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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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1.总则1.1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酒类商品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1.2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酒类商品经营的商家和个体经营者。

1.3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品质、安全、销售、储存、广告宣传等方面。

2.品质管理2.1酒类商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关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销售前向商家出示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2.2商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要求采购酒类商品,并且在销售前进行检验,确保商品的质量合格。

2.3商家应当对酒类商品保持合适的温度和湿度环境,避免酒类商品质量受到损害。

2.4商家应当保证酒类商品的原产地、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的准确性。

3.安全管理3.1商家应当确保所售酒类商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要求。

3.2商家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品的保存期限,确保不销售过期或劣质的商品。

3.3商家应当保证酒类商品的安全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3.4商家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购买限制制定相应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4.销售管理4.1商家应当明确酒类商品的定价原则,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2商家应当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关的酒类知识和经验,能够对顾客提供专业的推荐和服务。

4.3商家应当制定退换货政策,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4商家应当严格遵守销售许可的相关规定,避免未经许可的销售行为。

5.储存管理5.1商家应当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的安全和质量。

5.2商家应当对库存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商品。

5.3商家应当确保库房的环境符合酒类商品的储存要求,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应当得到落实。

5.4商家应当制定酒类商品的进货和出库流程,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台账。

6.广告宣传管理6.1商家应当制定合规的酒类商品广告宣传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6.2商家应当对广告进行审查和审核,保证广告不含有误导性信息和虚假宣传。

上海酒类流通许可证代办

上海酒类流通许可证代办

酒类流通许可证需在当地商务局(也有地方分列出来,原来是经贸局酒类管理办公室,归内贸管理)。

分批发零售两种。

批发类需带齐自己公司的三证以及身份证,公章。

代理酒类生产厂家的三证,卫生许可证,代理委托书,批发酒的相关手续(特别是随附单)等。

如果想代理酒类产品,在工商系统证件齐全的情况下,一定要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

否则将按照无证经营和进货渠道不明没收酒类产品。

一、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书。

2、卫生许可证。

3、仓储、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颁发的酒类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办理的程序
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企业)按要求填写《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市酒类专卖管理局部门审核批准。

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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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酒类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上海酒类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其实现今在国内,很多省份都已经把酒类商品经营划到了食品经营范围里,直接归由食药监管理了,但是上海在这一点上有所不同,在上海经营酒类商品依旧需要申请独立的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的,并且需要先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在食药监办理的,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是在酒管局办理的。

小编接下来为您简单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分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和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顾名思义,一般的零售店和酒店需要申请的就是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了,一般的批发商需要申请的就是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了,下面是申请办理的具体介绍。

一、办理酒类零售许可证的基本要求: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符合有关规定;
3、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4、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有三名以上掌握酒类法规及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环保、消防、安全)。

这个是办理酒类零售许可证的基本要求,除了零售类的还有批发类的酒类许可证,接下来就说一下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要求。

二、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基本要求: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4、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就是小编简单介绍的酒类许可证办理的一些详细流程信息,若是您有代理办证的一些需求,请电话联系昌意咨询管理公司,咨询详细情况。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旨在规范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行为,提高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的内容。

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许可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和备案。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包括: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或者租赁证明、经营者的经营能力证明、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应当及时申请延续。

三、酒类商品的进货和销售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酒类商品,确保商品的质量和真实性。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进货记录,包括商品名称、产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并保留相关票据和合同。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品的保质期进行销售,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变质的商品。

4.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四、酒类商品的陈列和储存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品的种类、规格、品牌等进行分类陈列,保持整齐、清洁的陈列状态。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商品的库存情况,及时处理过期或者损坏的商品,并保留相关处理记录。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存放酒类商品的场所,确保商品的安全和质量。

五、酒类商品的售后服务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提供合理的退换货政策,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规定。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予以回复和解决。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六、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安全管理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销售场所的安全。

上海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流程

上海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流程

“把所有的烦恼,都灌进喉咙”中国有着深厚历史悠久的酒文化,开心就喝酒助兴,忧伤则借酒消愁。

加上国内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所以国家对于酒类的销售经营有着相关的管理审批。

不管是批发还是零售。

都是需要到酒馆局申请,取得酒类销售许可证方可合法经营的。

小编接下来给大家简单介绍该如何申请酒类经营许可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是您有代理办证的需求,请电话联系我们,咨询详细情况。

一、酒类销售许可证办理条件1、地址:必须要和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一致(1)零售类的必须是实地注册,商业性质的商铺;(2)酒类批发的我们可提供地址,一套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酒类销售;(3)自有地址零售类的20平以上、批发50平以上;(4)明确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2、法人股东身份证信息;3、房产证复印件、房屋平面图及租赁合同;4、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5、产销双方法定协议书或授权书。

三、办理流程1、工商局核准名称:提供所有股东、法人和财务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名称多个,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公司经营范围,股东、法人和财务的手机号和电子邮箱。

2、做工商注册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告知承诺书》、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等。

3、签署工商注册材料:公司名称核准后,需由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签署《公司章程》、《企业告知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注册材料并(现在开始通过无纸化提交材料的,可在系统上直接实名认证,无需再次身份确认。

)4、办理营业执照:经签署过的工商注册材料、房屋租赁协议等,并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办理公司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5、刻章:营业执照出来后,刻制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6、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7、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

8、开立公司银行基本户(费用由银行收取)9、核税、买税控盘和发票(税控盘费用由服务商收取)。

以上就是小编简单介绍的酒类经营许可证办理的一些条件及所需资料,若是您有代理办证的需求,小编向您推荐昌意咨询管理公司,公司为对外贸企业提供:外贸托管、外贸代理、代理记账、出口单证、出口退税、融资贷款、业务提高、企业管理、商务协作、行政事务等服务,我们设立了专职外贸托管、代理团队,服务于上千家中小外贸企业。

上海:酒类商品须持证经营 许可证将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发放

上海:酒类商品须持证经营 许可证将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发放

上海:酒类商品须持证经营许可证将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发放作者:来源:《中国食品》2020年第07期4月起,上海市范围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的经营者须持有《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这标志着上海市将正式进入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时代”。

为了规范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酒类商品安全,2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未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酒类经营活动。

许可证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发放办法规定,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符合具有确保酒类商品质量与安全的经营(仓储)场所和管理制度、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等条件,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具有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资金,以及与所经营酒类商品相匹配的仓储场所,经营散装酒的还应具有符合有关散装食品經营要求的制度。

申请人应向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申请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区市场监管局将向申请人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颁发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区市场监管局将向申请人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

申请人经营地址房屋租赁期不满五年的,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延续申请,延续后的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效期自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次日起算。

出现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酒类商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等情形的,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注销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将被纳入信用监管办法规定,区市场监管局除负责辖区内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发放,还将对辖区内酒类商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酒类商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将依法对相关酒类商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经营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经营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经营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沪市监食经2020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经营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0〕206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为了规范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酒类商品安全,根据《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经营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对酒类商品经营者开展集中检查,核查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督促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指导规范酒类商品经营,严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督促酒类商品仓储、物流企业规范经营,探索建立酒类商品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本市范围酒类商品经营者,重点为非正规名烟名酒专卖店、散装酒经营商户、宾馆、餐饮单位、连锁超市、食杂店、酒吧、KTV、电商平台、旅游热点区域酒类商品经营者及酒类商品仓储、物流企业。

三、主要内容(一)严格落实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主体责任。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以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为责任主体,督促其规范经营。

一是持证亮证经营。

具有有效的《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内容相符,经营场地、设施等条件符合酒类零售要求。

二是建立酒类零售日常管理制度。

经营者建立酒类零售进销存日常管理、规范堆放等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责任,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陈列“不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标志。

三是落实进货查验责任。

经营者加强酒类商品入库流程管理,及时查验进货凭证,做到无凭证的酒类商品一律不准入库、上架。

四是推行食品安全承诺。

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承诺酒类商品零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经营者的自我约束。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21【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酒类专卖局)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酒类商品产销管理。

第五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商品生产规定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设施、工艺、检测手段和卫生、环保条件,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申领本市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

第九条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酒类专卖局提出申请,市酒类专卖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

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的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

第十条申领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消费、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是为了规范酒类商品的销售和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经营许可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并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包括酒类销售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经营许可,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商品质量与安全1. 经营者应当确保销售的酒类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假冒伪劣的产品。

2. 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商品的质量和安全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四、商品标识与宣传1. 经营者应当在销售的酒类商品上标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确保标识清晰可见。

2. 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手段,如夸大商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等。

五、价格管理1.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制定商品的销售价格,并公示在显眼位置。

2. 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商品价格,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六、销售限制1.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含酒精的饮品,应当对购买者进行年龄核实。

2.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对酒类销售的时间限制,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销售酒类商品。

七、员工管理1. 经营者应当对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销售规范。

2.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包括员工考勤、绩效评估等,确保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1. 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2.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九、卫生与环境1. 经营者应当保持店面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工作。

2. 经营者应当合理摆放商品,保证通风和防潮,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十、监督与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上海注册公司办酒类零售、生产经营许可证流程

上海注册公司办酒类零售、生产经营许可证流程

上海注册公司办酒类零售、生产经营许可证流程
一、上海注册公司办酒类经营许可证流程
1、申请人到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报告,有效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场所及仓库证明,(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人员培训证书;
2、填写《上海市酒类商品批发许可告知承诺书》;
3、对新申请酒类批发行政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实地查看经营场地,经现场核查作出决定,若同意行政许可,则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二、上海注册公司办酒类经营许可证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住所证明;
4、《食品卫生许可证》;
5、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6、仓储面积,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7、产销双方法定协议书或授权书;
8、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9、代理企业产品的质量标准;
10、产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酒)。

三、上海注册公司办酒类零售经营许可证申办的准备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住所证明;
4、《食品卫生许可证》;
5、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6、仓储证明,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四、上海注册公司办酒类生产许可证申办的准备材料
1、申请报告书和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
2、营业热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食品卫生许可证;
4、法人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4.21•【字号】•【施行日期】1988.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88年1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健康,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酒类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生产(包括加工改装,下同)、销售酒类商品的单位,均应按本规定接受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的管理。

第四条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凡在本市从事生产、批发销售(包括零售兼批发)酒类商品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申请登记,由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初审,报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核准后,发给酒类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和批发销售业务。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向所在地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发给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领取酒类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同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第八条生产酒类商品的单位,应具备符合酒类商品生产要求的设施、工艺、检测手段和卫生条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生产,禁止粗制滥造。

酒类商品出厂必须经过批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新开发的酒类商品还须经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审检。

第九条销售酒类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劣质、变质、假冒或不标明厂名、地名的酒类商品。

严禁在酒类商品中掺杂使假,侵害消费者利益和健康。

第十条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在向市外采购酒类商品及其半成品时,须同时索取产地的价格证明、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地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检验合格证。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颁布日期】 19971103【实施日期】 19980101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3日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酒类专卖局)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酒类商品产销管理。

第五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商品生产规定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设施、工艺、检测手段和卫生、环保条件,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申领本市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

第九条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酒类专卖局提出申请,市酒类专卖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

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的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

第十条申领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消费、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分类实施。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经营场所内的食品经营活动负责。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和网上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经营者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船舶供餐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经营期间主要靠泊点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经营业态的,应当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见附件1、2、3、4)。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沪市监食经20200272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0〕27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为规范本市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加强酒类商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酒类商品的食品安全,根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条件根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申请新办《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即具有合法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且在申请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前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上述经营者如从事散装啤酒、黄酒、白酒、果酒及其他含有乙醇饮料销售的,应当取得相应类别散装酒零售、批发许可。

从事自酿酒,调制酒制作的经营者还应符合制售类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二、规范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的告知承诺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为确保酒类商品销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申请人办理许可时,许可机关应当将以下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就告知内容作出承诺后取得酒类商品经营许可。

(一)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酒类商品零售的,申请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下列之一:1.预包装食品销售(零售/批发兼零售);2.散装食品销售(零售/批发兼零售);3.热食类食品制售;4.冷食类食品制售;5.生食类食品制售;6.糕点类食品制售;7.自制饮品制售。

(二)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从事散装酒类商品零售的,申请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下列之一:1.散装食品销售(零售/批发兼零售);2.自制饮品制售。

酒类管理办法

酒类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

)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制暂行规定.doc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制暂行规定.doc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暂行规定[失效]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88-4-21执行日期:1988-12-1生效日期:1997-12-19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健康,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酒类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生产(包括加工改装,下同)、销售酒类商品的单位,均应按本规定接受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的管理。

第四条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凡在本市从事生产、批发销售(包括零售兼批发)酒类商品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申请登记,由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初审,报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核准后,发给酒类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和批发销售业务。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向所在地的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发给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领取酒类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同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第八条生产酒类商品的单位,应具备符合酒类商品生产要求的设施、工艺、检测手段和卫生条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生产,禁止粗制滥造。

酒类商品出厂必须经过批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新开发的酒类商品还须经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审检。

第九条销售酒类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劣质、变质、假冒或不标明厂名、地名的酒类商品。

严禁在酒类商品中掺杂使假,侵害消费者利益和健康。

第十条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在向市外采购酒类商品及其半成品时,须同时索取产地的价格证明、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地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检验合格证。

酒类产品包装上标明是优质产品的,还须按《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的规定索取优质产品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向市外采购酒类商品及其半成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将所采购商品及其半成品的样品,连同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各项证明送交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审检后,方可销售。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办事-上海普陀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办事-上海普陀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附录2行政审批申请书(示范文本)关于申请办理酒类商品零售许可事项的申请普陀区酒类专卖管理局:正文内容: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概况(概况:包含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经营业态;申请事项:申请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许可的新办、变更、延期或注销等。

)落款:申请户名称日期(公章)附录3上海市普陀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如下:一、法律依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

二、许可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二)经营场所须符合卫生、消防要求;(三)配备熟悉酒类专业知识和身体健康的营业人员;(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1、申请人应填写《上海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2、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递交酒类商品零售申请报告、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法定代表人(业主)证件及《上海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3、行政机关受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四、行政管理要求:1、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经营酒类商品;2、申请人应自觉遵守《条例》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3、申请人应在醒目位置展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及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示牌;4、申请人应向持有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酒类商品,并按规定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及所购酒的随附单,并保存备查;5、申请人应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的购、销台账,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6、申请人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7、申请人不得销售《办法》中禁止的酒类商品;8、申请人销售散装酒必须符合《办法》中规定的要求;9、申请人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10、申请人如果需要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11、申请人不得与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同地经营酒类商品;12、申请人应该参加本行政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及酒类专业知识的培训;13、申请人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为规范本市各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裁量基准表
2.《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3日——结束——。

上海出台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上海出台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上海出台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佚名【期刊名称】《中国商贸》【年(卷),期】1998(000)006【摘要】为了加强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发布了《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上海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商品生产规定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设施、工艺、检测手段和卫生、环保条件,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申领本市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酒类专卖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给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总页数】1页(P17-1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相关文献】1.在碰撞中寻求治理"犬患"良方——《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出台记 [J], 胡颢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06年6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J], 姜燮富;;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06年6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J], 王志一;;4.外环以内禁放烟花爆竹上海出台最严管理条例 [J], ;5.与广大市民相关的话题——《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出台 [J], 张弘源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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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
(公示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酒类商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酒类商品经营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酒类商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酒类经营活动。

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分为《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职责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
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市酒类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是本区酒类商品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在市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对辖区内酒类商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许可方式)
本市酒类商品的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申请,区市场监管局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七条(许可条件)
申请人申请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当具有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资金;
(二)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质量与安全的经营(仓储)场所。

申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当具有与所经营酒类商品相匹配的仓储场所;
(三)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质量与安全的管理制度。

经营散装酒的还应具有符合有关散装食品经营要求的制度;
(四)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人申领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提出。

申请人可以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或市场监管局指定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收到申请)
申请人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以区市场监管局收讫信函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的,以申请材料到达区市场监管局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子政务平台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第十条(告知承诺书送达)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告知承诺书》、《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统称告知承诺书)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告知承诺书。

第十一条(告知承诺书内容)
告知承诺书应当明确许可所需材料和材料提交要求。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第十二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告知承诺书中载明的内容作出确认与承诺。

第十三条(提交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区市场监管局。

告知承诺书经区市场监管局和申请人双方盖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区市场监管局和申请人各保
存一份。

第十四条(告知承诺后的许可决定)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颁发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含正、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第十五条(撤销行政许可情形)
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听证权利告知)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向被许可人制发《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组织听证)
被许可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被许可人未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听证准备及听证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撤销许可决定)
区市场监管局经听证后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撤销许可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

第十九条(许可证的变更)
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许可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愿意签署告知承诺书的,应当按告知承诺书的要求提交材料,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许可证的延续)
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

房屋租赁期不满五年的,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延续申请,愿意签署告知承诺书的,应当按告知承诺书的要求提交材料,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延续后的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效期自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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