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有关消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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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问题的探讨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问题的探讨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商业服务网点”问题的探讨摘要:商业服务网点对建筑设计人员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术语,要想透彻理解这个术语,必须要抓住其使用性质、设置位置、允许面积、耐火极限等7个重要特征。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重要特征中图分类号:tu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234-01一、前言商业服务网点对建筑设计人员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术语,因为弄清楚建筑用房是否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直接关系到建筑消防设计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以下简称建规)gb50016-2006中第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是这样定义的: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重要特征关于消防的安全性:如果建筑用房属于商业网点,就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来做消防设计,如果不属于就必须按照商住楼或是其他规范的规定设计了。

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每个设计人员对其都有各自的理解,我认为要想透彻理解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必须要抓住规范中的几个重要特征:(一)“居住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必须是居住建筑中才有的。

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

包括:住宅、别墅、宿舍、公寓。

这一点的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gb50054-95第2.0.17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不同。

高规是“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高规规定是“住宅”显然适用范围比“居住建筑”小的多。

为什么会不同我认为有以下两点:一是高层建筑和多层或低层建筑火灾扑救的方式不相同,高层建筑人员更为密集,火灾扑救难度更大,只规定了住宅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是而不是居住建筑是谨慎的办法;二是高规是在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建规是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是建规术语最新的解释。

高层商住楼工程消防设计有关问题的探讨

高层商住楼工程消防设计有关问题的探讨

高层商住楼工程消防设计有关问题的探讨摘要:目前越来越多体量大、形式多样的高层商住楼不断涌现,而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高层商住楼、带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住宅楼及高层综合楼在有关概念上界定比较模糊,导致工程设计中一些设计单位降低消防设计标准,给这些建筑造成了“先天性”火灾隐患。

文章分析了商住楼消防设计中存在的常见问题,提出了商住楼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楼消防设计的基本原则,对消防设计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高层建筑商住楼消防设计中图分类号:[tu20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越来越大,高层建筑大量涌现,高层商住楼因具备商与住的特点,成为临街建筑的主要形式。

由于目前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对该类建筑的消防设计做出了规定,但对商住楼、综合楼及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等重要概念界定不明确,导致部分工程设计人员没有领会《规范》实质,人为降低高层商住楼消防设计标准。

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对高层商住楼消防设计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2 与商住楼有关术语的定义解释2.1 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2 商业服务网点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3 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由此可知,商住楼属于综合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防火要求如按综合楼来处理是偏严了,所以《高规》将该类形式的综合楼划分出来,作为商住楼按低于综合楼的公共建筑提出防火要求。

3 高层商住楼消防设计中的常见问题3.1 商住楼安全疏散设计问题商住楼住宅疏散楼梯在设计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业营业厅屋顶作为上人平台,住宅部分各单元疏散楼梯通至该平台,再通过平台两侧的疏散楼梯疏散到地面。

建筑防火疏散问题的解答

建筑防火疏散问题的解答

防火与疏散1、大型商业综合体,由众多几十至几百平方米的小型联营店铺组合而成非大型商场,疏散模式为经过外廊或者内廊公共楼梯疏散,是目前较多的一种商业综合体模式.这种小型商业用房的安全出口数量房门、店铺内部疏散楼梯宽度、踏步尺寸以及疏散距离的控制,在现行高规、商场依据不明确.答:会议对此讨论热烈,认为按江苏省的规定不妥,建议按以下规定执行:1、商业服务网点和小型商业并联店的建筑面积按300㎡执行,其他防火分隔、出入口等按商业网点的要求;2、室内一点至室外的距离,当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防火规范对袋形走道的距离要求;当设自动喷水灭火时,不宜大于30m;3、当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要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房间内一点至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规范对袋形走道的要求,且首层楼梯间至外门的距离不应超过15m.4楼梯形式不限,梯段宽度商业服务网点不应小于,商业并联店不应小于.楼梯踏步最小宽度260mm,楼梯踏步最大高度170mm.答:开向前室或合用前室的住宅户门一般应外开.开向走道的住宅户门方向不限,一般也是外开.答:目前有三本规范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不统一.1、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条: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2、住宅建筑规范第9.5.1条: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O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3、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2.3 条: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4、合并后的建规第条: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综上所述,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对于19层以上每个单元一个安全出口设连廊的情况,由当地消防部门认可.4、塔式高层住宅设置剪刀楼梯间,其中一部楼梯经过户门外公共区域进入,另外一部楼梯分别从不同的户内进入,无法在公共区域寻找第二安全出口.---这种情况不符合疏散原理,但是地方消防局一直是同意的.期望达成行业共识.答:此问题常见于竖向设置的剪刀楼梯,通过阳台、凹廊兼做防烟前室,连通住户的门需做乙级防火门,且疏散过程中无任何一层可通过公共部位通到另一个楼梯,存在安全隐患,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曾开过会议不予认可.如地方消防部门同意,尊重其意见.5、别墅等叠层住宅户内最远点的疏散距离的设计依据不明确.期望达成行业共识.答:户内任一点至其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倍计算.如上述距离还是不满足,户内的楼梯应做成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户内任一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规范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6、一幢高层综合建筑,1 ~2功能:商业;3 ~4功能:办公;5 ~24功能:住宅;5 ~24住宅部分是否可以按:1居住建筑的合用前室面积6㎡,采用自然采光和通风21~4层不设消防电梯可以吗.2、1~4层部分如与主楼为一个防火分区则需设置消防电梯,如防火分区与主楼完全分开,则不需要设置.7、高层住宅的两个楼梯通过室外连廊连接,连廊与附近的住宅门窗间距要按多少执行开向外廊的门的面积是否可以计为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窗的开启面积设备专业有的人认为不能计为开启面积答:1、高层住宅的两个楼梯通过室外连廊连接,连廊与附近的住宅门窗间距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般应认为室外连廊应是疏散通道等同于室外楼梯,为保证其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性,其周围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部分户型执行很有难度,建议不做要求.2、开向外廊的门的面积是否可以计为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窗的开启面积问题,高规第条的条文解释中明确,“考虑到在火灾时采取开窗或打碎玻璃的办法进行排烟是可以的,因此开窗面积按本条只计算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按这一精神,火灾发生时,打开外门排烟是可行的 ,8、住宅部分用户疏散通过一个前室到达公共走道,再到另一前室,此种做法是否可以.答:基本可行,建议改为做三合一前室.9、商业服务网点当疏散距离超过规范要求时要设封闭楼梯间,此楼梯一般在中部没有采光通风可行否,面积不大采用防烟楼梯过于浪费.答:封闭楼梯间尽量设置在靠外墙处,设于中部的敞开楼梯间满足疏散要求也是可以的.10、高层建筑的底部为商业建筑高度小于24m,高层主楼的交通核与商场独立,此部分商业的疏散宽度计算是否可以按建规表执行;答:可以11、剪刀梯安全出口算至前室还是楼梯间5m距离如何控制答:剪刀梯的前室分设时,按前室门控制;合用前室时按两个楼梯间门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控制.12、地下车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换热站等设备用房,平时人员很少,且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与车库分开,是否有必要单独设置防火分区面积超过多少要单独设置防火分区目前按300㎡控制可行否.因此,对于地下车库中的变配电室、水泵房、换热站等设备用房,如果单一面积不超过200㎡,可以认为其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小的防火分区,有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即可,而不需要设置疏散楼梯.但是,上述用房单一面积超过200㎡有自动灭火系统可为400㎡,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且需要设置疏散楼梯.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用房宜集中布置,最好单独设立防火分区.13、高层核心筒结构,共用楼梯间在首层地上地下很难分开并直通室外,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答:楼梯间在首层将地上与地下部分进行分隔容易实现,关键是如何认定直通室外,以及分隔处的门的开启位置及方向,如果是防烟楼梯间还有设置前室的问题等.如彻底分开,设计上会很有难度,建议有一定的灵活性.14、多层和高层建筑内的商业服务网点,楼梯设计基本达成一致.但疏散距离要求还是不统一.答:按问题1执行.15、汽车4s店汽车维修车间、展厅按什么设计维修车间与展厅、办公间应做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设计考虑为汽车维修车间、但其防火类别是什么无依据.考虑维修与办公部分由联系、平时开甲级防火门是否可行答:维修车间可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划分防火分区,与办公部分可用甲级防火门分隔.汽车站4s展厅按展览馆设计.答:按问题1执行.17、住宅属于不同防火分区的单元之间凹口内相对的窗户需要4m防火分隔距离的问题.会议对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单元之间凹口内相对的窗户按4m考虑.如还不满足应采取设防火墙或防火窗的办法解决.18、住宅地下储藏间火灾危险性的确定.答:按存放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物品考虑,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9、高层住宅的前室可否互相穿套如图1:图1答:此类型为前室套前室,一般不可以.有的地方的消防部门认可,尊重消防部门的意见.20、对于高规第条超过十八层,每单元设一部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所设置的连廊能否通过楼梯间到达.答:可以.21、每个单元有两个安全出口剪刀梯的多单元式住宅窗槛墙高度如何确定.有两个安全出口剪刀梯的单元之间窗洞口的距离需要按考虑吗答:1、高层住宅窗槛墙均应满足1200的要求不再分单元住宅和塔式住宅.答:1、高层住宅的两个单元如果层数相同或仅差一层或二层且屋顶有连通条件的,一律按单元住宅执行.2、两个单元层数不同且不具备屋顶连通条件的如一个11层、另一个15层,则可按塔式住宅设计.答:1首层也要两个安全出口且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2采取连廊形式,在楼梯平台或半层处连通可以.24、高层底部公建独立商铺为两层,面积小于300㎡时,每户是否可设计一部疏散楼梯.答:可按问题1执行,但须经当地消防部门认可.25、网点:大部分面积约300㎡均设在二层,一个楼梯是否可行答:可以,满足二层最远点至本层或一层疏散距离要求即可.可按问题1执行.答:电影院至少有一部独立的竖向交通电梯及楼梯间,楼梯宽度不计入商业.其余疏散宽度可借用商业楼梯.电影院应为独立防火分区.按理说,下沉式广场中的自动扶梯设置于室外,应该认为是安全的,可以计入疏散宽度.此问题可按当地消防部门意见.28、高度不大于24m的商业建筑、高层建筑中商业部分的疏散楼梯可否经营业厅疏散至室外答:商业部分的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在首层不能直接对外时,可按扩大的封闭楼梯间设计,采用防火卷帘、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其他空间进行分隔,保证此区域在火灾发生时的安全性.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条的条文解释:本条所指“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以及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分隔开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该建筑面积内.可按此执行.301 为地下车库服务的附属用房及设备机房可划入汽车库防火分区内,与车库无关的设备及管理用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2 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置安全疏散口的问题,能否按照一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疏散口,利用相邻防火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3 自行车、摩托车库按照哪类储藏室设计防火分区的划分及疏散距离如何掌握3、自行车的火灾危险性是丁类,按地下储藏室的规定执行.31、高层>12层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地下仅一层且为储藏室时,楼梯间为何种形式更妥当可否借用竖向爬梯作为第二出口答:1、高层住宅仅有一层地下室时,可设封闭楼梯间.2、参考合并后的建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且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据此,建议地下室设计的储藏室不应超过30间,采用金属竖向梯可行.一般此情况只适用于塔式住宅的地下室.32、高层住宅设计中,经常存在防火墙两侧或上下相邻户间窗槛墙尺寸不足时,一般采用固定防火窗解决防火距离不足的问题,此法是否妥当有无解决这类由于方案需要与防火安全要求产生矛盾的更好方案答:高层住宅防火墙两侧或上下相邻住户窗槛墙、窗间墙尺寸不足时,可采用独立的固定乙级防火窗或出挑墙、板的形式解决;也可在窗内侧加衬实体墙板.33、建规第条,大空间餐厅、阅览室、多功能厅等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30m,有喷淋时为,位于高层建筑底部高度不大于24m的大空间是否亦可按此执行.据此,高层建筑内的大空间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34、一个单元为17层住宅,另一个单元为11层住宅,若按两个塔式住宅设计时,是否必须要求两单元设变形缝断开答:防火可各自按塔式住宅设计,是否设变形缝由结构定.35、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地下一层、二层有外窗可以自然通风采光,但是不满足规范要求的2㎡要求,是否可以按照层数进行折算答:高规第条: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因此,外窗面积没有必要按层数进行折算.需要强调的是,在地下室部分的封闭楼梯间如果通过采光井或其他方式采光通风一般予以认可,不具体强调开窗面积.36、多层或者高层建筑一层直接对外的房间多大面积以上要设两个门,多层是否可按120㎡,高层是否可按75㎡.答:合并后的建规第条:公共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60㎡,其他建筑内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当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房间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或房间.4、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地下、半地下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37、如右图建筑高度如何计算,按18层还是19层计算答:一看消防车是否可到达且具有消防登高场地,二看建筑入口在哪一侧.按图,如建筑入口层在右侧且具有消防登高场地,应按19层设计.如建筑入口层在左侧且具有消防登高场地,右侧消防车也可到达,储藏室部分的楼梯和上部已按地上和地下分开,可按18层设计.答:幼儿园的幼儿用房、老年人用房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附属房间可以. 39、如图所示,房间A的疏散距离如何确定a按袋形走道的最大距离是否可行2a+b≤尽端房间疏散距离:还是a+b≤尽端房间疏散距离答:根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第112页,2a+b或2a+c中的最小者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40、室外楼梯作为疏散楼梯倾角≯45°即可,如果建筑内仅设一部楼梯,室外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踏步宽、高是否必须满足通则条答: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室外疏散楼梯的踏步尺寸需要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条对各种建筑类型疏散楼梯的规定,不能按专用疏散楼梯设计.41、商住楼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包括楼梯宽度、前室面积及加压送风等按公建考虑还是按住宅考虑答:合并后的建规没有商住楼的概念了.上部住宅部分可按防火规范对住宅的要求进行设计.42、住宅建筑如何用阳台或凹廊作为前室,面积是否≥㎡答:高层住宅的阳台或凹廊做前室或合用前室时,起的作用是和前室一样的,因此,其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对前室的面积要求.高层住宅防烟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不得小于㎡,合用前室的面积不得小于㎡.43、病房楼标准层两个护理单元:设两个防火分区时,中间可否共用一个疏散楼梯答:合并后的建规已将高层建筑的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扩大为1500㎡,基本可满足两个护理单元的使用.但现行防火规范就必须要设计成两个防火分区,考虑到合并后的情况,建议予以认可.答: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是没有此规定,对医院应从严,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答: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门厅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本条是制定错了,实际上是要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的不燃烧体.2门厅处的电梯门无具体要求.答:仓库有单层、多层、高层仓库.仓库根据储存物品的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等划分每座仓库的最大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仓库的安全出口应直接对外,多层及高层的仓库,其安全出口通过走道、楼梯间疏散.。

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问题研究

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问题研究
第2 2卷 第 3 期
2 0 1 3年 7月




Vo 1 . 2 2, No . 3
FI RE S AFETY S CI ENCE
J u 1 .2 0 1 3
文章 编号 : 1 0 0 4 — 5 3 0 9 ( 2 0 1 3 ) 一 0 0 1 6 7 — 0 8
1 6 8
火灾科 学
F I R E S A F E T Y S C I E NC E
第2 2卷 第 3期
1 底层设有商业服务 网点的高层居 民 住宅楼 的特点及存在 的问题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需求 变化 , 一些 已经建成 的“ 底 层设 有 商业服 务 网点 的 高层 居 民住 宅 楼 ” 因经 营 者 的需求 , 从 内容到形 式上 发生 了许多 变化 , 主要有 以
规 定 。
( 1 ) 底 层设有 商 业服务 网点 的高层 居 民住 宅 楼 :
住 宅底 部 ( 地上 ) 设置的百货店、 副食店、 粮店、 邮 政
所、 理 发店 等小 型商 业服务 用 房 , 该 用房 层数 不超 过
二 层 。建 筑 面积 不超 过 3 0 0 r n 2 , 采 用 耐火 极 限大 于
下 几种形 式 :
设施 、 消防供配电等系统均应按照一类高层公共建 筑 的要 求予 以调整 。
从 空 问上说 , “ 底层设 有商 业服务 网点 的高 层居 民住宅 楼 ” 的商 业 服 务 网点 , 业 主在 使 用 经 营 过 程 中, 将 一层 改成二 层 或 三 、 四层 , 导致 经 营 面积 超 过 了3 0 0 m。 或 者 层数 超 过 二层 的规 定 , 导致“ 底 层 设 有商 业服 务 网点 的高层 居 民住宅楼 ” 变性 成商住 楼 ,

案例10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住宅防火案例分析

案例10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住宅防火案例分析

案例10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住宅防火案例分析一、情景描述某塔式住宅建筑地上20层、地下2层,建筑高度为63m,每层建筑面积均为2000m2,框架剪力墙结构塔楼;地下二层主要使用功能为汽车库,地下一层主要使用功能为设备用房及管理用房,首层主要使用功能为商业服务网点,地上二层至地上二十层主要使用功能为住宅。

该住宅建筑的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住宅部分自地下二层至地上二十层设置一部剪刀楼梯和两部消防电梯,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均设有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该住宅建筑地上各层及地下二层均划分为1个防火分区,地下一层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

该住宅建筑按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了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二、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分析下列内容:根据建筑层数、使用用途、平面布置,分析情景描述中住宅的建筑分类,并由此分析其耐火等级。

根据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重点分析该住宅的建筑构件、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应采取的建筑防火技术措施。

三、关键知识点及依据(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在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中“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情景描述中的住宅建筑的建筑分类应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高层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中消火栓的设置

高层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中消火栓的设置

也 随之 蓬 勃发 展 ,在 大 中城 市 中高 层 住宅 楼 已 然成 为 一种 房 地 产 开发 的 主 致使商业网点周边其他商业网点内的消火栓无法取用而影响消防灭火效果。
流, 同时在 沿街 高层 住 宅楼 的底 部设 置 商业 服务 网点 ( 以 下简称 “ 商 业 网点 ” ) 的模式 也相 当普 遍 。 然 而对 高层 建筑 底层 商业 服 务 网点 的消火 栓配 置 虽然在 现 行规 范 中做 了一些 规 定和 要求 ,但 是可 执行 或可 适 用 的相 关条 文却 很 少 , 这 就在 设计 和施 工 的实 践 中对商 业 网点 中消 防设施 的配 置带 来 了诸 多歧 义 , 有 些 问题 还值 得进 一步 地研 究 和探讨 , 现就 有关 问题 进行 如 下分析 :
商 业服 务 网点 的归 纳为 以下 几个 要 素 : 2 . 1 设 置 位置 : 住 宅底 部 ( 地上) ;
2 . 2 设 置层 数 : 不 超过 二层 : 2 . 3 建 筑 面积 : 不 超过 3 0 0 n f : 附图2 , 西安 市 曲江新 区某 小 区商业 网点 二层 消 火栓布 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 明确 了 商业 网点 的定 义和 各种 特点 后 , 我 们 将研 究 和探 讨商 业 网点 中 消火栓 等 消 防设施 的配 置 。
三、 消火 栓 的现行 设置 :
在《 高规 》 中要求 “ 高层 建筑 和裙 房 的各 层均 应设 室 内消 火栓 。” 且“ 消 火 栓 应设 在 走道 、 楼 梯 附近 等 明显 易 于取 用 的地 点 , 消火 栓 的 间距 应 保证 同层
四日团圆
工程质量与管理
高层建筑商业服务网点 中消火栓 的设置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若干问题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若干问题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我国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基础性规范,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建筑结构、安全疏散和消防给水四个方面提出建议,针对规范不完善的条款提出修订意见。

关键词:规范修订意见探讨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1.1居住建筑的概念居住建筑在“高规”中的不同地方分别表述为居住建筑、住宅、普通住宅、高级住宅等形式,不利于规范用词的统一,在理解上易产生偏差。

理解“高规”中居住建筑的不同表达方式,应仅单指住宅,不含集体宿舍、公寓等其它居住形式的居住建筑。

“高规”第3.0.1条中已取消了“高级住宅”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说法,而在“高规”第2.0.11条出现了“高级住宅”的术语,“高规”第7.2.2条出现了对“高级住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高规”第7.6.2条出现了对“普通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

根据“高规”第2.0.11条规定,“高级住宅”一词应解释为“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般居住建筑在装修过程中要求均较高,绝大部分都设有空调,是否都划归为高级住宅呢?若不存在“高级住宅”一说,则相对应不存在“普通住宅”的概念。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高规”中关于居住建筑的表达方式可统一用“居住建筑”这一名词,并增加关于“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公寓、集体宿舍等人员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建筑”的名词解释。

若对除住宅外的其它居住建筑有防火设计要求,则可在各条款中单独列出。

1.2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部位“高规”第1.0.3.1条关于“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说法与第2.0.17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相矛盾。

商业服务网点应为设置于建筑底部(地上)的一至二层,若二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则一层也应为商业服务用房。

因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已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部位进行了阐述,故“高规”第1.0.3.1条应取消“首层”二字。

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

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

252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通过对设计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服务网点执行防火规范问题的分析探讨,指出了目前的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尚有多个问题有待明确,并为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 底商 防火 规范Discussion on Applicable Provisions for Fire Protection of Underlying Commercial Services撰文 马水静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摘 要关键词大量的住宅区建设往往伴随着商业服务网点的建设(图1)。

近期笔者负责设计了一个高层住宅区的底层商业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对于商业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产生了很大的疑问,通过与一些建筑师的交流,发现有些疑问是大家共同的,因此,笔者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供大家讨论,也希望能引起防火规范修编部门的重视。

1 现有的主要疑问1.1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有术语而无条文的问题在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文中分别称为《建规》和《高规》)中,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解释是相同的: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然而,无论是《建规》和《高规》都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在术语中专门解释了这个“商业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底商)后,文中却再没有出现这个术语。

尽管术语中对其已经有了相应的限制条件,但是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这些条件还远远不够,至于适用哪些消防疏散和防火构造条文,就只能是靠大家各自猜测。

1.2 关于底商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适用条文的问题在一般的住宅小区中,两栋住宅之间的两层底商往往都是沿街只开设一个出入口,因为这类建筑一般开间很小(一般为半跨或者一跨),两个疏散门必须相距5m以上,所以基本上不具有沿街开设两个疏散门的条件,可以开设第二个疏散门的地方是靠住宅区内侧的墙体(图2)。

浅析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消防问题

浅析商业服务网点的有关消防问题

关键 词 : 商 业服 务 网点 ; 消 防技 术规 范 ; 消 防设 计 审核 1引 言 G B 5 0 0 4 5 — 9 5第七章的相关要求设置消防给水 和灭火设施 , 按《 高层 随着 我 国经 济 不 断发 展 , 居住 建 筑 底 部设 置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已成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 B 5 0 0 4 5 — 9 5第 9 . 4 . 1 条 至第 9 . 4 . 5条 的要 为普遍现象。 这样的设计不仅为开发商带来利润, 带动住宅价值 , 也 求 设置 火 灾 自动 报 警系 统 ; 安 全 疏散 、 防火 分 区 、 防烟 与排 烟 、 采暖、 为 小 区业 主 提供 了便 利 。 但是 , 随之 而来 的是 复 杂 的消 防 安全 问题 。 通风 、 空气调节 、 电气等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 B 5 0 0 1 6 — 2 0 0 6的 因此 , 在 消 防设 计 审 核 环节 中应 对 其 严 格 把关 , 从 源 头 消 除 先 天 性 要 求 执行 。在 住宅 部 分 仍按 《 高 层 民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火 灾 隐患 。 尽 管 目前 相关 消 防技 术 规 范对 商 业服 务 网 点做 了一些 规 G B 5 0 0 4 5 — 9 5等 相应 规 范执 行 。 定和要求 , 但 在 执 行 这 些规 定 的过 程 中仍 存 在 很 多 疑 惑 , 下 面笔 者 3 . 2 . 2《 建规》 和《 高规》 中对 商业服 务网点进 行了举 例 , 但不能 就 实 际 中遇 到 的 问题 进行 浅 显 的讨 论 。 完全涵盖所有的经营类型 ,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 断发 展 , 为住 2商 业 服务 网点 的概 念 宅部分服务新的经营项 目可能会继续出现。 《 指导意见》 给出如下规 2 . 1《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 G B 5 0 0 1 6 — 2 0 0 6 ( 以下简称《 建规》 ) 在 定 :在 执行 此 规 定 时 ,应 在 规 范 规定 的范 围和 要 求 的框 架 下 确 定 术语上解释为 : 居 住 建 筑 的 首层 或 首 层 及 二 层 设 置 的 百 货店 、 副 食 目前遇 到 的下 列 场 所 如 旅 店 , 托儿所 、 幼 儿 园 的儿 童 用 房 和儿 店、 粮店 、 邮政所 、 储蓄所 、 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总建筑 童 游 乐 厅 等 儿 童 活动 场 所 , 老 年人 建 筑 , 医院 、 疗 养 院 的住 院部 分 , 电子游戏厅外的其他歌舞 、 娱乐 、 放映 、 游艺场所等不适用 面积 不 超 过 3 0 0 m ,采 用 耐 火极 限不 低 于 1 . 5 0 h的楼 板 和耐 火 极 限 除网吧 、 不低 于 2 . 0 0 h且 无 门窗 洞 口 的 隔墙 与 居 住 部 分及 其 它 用 房 完 全 分 于商 业 服务 网点 的要 求 。 隔, 其 安 全 出 口、 疏 散 楼梯 与 居 住部 分 的 安 全 出 口 、 疏 散 楼 梯 分别 独 4在 实 际应 用 中仍 存 在 的疑 惑 立设 置 。 4 . 1商业 服 务 网点 的 建筑 设 置 高度 问 题 2 .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以下 简称《 高 在 实 际消 防设 计 审 核 中 , 常 遇 到 高层 建 筑 底部 商 业 网点 的 层高

浅谈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中的几个问题李偲偲福建省消防总队福州支队,350001【摘要】本文对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即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疏散、商业服务网点的室内消防给水,结合建规和高规相关条文进行了探讨,并列举了几个典型的地方规定予以补充说明。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随着城市住宅区日益密集,商业服务网点因其能够满足广大住户对居住环境、居住质量和居住功能等各种需求,在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虽然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在建规中定性为“住宅”,但是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较纯住宅火灾危险性大,易发生火灾并引起火灾的蔓延和扩大。

近年发生的几起网吧、KT V、酒吧火灾都是商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建规第2.0.17条和高规第2.0.14条均对商业服务网点作了初步界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商榷。

问题之一就是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

虽然建规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住宅建筑中层高超过3m 的楼层,其防火设计的层数确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 B 50368的规定计算确定。

但在规范中并未明确规定建筑底层店面层高范围。

当前,开发商将建筑底层甚至二层挑高留给业主设计夹层空间的情况屡见不鲜,从而使原来应定性为商住楼的建筑,套用底层设有商业网点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设计,留下了重大火灾隐患。

今年年初,福建省发生的“2.1”特大火灾,其起火地点??酒吧就是一例商业服务网点内设计夹层的情况。

针对这一情况,一些城市在几年前就出台了相关规定。

例如厦门市颁布了《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规定:底层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店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层高超过 3.9m时应设计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夹层不计层数。

2、夹层面积不大于底层面积的50%,夹层不计层业服务网点起火,例如深圳舞王歌舞厅。

目前,建规对商业服务网点定义如下:“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沿街商业建筑现行消防设计与实际使用几点矛盾探讨

沿街商业建筑现行消防设计与实际使用几点矛盾探讨

沿街商业建筑现行消防设计与实际使用几点矛盾探讨中国消防在线|时间: 2013-12-31【摘要】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第三产业服务行业日渐兴起,在房产开发中小面积的沿街商业服务网点就成了抢手货。

在日常消防监督管理中,经常会碰到涉及到沿街商业服务建筑、网点的二次装修项目改变使用、擅自改造、报批消防审验手续。

本文通过与业主实际使用中暴露出的消防设计矛盾问题,与设计人员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关键词】消防、商业服务、设计、探讨一、商业服务网点喷淋和室内消火栓设置1.1商业服务网点应预留喷淋管网接口。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45—95)中第7.6。

1、7。

6.2、7。

6。

3条都已明确住宅部分不用设喷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要求凡是大于3000平方米商场要设喷淋系统.问题:根据平时消防检查及建设、施工方反馈回来的信息,随这经济社会发展,餐饮酒店、娱乐用房的增多,对商业用房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尤其是临近小区,类似的底层商铺倍受青睐.如位于丽水市行政中心区块新开发的万地世贸花园和水晶城商业区块,沿街商业旺铺刚投入市场开盘就被抢空,不仅是地段好还有占地面积多为100平方米、层高5。

8米可隔断加盖成两层上下店面使用,而且多数新建的住宅小区均在沿街部分底层设置商业用房.按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型式为一般有两种:a.只设一层,但层高很高,可以在二次装修时隔为两层使用;b。

设两层,一、二层处均采用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隔墙作分隔,上二楼处预留楼梯并开设洞口,供二次装修时设置。

业主在租用后,一般采取隔层或打通原有商铺隔间做法,改为大空间商业用房,这时就涉及到原有消防设施跟不上、不配套、乱改动的情况.《建规》第8。

5.1。

4条规定: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及第8.5.1。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定政办发〔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定政办发〔2024〕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在定有关单位:《定西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0日定西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西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大于27米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者经消防验收(备案)不合格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投入使用;高层民用建筑施工完毕经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后,移交消防救援机构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为民办实事、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统筹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二)定期组织对高层民用建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消防问题;(三)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以及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浅析住宅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布置形式及其建筑防火问题

浅析住宅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布置形式及其建筑防火问题

浅析住宅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布置形式及其建筑防火问题摘要:结合当前城市建设中大量出现的高层居住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带来的诸如建筑定性、安全疏散、建筑后期消防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建筑防火问题,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高层居住建筑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许多房地产住宅开发项目中,在沿街住宅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情况非常普遍,对此部分建筑的防火要求和防火设计在现有消防技术规范中虽然做了一些规定和要求,但在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有些问题还值得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以下将择其要予以探讨:1、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在术语上解释为: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1.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以下简称《高规》)在术语上解释为: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

2、高层建筑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技术问题2.1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设置高度问题建设单位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吸引顾客,对高层居住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网点的建筑高度进行加大,设置高层建筑底部层高为4.5米至5米左右的,按照《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9.1.6 条注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 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 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的规定,不少业主是买一层的房子当二层使用,进行储藏、休息等场所,也就是常说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致使居住建筑使用性质改变,而现行消防设计对此类建筑没有明确要求。

消防工程师—商业服务网点知识点

消防工程师—商业服务网点知识点

消防工程师—商业服务网点知识点一、定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4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注意:1.“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2.商业服务网点的功能,可以是便利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对于火灾风险不高于上述场所的办公、物业用房等,可以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中。

棋牌室等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

歌厅、足疗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禁止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

二、防火分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注意:1.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的分隔应与住宅和非住宅部分的分隔区别开来。

5.4.10-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商业服务网点的两个相邻分隔单元不可以合并,也不可以打通。

三、安全疏散1.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解读:对于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仅供参考)01.问:1.0.3条明确规定只有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才属居住建筑,为甚么2.0.17条中商业服务网点的用房层数又可以不超过二层?答:应将1.0.3.1条中的“首层”二字删掉,只保留“包括设臵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即可。

原因:本次属局部修订,在修改本条时,忽略了与其相关的其它条文的协调。

02.问:高层建筑地下商场若兼做人防设施,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答:可以。

理由:“高规”1.0.4条明确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则在1.0.2条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等;03.问:关于“综合楼”与“商住楼”的界定问题。

“高规”2.0.7条对综合楼的解释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而2.0.8条对商住楼的解释是“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

很明显,商住楼是两种功能,符合综合楼的定义。

可不可以认为商住楼就是综合楼?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究竟二者之间有什么不同?答:广义上,商住楼也是综合楼的一种。

这就像高层住宅也是高层建筑中的一种一样。

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综合楼严于商住楼。

例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 而同等条件下的商住楼则属二类高层。

04.“高规”对“塔式住宅”没有术语解释,审图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致,经常与设计单位发生不太愉快的争执。

请问:该如何定义塔式住宅? “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乃至单元式住宅三者之间应如何界定?答:“塔式住宅”:在《高规》第2章“术语”中虽无明确解释,但是在6.1.1条的“条文解释”中,阐述的较为明确,即:“塔式住宅布臵的主要特点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臵住户”。

商业与商业服务网点

商业与商业服务网点

一、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建规称居住建筑)底部(地上),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1)楼梯间形式: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米,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2)疏散距离: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米,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3)消防设施:多层住宅隔间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网点和高层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隔间内应设置一个消防软管卷盘,消火栓箱内可不设置水带和水枪,但必须保留消火栓栓口;二、商业用房(商业服务网点以外的商业形式)1、多层商业1).楼梯间形式:超过2层的商业用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楼梯间的数量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条中表5.3.2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层数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第二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控制;2).疏散距离:单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按房间考虑,疏散距离按房间内最远点到最近安全出口22米控制;单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可按营业厅考虑,疏散距离按30米控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增加25%)3).自动消防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商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仓储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仓库危险等级Ⅱ级考虑;4).疏散宽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3.17-1和表5.3.17-2执行,面积按50%-70%折算,仓储、办公等其他用房需要进入营业厅疏散的,该部分面积应进入营业厅面积;2、高层商业(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底部(包括商住楼)):1).楼梯间形式: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且任何部位应保证有2个及以上的安全出口;2).疏散距离:单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按房间考虑,疏散距离按房间内最远点到最近安全出口15米控制;单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可按营业厅考虑,疏散距离按30米控制;3).自动消防设施:应设置与建筑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一般情况下均考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仓储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仓库危险等级Ⅱ级考虑;4).疏散宽度按百人一米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3.17-2执行,面积按50%-70%折算,仓储、办公等其他用房需要进入营业厅疏散的,该部分面积应进入营业厅面积;3、地下商业1)楼梯间形式:应为封闭楼梯间,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米时应为防烟楼梯间;2)疏散距离:按30米控制;1)疏散宽度:地下商业的疏散宽度按百人一米计算,面积折算按70%,仓储、办公等其他用房需要进入营业厅疏散的,该部分面积应进入营业厅面积;2)自动消防设施:仓储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仓库危险等级Ⅱ级考虑。

关于一类高层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白喷系统设置的探讨

关于一类高层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白喷系统设置的探讨
自动 喷水 灭 火 系统 是一 种 在火 灾发 生 初期 能 自动喷 水 , 达到 有 效灭 火 的
一பைடு நூலகம்
游泳池、 溜冰场 、 建 筑 面积 小 于 5 . o o 的 卫生 间 、 普通住宅 、 设 集 中空 调 的 住 宅 等 的内用 房 和不 宜 用水 扑救 的部位 处 , 均 应 设计 自动喷水 灭 火 系统 。 本 条 款规 定 的普 通 住 宅 是 否包 含 一 、二层 是 商 业 服务 网点 的 高 层住 宅 楼, 在 本 条款 条 文解 释 中无 明确 说 明 。
所, 现 代 的商 铺 经 营范 围广 , 易燃 商 品 种类 较 多 , 各商 铺 在 装 修 过 程 中 , 多 使
这明显不合理 , 也使规范条文有失严肃性 、 科学性 。在我们实际工程设计 中, 很多开发商利用此条文进行报建 、 设计 , 将临街的一 、 二层按照商业服务网点 设计 , 这 些 商业 服务 网 点 的面积 之 和 , 远 远超 出 了小 型 服务 用 房 实际 所 需 , 而
大部分此类商业服务网点被改为网吧、 超市、 娱乐厅等人员密集 、 火灾危险性 用壁纸 、 油漆等易燃材料 , 特别是B 类易燃材料 , 这类材料在火灾时能产生大 大的用房 , 而在一类高层住宅楼 中, 此类用房只设消火栓灭火系统, 显然不利 量浓烟和有毒气体 , 火灾的危险性及危害性较严重。 于消 防安 全保 护 。 在工 程 实践 中 , 高 层 建筑 中 的各 个商 业 网点 按 规 范要 求 均设 置 了消火 栓 针对 以上 情况 , 笔 者建 议 : 针 对一 类 高层 住 宅 中一 、 二层 是 商业 服 务 网点 灭火 系统 , 但 是 很 多工 程 中的 消火 栓 设 置 的位 置 有 问题 , 很 多 消 火 栓 设在 了 的住宅楼 , 《 高规》 各条文的表述应统一; 其次 , 对商业服务网点的面积应有明 商铺 内 , 大多 被装 修 所遮 挡 , 加 之各 商 业 网点 经 营时 间 不 统一 , 这就 不 能保 证 确 的总 面积 规 定 ; 第三 , 严 格 区分 非 住 宅性 质 用 房 与住 宅 性 质 用房 的消 防设 设在 商铺 内 的消火 栓 能正 常使 用 。 计, 重视一类高层住宅一 、 二层商业服务用房的消防灭火设置。 应按照《 高规》 设计人员在一类高层住宅楼( 高度不超 过1 0 0 M) 一、 二层是商业服务 网

商业网点的消防方面

商业网点的消防方面

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

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

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定义 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 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 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 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 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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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有关消防问题的探讨摘要:本文通过对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商业服务网点存在的消防技术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高层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在建筑防火技术方面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消防;高层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
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沿街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在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或将原建筑底部改为商业服务网点
的情况普遍存在,对此部分建筑的防火要求和防火设计在现有消防技术规范中虽然做了一些规定和要求,但在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有些问题还值得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现就有关问题探讨如下:
1、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在术语上解释为: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1.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以下简称《高规》)在术语上解释为: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
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

2、高层建筑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技术问题
2.1 商业服务网点在建筑内设置层数的问题
《高规》第1.0.3.1条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说明住宅底部仅有一层可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但《高规》第2.0.7条所解释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不超过两层,即可以设置为两层。

同一部规范中对同一问题给出的不同的解释,对高层住宅搂底部一、二层均为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定性带来了困惑。

笔者认为,应统一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层数问题,应以《高规》第2.0.17条规定来定性商业服务网点,修订第1.0.3.1条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中关于“首层”的阐述,在执行时要将“首层”改为“底部”。

2.2 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设置高度问题
建设单位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吸引顾客,对高层居住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网点的建筑高度进行加大,设置高层建筑底部层高为4.5米至5米左右的,按照《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9.1.6 条注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 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的规定,不少业主是买一层的房子当二层使用,进行储藏、休息等
场所,也就是常说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致使居住建筑使用性质改变,而现行消防设计对此类建筑没有明确要求。

因此,在这类建筑中,已经潜伏了商业用房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已经将商业用房的高火灾危险性带给了住宅用房。

2.3商业服务网点与综合楼、商住楼的界定问题
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规》和《建规》中商住楼和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内涵已经不能涵盖商业及其他公共用途用房与住宅组合的建筑类型。

《高规》第2.0.8条中定义的商住楼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高规》第2.0.7条定义综合楼为:“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设置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属于综合楼的一种特殊形式,在防火要求上又不是按综合楼来处理, 而是按低于综合楼的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要求,《高规》又没有相应的调整措施, 这就造成实际工程中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要求和防火设计的诸多困难。

3、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合理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虽然《高规》对商业服务网点进行了防火、疏散等方面做了一些规定,但却未涵盖到所有的同类建筑,建议在建筑防火工作中采用如下措施:
3.1加强商业服务网点设置源头的监督管理
在建筑初期,要杜绝可能出现的住宿、经营、储存“三合一”的场所的火灾隐患。

从严控制商业用房的高度,确保不能用于内部的加层。

建议对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楼层层高加以限制,防止擅自
加层, 商业服务网点用房分户隔墙应采用不易拆除的钢筋砼结构, 防止擅自扩大面积改变建筑的性质。

3.2 建筑后期消防监督管理
3.2.1 对于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高层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在后期使用期间个别相邻网点打通,致使该网点的建筑面积大于300m2,而变为商业营业厅或其它使用性质,在符合下列条件时:(1)与住宅和其它用房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完全分隔;(2)该场所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分别独立设置;(3)层数未增加,仍为一层或二层。

考虑到行政许可或备案工作已经完毕,建筑已经竣工,按照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兼顾公平、便民的原则,对整幢建筑未改变部分可以仍按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进行消防监督。

改变部分在确保满足上述三项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可下面3.2.2的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3.2.2 对于申报原已通过消防验收、备案的高层住宅在后期使用期间个别相邻网点打通变为其它使用性质的装修改造项目,以及新申报的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住宅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时应采取以下办法:在商业服务网点部分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七章的相关要求设置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9.
4.1条至第9.4.5条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而安全疏散、防火
分区、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执行。

在住宅部分仍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等相应规范执行。

3.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对商业服务网点进行了举例列举,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经营类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住宅部分服务的新的经营项目可能会继续出现,因此在执行此规定时,应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和要求的框架下确定。

对于一些擅自改变用途, 将商业服务网点用作网吧、歌舞厅、酒吧等公众聚集场所,或将商业服务网点更换为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活动场所的,上述场所将原本是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变成了商住楼, 住宅建筑变成了公共建筑, 而建筑原有的消防设施、设计却不能满足公共建筑的需要, 成为火灾隐患,不适用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则应按照相应场所的要求设置消防给水、灭火设施以及安全疏散。

4、小结
由于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安全性事关整栋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所以,无论是在进行消防设计时还是在消防监督中都应该高度重视这部分的消防安全。

在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之前,我们既要严格执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又要根据高层建筑内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一些实际情况,尤其是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尚未十分明确的一些问题,要加强研究和探索,进而确保商业服务网
点乃至整栋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
[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沪消发[2003]54号.
[4]朱逊.多角度分析高层民用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科技创新导报.
[5]何沛.商住楼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审查研究.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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