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酒类管理
个体经营酒业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经营酒业的管理,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个体经营酒业的所有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采购、销售、仓储、财务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2.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3. 安全保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4. 诚信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二章产品采购第四条采购部门负责酒类产品的采购工作,采购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一定的酒类产品知识;2. 严格遵守采购流程,保证采购质量;3. 严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第五条采购流程:1. 采购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和销售计划,制定采购计划;2. 采购人员按照采购计划,选择合格供应商;3. 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4. 采购部门验收货物,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5. 采购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建立产品台账。
第三章产品销售第六条销售部门负责酒类产品的销售工作,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一定的酒类产品知识;2. 熟悉市场行情,了解消费者需求;3. 严格遵守销售政策,诚信服务。
第七条销售流程:1. 销售人员根据市场行情和销售计划,制定销售策略;2. 销售人员开发客户,拓展销售渠道;3. 销售人员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4. 销售人员跟踪销售进度,确保合同履行;5. 销售部门定期进行销售数据分析,调整销售策略。
第四章仓储管理第八条仓储部门负责酒类产品的储存、保管工作,仓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一定的酒类产品知识;2. 严格遵守仓储规范,确保产品质量;3. 严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第九条仓储流程:1. 仓储部门根据销售计划,制定仓储计划;2. 仓储人员验收货物,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3. 仓储人员按照产品规格、型号、批号等分类存放,保证产品安全;4. 仓储部门定期检查库存,及时处理过期、损坏产品;5. 仓储部门与销售部门保持沟通,确保产品供应。
山西省酿酒工业协会召开全省酒类产品质量品评会
3 肥鹅肝 中矿物质 的营养价值
卵磷脂作为脂肪中的另类 ,发挥着与甘油三酯 有 研 究表 明 ,肥鹅 肝 中含 有 丰富 的铁 、锌 、磷 截然不 同的作用 。研究表明 ,肥鹅肝 中的卵磷脂含 等矿物质。但根据谢章斌的研究可知 ,肥鹅肝 中除 倍之外 ,其余铁 、锌和铜 量 远远 高 于其他 动 物性 烹 饪原 料 ,卵 磷脂 能 够 调节 了钙含量是普通鹅肝的 4 血清脂质水平和体 内血清总胆因醇含量 ,保护心脏 和肝脏 ,提高记忆能力 ,加强免疫能力以及抗脂肪 肝的活力 ,有效 降低体 内胆固醇的水平以及高血脂 和冠心病的发病率 。因此 ,即使常吃肥鹅肝 的法国 人 ,体 内胆固醇依然维持在正常的水平 ,并且极少
2 0 1 3年第 1 期
3 月 出版
詹
琚, 等: 浅谈肥鹅肝的营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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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脂肪酸与饱和脂肪酸的比例符合人体需要 的脂肪 酸 比例 ,有利于人体的消化吸收。同时 ,不饱和脂
V B 还能 够缓 解缺 铁性贫 血 。
肪酸 中的 n 一 3系列脂肪酸 ( n 一 3 P U F A s )能够 降低 血清总胆固醇水平 , 能有效降低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
方面都有显著的食疗效果 ,消费者也无需因其较高
的胆固醇含量而放弃食用。适量食用肥鹅肝不仅能 V 的含量高于普通动物肝脏 中 V 的含量。V 又称 够降低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病率 ,还能够补充维生素 视黄醇 ( r e t i n o ] ) ,是人体视觉细胞 内感光物质 的主 和矿物质 ,使人体 内各类营养素含量更加均衡 ,有 要构成成分。缺乏 V 的临床症状通 常有 暗适应能 利于身体健康 。 力下降,有些人会出现夜盲症 ,婴幼儿则易患干眼
中毒 ,不能一次或连续多次大量直接补充 V 。食用
山西白酒市场分析
山西白酒市场分析一、市场概况在中国的白酒市场中,山西白酒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
山西白酒的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中国著名的名酒之一。
二、山西白酒产业现状1. 产业规模山西白酒产业规模庞大,涵盖了许多知名的白酒品牌,如杏花村、汾酒等。
2. 品牌竞争在山西白酒市场上,各个品牌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不仅是在品质上的竞争,还包括在市场营销和渠道拓展方面的竞争。
三、市场发展趋势1. 多元化消费需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酒类产品的需求也逐渐多元化,山西白酒市场也在不断调整产品结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2. 低度白酒需求增长近年来,低度白酒的消费需求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山西白酒企业也在加大对低度白酒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力度。
四、市场挑战与机遇1. 挑战山西白酒市场竞争激烈,品牌众多,产品同质化严重,价格战即将打响,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是山西白酒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2. 机遇随着消费升级和消费观念的转变,消费者对于品质和口感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为山西白酒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企业可以通过不断提升产品品质,拓展市场渠道,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发展建议1. 提升产品品质山西白酒企业应该注重产品品质的提升,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口感,以吸引更多消费者。
2. 拓展市场渠道除了传统的销售渠道外,山西白酒企业还可以考虑拓展线上销售渠道,开拓新的消费群体,实现销售额的增长。
六、结语通过对山西白酒市场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山西白酒市场虽然竞争激烈,但仍然充满着发展的机遇。
只有不断提升产品品质,拓展市场渠道,抓住机遇,山西白酒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报告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报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报告1按照x依法行政办发〔20××〕4号《20××年xx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表现在:一是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一个依法行政的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的局领导担任组长。
开展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措施,能够提高行政机关依法执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对评查的组织形式、重点内容等事项作了统一规定。
现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
20××年4月1日至20××年4月30基本情况。
期间我区粮食行政许可(审批)案卷齐全完备。
从评查情况看,我区案卷符合案卷评查工作要求,执法依据充分,办结程序正确。
20××年4月1日至20××年4月30日期间,共受理行政许可2宗。
在办理中,准确把握审批标准,执法文书规范,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实体法的规定,更要符合相应的法定程序,做到许可一案一卷、专人负责、归档及时。
案号文书基本情况。
做到不漏号、不重号,统一存放文书,网格组登记领取文书,规范管理。
二、存在问题:调查取证尚欠规范及时。
三、今后工作措施1、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案卷评查在规范行政执法中的作用。
2、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不断提高粮食行政执法质量。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办案能力。
最后,需说明的是因本单位没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故没有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也没有错案,处理不当的案件。
以上为我局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评查的情况。
xx区粮食局20xx年xx月xx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报告2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严格按照确定的执法检查指导思想、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对自查工作的每一步骤都作了精心安排、落实、督促和检查。
202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报告
202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报告202*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报告侯马市商务局202*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报告为认真贯彻落实临商法(202*)97号“关于开展商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此项工作,成立了工作领导组严格对202*年8月至202*年8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行政执法基本情况202*年8月至202*年8月,我局共受理行政许可和服务项目494件,并在承诺期限内已全部办结。
开展酒类、屠宰、成品油、零售促销、再生资源管理等行政执法检查共计3538人次,出动车辆825辆次,下达责令改正832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份,其中行政处罚一般案件19起,听证程序处罚案件1起,收缴罚没款3.1万元,结案19起,剩余1起案件正在强制执行中。
没有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领导重视、严格落实(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局长董林胜多次在局务会和机关工作会议上强调依法行政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更好地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我局积极制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局长董林胜任组长,副局长郑清、局长助理李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
(二)突出重点、全面评查根据临汾市商务局文件要求,我局明确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点:行政许可案卷主要针对实施主体合法性,许可依据准确性,许可材料真实、合法、齐全性,许可收费合法性,办案期限的合法性和监督性进行评查。
经评查,我局行政许可案卷,主体合法,所有涉及行政许可和服务项目全部进入大厅办理,程序合法,依据准确,严格承诺时限办结,办结率100%。
行政处罚案卷主要针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检查,具体包括: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处罚依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处罚内容是否适当,告知权利和期限是否准确,是否实行罚缴分离,是否使用法定条款、罚没财物单据是否规范等8大方面。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执法案件督导及高档酒类商品商标侵权假冒和特供、专供酒类广告整治督查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执法案件督导及高档酒类商品商标侵权假冒和特供、专供酒类广告整治督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8.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执法案件督导及高档酒类商品商标侵权假冒和特供、专供酒类广告整治督查的通知
各市工商局:
根据省局工作安排,拟于近期对各市高档酒类商品的商标侵权假冒、“特供”“专供”广告整治情况、各类行政执法案件查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请各市做好配合工作。
一、督查组成员
组长:商标处副处长张广太
组员:经检总队主任科员陈宁
广告处主任科员孙鹏中
二、督查范围
高档宾馆(酒店)、高档酒类专卖(专营)店、大型超市。
三、督查重点
高档酒类商标侵权假冒整治情况;特供、专供酒类广告整治情况;各类行政违
法案件查办情况。
四、时间安排
8月1日至11日
联系人:孙鹏中联系电话:181****0358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1日。
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
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1.30•【字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卫生防疫机构承担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等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受理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清洁,25米以内无垃圾、粪堆、渗透性厕所等污染源,有防绳、防鼠、防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的措施,与其他有毒、有害场所的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制售冷荤、凉菜、冷饮食品,应有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三)从事送餐的应有专用配餐间,冷荤菜与熟食品不得用同一食品容器混装,食品容器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时间、保持期限和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四)餐具、饮具应有专用消毒设备和专用保洁柜,并有专人负责消毒;(五)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使用专用工具、货、款分开,用清洁、无毒、无害的包装材料包装;(六)贮蒇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库房、贮藏室应有防鼠设施、通风装置,保持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应当离地30厘米、离墙10厘米以上,并设架分类存放,粮食加工厂的仓库地面经防潮处理的可就地存放;(七)食品加工、贮存、销售场所杀虫灭鼠,应使用器械或低毒药剂,不得污染食品;(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不得涂染指甲及佩戴饰物。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8•【字号】晋政办发[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0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省经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经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市场管理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为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和流通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省酒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然而,在《条例》执行过程中,个别地区和部门确存在一些问题,如借实施《条例》搭便车随意制定超出《条例》范围的管理办法、采取强制粘贴标签收取费用、不经审批随意上路设卡查车、索取不该验证的材料、扣押货物、无故强行收费、罚款甚至名目张胆索要钱物等,影响了酒类产品的正常生产和流通,给生产者和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有损政府形象。
为保证《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制止和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管理,特通知如下:一、各级市场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条例》精神,按照《条例》授权范围,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二、各地酒类管理部门在制定贯彻《条例》的具体办法时,要体现《条例》精神,符合《条例》规定。
对《条例》规定不具体或理解上有疑义的,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解释权限,依法解释和明确。
山西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山西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山西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3篇山西省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公务接待禁止含酒精饮料_2016最新公务接待用餐标准(附表)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式的发布规定,明确地就是在要求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所有公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
特殊情况需饮酒应报纪委审核批准新疆近日出台的《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提出,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的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
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报本级纪委(纪检组)审核批准。
《规定》还特别指出,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
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饮酒2013年12月8日,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接待活动食、宿、行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后各省份陆续出台本地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不少省份还针对公务接待提出“禁酒”要求。
相对于大多省份工作日午餐一律不准饮酒的规定,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浙江、黑龙江、吉林、江苏、湖南、安徽等省份已出台更严的公务接待“禁酒令”,即不分午餐晚餐一律禁酒。
其中,黑龙江、吉林在2014年出台有关公务接待规定,要求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饮酒。
昨日,吉林长春市一名公务员坦承,公务接待“禁酒令”实施后,饭局都不再安排酒,也清静了许多,既减少了接待费用,也节省了用餐时间,“而且以前接待领导陪酒必喝多,身体也吃不消。
现在有了不喝酒的充分理由,也不再为了推酒绞尽脑汁。
”如何识别违规饮酒行为?纪检部门明察暗访;到饭店可查消费明细出台公务接待“禁酒令”的各省份都明确提出,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查处违法“禁酒令”行为的主要部门,他们如何识别一场饭局中是否存在违规饮酒行为?合肥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对“酒桌办公”问题的查处上,主要是通过财务检查、审计和明察暗访等形式。
一名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透露,查处违规吃喝问题最集中的时间段,就是节假日期间,各级纪检部门会组成调查组,到饭店、会所等地抽查,“调查组的成员中,有当地的纪检工作人员,他们会调查发票开具情况及消费明细,还会向饭店工作人员询问了解。
山西餐饮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餐饮安全生产条例山西餐饮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省餐饮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据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内从事餐饮业的各类单位和个体户,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餐饮业安全生产,是指在餐饮过程中合理使用食材,加强卫生保洁,防止食品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餐饮业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证件和健康证明,严格遵守卫生、安全等相关规定,提高服务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对违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第二章餐饮业操作规范第六条餐饮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卫生检查区域,配备相关设备和人员,在餐饮过程中进行排查和处理有害物质。
第七条餐饮从业人员应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件。
同时,在工作过程中要保持整洁卫生,不得随意更改食材和调料。
第八条餐饮单位应及时清洁厨房设备、餐具和环境,定期进行消毒,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餐饮单位应建立合理的食品采购渠道,保证食材的质量,严禁使用过期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
第十条餐饮过程中应禁止吸烟、随地吐痰、随地吐弃食物等不文明行为,确保餐饮环境整洁。
第三章餐饮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餐饮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统筹应对突发事件,保证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餐饮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和使用效果。
第十三条餐饮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员工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餐饮单位应配备相关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对员工进行急救培训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餐饮卫生检查第十五条餐饮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餐饮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餐饮单位应主动公示食品安全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西省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商秩[2014]35号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西省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西省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商秩〔2014〕35号)各市商务局:现将《2014年山西省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商务厅2014年3月19日2014年山西省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商务领域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商务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工作重点,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抓好6个方面、26项工作任务。
一、切实做好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一)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认真落实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2个部门印发的《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方案》(商秩发〔2013〕446号)。
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工作细则,通过清理整顿,切实解决方案中提出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定购买外阜产品、采取歧视性手段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阻碍产品自由进出等突出问题。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完善跨地区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等有关政策建议,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
(二)做好清理审核工作。
认真落实省商务厅、省法制办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晋商秩〔2014〕28号),牵头集中清理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符合国家税收法律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歧视外地企业而出台的有关财政补贴政策和各类优惠政策,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的歧视性规定等。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晋市政发[2008]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晋市政发〔200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7〕4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晋政发〔2008〕1号)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7项(见附件1),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9项(见附件2),新增审批项目30项(见附件3)。
现将此批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请依法认真组织实施。
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行审批,对调整和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纳入“窗口”集中办理。
各县(市、区)要认真及时做好对接清理工作,确保我市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附件:1、晋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八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晋城市市直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晋城市市直部门新增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晋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八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共17项)行政许可项目(12项)序号项目名称原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3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2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中护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务院令182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3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8项市公安机关与现实市场经济要求不适应4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市文物主管部门5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市文物主管部门6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7发票领购资格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市地税局8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市地税局9发票领购资格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市国税局10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市国税局11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12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序号项目名称原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企业职工提高基本养老金审批《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39号)第4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2劳动合同鉴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第7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3纳税人因困难减免车船使用税审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4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市地税局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市地税局附件2晋城市市直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19项)调整事项(11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变更内容备注1养路费缴(免)费或停征登记《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5月1日实施)第11、12条车籍地交通征稽机构名称变更变更原名称为“养路费停征、变更许可”,原依据为《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2生猪屠宰定点许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变更原依据为《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3水路运输企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1997年12月3日修订)第8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变更原名称为“水路运输许可”4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2条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机关变更原实施机关为市工商局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9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称变更原名称为“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品)生产、储存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设立”6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8条。
(经营管理)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经营管理)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2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六)冷食类食品制售(七)生食类食品制售(八)糕点类食品制售(九)自制饮品制售(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分级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的设施设备、经营方式、技术手段和管理规范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第二章普通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通用要求第八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经营形式上包括食品批发(一级批发、其他)、零售(统一配送、其他)、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销售、网络食品销售。
第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形式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主要的经营形式归类。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3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For Each Publication / 每刊质量报告贵任编辑/赵彬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3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近期,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肉制品、酒类、蔬菜制品、蛋制品、饮料、豆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调味品、糕点、方便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速冻食品、蜂产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0大类食品39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合格样品395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
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序号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所在省份食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曰期1隰县龙泉镇天意超市山西生态富硒鸡蛋1x 15/盒2020-08-24 2安泽县九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翅中1000g/袋2020-07-293沁水县林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石磨小麦粉(通用)"500g/袋2020-07-284沁水县林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石磨玉米粉(中粗)"500g/袋2020-07-285沁水县林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石磨高粱粉500g/袋2020-07-286泽州县北义城镇和协面粉有限公司山西和协小麦粉24.5kg/袋2020-07-287泽州县北义城镇东粮面粉有限公司山西东玉雪小麦粉24.5kg/袋2020-07-288泽州县宏达祥农业专业合作社山西小麦粉24.5kg/袋2020-07-259泽州县茂盛面粉加工厂山西茂盛小麦粉24.5kg/袋2020-07-2710泽州县巴公三村面粉厂山西金牌面粉小麦粉24.5kg/袋2020-07-3011泽州县相白相面粉厂山西相白相小麦粉24.5kg/袋2020-07-2912泽州县金村粮油有限公司山西小麦粉l〇kg/袋2020-07-3013泽州县北义城一诚面粉厂山西一诚小麦粉24.5kg/袋2020-07-3114泽州县北义城镇南义城村山西小麦粉l〇kg/袋2020-07-3013每刊质量报告/ Fo「Each Publication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序号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所在省份食品名称规格型号15忻州市华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纯牛奶250ml/盒16忻州市华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纯牛奶250ml/盒17晋中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纯牛奶250ml/ 盒18晋中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纯牛奶250ml/盒19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万科印象城店山西纯牛奶250ml/ 盒20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万科印象城店山西金牌纯牛奶250ml/盒21翼城县金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西纯牛奶250ml/盒22山西威特美食品有限公司山西香辣烤肠计量销售23山西威特美食品有限公司山西蒸肉计量称重24大同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山西"自然派鲜味牛肉干"l〇〇g/袋25晋城古书院工贸有限公司万德福北石店店山西”烤鸡翅根(香辣味>"60g/袋26浑源县佳家玛超市山西劲辣烤脖50g/袋27吉县平价惠民商店新城店山西"平遥牛肉(原味)"200g/袋28乡宁县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山西精酱猪蹄称量销售29安泽县九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平遥牛肉原味(罐头制品)”228g/袋30浮山县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山西”平遥牛肉(原味口口香广258g/包31襄汾县尧星大超市有限公司山西”平遥牛肉(原味)"258g/包32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山西老汤驴肉250g x2 袋/包33m城县三琪超市山西"平遥牛肉(五香味r228g/包34古县中翔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山西”平遥牛肉(原味)"200g/袋35曲沃县快乐购超市有限公司山西”平遥牛肉(原味)"258g/袋生产曰期2020-07-262020-07-262020-08-072020-08-062020-08-052020-07-012020-06-092020-07-252020-07-272020-04-272020-05-272020-05-252020-04-222020-06-062020-08-112020-04-062020-06-052020-07-142020-07-212020-08-012020-06-1514序号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序号1 23 4For Each Publication / 每刊质量报告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所在省份食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曰期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平阳超级市场山西玫瑰汾酒375ml/ 瓶 40%vol2019-10-24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万科印象城店山西”忆中品故事酒(清香型白酒)"480ml/瓶 43 %vol2017-12-05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万科印象城店山西”梨花老酒(清香型白酒)"475ml/瓶 42%v〇l2015-04-28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万科印象城店山西"杜康大曲酒(浓香型白酒)"445ml/ 瓶 42%vol2018-11-07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万科印象城店山西白水杜康原酿酒(清香型白酒)475ml/ 瓶 42%vol2017-11-08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万科印象城店山西”张裕梅鹿辄干红葡萄酒"750ml/ 瓶 12%vol2019-04-16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万科印象城店山西”蛇龙珠干红葡萄酒”750ml/ 瓶12.5%vol2018-01-21山西晋味道酒业有限公司山西龟龄御露酒500ml/ 瓶 30%vol2020-04-03山西晋味道酒业有限公司山西”高粱王酒(清香型白酒)”600ml/瓶 42%vol2019-11-28山西晋味道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晋味道共享酒(清香型白酒)"650ml/ 瓶 42%vol2020-07-27柳林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老传统酒(清香型白酒)"475ml/瓶 42%vol2018-01-27柳林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老传统酒(清香型白酒)"475ml/瓶 42%vol2017-12-02临县王府购物精品超市山西”高粱白酒(清香型白酒)"500ml+50ml/瓶42%v〇l2019-11-13临县王府购物精品超市山西醉驴牌闷倒驴酒(清香型白酒)500ml/瓶 52%vol2018-07-21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被抽样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曰期不合格项目检验机构沁水县龙港镇云首河农产品体验店饮用天然泉水18.917 桶2020-07-23铜绿假单胞菌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襄汾县家中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亿百货购物广场云片糕(红枣味)180g/袋2020-04-0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忻州市忻府区王萍面皮店凉皮酿皮(牛筋面)/2020/7/12 (加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忻州市忻府区王萍面皮店凉皮酿皮(面皮)/2020/7/12 (加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5。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8•【字号】晋政办发[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原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改组为山西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全省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一)原省经贸委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等职能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二)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划入省国资委。
(三)原省经贸委管理的省煤炭工业局和机电、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纺织六个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参与、协助省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划入省国资委。
(四)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内贸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等职能以及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省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职能划入省商务厅。
(五)原省经贸委承担的中小企业管理服务职能划入省中小企业局。
(六)除上述划转的职能外,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全部职能转移到省经委。
二、主要职责(一)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协调铁路、交通、电力、民航、通讯、邮电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一、概述酒类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生产、销售和消费都需要严格的监管。
为了规范酒类商品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推动酒类产业健康发展,制定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监督管理机构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两个机构分别负责酒类商品的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工作,并协同作战,确保酒类商品的品质和市场秩序。
三、酒类商品生产监管1. 生产许可证管理酒类商品生产企业必须拥有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
监督管理机构会定期检查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设备、生产流程、产品质量等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 产品质量管理酒类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控制。
同时,监督管理机构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抽查产品样品,对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 包装标签管理酒类商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必要的信息,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产地、配料、储存条件、保质期等。
监督管理机构会对产品包装和标签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
四、酒类商品流通监管1. 经营许可证管理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必须拥有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要求进行经营。
监督管理机构会定期检查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经营场所、销售流程、产品来源和流向等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必须要求供货商提供产品的质量证明,并在销售过程中对商品品质进行检查。
同时,要对销售过程中的产品来源和流向进行可追溯管理,确保产品合法、安全。
监督管理机构会对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抽查产品样品,对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 价格监管酒类商品价格应根据市场规律自由竞争,但也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价格政策。
监督管理机构会定期检查酒类商品价格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并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处罚。
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5.05•【字号】晋卫监字[1998]第30号•【施行日期】199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晋卫监字[1998]第3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照本办法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铁路分局卫生主管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程序:(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在开业前或《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主动向直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开业前初次申领《卫生许可证朋寸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2)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资料;(3)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4)食品原料配方、生产用的主要工具、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资料;(5)食品标签、说明书;(6)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对试生产样品出具的检验结果;(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到直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将取得健康证的人员名单报卫生行政部门;(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接受卫生知识、营养知识和卫生法规的培训,将取得卫生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名单报卫生行政部门;(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卫生组织和卫生制度,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六)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检验室,配备专职的检验人员,将检验人员名单报卫生行政部门。
各地酒类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汇总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1999年7月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类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管理,保护酒类商品生 在自治区行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啤酒、黄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自治区酒类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第五条 酒类商品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第六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第十二条 生产酒类商品,禁止下列行第九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法律 第十一条酒类商品的装载容器、包装及其标识必须 第十四条从事酒类商品批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 第十五条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商品销售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随附单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第十六条 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销售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资格的生产者的生产的酒类商第十五条 第三款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山西敬酒规矩
山西敬酒规矩一、山西敬酒的文化背景1.1 山西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山西是中国历史悠久的文化大省之一,也是中国著名的酒文化发源地之一。
山西以其丰富的酒文化资源和独特的敬酒规矩而闻名于世。
1.2 山西敬酒规矩的起源和发展山西敬酒规矩源自古代的宴会礼仪和封建社会的等级秩序,经过千百年的演变和发展,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敬酒规矩体系。
二、山西敬酒规矩的基本原则2.1 尊重长辈、敬仰祖先在山西敬酒规矩中,尊重长辈和敬仰祖先是最基本的原则。
在家庭聚会和公共场合,年轻一代要主动向长辈敬酒,以表达对长辈的敬爱之情。
2.2 礼节优先、传统文化传承山西敬酒规矩强调礼节和传统文化的传承。
敬酒时要注意姿势端庄,言语恭敬,传统习俗要得以维护和传承。
2.3 主动服务、热情好客山西人民热情好客,以主动服务为原则。
在山西敬酒规矩中,主动为客人倒酒、敬酒是一种礼貌和尊重的表现。
2.4 知恩图报、情义相待山西敬酒规矩强调知恩图报、情义相待。
在敬酒过程中,不仅要表达对对方的敬意,更要表达自己对于对方恩情的回报和感激之情。
三、山西敬酒规矩的具体操作步骤3.1 敬酒前的准备工作1.摆放酒具:将酒杯整齐地摆放在桌子上,酒瓶要放在碗之中,端庄整洁。
2.酌酒:先将酒倒满自己的杯子,然后再给他人倒酒。
3.姿态:敬酒时要端庄得体,保持正确的姿势,轻轻地敬酒。
3.2 敬酒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倒酒:倒酒时要注意给对方倒满,但不要溢出。
2.敬酒:敬酒时要用自己的右手握杯,左手托底,向对方微微鞠躬,表达敬意。
3.回敬:被敬酒者要立即回敬,表示对敬酒者的回应和感谢。
3.3 敬酒礼仪的结束和收尾工作1.敬酒过程的结束:敬酒仪式完毕后,将酒杯放到桌子上,不要再喝了。
2.收拢酒具:敬酒结束后,应立即收起酒具,保持桌面整洁。
四、山西敬酒规矩的影响和意义4.1 传承优良家风山西敬酒规矩的遵循和发扬,有助于传承家族的优良家风,弘扬传统文化,保持家庭的凝聚力。
4.2 表达敬意和感激山西敬酒规矩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敬意和感激之情,有助于增进人际关系,维系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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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储运活动以及对酒类生产、流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维护酒类消费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酒类生产规划和产业布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酒类生产的监督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酒类流通管理机构,负责酒类流通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食药、公安、交通运输、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酒类行业组织在咨询、服务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各级酒类管理机构应建立酒类行业监测体系,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酒类生产活动。
申请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有较先进的生产设备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三)有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熟悉酒类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卫生、环境保护条件和管理制度,产品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国家卫生标准;(五)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完备的检测手段及合格的检验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主管酒类生产的部门会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应当自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酒类生产的部门收到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酒类生产者必须持证生产。
酒类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每三年换发一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租借、涂改或买卖酒类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酒类生产者应保证酒类质量,出厂前必须严格进行质量检验,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禁止质量不合格的酒类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用于生产酒类的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配制酒类使用的基酒和食用酒精,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
生产、配制酒类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禁止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酒类。
第十二条酒类生产者联营或委托加工的酒类,应当做到统一原料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食品标签,并标明实际生产者的厂名、厂址。
第十三条酒类产品的标识应当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采用的质量标准、主要原料、容量、酒精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
国家规定应当标明产品保质期限的酒类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章流通管理第十四条酒类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五条从事酒类商品批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酒类批发活动。
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相应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二)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从事酒类商品零售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酒类零售许可证,未取得酒类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酒类零售活动。
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从事酒类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市级商务部门应当自接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未按规定办理酒类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必须亮证经营。
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每三年换发一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或买卖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酒类流通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溯源制度。
酒类生产和批发企业销售酒类商品时,应填写《随附单》;酒类批发和零售企业购进酒类商品时,应索取《随附单》。
《随附单》内容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第二十一条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时,应填写《随附单》。
酒类经营者购进酒类商品时,应索取《随附单》。
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不得上市流通和销售,物流运输部门不予办理储运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或买卖《随附单》。
第二十二条《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零售许可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由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列入省级预算。
第二十三条新酒品上市销售前,其销售者应持批发许可证、产销双方协议书或授权书及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明、质量检验合格证、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和样品酒,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酒类商品全部实行预包装销售,包装及标签须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地址、酒品名称、酒精含量、包装容量、开封后的有效期限、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电话等,禁止销售散装酒。
第二十五条酒类生产者、销售者举办新闻发布会、广告宣传和展销活动时,应持批发许可证及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质量和卫生检验证明等复印件到所在地酒类商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酒类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向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者不得从无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酒类商品。
第二十七条禁止酒类经营者销售下列产品:(一)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的酒类;(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酒类;(三)伪造产品产地,伪造、冒用或者变造他人厂名、厂址、商标、包装、装潢及认证标志、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名牌标志等标志的酒类;(四)违法使用他人生产酒类的名称、产地、厂址、商标、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他人生产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生产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生产的酒类;(五)在标签或者标识上以直接或者间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饮料酒或者饮料酒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酒类;(六)过期、变质的酒类;(七)未加贴符合规定标准的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
第二十八条进口酒类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并索取其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酒类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三十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酒类购销台账,并完整保存3年,保证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十一条对酒类产品质量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涉及酒类产品真伪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征求被侵权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不得为无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酒类广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行业监测体系,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并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
第三十四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酒类市场实施监督检查或处罚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第三十五条酒类生产者和经营者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不得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擅自转移变卖和销毁待检的酒类商品和有关酒品信息。
第三十六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三)确有必要时,可以对酒类抽样取证,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四)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五)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有证据证明销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销售的酒类予以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单位对于查封、扣押和抽样取证的酒类以及登记保存的酒类、原料、设备、工具等有关物品,应当填写登记表,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监督检查单位对于查封、扣押和抽样取证的酒类以及登记保存的酒类、原料、设备、工具等有关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对酒类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基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相关备案手续;逾期仍未备案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违法生产酒类产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违法生产酒类产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负责备案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取消其备案登记。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所售酒品及违法所得,所售酒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