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农业产业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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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农业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第二条性质
中国生态农业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推动中国生态农业发展及从 事生态农业产业服务的著名人士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 兼具公益性事业及组织开 展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产业协作的国际性 NGO±团组织。
中国生态农业是指: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先进工业装备和先进管理理念, 以促进农产品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为 目标,以倡导农产品标准化为手段,推动人类社会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的农业发展模式。
联盟遵守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并在坚持联盟系统自律及自我管理的基础上 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 宗旨、目标和任务
联盟以倡导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以推动先进的生态农业发展 模式为宗旨,以促进农业产品、生态、资源安全及综合效益提高为目标,通过参 与公益性事业及组织合作交流、技术创新、 济的协调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地址 联盟总部及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职责及业务范围
(一)开展生态农业的理论研究工作, (二)开展生态农业的实践与示范活动, 式; 中文名称:中国生态农业产业联盟;
英文名称:
Chi na
Ecological CEAIU ;
Agriculture In dustry Union (缩写
产业协作活动,实现对农业及社会经 不断完善生态农业的理论体系建设;
不断研究和推广生态农业的发展模
(三) 开展生态农业的新技术项目研发工作,不断为生态农业的建设和生产 提供有效服务;
(四) 开展与生态农业相关联的有益活动, 不断提升生态农业产业联盟的社 会效益;
(五) 开展和组织联盟成员间的信息交流和产业协作, 不断提高联盟成员的 综合经济效益。
第三章联盟成员 第六条联盟的组织形式
联盟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设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 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代表本会员单位,行使联盟成员的 表决或相关权利。
第七条联盟成员的条件
申请加入本联盟,须本着自愿的原则,并承认及拥护联盟章程,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
(一) 单位会员
1、 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合法组织;
2、 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认同生态农业的理念,遵守联盟章程;
3、 生产类企业须取得合法生产手续、产品登记手续及有效产品认证,具备 相应规模的生产能力、良好的生产环境、产品质量的控制和保障能力;
4、 经营类企业须具备合法注册的经营业务范围和资格,具有一定的市场开 拓能
力、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 个人会员
1、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2、 履行会员应尽的义务;
3、 为中国生态农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第八条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自愿提交入盟申请; 接受会员资格审核;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签订
入会协议;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联盟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和
专家 /顾问委员会委员直接在联盟 成为联盟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三)
(四)
(五) 登记备案,
(一)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的权利;
行使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共享资源和自主开展会员间合作发展的权利;
享有在联盟自有的媒体、网络平台进行宣传的权利; 享有授权使用联盟知识产权和形象品牌的权利; 享有联盟相关授权冠名的权利; 享有联盟特定、优先服务及市场平台使用的权利。
第十条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 维护联盟声誉及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与联盟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与联盟的信息、技术、资源及市场平台建设;
(五) 按规定签订联盟入会协议。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秘书处认定后回复同意;
(二) 向联盟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由秘书处注销其会员资格;
(三) 会员退出后将不得以联盟成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二条联盟成员资格的取消
有下列任何一项事实发生,联盟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 不履行联盟章程规定义务的;
(三) 利用联盟名义开展违法、违纪、违规经营的;
(四) 诋毁、诽谤、中伤联盟或联盟其他会员的;
(五) 对联盟共享资源不当利用,并造成联盟或联盟其他会员损失的。
第四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联盟成员代表大会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须有3/2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四) (五)
是:
(四)
(一)联盟理事会是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联盟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和主任若干人。特聘专家、顾问若干人。
第十七条联盟理事会的职权
联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畐书长、主任;决定聘任专家和顾问人选;
(三)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联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联盟常务理事会
(一)联盟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个人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及部分理事代表组成。联盟常务理事会是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核心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决定联盟成员的吸收及除名;
2、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3、决定任命(或聘任)省级特派员、决定地级特派员的设立;
4、决定副秘书长、主任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5、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6领导和组织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联盟常务理事会根据发展需要,设置若干专业部门,由联盟主任分工负责领导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联盟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员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联盟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
式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