须经公司主管副总批准、借用部门领导签字、投资部登记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1、财务部有关不动资产的财务帐表,每季度对公司不动产的增减、变动而引起的财务账面变动,应进行及时核对、整理后交投资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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