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关于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则及相关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则及相关程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10.11•【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3号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2021年10月11日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第一条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
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第二条国营贸易及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2022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
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2022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
非国营贸易企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其他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要选择申请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或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由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第三条分配原则202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四条申领方式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直至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领完毕。
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据以往实际关税配额使用情况设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企业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十六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
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简称“投洽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于每年9月8日至11日在中国厦门举办。
投洽会以“引进来”和“走出去”为主题,以“突出全国性和国际性,突出投资洽谈和投资政策宣传,突出国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突出对台经贸交流”为主要特色,是中国目前唯一以促进双向投资为目的的国际投资促进活动,也是通过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全球规模最大的投资性展览会。
投洽会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和贸易展览、国际投资论坛及系列投资热点问题研讨会和以项目对接会为载体的投资洽谈。
投洽会不仅全面展示和介绍中国及中国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环境、投资政策、招商项目和企业产品,同时也吸引了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促进机构纷纷前来参展并举办投资说明会、推介会。
参加投洽会的境内外客商可以花最少的时间和精力全面考察中国各地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从最直接的渠道获取最新的投资政策和投资资讯,在最广泛的范围内选择最合适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合作伙伴。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MOFCOM)协办: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联合国工发组织(UNID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WAIPA);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CCIIP)承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成员单位: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开发区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市、青岛市、深圳市、厦门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官方网站:/china/index/index.aspx会标释义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投洽会”)的会标是金钥匙,由阿拉伯数字“9”、“8”和英文字母“CIFIT”组成。
商务部公司各部门与岗位职责大全完整版
商务部公司各部门与岗位职责大全完整版1.市场监管司:
-负责市场监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工作;
-推动市场秩序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开展价格监测和市场调查,提供政策依据。
2.国内贸易司:
-负责国内贸易的政策制定和监管工作;
-开展和推动国内市场的发展和调节工作;
-推动跨区域贸易合作和自由贸易试点。
3.外贸发展司:
-负责外贸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管;
-组织开展对外贸易谈判和合作,推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承担贸易争端解决工作,推动国际贸易规则的完善。
4.投资促进事务局:
-负责招商引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承担外商投资审批和服务工作;
-推动投资合作,促进跨境投资。
5.对外经济合作局:
-负责对外援助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政策制定和实施;
-筹划、组织和管理援外项目;
-推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
6.研究院:
-提供决策参考和政策建议;
-进行经济学和国际贸易的研究。
7.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
-负责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推动;
-推动绿色经济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
-进行环境管理和监督,加强环境保护合作。
8.系统综合司:
-负责商务部的机关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提供行政支持和服务;
-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以上仅为商务部的一部分部门和岗位职责,商务部还有其他部门和机构,如国际贸易合作司、对外投资司、商事登记和信用管理局等。
每个部门和岗位都有自己具体的职责和任务,共同为商务事务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繁荣做出贡献。
国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贸易,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关键驱动力,涉及国家、地区、企业、个人等多个主体,其交易过程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
为了规范国际贸易行为,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各国和国际组织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等方面,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进行概述与解析。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律规定1. 国际货物贸易的定义国际货物贸易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以商品为交易对象,通过买卖、租赁、寄售等方式进行的贸易活动。
2. 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体系(1)国内法:各国的货物贸易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
(2)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等。
(3)国际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惯例》等。
3. 国际货物贸易的主要法律规定(1)合同成立与效力:CISG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达成协议,合同成立。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2)货物交付与风险转移:CISG规定,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风险转移至买方。
(3)货物质量与检验:CISG规定,卖方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
(4)违约责任:CISG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三、国际服务贸易法律规定1. 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以服务为交易对象,通过买卖、租赁、委托等方式进行的贸易活动。
2. 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体系(1)国内法:各国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法》等。
(2)国际公约: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等。
(3)国际惯例:如《国际服务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3. 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法律规定(1)市场准入:GATS规定,成员国应逐步实现市场准入,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本国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是主管我国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承担制订和实施我国国内外经济贸易政策、推进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职责。
商务部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52年成立的对外贸易部和1961年成立的对外经济联络总局,1982年上述两单位与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1993年改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3年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部分职能司局合并成立商务部。
以上是商务部的历史沿革,如果需要商务部的更多历史沿革信息,建议查询商务部官网。
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中国作为一个世界贸易大国,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二、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1. 自主经营原则:我国对外贸易实行自主经营原则,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能力自主决定进出口商品和服务。
2. 平等互利原则: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尊重国际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对外贸易活动中,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 保护环境原则: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推动绿色贸易。
三、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法律: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法律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等。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进出口货物申报规定》等。
5. 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也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 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如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
3. 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支持,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实施惩戒。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77号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7月11日印发)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商务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商务部。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商务部三定方案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商务部设以下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研究室
(三)综合司
(四)财务司
(五)市场体系建设司
(六)流通业发展司
(七)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八)对外贸易司
(九)外资司
(十)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十一)国际合作司
(十二)人事司
(十三)离退休干部局
(五)负责商务领域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六)负责拟定和实施对外贸易政策,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维护对外贸易权益。
(七)负责拟定和实施和援助工作。
(八)负责商务领域信息化建设,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九)负责协调指导全国商务领域人才培训工作。
2.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政策执行到位,提高工作效能。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七、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方案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1.拟定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对外开放等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
2.组织实施商务领域改革,完善商务管理体系。
3.负责商务领域宏观调控和监测分析,提出政策调整建议。
(二)市场体系建设
1.统筹规划国内外市场体系建设,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2.指导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城乡市场发展。
5.市场体系建设司
6.流通业发展司
7.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8.对外贸易司
9.外资司
10.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11.国际合作司
12.人事司
13.离退休干部局
五、人员编制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5号——公布2012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分配方案
五、监督与管理
(一)商务部负责磷矿石出口配额的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合格企业磷矿石出口配额的分配和调整工作。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配额分配过程中若有违规行为,企业可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反映情况并举证,经查属实,商务部将采取否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分配方案及取消地方商务主企业须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1、3、4、5、6款的生产企业采购磷矿石;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1、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2、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商务部根据五矿商会的复核意见,对合格企业进行备案,并对外公布合格企业名单。名单中的企业均可参与2012年磷矿石出口配额分配。
三、磷矿石出口配额分配原则
(一)商务部综合参照合格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中低品位磷矿石选用、2008—2010年出口情况及环境监测等因素,将磷矿石出口配额下达至企业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一、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磷矿石,是指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号为: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项下所有品种的商品。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8.27•【文号】商贸字[2008]116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商贸字[2008]116号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安排规范、公平、透明,特制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
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
第四条品牌展位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安排给具有一定出口品牌发展基础的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第五条地方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品牌展位申请,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负责受理国资委管理企业品牌展位申请。
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对本团品牌展位申请企业进行预审,并组织商务部安排的本团品牌展位使用企业参展。
第六条成立由商务部外贸司(以下简称外贸司)牵头,商(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品牌展位安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品牌展位数量安排。
第七条参加工作小组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共6人,其中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各2人,代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行政排序依次担任。
第二章品牌展位使用条件第八条使用品牌展位的企业或展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须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6.26•【文号】商办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商办发[2003]7号)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并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为适应内外贸业务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组建商务部。
4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
根据国办发29号文,经商务部党组讨论通过,确定了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
现将《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如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6月26日附件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办公厅一、主要职能(一)拟订部工作制度,督促检查部年度工作布局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调部政务及机构职能分工,协助部领导了解掌握全面工作情况。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四)管理商务部会议.承担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
(五)负责部政务和机要值班;承担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作;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
(六)拟订商务部公文及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发文电核稿工作。
(七)负责商务部政务信息工作;拟订电子政务内网信息统一共享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八)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商务部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管理部各类出版物,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商务部机构设置
商务部机构设置商务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部门,负责管理和服务商贸企业和商贸公司,为促进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贸易以及对外经济合作提供支持。
商务部的机构设置涵盖了许多部门和机构,旨在实现高效的管理制度,提升商业环境,并促进国内外商业合作的发展。
首先,商务部设有国内贸易司。
这个司负责管理和监督国内的贸易活动。
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内贸易政策,推动贸易便利化进程,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国内贸易司与各省级商务厅合作,协调解决贸易争端和问题,为商贸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
接下来是国际贸易司。
该司主要承担商务部的对外贸易职能。
他们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活动。
国际贸易司负责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参与国际贸易谈判,维护中国在国际贸易体制中的利益。
同时,他们还致力于推动中国的贸易多元化和贸易平衡发展,鼓励商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商务部还设有投资促进局。
这个局的主要职责是吸引外商投资并提供投资服务。
他们负责发布中国的投资环境政策,为外商提供投资咨询和服务,并为他们解决在中国投资过程中的问题。
投资促进局是商务部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的桥梁,以促进国内外的投资合作,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
另外,商务部还设有对外经济合作司。
他们负责推动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对外经济合作。
对外经济合作司负责协调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项目,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技术交流。
他们承担着与国际经济组织和外国商务部门的合作,支持商贸公司在海外经营,开展国际投资和国际合作。
最后,商务部还设有商品市场司。
这个司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的商品市场。
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商品市场监管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商品市场司与地方商务部门合作,共同打造公平、透明和有序的商品市场。
以上是商务部的主要机构设置。
商务部通过这些机构来实现高效的管理制度,推动商贸企业和商贸公司的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加快,商务部的角色变得愈发重要。
未来,商务部将继续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合作,提升国内外商贸环境,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与交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11.24•【文号】商贸字[2006]180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贸字〔2006〕180号)本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举办(包括主办、参与主办和支持)展览会工作的管理,切实发挥展览会的效益和作用,我部制定了《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送外贸司。
联系人:褚昆江南联系电话:65197424 65197735传真:6519745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部分总则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市不再新增;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外贸司《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外贸司《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外贸司《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各市州商务局、相关企业:为做好我省二手车出口工作,现将商务部外贸司《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提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10月20日前发送至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二手车出口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商务部外贸司《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湖南省商务厅2023年10月8日(联系人:加工贸易处卢苇,联系电话:*************)附件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促进我国二手车出口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二手车出口有关要求和程序,现予公布。
一、总则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下同)和挂车。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开展二手车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
国家对二手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二手车出口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相关工作。
公安部负责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二手车转让和注销登记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归集及二手车修车记录查询服务工作。
我国茶叶2014出口数据
112.0
112.0
上海
1,140.5
860.1
-13.4
23.0
江苏
106.3
39.6
-55.1
-38.1
浙江
14,268.4
4,810.9
-18.8
-15.5
安徽
5,445.4
2,092.0
47.6
51.2
福建
1,110.9
878.1
-28.8
-43.6
江西
1,012.3
570.7
19.5
27.1
-4.2 -11.7 -1.1 -29.6 25.6 17.9 -3.1 -9.8
0.2 0.2 -16.9 -9.0 3.2 17.9 1.7 17.5 126.2 -3.6 4.9 -30.7 38.6 -22.5 -17.1 30.5 12.4 3.0 24.0
1.0 8.1 -5.9 -5.5 25.8 44.4 3.6 3.7 -2.9 -2.9 -18.1 30.2 30.3 44.4 -33.1 13.7 229.5 0.0 33.5 -8.2 50.0 -16.3 -9.5 33.8 15.2 -7.0 15.4
表4:2014年12月分国家(地区)出口情况(当月)
单位:吨、万美元
国别(或地区)
2014年12月
数量
金额
同比%
数量
金额
非洲 亚洲 欧洲 北美洲 大洋洲 南美洲 *中东 *一带一路 *欧盟27国 *欧盟28国 *东盟 *独联体 *海合会 *拉美地区 *中东欧16国 *南非关税区 *加勒比地区(15国) 摩洛哥 多哥 香港 美国 德国 塞内加尔 毛里塔尼亚 阿尔及利亚 俄罗斯联邦 日本
商务部下属的进出口贸易公司有哪些
商务部下属的进出口贸易公司有哪些?商务部下属的或直属的贸易公司有哪些?满意回答外经贸部重点联系企业名单外经贸部重点联系企业名单内资企业(75家)一、中央企业(23家)1、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2、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3、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4、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5、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6、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7、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8、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总公司9、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10、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11、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12、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13、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4、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15、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6、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17、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18、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19、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21、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22、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23、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二、浙江省(5家)1、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3、浙江省丝绸进出口公司4、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5、嘉兴市进出口公司三、上海市(5家)1、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上海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3、上海轻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4、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5、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1、山东省机械进出口公司2、山东省服装进出口集团总公司3、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4、凯远集团公司5、海尔集团五、江苏省(5家)1、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江苏省丝绸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4、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5、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六、广东省(5家)1、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2、广东省丝绸进出口(集团)公司3、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4、广东省东莞化工机械进出口公司5、广东东莞市东成工业发展总公司七、深圳市(3家)1、深圳市物资集团公司2、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深圳对外贸易(集团)公司八、福建省(3家)1、福建厦门经贸集团有限公司2、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3、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九、安徽省(2家)1、安徽省轻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2、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十、北京市(2家)1、北京市富亿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2、北京工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十一、云南省(1家)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十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家)新疆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三、湖北省(1家)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十四、黑龙江省(1家)绥芬河市对外贸易公司十五、四川省(1家)四川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十六、陕西省(1家)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十八、内蒙古自治区(1家)内蒙古鄂尔多斯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十九、辽宁省(1家)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二十、江西省(1家)江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二十一、吉林省(1家)吉粮集团进出口公司二十二、湖南省(1家)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二十三、河南省(1家)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二十四、天津市(1家)北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二十五、河北省(1家)葆祥国际服装中心二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1家)广西凭祥市进出口贸易公司二十七、甘肃省(1家)甘肃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外商投资企业(25家)天津市(1家)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江苏省(3家)1、希捷国际科技(无锡)有限公司2、夏普办公设备(常熟)有限公司3、仁宝电脑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11家)1、深圳希捷科技有限公司2、爱普生技术(深圳)有限公司3、友利电电子(深圳)有限公司4、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5、富金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6、才众电脑(深圳)有限公司7、深圳三洋华强激光电子有限公司8、深圳海量存储设备有限公司9、理光(深圳)工业发展有限公司10、鑫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11、深圳笋岗仓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5家)1、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2、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3、佳能珠海有限公司4、顺德市顺达电脑厂有限公司5、东莞三星电机有限公司上海市(2家)1、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2、英特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福建省(1家)冠捷电子(福建)公司北京市(1家)北京诺基亚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1家)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09•【文号】商建函〔2022〕114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2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商务部等部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在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衔接等方面积极创新、先行先试,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建立健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试点任务(一)完善法规制度。
全面梳理市场主体开展内外贸经营时遇到的制度性障碍,提出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的问题清单和需求清单。
推动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清理纠正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和隐性壁垒,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政策合规评估。
探索建立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评价体系和制度体系。
提出在国家层面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制度衔接的建议。
(二)促进标准认证衔接。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国内国际标准比对,积极采用通过开放和透明程序制定的国际先进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参与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
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件(第一册)之欧阳法创编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第一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编2014年04月目录第一册第一章投标人须知………………………………………………………………(3-26)一、说明………………………………………………………………………………(4-5)1.招标项目与招标当事人(4)2.合格的投标人(4)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4)4.投标费用(5)二、招标文件…………………………………………………………………………(5-6)5.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5)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6) 7.对招标文件的异议(6)三、投标文件的编制…………………………………………………………………(6-12)8.投标的语言(7) 9.投标文件的构成(7) 10.投标文件的编写(7) 11.投标报价(8)12.投标货币(9)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0)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0) 15.投标保证金(11) 16.投标有效期(12)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2)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3-14)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3) 19.投标截止时间(13) 20.迟交的投标文件(14)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4)五、开标与评标……………………………………………………………………(14-24)22.开标(14) 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15) 24.投标文件的初审(15) 25.转换为单一货币(17) 26.价格评议(适用最低评标价法)(17) 27.综合评价(适用综合评价法)(20) 28.评标结果公示(24) 29.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的接触(24)六、授予合同………………………………………………………………………(25-26)30.履约能力审查(25) 31.中标人的确定(25) 32.终止招标或否决所有投标(25) 33.中标通知书(26) 34.签订合同(26) 35.履约保证金(26) 36.招标服务费(26)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27-41)1.定义(28)2.适用性(28)3.原产地(28)4.标准(29)5.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29) 6.知识产权(29) 7.履约保证金(29) 8.检验和测试(30) 9.包装(31) 10.装运标记(31) 11.装运条件(31) 12.装运通知(32) 13.交货和单据(34) 14.保险(34) 15.运输(34) 16.伴随服务(335) 17.备件(35) 18.保证(36) 19.索赔(36) 20.付款(37) 21.价格(37) 22.变更指令(37) 23.合同修改(37) 24.转让(37) 25.分包(38) 26.卖方履约延误(38) 27.误期赔偿费(38) 28.违约终止合同(38) 29.不可抗力(39) 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39) 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39) 32.争端的解决(40) 33.合同语言(40) 34.适用法律(40) 35.通知(40) 36.税和关税(40) 37.合同生效及其他(41)第三章合同格式………………………………………………………………(42-49)格式III-1.合同协议书格式…………………………………………………………(43)格式III-2.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44)格式III-3.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45)格式III-4.信用证格式 (46)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50-69)格式IV-1.投标书格式 (51)格式IV-2.开标一览表格式………………………………………………………(52)格式IV-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53)格式IV-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55)格式IV-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格式 (56)格式IV-6.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 (57)格式IV-7.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58)格式IV-8.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格式 (59)格式IV-9.资格证明文件格式…………………………………………………(60-69)格式IV-9-1 资格声明格式………………………………………………………(61)格式IV-9-2 制造商资格声明格式 (62)格式IV-9-3投标人(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格式 (65)格式IV-9-4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 (67)格式IV-9-5证书格式 (69)第二册(另行装订)第五章投标邀请第六章投标资料表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招标项目与招标当事人1.1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拥有一笔资金/贷款。
商务部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7.23•【文号】商办发[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务部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商办发[2003]10号)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现将商务部机构设置(含简称)通知如下:一、部机关各单位(一)内设机构办公厅(办公厅)人事教育劳动司(人事司)政策研究室(政研室)条约法律司(条法司)规划财务司(规财司)亚洲司(亚洲司)西亚非洲司(西亚非洲司)欧洲司(欧洲司)美洲大洋洲司(美大司)台港澳司(台港澳司)国际经贸关系司(国际司)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世贸司,咨询局)对外贸易司(外贸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机电司,国家机电办)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科技司)市场体系建设司(市场建设司)商业改革发展司(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市场运行司,国家茧丝办) 外国投资管理司(外资司)对外援助司(援外司)对外经济合作司(合作司)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产业调查局)信息化司(信息化司)外事司(外事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机关党委(纪委)](二)派驻机构中纪委驻商务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商务部监察局(纪检组,监察局)(三)其他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整规办)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谈判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离退休干部局)二、各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大连特办)商务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天津特办)商务部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办)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广州特办)商务部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深圳特办)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海南特办)商务部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南宁特办)商务部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南京特办)商务部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武汉特办)商务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青岛特办)商务部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郑州特办)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福州特办)商务部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西安特办)商务部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成都特办)商务部驻杭州特派员办事处(杭州特办)商务部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昆明特办)三、直属事业单位商务部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 (服务中心,服务局)商务部外贸发展中心(外贸发展事务局) (外贸发展中心,外贸发展局)商务部外商投资促进中心(投资促进事务局) (投资促进中心,投资促进局)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经济合作局)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许可证局)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院)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交流中心)外经贸报刊总社暨国际商报社(报刊总社)商务部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外贸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电子商务中心)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中心)四、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一)多边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展科技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展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经济贸易处(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代表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二)双边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缅甸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曼德勒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曼德勒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土耳其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斯坦布尔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巴基斯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拉奇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卡拉奇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塞浦路斯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马来西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晋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古晋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日本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大阪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福冈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福冈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札幌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札幌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菲律宾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宿务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宿务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印度尼西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泰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宋卡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宋卡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孟加拉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斯里兰卡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印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买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孟买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韩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釜山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釜山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尼泊尔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阿富汗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蒙古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朝鲜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伊朗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越南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胡志明市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胡志明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老挝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柬埔寨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文莱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东帝汶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科威特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拉克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伊拉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阿联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迪拜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迪拜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叙利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黎巴嫩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约旦哈希姆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约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林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巴林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卡塔尔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沙特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吉达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也门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丁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亚丁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以色列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以色列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曼苏丹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阿曼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埃及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阿尔及利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摩洛哥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突尼斯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利比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苏丹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毛里塔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求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毛里求斯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莫桑比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津巴布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埃塞俄比亚民主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埃塞俄比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喀麦隆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杜阿拉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杜阿拉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尼日利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拉各斯总领事馆经商室(驻拉各斯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肯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乌干达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共和国经济商务代表处(驻坦桑尼亚商代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桑给巴尔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桑给巴尔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塞拉利昂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吉布提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赞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赞比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马达加斯加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哥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安哥拉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博茨瓦纳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博茨瓦纳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卢旺达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纳米比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布隆迪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莱索托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莱索托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刚果(布)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刚果(金)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赤道几内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科摩罗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加蓬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塞舌尔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佛得角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几内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尼日尔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几内亚比绍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贝宁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立特里亚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厄立特里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多哥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加纳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特迪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科特迪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马里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非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南非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中非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俄罗斯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白俄罗斯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沙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爱沙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立陶宛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塔吉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库曼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土库曼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尔多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摩尔多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克兰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乌克兰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哈萨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乌兹别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塞拜疆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阿塞拜疆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尔吉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吉尔吉斯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捷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斯洛伐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美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亚美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格鲁吉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波兰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波黑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斯洛文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拉脱维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拉脱维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马耳他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克罗地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克罗地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阿尔巴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英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爱尔兰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法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德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汉堡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汉堡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波恩办事处经商室(驻德国使馆波恩办事处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慕尼黑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慕尼黑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西班牙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意大利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米兰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米兰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葡萄牙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欧盟使团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欧盟使团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比利时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森堡大公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卢森堡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匈牙利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保加利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塞黑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奥地利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冰岛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冰岛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希腊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丹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罗马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荷兰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挪威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芬兰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瑞士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瑞典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德堡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哥德堡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其顿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马其顿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澳大利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悉尼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悉尼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尔本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墨尔本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珀斯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珀斯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西兰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新西兰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克兰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奥克兰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经济商务处(驻瓦努阿图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巴布亚新几内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斐济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斐济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密克罗尼西亚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基里巴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基里巴斯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萨摩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萨摩亚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汤加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汤加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美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纽约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芝加哥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洛杉矶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旧金山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休斯敦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加拿大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多伦多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温哥华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尔加里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卡尔加里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古巴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使馆经商处)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哈马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巴哈马使馆经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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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贸重工进便字[2003]30号关于原国家经贸委重要工业品进口授权机构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国家经贸委重要工业品进口授权机构:
原国家经贸委重要工业品授权机构多年来在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方面做的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为保证重要工业品正常、合理进口做出了积极贡献,我们对此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以及理顺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的需要,商务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83号公告,公布了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名单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及其签证专用章备案的函》(商贸字[2003]351号)。
为做好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过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要工业品进口仍实行属地化管理,地方企业的进口由各地方授权机构管理。
解放军总后勤部所属企业仍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管理。
其它中央企业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管理。
请通知相关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到新授权机构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二、请原国家经贸委重要工业品授权机构将原国家经贸委监制的、未用完的《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以及重要工业品配额进口专用章、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专用章、重要工业品自动许可进口专用章于1月10前派专人交回至商务部外贸司。
三、此前出具的各类进口证明的留存联,请原各有关授权机构按保密要求自行封存备查。
商务部外贸司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