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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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职业院校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根据XX教育部等部门XX文件的要求,为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的结构,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加强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保障教学工作顺利开展,以“按需聘用、保证质量、合约管理、权责分明、分类管理、注重实效”为基本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聘任的,与学校只签订聘任协议(不纳入学校编制),兼职担任专业课、讲座、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人员、高技能人才。

第二条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

第三条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第四条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个别特殊行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具备五年及以上对口专业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

第八条院部根据专业、课程的教学需要建立《兼职教师聘任标准》。

第九条兼职教师授课前需进行评议。每学期末由院部组成兼职教师评议组,根据《兼职教师聘任标准》对拟聘兼职教师及拟承担的课程进行评议。

第十条评议通过后,由院部通知拟聘兼职教师带相关证书到本部门,审核兼职教师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证、工作经历等材料,并填写《兼职教师聘任申请表》,于开课前上报教务处审核。对通过资格认定、符合兼职教师条件的人员,经教务处批准,签订《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由院部根据教学需要制定兼职教师任务书,每学期期末前将下一学期兼职教师任务书上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二条由院部向兼职教师下达教师教学任务,并发放教学进度计划表、校历、教师日志、授课计划、教学设计等材料。

第四章兼职教师的管理

第十三条院部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负责兼职教师业务档案的维护工作。每名兼职教师应有独立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中应包括“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聘书”、“兼职教师申请表”、“兼职教师考核表”、“课表”及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兼职教师库,负责兼职教师库的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兼职教师教学管理与工作考核。考核由各院部负责。定期对兼职教师进行听课,检查教学整体设计,召开座谈会,检查作业布置与作业批改情况,抽查教学进度,检查试卷的准确性、难度、题量、内容是否符合课程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每学期对兼职教师进行教学质量测评,了解学生的反映,对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的兼职教师,各院部要及时与其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整改。对不接受意见,

责任心差的兼职教师,各院部应解除聘用关系并上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兼职教师每学期承担的计划学时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学时。

第五章兼职教师的职责

第十八条兼职教师职责如下:

(一)参加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按照教学计划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参加教研活动,开展教学研究。

(二)积极促进校企合作工作,为学院教师提供实践和学生实训、实习条件。

(三)参与专业的实训中心和实践基地建设。

(四)融入教学团队并承担青年教师培养等具体工作。

(五)参与专业科研项目的申报、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兼职教师应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六章兼职教师的待遇

第二十条兼职教师按教学计划完成校内日常教学任务(包括理论和实践教学),按实际教学课时发放课时费,初级职称标准为元/课时,中级元/课时,副高职称元/课时,正高职称元/课时。具体情况,按照XX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兼职教师完成讲座等非日常教学任务(讲座),工作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L=H×B×D

L:兼职教师讲座等非日常教学任务工作量

H:规定完成的计划课时数

B:课时费标准。初级职称标准为元/课时,中级元/课时,副高职称元/课时,正高职称元/课时。

D:规模系数。

讲座参加人数少于人的情况,规模系数为;

≤讲座参加人数≤人的情况,规模系数为;

≤讲座参加人数≤人的情况,规模系数为;

人≤讲座参加人数≤人的情况,规模系数为;

人≤讲座参加人数≤人的情况,规模系数为;

人≤讲座参加人数≤人的情况,规模系数为;

人≤讲座参加人数≤人的情况,规模系数为;

人≤讲座参加人数≤人的情况,规模系数为;

人≤讲座参加人数≤人的情况,规模系数为;

规模系数上限为。

讲座参加人数在以上情况之外的,按照规模较低一级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兼职教师以学校为第一单位发表的科研论文和申请的科研项目,享受学院教师同等的奖励待遇。

第七章兼职教师续聘与解聘

第二十三条聘用期满或教学任务完成后,双方的聘用协议自动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聘用期内,企业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聘:

(一)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学院教学工作规范的,以及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伪造个人简历等营私舞弊行为的;

(三)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影响恶劣不能为人师表的;

(四)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如因教学事故造成学生伤害的,应追究其本人相应的责任;

(五)经考核,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因个人理由提出不再聘用的,应提前30日向聘用院部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原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之后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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