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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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提单背面内容
背面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条款,理论上应是托 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约定的事项,但实际上是承运人 单方面印定的,托运人很少有修改的机会。由于各 国航运公司提单的格式不同,其条款的规定内容也 互不一样,内容较多,如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定义、 承运人责任条款、运费和其它费用条款、责任限额、 共同海损等等,其内容虽多也大同小异,可以归类, 一般首要条款中要规定所适用的国际公约(如海牙 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便在发生争议 时作为依据。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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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签署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 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 (The Hague Rules)。 ������ 1968年签署的《布鲁塞尔议定书》,简 称《维斯比规则》(The VisbyRules)。 ������ 1978年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 约》,简称《汉堡规则》(The HumburgRules)。
装运港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1)根据《UCP600》,通过预先印就的文字,或 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表明货物已在信用 证规定的装运港装上具名船只,银行可以接受。 (2)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 货港,或者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装运港的 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 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即使提单以事先印就 的文字表明了货物已装载或装运于具名船只,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规 则仍适用。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后 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 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 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 海运提单、铁路提单、承运货物收 据、航空运单、多式联运单据和邮包收 据等。
一、海运提单
ocean bill of lading(B/L) (一)定义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 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 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二)性质与作用
①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②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③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
明。
从外贸业务和运输业务的角度看
提单是承运人为托运人有条件的运输货物的
书面确认 提单是银行结汇中最重要的文件 提单是货主与货代之间、货代与承运人之间 或者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支付或收取运费的凭 证,是相互在经济上制约的有效文件
(三)海运提单的内容
A、提单正面内容 1、托运人
记载事项,由托运人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2、收货人 3、被通知人 4、收货地或装运港 5、目的地或卸货港 6、船名及航次 7、唛头及件号 8、货名及件数 9、重量和体积 10、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11、正本提单的份数 12、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签章 13、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
8、唛头(shipping Marks /Marks & Nos.) 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按信用证缮打;信用证 没有规定,则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或由卖方决定缮 制,并注意做到单单一致。若没有唛头时,用 “N/M”表示,不得空白。 9.包装与件数(No. & kind of Packages)。一般散装货物该栏只填“In Bulk”, 大写件数栏可留空不填。单位件数与包装都要与实 际货物相符,并在大写合计数内填写英文大写文字 数目。如总件数为320 CARTONS填写在该栏项下, 然后在总件数大写栏(Total numbers of Packages in Words )填写:Three hundred And Twenty Cartons on1y 。如果货物包括二种 以上不同包装单位(如纸箱、铁桶),应分别填列 不同包装单位的数量,然后再表示件数。 一般提单上的箱数和件数不允许做任何修改,也不 允许盖更正章。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单证
第一节 概述
一、运输单据的种类与作用 海运提单 不可转让海运单 租船合约提单 多式联运单据 空运单据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运输单据 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二、保险单的种类与作用
保险单
保险凭证 预约保单 保险批单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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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据
5.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 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oy.No.)。根据 《UCP600》如果提单载有“预期船只”或类似的关 于船名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明确发运日期 以及实际船名。此栏必须填写船名和航次,如无航 次,允许航次为空。 6.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 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 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 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
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 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 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
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 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 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 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 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 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 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 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 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 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收货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 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但 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 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 Ports” (“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ransit to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明栏或唛头下方 空白处加列。尤其我国只负责到卸货港而不负 责转运者,不能在卸货港后加填,以说明卖方 只负责到卸货港,以后再转运到何地由买方负 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