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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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二篇)

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二篇)

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背景介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健康生活和酒类消费的合理性,尤其是年轻一代。

为了确保酒类市场的有序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制定一个完善的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至关重要。

以下是我对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的建议。

一、建立酒类流通监管机构为了更好地监管酒类市场,应该建立酒类流通监管机构。

该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酒类流通行业,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该机构应该具备以下职责和权益:1. 制定酒类流通行业的规章制度和政策;2. 监督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3. 检查和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4. 建立统一的酒类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追溯;5. 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酒类流通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二、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管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是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重要因素。

因此,需要加强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管。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定的卫生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2. 加强对酒类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产品不过期和假冒伪劣;3. 加强对酒类产品的抽检工作,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4. 建立酒类产品的追溯体系,追踪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和处理;5. 开展酒类产品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酒类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认识。

三、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秩序为了保护酒类流通市场秩序,应该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监管,并规范市场行为。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对酒类经营者进行许可证的审核和管理,严格控制酒类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2. 加强对酒类销售场所的管理,确保各销售点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3. 加强对酒类广告的监管,禁止虚假和夸大宣传;4. 加强对酒类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5. 加强对酒类促销活动的监管,确保活动合法合规。

四、创造公平竞争的酒类市场环境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酒类市场环境是酒类流通管理的核心目标之一。

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

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

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____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引言酒类是一种具有社会性、经济性和文化性的商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酒类的流通管理一直是一个争议的话题。

由于酒类容易造成社会问题,导致安全和健康问题的出现,酒类的流通管理需要高度重视和有效的措施。

本文将提出一套____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以实现安全、合理和可持续的酒类流通。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建立一个有效的酒类流通管理体系,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酒类产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酒类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从而确保酒类流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1.1 加强对酒类产业的监管加强对酒类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运作,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加强酒类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

1.2 制定酒类流通管理细则制定酒类流通的管理细则,明确酒类流通的各个环节和责任,规范酒类的流通过程,确保酒类的质量和安全。

1.3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酒类流通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假冒伪劣酒类的处罚力度和力度,打击假冒伪劣酒类的生产和销售,保护酒类市场的秩序。

二、酒类流通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酒类流通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涉及酒类流通的企业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和准入,确保酒类流通的合法合规和正常有序。

2.1 酒类流通企业的审查和准入对涉及酒类生产、流通的企业,建立准入制度,要求企业具备相关的许可证件和资质,检查企业的资金来源、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各个方面的情况,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

2.2 优化供应链管理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对酒类生产企业、酒类流通企业和酒类销售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对酒类流通网络的监管,控制酒类流通渠道,减少非法销售和假冒伪劣酒类的风险。

2.3 建立酒类流通信息系统建立酒类流通信息系统,实现酒类生产、流通、销售信息的统一管理,确保酒类流通环节的可追溯性和信息的透明度,及时监测和掌控酒类流通的情况。

2024年复政发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本

2024年复政发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本

2024年复政发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部署和市场需求,为切实做好2024年复政后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推动酒类流通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研究制定酒类流通管理政策,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管措施,完善管理体系,确保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加强对酒类流通市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评估,完善监测机制,提升监测技术水平,确保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加强对酒类流通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率,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

五、强化酒类流通信息化建设,推动酒类流通行业的信息化进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六、加强对酒类流通市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对酒类产品的认知度和警惕性,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酒类产品。

七、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各方作用,共同推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八、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评估和监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定期评估工作措施的有效性和成效,及时调整工作重点,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九、积极应对国内外形势变化,不断提高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确保酒类流通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十、以上方案内容由相关部门会商通过后,即刻开始实施。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闽经贸政法[2011]597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闽经贸政法[2011]597号)本委各处室,省新材办,省散装办,省酒类管理中心:为了规范我省经贸委系统听证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委对《福建省经贸委听证程序规定》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福建省经贸委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本委”)的听证行为,提高经贸行政管理行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委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是本委具体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事务的听证机构;本委拟作出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决定或者制定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需要举行听证的,由承办处室作为听证机构。

第四条本委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需要在举行听证后作出行政决定的,听证笔录应当作为本委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第二章一般程序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事项承办处室的承办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听证会代表、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第七条听证由听证机构组织;听证会由1名听证员主持,1名听证员作记录员。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由承办处室作为听证机构的除外。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闽经贸市场[2007]424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7〕424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自今年4月《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加强服务,强化监管,有效地推动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实际操作要求,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油库或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可按以下条款之一办理:(一)与成品油经营企业名称一致的油库或加油站的房产证。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或施工许可证,其中记载的使用者与申请人(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的,即可作为产权证明。

省国土厅规定在2001年5月14日前经批准租集体土地的可补办用地手续。

(三)对无土地使用证也无房产证的企业,可由法定会计(审计)机构仅对其房产、油罐、加油机、输油管道进行审计或评估,提供审计报告,证明归该企业所有,不要求全面审计。

(四)可提供与申请人(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一致的购买或建设安装该油库或加油站房地产和配套储油加油设施的全额付款发票或收据的复印件(须经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核对原件后签字)。

(五)租赁他人加油站设施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与出租方一致的他人产权证明文件(参见上面四款要求)。

二、供油协议。

年检时供油协议已过期但仍在供油的,可提供近3个月的部分发票,即视同供油协议仍在履行;若供油协议中供油单位与发票上的销售单位不一致的,应由销售单位(必须是合法成品油批发企业)出具供油证明。

两大集团经营的加油站中特许经营的加油站须提供供油协议,其全资、控股、租赁的加油站在申请领证和年检时可不提供供油协议。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闽经贸商业[2007]669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7〕669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现就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所有特许人。

二、备案机关福建省经贸委负责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的备案工作。

跨省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备案。

三、备案方式凡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均应通过商务部专门网站进行备案。

四、备案流程(一)申请直营店证明。

由特许人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申请出具直营店证明,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进行核查,并开具《福建省商业特许经营人直营店证明》(附件1)。

(二)申请登录号备案申请人在获得所在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出具的直营店证明后,即向省经贸委申请获取登录号和密码。

申请获取登录号需提交以下材料:1、由申请人填写并盖章的《福建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表》(附件2)。

2、年检通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与特许经营直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如果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如果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024年复政发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2024年复政发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2024年复政发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____年复政发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自____年复兴政府执政以来,我国酒类产业经历了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阶段。

为确保我国酒类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____年决定推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建立全国统一的酒类流通管理体系,加强对酒类产品的监管和管控,提高酒类流通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二、任务与重点1.建立酒类流通管理机构。

成立国家酒类流通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国家酒类流通管理的最高决策和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和解释有关酒类流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统筹协调各地酒类流通工作。

2.完善酒类流通许可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酒类流通许可制度,对从事酒类流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准入要求,明确经营范围和条件,规范经营行为。

加大对酒类流通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3.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的自律管理。

鼓励酒类流通企业自主建立并遵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酒类流通行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4.提高酒类流通行业的信息化水平。

加强酒类流通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建立全国统一的酒类流通信息系统,实现酒类流通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溯源管理,提高产品的追溯能力和可信度。

5.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加大对酒类流通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的酒类流通专业人才,为酒类流通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具体措施与措施1.建立酒类流通许可制度。

制定国家酒类流通许可管理办法,明确酒类流通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和要求。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酒类流通许可实施细则,并建立健全酒类流通许可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酒类流通企业准入信息的公开透明。

2.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监督执法力度。

建立酒类流通监督执法机构,加大对酒类流通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3•【字号】闽经贸市场[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6〕162号)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经贸委(贸发局):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字[2006]1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做好全省(厦门市除外)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登记(一)登记原则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具体见附件1)。

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酒类经营者在其营业地址所在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办法》出台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必须从2006年4月1日开始60天内按上述规定向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办理程序1、取得表格。

酒类经营者申办备案登记时先按上述规定到经贸主管部门领取《登记表》,或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下载一份以A4规格纸打印的《登记表》。

2、填写《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填表说明见附件2),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在《登记表》背面的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3、提交备案登记材料。

酒类经营者应当提交前款填写的《登记表》一份,提交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随带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原件供查验确认。

2024年复政发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篇)

2024年复政发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篇)

2024年复政发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酒类产品的需求也在逐年增长。

为了维护社会的卫生安全和公共秩序,以及规范酒类流通市场,制定并落实有效的酒类流通管理方案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说明2024年复政发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形成更为完善的管理体系。

2. 提高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加大对酒类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其对酒类流通管理规定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二、加强监管体系建设1. 完善酒类流通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加强对酒类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2. 提升监管水平:加强对酒类流通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3. 完善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酒类流通信息监管平台,提升对流通环节的监控和管理。

三、规范经营行为1. 完善准入制度: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准入审核和监管,确保经营者具备必要的资质和条件。

2. 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加大对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查处力度,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加强酒类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酒类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管力度,保证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问题发生。

4. 推动酒类行业自律:加强与酒类行业协会的合作,建立自律机制,提高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四、加强市场监测和预警1. 建立市场监测系统:建立酒类市场监测体系,定期发布市场监测报告,及时掌握市场动态。

2. 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加大对酒类产品价格的监测力度,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意操纵等不正当行为。

3. 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建立酒类市场风险预警机制,提前发现和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市场稳定。

五、加强宣传教育1. 加强消费者教育:通过宣传活动、媒体宣传等形式,提高消费者对酒类流通管理规定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2. 加强经营者培训:组织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经贸市场[2006]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1.05【实施日期】2006.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6〕6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为解决长期以来国家酒类管理法规和酒类流通标准缺位问题,商务部于2005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简称“两个标准”,下同),并于2005年10月19日发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同,请登陆商务部市场运行司网站查阅)。

为贯彻实施《办法》和“两个标准”,11月22日-24日商务部在广州召开全国酒业大会作出专项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酒类流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成果,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保护酒类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落实好《办法》和“两个标准”,是搞好今后一段时期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和重要手段,各级经贸部门要以深入贯彻落实《办法》和“两个标准”为核心,认真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各项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法制建设、机构建设、职能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促进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方式转变。

组织实施《办法》的时间十分紧迫,我委计划2006年2月召开全省酒业流通管理工作会议,贯彻部署酒类管理工作,4月1日前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

二、健全机构,强化职能。

各级经贸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分管科室,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酒类管理工作。

要加强队伍建设,根据酒类监管的特殊要求,不断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装备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队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指导督促商贸企业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指导督促商贸企业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指导督促商贸企业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闽经贸商业[2009]363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指导督促商贸企业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9〕363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2009〕70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于6月初至12月在全省组织有关商贸企业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现将我委《关于印发指导督促商贸企业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结合辖区内有关商贸企业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蒋爱民、马国武电话:*************,87816940E-Mail:***************.com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九年六月二日关于指导督促商贸企业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2009〕70 号)精神,结合有关商贸企业的实际,指导督促全省有关商贸企业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行动范围本方案所指的“有关商贸企业”是指商场、市场和相关宾馆、饭店。

二、工作目标通过指导督促企业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以防火、防踩踏、防灾为重点,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证一般事故较往年有明显下降,做好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事故,促进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行动内容各级经贸部门配合本级相关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指导、督促有关商贸企业认真、全面、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目标任务的落实。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19•【字号】闽经贸政法[2004]555号•【施行日期】200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经贸政法〔2004〕555号)本委、省安监局各处室,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为了加强对各级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含经委、经发局、贸发局)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许可法》及有关经贸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是指各级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下级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的检查、督促、评议和纠正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实施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办理行政许可、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经贸行政管理机关。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经贸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经贸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经贸行政管理机关的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为主负责对本级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受理对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和申诉,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01.04•【文号】商运字[2005]78号•【施行日期】2006.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为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酒类备案登记原则。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个《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登记表》实行商务部统一编码。

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制发的《登记表》表式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办理。

《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或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http:///)下载,以A4规格纸打印填写,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办理酒类备案登记要求。

备案登记应具备下列材料:(一)《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返给经营者,一份由备案机关留存。

(二)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应及时核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并将加盖印章后的《登记表》发还给酒类经营者。

四、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和定期逐级报送制度。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档案,并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4月15日前通过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http://)向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地备案登记汇总信息,以后每双月15日前报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1•【字号】闽政办[2002]151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2]15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省经贸委提出的《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方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闽政〔2002〕31号)关于“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将本意见各项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的要求,现将该意见提出的我省推进流通现代化的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分解如下:一、加快培育一批大型流通企业集团。

扶持一批大型流通企业集团、物流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企业和中高级批发市场,使其实现经营管理规模化、规范化、现代化,成为我省流通行业的龙头企业。

负责单位:省经贸委配合单位: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改革开放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二、鼓励发展连锁经营。

制定全省“十五”连锁经营发展规划,努力推动连锁经营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展和延伸,实现规模化和规范化经营,提高连锁经营在流通业的比重。

负责单位:省经贸委配合单位:省计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粮食局、省药监局、省烟草专卖局、省供销社三、扶持发展物流配送。

(一)做好“十五”期间全省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工作。

负责单位:省计委、省经贸委配合单位:省交通厅、省邮政局、福州铁路分局、民航福建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二)加快培育一批现代化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闽经贸政法[2011]596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规定》的通知(闽经贸政法[2011]596号)本委各处室,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商务局、商贸服务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局:为了规范我省经贸委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的监管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我委对《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规定》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经贸委行政许可的实施活动,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经贸委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省经贸委对机关内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管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省经贸委行政许可承办处室(以下简称承办处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承办处室应当将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受理和承办的处室(含通讯地址、承办人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渠道,以及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流程图等在行政许可办公场所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在省经贸委门户网站上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经贸市场[2006]35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07
【实施日期】2006.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6〕352号)
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经贸委(贸发局):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和我委《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6〕16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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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经贸市场[2009]64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9.17【实施日期】2009.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9〕646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5号令),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我委决定从今年9月底至明年春节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并制订了《关于开展全省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抓好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并及时将整治行动情况送省酒类管理中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关于开展全省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经贸主管部门积极宣传贯彻、认真组织实施,全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

至今年7月底,全省酒类流通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19265家,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36400本,酒类流通秩序逐步好转。

但是,酒类流通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酒类经营者对备案登记和批发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意识不强,随附单使用率仍不高,溯源制度难于落实,酒类市场状况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省酒类流通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酒类消费安全,省经贸委决定从今年9月底起至明年春节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治理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全省县(以上)城区基本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09•【字号】闽经贸函市场[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函市场〔2009〕15号)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经贸委(贸发局):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布酒类信息的窗口,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关于请报送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的函》要求,现就我省向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方式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工作平台开通了备案登记管理、溯源信息管理、新闻信息管理、地方部门管理、网上调查、数据统计等管理功能。

具体操作步骤参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1)。

各设区市只要输入用户名与密码(用户名见附件2,密码由省酒类管理中心提供)就可登录系统。

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用户名和密码由设区市设定。

二、报送内容(一)备案登记信息。

请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继续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要求,每逢双月15日前将新增的备案登记信息上传到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要求于2009年1月底前将已备案登记的所有企业信息补传到商务部信息系统。

(二)随附单溯源信息。

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于2009年2月底前将已发放的酒类随附单信息全部上传到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交流信息。

为及时反映酒类管理和酒类市场情况,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可将工作情况和市场信息上传到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经商务部酒管办审核后在系统上发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召开2010年全省流通工作会议的通知-闽经贸明电[2010]1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召开2010年全省流通工作会议的通知-闽经贸明电[2010]1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召开2010年全省流通工作会议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召开2010年全省流通工作会议的通知(闽经贸明电〔2010〕1号)各设区市政府、经贸委(贸发局),省直有关单位、金融部门,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有关企业、协会:经省政府同意,定于2010年1月18日召开全省流通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传达贯彻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9年、部署2010年全省流通工作。

二、会议时间、地点:2010年1月18日上午报到,1月18日下午召开会议。

会议地点:福建会堂六楼国际厅;报到地点:福州市西湖宾馆8号楼大堂,宾馆总机:*************。

三、会议议程(一)省经贸委传达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9年、部署2010年全省流通工作。

(二)福州市贸发局、泉州市贸发局、三明市经贸委、南平市商贸办、龙海市经贸局、长汀县经贸局作交流发言。

(三)叶双瑜副省长作重要讲话。

四、会议对象(一)各设区市政府分管流通工作的副市长。

(二)福州、厦门、泉州市贸发局局长,南平市商贸办主任,其他设区市经贸委主任及助手各1名;各县(市、区)分管经贸局长各1人。

(三)省直有关部门、金融部门、企业负责人各1名(见附件1);(四)邀请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办、省委政研室、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协经科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及中央驻闽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记者参加(见附件1)。

五、其它事项(一)各县(市、区)参会人员,由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负责通知并统一汇总填报会议代表名单回执(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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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经贸市场[2006]1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23
【实施日期】2006.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6〕162号)
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经贸委(贸发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运字[2006]1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做好全省(厦门市除外)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
(一)登记原则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
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具体见附件1)。

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酒类经营者在其营业地址所在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办法》出台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必须从2006年4月1日开始60天内按上述规定向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办理程序
1、取得表格。

酒类经营者申办备案登记时先按上述规定到经贸主管部门领取《登记表》,或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下载一份以A4规格纸打印的《登记表》。

2、填写《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填表说明见附件2),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在《登记表》背面的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3、提交备案登记材料。

酒类经营者应当提交前款填写的《登记表》一份,提交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随带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原件供查验确认。

4、提供《酒类批发企业经营简况表》。

为加强酒类管理,了解和掌握酒类经营者基本情况,酒类批发(含批零兼营)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时须填写一份《酒类批发企业经营简况表》(表式见附表4),并提交备案登记机关。

5、发放《登记表》。

各级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收齐酒类经营者提交的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并打印一份铜版纸制作A4规格的《登记表》,加盖公章后发给酒类经营者。

同时,在酒类经营者提交的《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机关印章收归存档。

(三)统一编码
《登记表》实行国家统一编码。

编码为12位数,第1-2位为省别号(福建省为“35”、厦门特区为“73”);第3-4位为设区市号(福州市01,宁德市03,莆田市04,泉州市05,漳州市06,龙岩市07,三明市08,南平市09);第5-6位为县(市、区)编号,由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编排并报我委和抄送省酒类管理中心;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第3-4位编码为00,第5-6位为备案登记所在地的设区市编码;第7位为经营类型号,1-批发(含批零兼营),2-零售,3-餐饮,4-酒吧等娱乐场所,5-其他。

各地在酒类管理实际工作中若需要进行更详细的分类,可自行在“其它”项中继续分类编号;第8-12位为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的顺序流水号,按办理顺序先后编排。

(四)变更登记
酒类经营者所持有的《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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