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酒类与营销}酒类流通管理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二篇)
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背景介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健康生活和酒类消费的合理性,尤其是年轻一代。
为了确保酒类市场的有序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制定一个完善的酒类流通管理方案至关重要。
以下是我对2024年酒类流通管理方案的建议。
一、建立酒类流通监管机构为了更好地监管酒类市场,应该建立酒类流通监管机构。
该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酒类流通行业,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该机构应该具备以下职责和权益:1. 制定酒类流通行业的规章制度和政策;2. 监督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3. 检查和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4. 建立统一的酒类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追溯;5. 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酒类流通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二、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管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是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重要因素。
因此,需要加强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管。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定的卫生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2. 加强对酒类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产品不过期和假冒伪劣;3. 加强对酒类产品的抽检工作,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4. 建立酒类产品的追溯体系,追踪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和处理;5. 开展酒类产品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酒类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认识。
三、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秩序为了保护酒类流通市场秩序,应该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监管,并规范市场行为。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对酒类经营者进行许可证的审核和管理,严格控制酒类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2. 加强对酒类销售场所的管理,确保各销售点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3. 加强对酒类广告的监管,禁止虚假和夸大宣传;4. 加强对酒类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5. 加强对酒类促销活动的监管,确保活动合法合规。
四、创造公平竞争的酒类市场环境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酒类市场环境是酒类流通管理的核心目标之一。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是为了规范酒类商品的销售和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合于所有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经营许可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并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包括酒类销售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经营许可,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商品质量与安全1. 经营者应当确保销售的酒类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者假冒伪劣的产品。
2. 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商品的质量和安全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四、商品标识与宣传1. 经营者应当在销售的酒类商品上标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确保标识清晰可见。
2. 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手段,如夸大商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等。
五、价格管理1.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制定商品的销售价格,并公示在显眼位置。
2. 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商品价格,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六、销售限制1.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含酒精的饮品,应当对购买者进行年龄核实。
2.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对酒类销售的时间限制,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销售酒类商品。
七、员工管理1. 经营者应当对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销售规范。
2.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包括员工考勤、绩效评估等,确保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1. 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欺诈行为。
2.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九、卫生与环境1. 经营者应当保持店面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工作。
2. 经营者应当合理摆放商品,保证通风和防潮,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十、监督与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旨在规范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行为,提高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的内容。
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许可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和备案。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包括: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或者租赁证明、经营者的经营能力证明、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应当及时申请延续。
三、酒类商品的进货和销售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酒类商品,确保商品的质量和真实性。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进货记录,包括商品名称、产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并保留相关票据和合同。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品的保质期进行销售,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变质的商品。
4.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四、酒类商品的陈列和储存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品的种类、规格、品牌等进行分类陈列,保持整齐、清洁的陈列状态。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商品的库存情况,及时处理过期或者损坏的商品,并保留相关处理记录。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存放酒类商品的场所,确保商品的安全和质量。
五、酒类商品的售后服务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提供合理的退换货政策,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规定。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予以回复和解决。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六、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安全管理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销售场所的安全。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酒类商品零售经营是一个重要的行业,对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适合范围本规范适合于所有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以及电商平台等。
三、经营资质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并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四、产品质量和安全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确保所售酒类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伪劣产品。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产品的来源和流向。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酒类商品,防止损坏和污染。
五、价格合理公正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规律,合理定价,不得控制市场价格。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虚假折扣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六、宣传和广告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宣传和广告。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对产品的功效和适合范围进行真实宣传,不得夸大其效果。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
八、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合理使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九、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十、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范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相关部门将依法赋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经营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经营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沪市监食经2020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经营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0〕206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为了规范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酒类商品安全,根据《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经营环节酒类商品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对酒类商品经营者开展集中检查,核查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督促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指导规范酒类商品经营,严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督促酒类商品仓储、物流企业规范经营,探索建立酒类商品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本市范围酒类商品经营者,重点为非正规名烟名酒专卖店、散装酒经营商户、宾馆、餐饮单位、连锁超市、食杂店、酒吧、KTV、电商平台、旅游热点区域酒类商品经营者及酒类商品仓储、物流企业。
三、主要内容(一)严格落实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主体责任。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以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为责任主体,督促其规范经营。
一是持证亮证经营。
具有有效的《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内容相符,经营场地、设施等条件符合酒类零售要求。
二是建立酒类零售日常管理制度。
经营者建立酒类零售进销存日常管理、规范堆放等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责任,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陈列“不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标志。
三是落实进货查验责任。
经营者加强酒类商品入库流程管理,及时查验进货凭证,做到无凭证的酒类商品一律不准入库、上架。
四是推行食品安全承诺。
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承诺酒类商品零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经营者的自我约束。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各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酒类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酒专局)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区县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酒专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市酒专局的指导下,依据《条例》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结合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实践,对《条例》中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从法定依据、违法情节轻重、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方面考虑,制定《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当事人,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从事酒类商品经营的行政相对人。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市、区县酒专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条例》法定行政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行政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
有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条例》法定行政处罚幅度以下确定处罚标准。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经市、区县酒专局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2020年中国酒类流通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全域营销将成为酒企着力发展方向
2020年中国酒类流通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全域营销将成为酒企着力发展方向酒类流通行业正面临新一轮洗牌随着“中秋”“国庆”双节来临,酒类零售企业加大促销力度。
与以往不同,线上渠道影响力逐渐加大,已成为酒类零售企业促销的主战场。
业内人士表示,传统酒类流通渠道正面临数字化冲击,新零售服务能力已极大影响消费决策。
线上线下融合、多渠道结合的“全域营销”或将成为各大酒类品牌和酒类电商大力发展的方向。
同时,酒类流通行业正面临新一轮洗牌,优胜劣汰趋势加快,竞争格局呈集中化态势。
1、线上渠道发力针对中秋节和国庆节,“实体+电商”模式的壹玖壹玖已开展促销活动:线上发放大额购酒补贴券,领券最高减2000元;9月1日-19日期间在“1919吃喝平台”购买酒水,单笔订单满1919元的会员即有资格参与抽奖活动。
《2019年白酒行业数字化发展洞察报告》显示,70后、80后、90后了解白酒相关信息的线上渠道覆盖率分别达54%、64%及74%,同时,线上渠道对白酒用户的购买决策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
在近期举办的“2020酒类领军企业莫干山论坛”上,百川名品董事长贾光庆称,在沟通方式日新月异的今天,能否直接与消费者沟通与服务已经成为决定新时期流通企业是否拥有优质商业价值、是否拥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酒类流通市场有着百万级别可以通过赋能提高运营效率的C端运营单元,这是一座远未充分挖掘的金矿。
中国酒业协会市场调研显示,在新零售方面,阿里零售通、京东新通路等平台电商正以新技术赋能传统门店零售升级,线上线下一体化也成为酒水新零售标配,酒类行业的进步速度很快。
其中,酒便利在线上的接单量占整体接单量的70%-80%。
业内人士表示,2020年对于酒类企业及酒类电商而言,推广手段最重要的是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社交电商、名人带货等也可以积极尝试、积极试水。
线上线下融合、多渠道结合的“全域营销”或将成为各大酒类品牌和酒类电商着力发展的方向。
酒仙网董事长郝鸿峰在上述论坛上称,直播对酒类流通行业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风口和机会,在过去的半年,酒仙网一直都在深度研究直播,直播也给酒仙网的业绩增长带来了意外惊喜。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旨在规范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的经营者,包括实体店铺和电子商务平台。
二、经营资质1. 经营者应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酒类经营许可证等。
经营者应确保证照有效,不得使用伪造、过期或无效的证照进行经营活动。
2. 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酒类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三、商品质量与安全1. 经营者应确保销售的酒类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商品。
2. 经营者应妥善保管酒类商品,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对于易碎、易燃、易爆的酒类商品,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商品标识与宣传1. 经营者应在销售的酒类商品上标明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确保标识清晰可见。
2. 经营者在宣传酒类商品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五、价格管理1. 经营者应公示销售酒类商品的价格,明码标价,不得采取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手段。
2. 经营者应及时调整商品价格,确保价格与市场行情相符。
六、售后服务1. 经营者应提供酒类商品的售后服务,包括退货、换货等。
对于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员工管理1. 经营者应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2.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权责,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经营者,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2. 消费者对违规经营者有权进行投诉举报,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九、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行为。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酒类商品零售经营是指在特定场所销售酒类产品的商业活动。
为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形象,制定本规范。
二、适合范围本规范适合于所有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网络销售平台等。
三、经营许可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许可证。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未经许可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活动。
四、场所管理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卫生、安全、消防等要求,保证商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经营标识,标注经营者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码等信息。
五、商品管理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确保销售的酒类商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合理的库存管理,及时处理过期、变质等问题。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保持酒类商品的原始包装完好,不得擅自更换包装或者标识。
六、销售服务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提供准确、真正的商品信息,包括酒类商品的产地、酒精度、保质期等。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供专业的产品咨询和推荐服务,匡助消费者选择适合的酒类商品。
3.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消费或者变相强制消费。
七、价格管理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明码标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哄抬价格或者欺诈消费者。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保证价格真实、合理,并及时调整价格以适应市场变化。
八、售后服务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提供合理的退换货政策,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积极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提供高质量的售后服务。
九、员工管理1.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平。
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沪市监规范〔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0〕7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机场分局:现将《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28日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酒类商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酒类商品经营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许可证制度)本市酒类商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酒类经营活动。
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分为《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职责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市酒类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是本区酒类商品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在市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对辖区内酒类商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原则)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七个体系”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七个体系”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七个体系”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持续提升全省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加强法规制度体系、监管责任体系、风险防控体系、信用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标准引领体系和人才保障体系建设,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七个体系”建设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20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七个体系”建设推进方案为巩固和拓展市场监管改革成果,不断提升全省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省局决定加快推进法规制度体系、监管责任体系、风险防控体系、信用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标准引领体系和人才保障体系(以下简称“七个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中共河北省委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重要改革任务责任分工》《关于推进全省经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关于加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若干措施》等要求,以“三创四建”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七个体系”建设,强化依法行政,健全制度机制,细化措施手段,不断提升全省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河北市场监管法治建设更加完善,监管制度创新全国争先,技术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市场主体持续大幅增长,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平稳向好,综合执法效能明显显现,社会共治作用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加强,质量强省和标准化战略成效显著,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出贡献。
2024年酒类流通规章制度(二篇)
2024年酒类流通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管理的执法主体。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____%体积分数)含酒精饮料。
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
各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二、备案与监管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管理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经营。
第七条凡在境内从事酒类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到当地____部门领取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
不收取其它费用。
都应依法进行备案。
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或兼营酒类商品的经营者。
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的配套使用备查凭证。
凡在工商注册和进行经营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公司。
必须使用并主动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等)购进酒类商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随附单》备查。
运输途中的酒类商品,须携带《准运证》和《随附单》随附单》附随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
随附单》按____部统一格式,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统一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当地酒类流通主管部门领取(只限收工本费)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流通专用单,为一次性有效凭证,不得重复使用,酒类经营企业必须严格管理,不得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第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批发、零售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非法生产者所生产的酒类产品。
2024年酒类流通市场整治方案
2024年酒类流通市场整治方案____年酒类流通市场整治方案为了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以下____年酒类流通市场整治方案。
一、强化市场监管1.加大对酒类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市场巡查和监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罚。
2.建立酒类市场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者进行记录和通报,增加企业经营的透明度,提高市场诚信度。
3.加强对涉及假冒伪劣酒的打击力度,对于发现的假冒伪劣酒一经查实,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二、推动酒类市场创新发展1.鼓励企业加强研发和创新能力,推广优质酒类产品,提升市场竞争力。
2.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推动酒类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3.支持酒类企业进行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加强酒类流通渠道监管1.加大对酒类流通渠道的监管力度,确保酒类产品的正常流通和透明度。
2.加强对经销商和零售商的资质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和零售商予以取缔。
3.整顿酒类市场中的小作坊和地下作坊,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四、加强信息公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1.建立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每批次酒类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提高消费者选择酒类产品的信任度。
2.加强对酒类广告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行为。
3.完善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对于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酒类行业的自律管理1.酒类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制定行业准则和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2.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惩罚和限制。
六、促进酒类行业与农业的深度融合1.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酿酒业,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2.推动酿酒业与农业产业链的深度融合,加强酒类企业与农民合作社的合作,实现农业和酒类产业的共同发展。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引言概述:酒类商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零售经营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制定和执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一、合法经营1.1 获取合法经营许可证:零售商在经营酒类商品前,必须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包括酒类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这些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执行。
1.2 严格遵守销售时限:酒类商品的销售时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零售商应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销售完毕,不得擅自延长销售期限。
1.3 遵守价格管理规定:零售商应按照市场价格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涨价或者虚报价格,确保价格合理、透明。
二、产品质量与安全2.1 严格供应商管理:零售商应与合法、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合作,确保供应的酒类商品符合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
2.2 做好库存管理:零售商应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或者变质的酒类商品,并采取措施避免存放在不适宜的环境中,确保商品质量和安全。
2.3 加强质量检测:零售商应定期抽检所销售的酒类商品,确保其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防止未成年人购买3.1 建立有效的年龄验证机制:零售商应在销售酒类商品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验证购买者的年龄,如要求购买者出示身份证明等。
3.2 培训员工:零售商应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使其能够正确判断购买者的年龄,并拒绝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3.3 加强宣传教育:零售商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购买酒类商品的认识和警惕,共同营造健康的消费环境。
四、合理陈列与促销4.1 合理陈列:零售商应根据商品的特点和销售需求,合理陈列酒类商品,确保商品易于辨识和选择。
4.2 严禁虚假宣传: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手法,如虚假的原产地、功效等,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4.3 合规促销:零售商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促销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标题: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引言概述:
酒类商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零售经营管理需要严格规范,以确保消费者
权益和社会安全。
本文将从酒类商品的存储、销售、宣传、售后服务和监管等方面,详细介绍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的规范要求。
一、存储规范
1.1 保持存储环境清洁卫生,避免异味和污染
1.2 严格控制存储温度和湿度,确保酒类商品品质
1.3 分类存储,避免交叉污染和混淆
二、销售规范
2.1 出售合法产品,避免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
2.2 严格遵守法定年龄限制,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
2.3 提供清晰的商品信息和价格,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三、宣传规范
3.1 宣传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夸大虚假宣传
3.2 尊重消费者选择,不得使用欺诈手段促销
3.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宣传活动
四、售后服务规范
4.1 提供正规发票和保修单据,保障消费者权益
4.2 严格执行退换货政策,确保消费者权益
4.3 做好售后跟踪和服务,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五、监管规范
5.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监管
5.2 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保障酒类商品质量
5.3 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酒类商品零售市场秩序
结语: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举措。
只
有严格遵守规范要求,才能提升酒类商品零售行业的整体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希望所有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商家,能够认真履行管理规范,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酒类流通管理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2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经营所得在1-5万元(含5万元)。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的:未依法备案登记的
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对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逾期30-60日之未及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对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逾期2-6个月之未及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可公告;
酒类流通管理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序号
行为
处罚
依据
法定罚则
裁量情形
裁 量 幅 度
一
酒类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备案登记;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酒类经营者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序号
行为
处罚依据
法罚则
裁量情形
裁 量 幅 度
五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相关要求;酒类商品未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酒类流通管理规章制度
酒类流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和经营行为,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规则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批发、零售,依法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机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十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仅可收取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沪市监食经20200272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0〕27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为规范本市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加强酒类商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酒类商品的食品安全,根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条件根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申请新办《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即具有合法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且在申请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前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上述经营者如从事散装啤酒、黄酒、白酒、果酒及其他含有乙醇饮料销售的,应当取得相应类别散装酒零售、批发许可。
从事自酿酒,调制酒制作的经营者还应符合制售类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二、规范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的告知承诺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为确保酒类商品销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申请人办理许可时,许可机关应当将以下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就告知内容作出承诺后取得酒类商品经营许可。
(一)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酒类商品零售的,申请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下列之一:1.预包装食品销售(零售/批发兼零售);2.散装食品销售(零售/批发兼零售);3.热食类食品制售;4.冷食类食品制售;5.生食类食品制售;6.糕点类食品制售;7.自制饮品制售。
(二)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从事散装酒类商品零售的,申请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下列之一:1.散装食品销售(零售/批发兼零售);2.自制饮品制售。
酒类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酒类经营管理制度范文酒类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经营行为,提高酒类经营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酒类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批发商、零售商等。
第三条在酒类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酒类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酒类经营者应当遵守商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不得以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五条酒类经营者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未成年人售卖酒类产品。
第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进行酒类经营许可和食品卫生安全许可的申请,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酒类经营活动。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所售酒类产品安全、合格。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酒类市场动态、行业发展状况,不得从事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酒类知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酒类经营者应当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遵守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形象。
第二章酒类经营许可第十一条从事酒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酒类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申请酒类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酒类经营所需的场所和设施;(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三)具备经营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备与食品卫生安全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酒类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三)场所租赁或自有证明;(四)酒类经营负责人员的聘任书或聘任合同;(五)酒类产品采购渠道和来源的材料;(六)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纸;(七)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酒类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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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2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违法经营所得在1-5万元(含5万元)。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的:不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的
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一般的:粘贴不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不标明开启后的散装酒的有效期,经营者及联系电话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未贴标识或标识内容不准确、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酒类流通管理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酒类流通管理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
依据
法定罚则
裁量情形
裁 量 幅 度
一
酒类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登记;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酒类经营者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逾期6-12个月之内未及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公告。
二
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罚则
裁量情形
裁 量 幅 度
五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相关要求;酒类商品未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
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的,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不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不标明开启后的散装酒的有效期,经营者及联系电话。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靠近高辐射区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靠近高污染区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的;已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1人次的。
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一般的: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2-5人次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情节轻微的:未依法备案登记的
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对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逾期30-60日之内未及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对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逾期2-6个月之内未及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多次违反以上规定,违法经营所得在5-10万元(含10万元)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以上规定,或拒不改正等严重情节的,违法经营所得在10万元以上
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并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以及没有单随货走、单货相符的;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的;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未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未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的;酒类经营者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相关要求
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一般的: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情节一般的:2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台帐或台帐只保留2年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两次违反以上规定,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等较轻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进口酒类商品未索取《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5次以上的;无台帐或台帐未保留3年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情节轻微的:初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台帐或台帐只保留一年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