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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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都需要什么材料?到哪个部门办理?
10、办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须提供哪些材料?
办理生产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
⑵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
⑶卫生许可证;
⑷法人身份证明、暂住证;
⑸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⑹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⑺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证明;
⑻本厂产品执行标准;
⑼产品质量、卫生检验报告;
⑽场地证明;
⑾安全、环保、消防验收意见。
办理批发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书面申请报告;
⑵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
⑶法人身份证、暂住证;
⑷卫生许可证;
⑸税务登记证;
⑹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7)进货情况说明;
(8)场地证明;
(9)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诚信经营制度
产销双方的协议书或授权书;
(10)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
(11)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12)代理产品的质量标准;
(13)代理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酒)。
办理酒类零售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书面申请报告;
⑵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
⑶法人身份证、暂住证;
⑷卫生许可证;
⑸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⑹场地证明。
11、酒类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酒类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三年,每年实行年检。
12、酒类许可证由哪个部门负责审批?
酒类生产许可证由省经贸委审批,批发许可证由市经贸局审批,零售许可证由各县(区)经贸局办理;惠城区范围内在市工商局、仲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人由市经贸局核发酒类零售许可证,在惠城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人由惠城区经贸局核发零售许可证。
13、无证生产、经营酒类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无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产品,并视其节轻重,处以违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既无酒类生产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其生产设备,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按照《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将受到没收生产设备、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有关原材料,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处于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5、问:对散装酒的销售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问:对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有什么限制?
答: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17、问:《酒类流通随附单》如何实施?具体包括什么内容?
答: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按以上规定,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酒店、酒吧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违反规定的,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酒类区域总代理合同书----东莞律师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商务合作,在平等自
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生产的所有酒系列广东省区域总代理商事宜,现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义务、区域和代理期限、权限:
(1)总代理区域:甲方授权乙方为广东省区域及经甲方许可的其他区域总代理商,负责甲方的酒系列该区域的所有业务。在乙方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并完成相应销售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在该区域设立同类或类似的总代理商,甲方已设立的经销商移交乙方统一管理。
(2)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的产品:本合同书列明的甲方所生产的
酒系列及甲方今后所生产的所有酒类产品。
(3)乙方代理销售的时效期限:从合同签定之日内年内,即2008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4)乙方总代理销售的区域:
A、在该区域内发展分销商或服务商,或自行建立销售网络;
B、销售甲方规定的酒系列及甲方今后所生产的所有酒类产品。(5)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工作(销售、市场、广告、服务、质量等)作出评价和投诉。
(6)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销售区域内的终端意向客户的询价等重要信息,并保证不遗漏、不报价、及时转告乙方。
(7)甲方严格控制跨区域窜货,维护乙方代理商的利益.
(8)须按实际情况填写《代理商注册登记表》,表中内容发生变更时须书面通知甲方备案;
(9)乙方积极开拓甲方产品在当地的市场,并逐步提高甲方产品在该地区的市场占有率。
(10)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保障双方的长期利益,共同维护代理产品在当地的声誉。
(11)乙方应及时同甲方结清货款,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及时供货给乙方,并保质保量。
(12)乙方不得跨区窜货,甲方会及时通告乙方区域范围的代理商情况,避免窜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