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a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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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武安市安丰矿业有限公司作业现场通过顶帮破碎点未按作业规定管理顶帮案
讨论时间2011年11月3日09时00分至2011年11月3日09时30分
地点武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张志勇汇报人杨建兵记录人魏鹏亮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
韩苏生张志勇郑玉江郭建斌王晓娜
郭晓洋贾磊冯起良杨建兵魏鹏亮
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依据是否准确;处罚种类、幅度是否得当。讨论记录:杨建兵:2011年10月30日,我和魏鹏亮在对武安市安丰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采掘作业面通过顶帮破碎地点三处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立即整改。该矿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该矿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冯起良主任:经调查,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采掘作业面三处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壹万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拟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要求,同意拟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郭建斌主任:从上述陈述意见来看,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处罚依据明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种类适当,幅度符合自由裁量权范围,同意主办科室处理意见。
张志勇副局长:经调查,该案件行政处罚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得当,处罚合法适当,同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人员无异议
郑玉江书记:以现场检查记录和汇报情况看,该案件违法事实成立,执法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处罚额度适当。同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韩苏生局长:同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结论性意见:经集体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该矿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出席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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