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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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

车春林赵军红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检察机关建立量刑建议权制度,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对于强化审判监督、促进量刑公开、提高公诉质量、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通过对量刑建议权的研究,推进公诉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制度。

关键词:量刑建议、法理基础、可行性操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提出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量刑建议权从1999年首次试行便引起了广泛关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并指定11个单位开展试点。虽然量刑建议制度还没有得到普遍的开展,试点检察机关在试行量刑建议权时也由于缺乏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内部认识上的不统一以及法院配合程度差等原因而阻力重重,但不可否认的是,量刑建议权的试点实践已为检察机关这项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量刑建议到底有没有法理依据,适用量刑建议权在实践中有哪些可行性,本文将做以下粗浅探讨。

一、量刑建议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1、量刑建议的概念。所谓量刑建议(又名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意见的活动。量刑建议属于公诉权的范畴,是公诉权的一个方面,如果将公诉机关享有的请求法院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并对其定罪的权力称为定罪建议权的话,那么起诉书有关请求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适用合理刑罚的权力可称为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同程度行使着这一权力。指量刑建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范围的概念。广义的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意见中,根据案件的部分情节,笼统地提出处罚建议,如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这种意见是模糊的,仅仅是一种倾向性的意识表达,属于一种宽泛化界定。狭义的量刑建议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意见中,根据犯罪的构成要素,提出了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如法律规定本罪的处刑上限、下限、区间等,请求人民法院在某一范围幅度内量刑;另一种是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公诉书中直截提出宣告刑的量刑幅度,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种刑罚,在何种幅度内量刑等,这种具体的量刑建议,是一种相对较为明确的意见,已经有了一定的约束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对量刑建议和量刑建议权的探讨,应该适用狭义的概念解释,唯有适用狭义的概念解释,才使理论界的关注和争议成为必要,才有

助于对这一改革的深层次思考。

2、量刑建议的法理基础

加拿大刑法学家杜蒙指出,量刑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是刑事正义的一半工程。量刑建议权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人权,进而实现刑事诉讼的完整正义。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这一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法律依据:首先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既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就有权履行其监督职能,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有权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议,其目的是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防止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滥用量刑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应当行使的监督权。二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等“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规定:起诉书应当包括“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0条规定:“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等规定来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定罪的问题,更主要的是考虑被告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即是否罪责相当。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公诉人在履行公诉职责时必然会涉及到量刑问题,对量刑要发表其看法或建议。如果检察机关不拥有量刑建议权,就会对人民法院的量刑权失去监督。三是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的任务来看,检察机关对量刑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公诉人在履行公诉职责时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属于审判监督的范畴。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是量刑裁判,只是一种建议而已。当然,作为监督者,应当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量刑建议权和审判权的关系。

二、提出量刑建议的意义

1、有利于分析把握案情,确保准确性。对某个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就要全面掌握案情,熟悉法律和刑事政策,了解相关案例,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合理与否,对公诉人的信誉多少有一定的影响。这就必然会加重了公诉人的责任,使责任具体化、明确化,从而促使公诉人尽快提高自身

的综合业务素质,激励办案人员更加全面地、具体地研究案件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各个方面的问题,尽其所能地保证办案质量。

2、有利于当庭辩论的深化,增加抗辩性。对抗制庭审模式使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举证责任和定罪风险加大了,减少了庭审“走过场”的现象。但法庭辩论仅围绕定罪展开,少有具体的量刑意见和明确系统的量刑理由,法庭辩论难以充分展开。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的提出,辩护方就会有效地开展量刑答辩,并纠正控方不合理之处,自然地加强了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抗辩性。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环节越提前,量刑辩护的机会就越多、效果就越好。

3、有利于量刑裁判透明度,体现公正性。公诉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虽然不能直接监督和制约法院的裁判,但是,它有助于打破量刑的暗箱操作,实际上增设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环节,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法庭如果要做出相反或不同的判决,就应当说明理由。这从程序上有力地保障了量刑公正,增强了量刑裁判的说服力,有助于消除量刑裁判合理性的怀疑。

4、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时效性。当前,法庭当庭宣判率很低,量刑建议调动了控辩双方参与量刑裁判意见的形成,共同探索量刑的合理界线。辩护方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经综合考虑,提出从轻或减轻的异议,加强了辩论的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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