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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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经贸市场[2006]1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23
【实施日期】2006.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6〕162号)
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经贸委(贸发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字[2006]1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做好全省(厦门市除外)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
(一)登记原则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
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具体见附件1)。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酒类经营者在其营业地址所在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办法》出台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必须从2006年4月1日开始60天内按上述规定向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办理程序
1、取得表格。酒类经营者申办备案登记时先按上述规定到经贸主管部门领取《登记表》,或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下载一份以A4规格纸打印的《登记表》。
2、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填表说明见附件2),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在《登记表》背面的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3、提交备案登记材料。酒类经营者应当提交前款填写的《登记表》一份,提交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随带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原件供查验确认。
4、提供《酒类批发企业经营简况表》。为加强酒类管理,了解和掌握酒类经营者基本情况,酒类批发(含批零兼营)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时须填写一份《酒类批发企业经营简况表》(表式见附表4),并提交备案登记机关。
5、发放《登记表》。各级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收齐酒类经营者提交的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并打印一份铜版纸制作A4规格的《登记表》,加盖公章后发给酒类经营者。同时,在酒类经营者提交的《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机关印章收归存档。
(三)统一编码
《登记表》实行国家统一编码。编码为12位数,第1-2位为省别号(福建省为“35”、厦门特区为“73”);第3-4位为设区市号(福州市01,宁德市03,莆田市04,泉州市05,漳州市06,龙岩市07,三明市08,南平市09);第5-6位为县(市、区)编号,由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编排并报我委和抄送省酒类管理中心;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第3-4位编码为00,第5-6位为备案登记所在地的设区市编码;第7位为经营类型号,1-批发(含批零兼营),2-零售,3-餐饮,4-酒吧等娱乐场所,5-其他。各地在酒类管理实际工作中若需要进行更详细的分类,可自行在“其它”项中继续分类编号;第8-12位为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的顺序流水号,按办理顺序先后编排。
(四)变更登记
酒类经营者所持有的《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