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交通局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绵交发〔2009〕159号
绵阳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绵阳市交通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交通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规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行为的通知》,特制定《绵阳市交通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绵阳市交通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处理办法
2、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书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登记表
4、招投标活动投诉书收悉存根
5、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告知书
6、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表
7、投诉情况调查报告书
8、投诉处理决定书
二○○九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通知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市招监办、市发改委、市检察院,局领导,局法规科、规建科。
绵阳市交通局2009年5月11日印
附件1:
绵阳市交通系统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交通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委令第11号)和《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规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行为的通知》(川交函〔2008〕33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投诉受理
第一条关于投诉人的范围。投诉人应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特指与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对投诉时效要求。投诉人在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投诉。凡招标人已经公示的内容,投标人和需要投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结束后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三条对投诉书的要求。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格式见附件2,绵阳市交通局信息网可以下载)。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对于非投标人身份的投诉人,在其提交的投诉书中还需新增投诉人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何种利害关系的阐
述等内容,否则,视为非利害关系人投诉。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收到投诉书时应向投诉人开具《投诉材料收悉回执及存根》(格式见附件4)。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后按照以下要求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开具投诉处理告知书(格式见附件5):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或单位提出投诉。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要求调查的投诉,和上述(一)、(三)、(五)所列情形中,具有证明材料、容易查证,或者有效线索,或投诉事项容易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投诉,无论受理与否,均应当予以调查。
第二章投诉调查
第六条对于投诉书中的有关投诉内容,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包括投标文件),并对投诉书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查、核实;对业绩、证照等真实性投诉的,必要时,应当走访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后形成调查报告(格式见附件7)和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投诉事项正在调查处理的,所涉及的对应招标内容原则上要求暂停相应的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对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九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质证应当在行政监督部门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公开进行。对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进行说明和质辩。
第十条质证应当在被投诉人递交答复书,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及其它有关材料后,招标投标投诉案件处理决定之前进行。
质证应当在举行质证前以书面及其它告知形式通知质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质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诉人就提出招标投标投诉请求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与投诉人就其证据进行质证;
(二)被投诉人就被投诉事项具体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答辩,并出示证据,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与被投诉人就其证据进行质证;
(三)其他利害关系人出示证据,投诉人、被投诉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其证据进行质证;
(四)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第十二条质证笔录应载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