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5
•【字号】穗人社发[201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本局清理并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在春节前大部分人员能兑现工资。
1994年1月29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1.关于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的问题为有利于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特别是其中已临近退休的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对这部分技术工人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现工资额确定套改办法。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待工工资问题的复函-粤劳薪[2000]60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待工工资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待工工资问题的复函
(粤劳薪[2000]60号)
湛江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待工工资问题的请示》(湛劳字[2000]3号)函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我省在《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4]142号)和《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5]71号)中规定:“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当地失业人员救济标准。
”发放的时间到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二、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要求职工在工作日期间返单位待工的,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求职工在工作日期间每天返单位报到后才可离开的,可发给不低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结束——。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考核办法(未修改完)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根据广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我所实际,经我所务会议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工作量与实际贡献,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分配制度,完善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保事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2011年1月1日以后在岗、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及分配比例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确定的绩效工资水平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绩效工资水平的30%和清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具体数额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中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外的部分。
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档次划分办法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基础工作量奖和超额工作量奖。
(一)基础工作量奖根据****人均水平测算,拟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中一部分作为基础工作量奖,职工在完成规定的本质任务后领取与个人岗位相对应的基础工作量奖。
基础工作量奖基数定为**元,不同岗位执行不同的系数。
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部作为超额工作量奖发放。
(二)超额工作量奖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对超额完成工作部分发放超额工作量奖,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五、绩效考核**成立绩效工资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绩效工资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所长任组长,副所长和所长助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主任和职工代表组成。
绩效工资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奖惩管理工作。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根据《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制定了《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OO五年九月六日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本市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四条财政核拨和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进行。
第六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穗人发[2004]66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9.01施行日期2004.09.01文号穗人发[2004]66号主题类别离退休人员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的通知(穗人发[2004]66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在推行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中,一些试点单位就执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所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电话咨询或书面报告向我们反映。
为统一政策、统一做法、统一口径,我们对所反映的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释。
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希望各单位尤其是试点单位继续将改革中碰到的问题向我们反映,我们将依据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解答。
二00四年九月一日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一、聘用合同与聘用程序1首聘时,对之前已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如何处理?答: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已经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均要通知其返回单位参加竞聘应聘,若不按时返回的,给予2-6个月的流动期,流动期间待遇按原停薪留职协议执行,流动期满仍未返回的视为本人辞职。
2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能否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同一单位的聘用人员是否可以有不同的聘用期限?答:聘用人员的聘期,根据其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单位的需要,可以超出法人代表的任期,也可以比法人代表的任期短。
200701广东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说明.doc
200701广东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说明1200701广东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说明(在职职工)一、主要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2、《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87号)二、政策要点1、实施对象: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按工作人员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岗位进行套改。
2006年7月1日起至本次工资改革实施前变动了岗位的人员,先按2006年6月30日的岗位进行套改,再按岗位变动的规定重新确定工资。
2006年7月1日起至本次工资改革实施前调出人员,由医院按规定套改工资。
2006年7月1日起至本次工资改革实施前调入人员,不参加医院的工资改革,由医院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改革后的工资水平确定。
2、新的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份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工勤岗位分技工岗位和普工岗位,技工岗位设5个等级。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岗位,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岗位,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员级对应十三级岗位。
因医院未完成岗位设置,暂按以下办法执行:正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副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中级执行十级岗位工资,助理级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员级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为:一级2800元,四级1420元,七级930元,十级680元,十二级590元,十三级550元。
管理岗位:正局级执行三级职员工资,副局级执行四级职员工资,正处级执行五级职员工资,副处级执行六级职员工资,正科级执行七级职员工资,副科级执行八级职员工资,科员执行九级职员工资,办事员执行十级职员工资。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我省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的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
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我省乡镇、山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在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其中,在山区县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二档。
在上述地区工作不满五年离开的,高定的工资即行取消。
四、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直接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定级。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考核办法(未修改完)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根据广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我所实际,经我所务会议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工作量与实际贡献,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分配制度,完善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保事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2011年1月1日以后在岗、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及分配比例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确定的绩效工资水平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绩效工资水平的30%和清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具体数额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中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外的部分。
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档次划分办法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基础工作量奖和超额工作量奖。
(一)基础工作量奖根据****人均水平测算,拟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中一部分作为基础工作量奖,职工在完成规定的本质任务后领取与个人岗位相对应的基础工作量奖。
基础工作量奖基数定为**元,不同岗位执行不同的系数。
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部作为超额工作量奖发放。
(二)超额工作量奖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对超额完成工作部分发放超额工作量奖,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五、绩效考核**成立绩效工资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绩效工资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所长任组长,副所长和所长助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主任和职工代表组成。
绩效工资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奖惩管理工作。
关于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通知小大-->粤地发〔2014〕46号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精神,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收入秩序,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纪律,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92号)以及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第31号令)文件精神,请各单位严格对照规定要求,确保收入分配秩序稳定有序,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一、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一)基本工资制度1、广东省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2、野外地质勘探队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探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206号).(二)绩效工资制度1、局属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92号)实施绩效工资.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含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公益一类事业编制人员),基础性部分按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掌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奖励性部分的比重可适当高一些,基础性部分可参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三)津贴补贴各单位按统一政策规定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等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1、特殊岗位津贴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地质野外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工作兼职人员岗位津贴、保密工作岗位补贴以及地区工资补贴等.2、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分配补贴、驻穗单位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等.3、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奖励金.二、假期期间待遇处理(一)假期期间工资计发的处理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文件.(二)假期期间绩效工资的处理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56号)文件.三、受处分处罚待遇处理(一)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81号)文件.(二)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80号)文件.(三)受处分处罚绩效工资的处理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56号)文件.广东省地质局2014年12月2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84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84号)市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或因行政处分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评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办法确定,但计发比例不得高于80%。
二、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天数和工作年限按下表所列比例计发:工作年限天数(每月)不满十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满二十年及以上累计满5天不足10天90%95%100%累计满10天不足15天85%90%95%累计满15天及以上80%85%90%上述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三、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
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
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四、旷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旷工不足1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计发;旷工累计满1天不足2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旷工累计满2天不足3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旷工累计满3天及以上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穗人社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17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7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5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5元/小时。
三、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同意。
四、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线调整为1040元/月。
五、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所在地区2011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执法监察,严肃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和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一)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精神,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收入秩序,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纪律,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92号)以及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第31号令)文件精神,请各单位严格对照规定要求,确保收入分配秩序稳定有序,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基本工资制度1、广东省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56号)。
2、野外地质勘探队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探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6号)。
(二)绩效工资制度1、局属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92号)实施绩效工资。
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含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公益一类事业编制人员),基础性部分按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掌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奖励性部分的比重可适当高一些,基础性部分可参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三)津贴补贴各单位按统一政策规定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等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
1、特殊岗位津贴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地质野外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工作兼职人员岗位津贴、保密工作岗位补贴以及地区工资补贴等。
2、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分配补贴、驻穗单位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等。
粤人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发[2009]217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一、病假期闻的工资计发(一)已转正定级人员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二)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的病假工资,以其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以上办法计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三、探亲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按规定可继续发放。
四、年休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年休假时间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下同)照发。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广州市企业年金若干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广州市企业
年金若干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6]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6.01.27
【实施日期】2016.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广州市企业年金若干事项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推进企业年金工作开展,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的积极作用,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吸引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完善和创新社会保障体系总体方案及配套子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92号)的要求,现就推进广州市企业年金工作若干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
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一)已依法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依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 日常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 要研究 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市场动态监 测机制,建立市场供求信息变化快 速调查制度, 及时, 准确掌握市场动 态 �要加强对市场供求信息的归类 和分析,形成权威性数据并定期发 布, 引导劳动者合理有序流动, 为促 进就业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 根据 "民生为本, 人才优先" 的工作要 求, 在推动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 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不断 推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二� 一� 年一月二十九日
八, 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 工作�各地要推动经营性人力资源
要配合就业工作需要, 引导经营性 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按 照当地有关 规定,与公共就业服务相结合, 采 取搭建农民工劳务对接平台 , 为登 记失 业人员提供免费 就业服务等 多种形式, 积极为劳动者提供社会 公益 服务 � 要根据就 业促进法要 求, 积极研究和制定实施经营性人 力资 源服务机构开展 公益性就业 服务享受政府补贴办法�
法规
� 编 辑吕国 玲
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 生事业 单位实施绩效工 资所需经 费的补助, 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 件有关规定执行 � 县级财政要保障 公共卫 生与基层医疗卫 生事业单 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省级财 政要强 化责任,加强经 费统筹力 度, 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 力度, 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 弱地区 公共卫生与基层 医疗卫生 事业单 位实施绩效工资 给予适当 支持� (二 ) 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 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 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 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 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 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 公共卫生与 基层医疗卫 生事业 单位绩效工资经 费应专款 专用, 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穗人薪[1998]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4月27日穗人薪〔1998〕6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最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粤人薪[1995]20号文件关于福利费提取办法的规定精神,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遇标准作了调整。
根据我市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30元。
福利费标准调整后相应增加的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所增加的福利费由各单位掌管,按有关开支范围安排使用。
区、县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可参照市的做法确定。
d54956--011101xxj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1]8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84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或因行政处分年度考核
不评定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评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办法确定,但计发比例不得高于80%。
二、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天数和工作年限按下表所列比例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