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与国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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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民浅与国家的关系

农民,古之耕种者也,世之博大浩淼苍穹——人类自诞生之际便以脚而耕、以手而作,但凡天地万物、古之生灵皆赖此以生。女娲甩枝成形千古奇谭,然神农乔耕于野、开荒野不毛之地。观古至今的农民,无不在社会舞台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促进历史变迁和社会更替中扮演者重要角色。

提及农民与国家,我想还是应该从农民最关注的土地问题入手。在最早的奴隶社会时期,周王室主要是通过分封制和井田制来巩固其统治。井田制主要是周王把土地和人民授予臣下,土地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受田者要向周王交纳一定的贡赋,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劳作方式主要是集体耕种,是一种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实际是国王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而且存在一些弊端:第一, 在井田制的实施下,土地私有是不可能的,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民的积极性,更何况他们都仅仅是作为奴隶在土地上集体耕种。第二,当时的土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两个部分。但在井田制下,由于国家的影响已经渗入其中,因此,无论“公田”还是“私田”,其所有权名义上都属于以周王为代表的贵族集团占有。农民面对的是封君,封君面对的是王,原本是农民自己的份地,却打上了国家的印记,成了国家“给予”的,故文献中便有了“受田”之制。此正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第三,当时的土地还存在定期分配的制度。它主要以法令的形式规定耕地的定期重新分配,一方面,反映出,农民所经营的份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也透露出一个信息,那就是到战国时代,份地重新分配的时间已越来越长,从最初的每三年一次的重新分配耕地,逐渐发展到十年一大循环,反映出土地定期分配的难度性增大,不得

不借助法律的力量推行,它表明土地的使用权可能已开始朝着私有权的方向转变。第四,当时在井田上的耕种者虽已开始受到一定程度的剥削,但贫富分化还不显著,社会对立并不明显,劳动者身份还较高,家庭已作为一个生产单位,社会成员彼此间仍过着平等互助的生活。最终,在随着生产力不断的发展,土地私有的逐渐出现诸侯争霸、铁器、牛耕的使用私田增多出现新的剥削方式(封建的)井田制瓦解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确立。可见在这一时期,农民即是作为国家的一种财富,由周王分封给诸侯臣下;也是附属在土地上,供国家支

配的一种奴隶,没有自由,没有权利,更没有自己的土地和私有财产。

封建土地私有制在战国确立,商鞅变法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政府承认田地归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这种制度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正是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而且,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地位的确立和巩固,地主阶级的势力也会日渐恶性膨胀,土地兼并就随之加剧。农民失去土地,无以为生,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激化,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增加财政收入,采取某些措施遏制土地兼并,保证农民获得少量土地,如北魏、隋唐的均田制和清前期的“更名田”等,这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在封建制度下土地兼并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农民耕地少,却还要不得不承担很重的各种名目的苛捐杂税,从税费上我们不难看出,古代国家的收入,很大程度上都是来自农民,但是统治者似乎并没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是都用来大修宫殿,奢侈浪费。但要说到赋税,不妨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中国古代重要的赋役制度。

1、“相地而衰征”和“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二者实质上承认了私田的合法地位,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2、编户制度西汉把民户的人口、年龄、性别和土地财产等情况都详细登记在户籍上,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徭役和兵役。编户农民对封建国家的负担有四项;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头税)、徭役和兵役。

3、租调制北魏规定受田农民纳租调,服徭役和兵役。

4、租庸调制唐朝前期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租是田租,即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即按人头

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指纳绢或布代役,即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

5、两税法唐朝后期实行。由政府确定总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户不分主客,以当时的居住地,编入户籍,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制和一切杂役、杂税,一年分夏秋两季收税。这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6、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推行。募役法规定,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按贫富等级收取免役钱,政府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交钱。方田均税法规定,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核实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

7、一条鞭法明朝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口和田亩的多寡来承担.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货币地租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8、摊丁入亩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银的固定人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时又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人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样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的控制进一步松弛。摊丁入亩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由以上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其类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①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的赋税制度——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税标准的赋税制度——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和地丁银;③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

尽管如此,或者统治者也注重休养生息,为农民减轻负担,在中国封建社会,占人口少数的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而广大农民或是没有土地,或是只有少量的土地。农民终年辛勤劳动的收获,既要向地主交纳地租,又要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封建国家繁重的徭役,更是经常迫使农民耽误农时,造成农业生产的中断。地主阶级及其封建国家对农民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就是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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