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新中国农民负担的阶段性分解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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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农民负担的阶段性分解与分析

经济学界在“农民负担〞问题上有着长久而激烈的争论。一个普遍得到赞同的观点是,农民负担已经趋近于农民可承受心理的极限值,并间接影响了农民从事农业活动的激励和农村基层社区结构的稳定。笔者认为,农民负担从来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一定分配关系的产物,现实问题的形成必定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渊源。如果不能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认识和分析问题的来龙去脉,那么,这种分析就是不准确的,或者说是不够完善的。在这里,笔者尝试完善现行的分析体系和方法,并选择新中国作为描述农民负担的历史阶段。

〔一〕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1957〕的农民负担:积重难返,略有微调

建国之初,由于多年的战争和农民群众长期处于受剥削受奴役的地位,新中国的农村经济百废待兴,农民负担受旧社会的沿袭和新中国独立的经济压力而无法在整个过渡时期获得明显的改善。从客观情况来看,新解放区和老解放区的长期并存,农业税制及其执行的长期不统一,甚至期间抗美援朝战争的爆发都对农村经济和农民负担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中央政府在整个时期着力于农村的公有化改造,于1951年春完成了新解放区的土地革命,同期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并对老解放区农业税率作了适度的调低,但是此间的政策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1953年6月政务院在《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增产不增税、稳定负担〞的工作方针,并配套相应的调整政策,取得一定的效果。

在整个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年农民负担老区主要是公粮负担;新区除了公粮负担外,还有地租负担和高利贷剥削。全国实征总额占当年实际产量的13.5%,考虑到1949年农村经济情况和这种情况对农民负担能力的影响,还考虑到没有包括新解放区的对敌负担,我们认为1949年农民负担是重的。而1950—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的三年,全国的农民负担占农副业净产值的比例大体在10%上下,农业税负担占农业实产量的比例也大体在12%—15%之间。从农民的承受能力来看,虽然三年内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得到逐步的改善,但是农村经济仍很脆弱,农民收入水平仍在低位徘徊,如1952年每个农民平均国民收入104元中,现金收入只有30.8元。因此,我们必须承认这一时期农民负担未能减轻。而后1953—1957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内,由于稳负政策执行力度的加强,五年平均农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1.67%,比1952年降低0.53个百分点,农业其他税收和摊派负担也有一个大幅下降的过程:由1953年65302万元下降到1957年的35836万元,减幅达45.2%.

〔二〕农业税制改革后〔1958—1965〕的农民负担:高位盘整,深度下挫

自1955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时期,农业税收改革的问题就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几易其稿,195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出台,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一部全国统一适用的农业税税法,其最突出的特点是从头到尾贯穿着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这一根本方针。但是这一美好初衷却被随之而来的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运动所左右:人民公社化给农业税带来思想和工作上的混乱,大跃进运动引致的高指标、高征购又直接拉升了农民负担,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力。1960年冬,党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提出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为财税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外部环境,农村生产条件得到改善,农作物产量增加、农村副业比重上升,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利益得到兼顾。

因此,此间的农民负担受国家政策波动的影响表达出“高位盘整、深度下挫〞的震荡性特征。1958—1960年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分别为12.5%、14.3%和13.8%,负担水平和建国初期的1949年和1951年的高负担率基本持平;而“大跃进〞期间的“平调〞运动无偿地抽调农民的劳力、物质和资金,对农民负担的影响是最深重的,但这些负担却难以统计,经过“大跃进〞后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整,农民负担在1961—1965年间呈现出一个大幅下挫的趋势,1965年全国粮食征购为973.7亿斤,比1960年减少5%,比1959年减少28%,比1958

年的1175亿斤减少18%,与1957年大体持平;农业税实际负担率1965年为7%,比1960年下降6.8个百分点,比1959年下降7.3个百分点,比1952年下降6.3个百分点,农民负担的大幅下降,表达了国家、集体、社会个人三方面利益兼顾的负担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1965—1975〕的农民负担:税负缓减、杂负混乱

“文革〞十年,国家对农民仍然采取稳定负担的政策,并采取积极措施对安徽、新疆、湖北等省〔自治区〕内农民税负畸轻畸重现象作了适当调整,取得可观的成效。然而,“文革〞期间,农业税征收机构的工作受到猛烈的冲击而一度瘫痪,部分地区征收管理混乱,加之“税收无用论〞的鼓吹造谣,全国的农业税工作遭到极度轻视。农村基层组织的无序化及整体政治环境的动荡,也同时助长了各地一平二调的邪风,农民群众的额外负担大大加重了。

从农业税负担来看,“文革〞十年内农民的农业税负担相对逐步地得到减轻,具体见表1:

同期,全国征收的农村工商税共计81.7亿元,占同期农村工副总产值的12.3%,比1965年16.3%下降4个百分点。而“文革〞期间各地农村的杂项负担比1951年的农村摊派问题要严重得多,以湖北省为例,1973年该省农村杂项负担总额约达12405万元,相当于全省农业税负担的65.2%.据保守估计,“文革〞期间全国平均每年的农村杂项负担要超过20亿元,每年的农村杂项负担一般相当于农业税负担的60%—80%.这一负担是相当高的。

〔四〕改革过渡时期〔1976—1988〕的农民负担:逐步规范、稳中有降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农村经济获得转折性的大发展。农村社会总产值,按当年价格计算,1985年达到6340亿元,比1980年增长了1.27倍;乡镇企业1985年总收入达到1827.4亿元,比1980年增长2.07倍。

随着形势的好转,农民负担的规范化管理也逐步地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财政部发文规定农业税起征点的口粮标准,198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对确定的贫苦地区“减轻负担、给予优惠〞;而为了扶持和规范社队企业〔乡镇企业〕的发展,财政部从1978—1980年扩大了对社队企业的工商税减免,并于1981—1984年,对这类企业的税收政策作了规范性调整;同时国家在1979年普遍大幅提高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价格以及超购加价的比例和范围,大大缩小工农产品的“剪刀差〞,增加了农民的收入;1978年中共中央第37号文件敲响整顿农民不合理负担的警钟,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制止向农民乱征税、乱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采取断然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由于形势好转、措施得力,整个改革过渡时期的农民负担表达出“逐步规范、稳中有降〞的特点。1981—1985年五年间农业税实际负担率为2.96%,比1976—1980年的4.16%降低了1.2个百分点。而同期的农民其他负担那么略有抬头,据有关部门估计,1983年全国农民其他负担约210亿元,相当于当年农业税47.4亿元的4.4倍,平均每人25元左右。但由于这一时期农民收入获得了超常规增长,农民负担问题仍显得并不十分突出。从1983年在全国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8年的五年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实际增长12%,而同期农民负担总水平平均每年增长9.7%.

〔五〕改革启动时期〔1989—1998〕的农民负担:高位运行、起落不定

80年代中期以后,尽管农林牧渔总产值仍可保持在5%左右的实际增长速度,但是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已经初现端倪。第一次是1989—1991年,在农业大丰收的情况下,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幅仅为0.7%,1991年为负增长;第二次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出现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两年实际增幅下降的现象,即199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实际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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