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垦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修改)]国有土地能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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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垦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

案,(修改)]国有土地能确权

**农垦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草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___》(国土资发国土资发〔xx〕156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 ___《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___》(国土资厅发〔xx〕20号)要求,为推动**农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在掌握**农垦土地利用基本情况基础上,于2018年底前,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一宗、登记一宗、发证一宗,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

(二)阶段性目标 1、在xx年年底前,力争完成对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2、2018年一季度前,完成争议地排查,划定**农垦国有土地争议范围,并逐级上报致国土资源部。

3、2018年三季度前,通过加大权属争议调处力度,努力化解**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对争议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及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4、2018年四季度,完成对**农垦国有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

二、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土地确权政策的要求,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确保权属合法、程序规范。

2、先易后难原则。首先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依法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对于有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划定争议范围,先完成无争议部分确权登记,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3、保持稳定原则。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妥善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后遗症,促进垦区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领导为集中时间和人员开展**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州委、州政府牵头成立**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调查测绘组、土地确权组、信息成果组、资金保障组和信访维稳组6 个工作小组,分工负责日常工作和具体业务。

1、综合联络组组长:牵头单位: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办证实施方案的制定、宣传报道、对外联络、上传下达、检查落实、后勤保障等工作。

2、调查测绘组组长:牵头单位:州国土资源局成员单位:州

___、州农业局、州农投、**农垦、调查测绘专业人员、指界人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案;按土地确权调查测绘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实施土地调查、地籍测绘、签界、界址标绘、成果编制等工作。

3、土地确权组组长:牵头单位: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原始资料收集;配合调查测绘组进行土地权属的调查、指界;按相关政策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4、信息成果组组长:牵头单位: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将所有调查资料分类清理归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数据库登记、地籍信息填报、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做好土地登记办证等工作。

5、信访维稳组组长:牵头单位: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工作;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处置各类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集体越级上访事件。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xx年8月底以前) 完成包括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经费、项目招标、收集资料、培训人员、宣传动员等工作。

1、成立机构。要在领导小组下设立工作组,科学分工,明确职责,落实人员具体负责具体工作。

2、编制方案。制定《**农垦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3、落实经费。做好土地确权办证相关费用预算,确保该项工作不因经费问题受到影响,同时安排部份工作经费,用于该项工作的正常启动。

4、项目招标。通过公开招标完成选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及数据库建设测绘公司、各环节的内外业工程监理公司等。

5、资料收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全面搜集用于发证工作的各类土地调查、土地登记的数据、图件等原有档案等资料。

6、培训人员。结合实际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指界、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的使用等。充分发挥专业调查队伍的作用,利用他们在调查方面的技术优势,开展工作。

7、宣传动员。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发动,增强广大群众积极配合的自觉性,争取各部门、各村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二)实施阶段(xx年9月-2018年10月)开展土地权籍调查、完成不动产登记、建设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等工作。

1、权籍调查。要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和地上房屋的权属调查调查,查清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每一宗土地、地上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

途等。原则上要划清 **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界限,分宗调查;未利用地和农用地可划分为一宗地,但要调查清楚未利用地的范围和面积。

2、不动产测量。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完成权属指界等基础上,开展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属调查和测量不动产测量并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调查成果。

3、不动产登记。在权籍调查完成后,**农垦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落实具体机关名称)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和权属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国有农场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对于**农垦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并在登记簿、证书附记栏以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的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

对于**农垦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办公楼等,属于合法取得并具备登记条件的,应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其他暂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条件的,可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条件具备后,再连同地上合法取得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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