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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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专项方案

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专项方案

武安市水利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规范水利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加强水利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处罚运行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工作意见,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方面实施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正当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老实守信、权责统一”要求,建立键全工作制度,落实施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树立公开、公正、公平、廉洁执法良好形象,着力从源头防治腐败,深入推进本市水利行政系统依法行政,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使本市水利行政系统执法活动愈加公开、公正、透明,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愈加符正当律规范。

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排除不相关原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

全方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深入提升本市水利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具体要求是:(一)梳理含有裁量幅度法律条款,并给予细化、量化,形成统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二)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相关监督制约制度。

(三)行政处罚工作正当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深入得到具体表现。

三、工作任务水利局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征费等工作中产生行政处罚案件,由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站队所根据本方案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局负责组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建立健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项制度。

(一)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局机关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责基础上,将各类违法行为,根据不一样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失等原因划分为若干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违法行为阶次和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方案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方案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方案一、背景与意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如何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本方案旨在探讨如何规范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目标设定1.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边界,防止滥用和不当行使。

2.建立完善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体系,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提高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具体措施1.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1)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2)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包括罚款金额、责令改正期限等。

(3)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裁量标准。

2.完善行政处罚程序(1)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审查,确保案件符合法定条件。

(2)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确保证据合法、有效。

(3)强化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完善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程序,确保行政处罚的权威性。

3.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培训(1)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2)加强执法监督,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象进行查处。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工作人员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4.强化社会监督(1)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

(2)鼓励民间力量参与行政处罚监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实施步骤1.制定方案实施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2.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3.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加强工作人员培训。

4.强化社会监督,确保方案的实施效果。

5.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方案。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3)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3)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规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增强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合法性和透明度,保障行政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责权限,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限定。

第四条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自主决定具体处罚措施和处罚幅度的权力。

第五条自由裁量权的限定1.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2.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公正、合理、适度,不能滥用权力和任意裁量;3.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考虑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4.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符合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其进行过度惩罚或限制其合法权益。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有明确的裁量依据和程序,必要时可进行内部审查;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说明,并且依法适时公开;3.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可以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滥用权力或任意裁量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进行追责。

第三章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第七条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1.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2.履行本实施办法相关职责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3.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跟踪处理;4.对于滥用权力或任意裁量的情况,要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注:本文档仅为示例,实际情况请以官方公告为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1. 背景和意义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行政执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和公众对行政执法的关注度的提高,由此带来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也开始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本文提出一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以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2.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范围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职权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处罚的种类、数量和程度的权利。

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包括:罚款金额的确定、处罚种类的选择、处罚的严重程度、是否公开处罚内容等方面。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公正、透明、合法、合理和程序有序等原则。

具体来说:•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得因人、因案制宜,更不能随意“一刀切”。

•透明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处罚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公告、听证等手续。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应的行政法规标准,不得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等。

•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合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道德良知,考虑案件的基本事实、公众利益和社会影响等,合理判断处罚的类型和程度。

•程序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实际情况开展各项程序性的工作,如立案、调查、听证、讨论等。

4.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需要拟定一系列的措施。

包括:•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行使原则。

•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自由裁量权的决策机制。

•完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和披露。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吉民发[2015]5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民发﹝2015﹞57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相关事业单位:《吉林省民政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经2015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2015年10月28日吉林省民政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确保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和公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确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的种类,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幅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殡葬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具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省民政厅依照下列规定处理:1.对按照处罚决定期限恢复原状的,没收违法所得;2.对经督促按处罚决定期限恢复原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3.对超过处罚决定期限恢复原状的,没收违法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自主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对于实施有效的行政执法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制定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显得极为必要。

一、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正、平等,不得随意歧视或滥用职权。

3.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与实际情况相适应,不得过度或不足。

4.一致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在同类案件中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对待类似案件有差别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步骤1.案件核实和证据收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前,要对案件进行充分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审核和评估:对于已核实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评估,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综合评估。

3.裁量决定:依据案件的审核和评估结果,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自主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并书面作出决定。

4.决定公告和送达:行政机关应在法定范围内公告裁量决定,并及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5.申诉和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时,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积极回应,并依法进行复议或履行诉讼义务。

三、强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1.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外部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加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透明程度。

3.权力集中与制衡机制: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权力集中与制衡的关系,避免权力滥用和任意操作。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一、实施办法(一)整理《行政处罚法》和《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执法依据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依据进行整理,明确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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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订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具体标准对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幅度、适用条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做出科学、准确、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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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政许可行为,缩短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手续,下放办事权限。

2、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按照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把电力行政处罚分为严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从重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处罚)、轻微(当事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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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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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依照法定条件细化,列明具体情况。

(三)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1、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由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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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通过网络、电视等宣传方法,把执法单位办公场所以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事项、适用范围、裁量标准和裁量幅度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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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限制1.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权利。

2.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定权限和限制。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1. 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依据,依法予以认定。

2. 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得随意裁定。

三、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要求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依据事实、依据法律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和基本人权。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力或仅凭主观判断。

四、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和监督1.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和监管机关的监督,确保合法、合理、公正的行政处罚。

2.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

五、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1.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滥用或不当行使权力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附则1.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 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循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确 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维 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统 一处罚标准、规范处罚程序,提高 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和程序,限制行 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 因行政处罚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 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 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
实施方案的范围和对象
作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 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问题
当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处罚标准不统一、处罚程序 不规范、处罚结果不公正等,这些问题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挑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规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是当前面临的重要挑战。
Part
06
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建立专门领导小组
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 协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
明确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在规范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 工作合力。
加强督促指导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及其所属执法队伍(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并对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进行审核,督查机构负责对具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七条《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为本规定的附件,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裁量标准》中的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轻微档次所列的违法情节两种以上的,取最重档次进行裁量。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特点。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工作公正、公平、合法地进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必要的。

本方案的目的是明确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原则和程序1.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

在处罚前,行政机关应全面、客观地审查相关案件材料,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运用自由裁量权应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适当性。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并依法依规进行听证程序。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申辩的平等权利。

4.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案情和证据,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保障。

5.对于涉及重大决策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意见纳入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同时,行政机关应依法公示处罚决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6.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制度,确保处罚决定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三、监督和评估1.上级行政机关应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行政机关应定期评估自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违法行为提出举报和投诉,并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和建议。

四、实施和落实1.行政机关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2.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接受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识和能力。

3.将方案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五、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交通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科学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交通行政处罚权,促进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省交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交通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立法原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设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

建立健全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防止和避免发生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或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管理相对人法制观念,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主要任务(一)梳理行政处罚项目。

对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逐项登记,做到不遗漏一个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每个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都要有合法依据。

(二)细化行政处罚标准。

在梳理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科学、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规则,作为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1、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要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185号

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185号

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正文:----------------------------------------------------------------------------------------------------------------------------------------------------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185号《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9月27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葛红林2014年9月29日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区(市)县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区(市)县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以及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原则。

第五条(组织实施)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区(市)县级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政202328号)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坚持合法与合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的原则,分类分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实施范围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含省直属行政执法部门。

三、工作任务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清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前两年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梳理本系统、本机关行政处罚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以及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并编制目录。

(二)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祁政202341号),并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事实认定、法定情节、处罚种类、罚款幅度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使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明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推进“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进一步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树立环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环保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环境保护执法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区环保系统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环保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环保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实施;随本细则同时下发淮安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标准实施裁量权;第四条行使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当;同一环保部门对于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环境违法案件,在自由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不得畸轻畸重;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应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上限、下限;第六条经查有证据证明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依法予以处罚,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及适用: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从轻、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及适用:一对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对于屡次违法,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偷排直排污染物质,违法行为社会反响强烈以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三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减轻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加重情节或法定严重情节的,可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或者加重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按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减轻、从轻、从重、加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确定处罚;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第九条环保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行政处罚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采取单一证据外,其他一律要采用复式证据,确认重大违法行为,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调查取证中,不得先确认违法行为,再搜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用诱导行为人违法的方法非法取证;第十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应实行集体会审:一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1、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2、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3、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4、对违法行为拟给予减轻处罚的;5、其他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二集体研究结果应填写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式样附后中,参加人员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字;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存入行政执法案件卷宗;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并及时调整裁量标准;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淮安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由:当事人:讨论时间:年月日地点:支持人:汇报人:记录人:参加人: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讨论记录:讨论决定:主持人签字:记录人签字:参加人签字:附表:说明:1、裁量幅度是以法定罚款上限与下限之间的差额为基准而作的设定;罚款额为法定罚款下限加上依据裁量幅度确定的数额;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款下限没有规定的,以0计算;例:A公司日排废水为150吨,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转,COD超标倍,依法应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照上表,裁量幅度为60-80%,综合各方情节,确定为70%,则对该公司的罚款数额为:0+10-0X70%=7万元;若A公司的废水排入河流,依法应处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则对该公司的罚款数额为5+10-5X70%=万元;2、排污单位有2个或者2个以上排放口的,应当对各排污口分别按上述办法计算罚款,在总和罚款额以下,单一最高罚款额以上酌情决定罚款数额,但最高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欢迎阅读!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所具有的灵活性和裁量度。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有效。

二、目标要求1. 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2. 优化行政处罚程序,提高效率;3. 加强行政处罚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三、实施方案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为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依据。

2. 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裁量权行使的权限和程序,确保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3. 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干部对裁量权行使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4. 强化信息化建设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化建设,确保行政处罚的全程留痕和可追溯,便于监督和评估。

5. 加强对裁量权行使结果的评估建立对裁量权行使结果的定期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强行政处罚工作的改进和优化。

四、落实措施1. 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度和操作指南,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流程。

2. 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纪律检查。

3.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和沟通,形成合力,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4. 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处罚的理解和支持。

五、预期效果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更加规范和科学,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和效能。

2. 行政处罚工作更加高效,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结果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9•【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治莹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具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过罚相当、同过同罚的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五)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量;(六)违法行为对具体对象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七)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处罚工作在政府监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处罚工作的核心,既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和灵活性,一些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损害社会公正。

因此,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目的和意义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社会矛盾的产生,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化水平,加大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查处力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以实现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三、实施方案(一)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界限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

要加强行政处罚法规的制定,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明确广泛自由裁量权的具体适用范围和界限。

2、完善职责分工机制,调整行政执法部门能力结构。

要完善各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调整执法人员的结构和队伍,确保执法部门在处罚案件中始终保持公正和独立性。

(二)加强执法标准,确保行政处罚权合理行使1、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确保程序合法性。

要优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确保对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求进行充分保护。

2、加强执法时限目标管理,确保案件及时处罚。

要树立全局思想,加强督办机制,同时完善案件调查检查制度以及社会评议制度,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处罚,维护执法公正与规范。

(三)建立监控机制,防范行政执法的滥用1、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要加强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察,坚持重点突出,确保整个监管链条的可检查性。

2、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自查自纠。

要建立完善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对自己行为的评估监测和自我纠正,在做好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公正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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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实施细则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推进“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进一步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树立环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环保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环境保护执法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区环保系统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环保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环保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实施。

随本细则同时下发《淮安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标准》实施裁量权。

第四条行使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当。

同一环保部门对于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环境违法案件,在自由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不得畸轻畸重。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应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上限、下限。

第六条经查有证据证明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依法予以处罚,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及适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依法从轻、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及适用:(一)对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于屡次违法,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偷排直排污染物质,违法行为社会反响强烈以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三)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减轻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加重情节或法定严重情节的,可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或者加重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按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减轻、从轻、从重、加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确定处罚。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九条环保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行政处罚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采取单一证据外,其他一律要采用复式证据,确认重大违法行为,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调查取证中,不得先确认违法行为,再搜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用诱导行为人违法的方法非法取证。

第十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应实行集体会审:
(一)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
1、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
2、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
3、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
4、对违法行为拟给予减轻处罚的;
5、其他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二)集体研究结果应填写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式样附后)中,参加人员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字。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存入行政执法案件卷宗。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并及时调整《裁量标准》。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淮安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由:
当事人:
讨论时间:年月日地点:
支持人:汇报人:记录人:
参加人:
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
讨论记录:
讨论决定:
主持人签字:记录人签字:
参加人签字:
附表:
说明:1、裁量幅度是以法定罚款上限与下限之间的差额为基准而作的设定。

罚款额为法定罚款下限加上依据裁量幅度确定的数额。

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款下限没有规定的,以0计算。

例:A公司日排废水为150吨,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转,COD超标倍,依法应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照上表,裁量幅度为60-80%,综合各方情节,确定为70%,则对该公
司的罚款数额为:0+(10-0)X70%=7万元。

若A公司的废水排入河流,依法应处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则对该公司的罚款数额为5+(10-5)X70%=万元。

2、排污单位有2个或者2个以上排放口的,应当对各排污口分别按上述办法计算罚款,在总和罚款额以下,单一最高罚款额以上酌情决定罚款数额,但最高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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