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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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关键词:

学生在校劳动合同勤工俭学

问题: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故,普遍观点都认为在校学生不是合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合同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但,仔细研究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规定的是“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现在有很多本科或专科学生在最后一个学年时已经基本完成学分,其大部分的精力是在找工作或实习,

大部分的学校也不禁止甚至有学校还鼓励学生尽早接触社会,尽早走上工作岗位。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尚没有完成毕业,身份仍旧应当是在校学生,但是承担的工作任务等,与普通劳动者并无太大差异,此种情况下,是否仍然可以绝对的认为在校学生就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呢?

已有法院生效判决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即,在校学生也能在特定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判决书内容摘录:

“原告于被告公司处劳动的行为不属于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学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勤工助学和实习时,学生与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本案中,原告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原告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明确向被告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原告在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亦按照规定内容为被告公司付出劳动,被告公司向郭懿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被告公司辩称双方系实习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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