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经营特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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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酒类经营资格

一、酒类是否需要特许经营?

酒类经营企业应具备一般经营性企业所必需的工商、税务等手续外,在注册的营业范围内还应具备酒类经营资格。

根据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荭阳基金拟在中国境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所以受本法调整。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进口酒类经营的特别规定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根据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海

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制定的《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第九条“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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