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科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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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辑宋元科举
宋代科举已臻完备
宋代继承隋唐五代的科举制度,并且在这基础上有许多新的变化和发展,使得科举制度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如三年一开科场,解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制度,锁院制度,封弥誊录制度,唱名赐第,及第即释褐授官等等,都是在宋代确立的。
宋人入仕的最重要途径
宋代科举取士体现了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成为知识分子入仕的最重要途径。宋王朝透过科举,选拔了像寇准、范仲淹、王安石、虞允文等一大批经国济世的优秀人才,在政治上发挥了突出的积极作用。
两榜录取是元代科举特色
元朝的科举制度有一定的特色,当时实行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分卷考试,并分两榜录取。
宋人入仕征途
采三级考试制
宋代的科举考试采用三级考试制度:解试、省试、殿试。解试由地方州府官主持,省试由礼部知贡举官主持,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
过殿试入仕途
应举人参加解试、省试、殿试时,均由监门按姓名引入考场,按座位就坐,不准点燃蜡烛夜试,不准挟书、传义、代笔。试卷经封弥、誊录之后,才由考试官评定等第。
考生殿试合格,即唱名赐第。宋太宗之后,殿试及第者无须再经吏部铨选,即释褐授官,进入仕途。
宋代贡举在太祖开宝六年(公元973年)创立殿试制度之后,一直分解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
解试情形
宋代士人要报考解试,可以在开科之年持家状到所在州府报名应举,并请三人担保家状是正确的,符合参加贡举考试资格的要求。经审查,只要不是犯徒罪以上、身为胥吏、期丧未满三月或身被废疾之人,都可以参加当年八月举行的解试。
宋代解试又称「秋赋」、「秋闱」。于开科当年八月举行,连试三日。解试有一定的录取名额(解额),
省试情形
士人解试合格,由州府发给解状,于当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到京师报到,并需有五至十名担保人。经礼部贡院审查合格,即可以参加第二年正月(后改为二月)礼部举行的省试。
宋代省试又称「礼部试」、「春闱」。主考官由皇帝临时任命。一般于解试次年正月(南宋时改为二月)在京师的礼部贡院(北宋前期在太学或寺院)举行。其录取人数(省额),北宋时一般每榜取进士、诸科各300人左右;南宋初,省试终场每14人取一人,后改为每17人取一人。以上为正奏名,此外还有特奏名。
殿试情形
省试合格,由知贡举官奏名皇帝,参加当年三月(南宋时曾改为五月)举行的殿试。
殿试是对省试合格举人的复试,由皇帝亲自在皇宫大殿中主持,又称「御试」、「廷试」,是宋代科举考试中最高、最后一级的考试。
殿试合格为及第,即唱名赐第;不合格者即被黜落。仁宗嘉佑二年(1057年)之后,殿试不复黜落,只是依据殿试成绩重新排列名次而已。
创立于宋太祖开宝六年(公元973年)的殿试制,其主要目的是:在收纳众将兵权之后,再将科举取士大权也收到皇帝自己手中,藉以巩固及加强赵宋王朝的专制统治与中央集权。
天子门生的荣耀
宋代殿试制的创立,一改唐代「恩归有司」的做法,变为「恩由主上」,其意义至为重大,主宰取士大权的不再是科举主司官员,而是皇帝。士人殿试及第即成为「天子门生」,由于是皇帝恩赐的,故及第者无须再经过吏部铨选考试,便可直接授官,其荣耀程度亦远远超过隋唐时期。
唱名赐第
在宋代,科举及第者一般要经过唱名赐第、闻喜宴、朝谢、立题名碑、编登科录等仪式与活动,才正式步入仕途。
宋代殿试合格,即唱名赐第。唱名时,皇帝亲临崇政殿(后改为集英殿),宰相等大臣入殿侍立,及第举人依次被传唱姓名,分别登殿受敕,可以亲睹天颜,正式成为「天子门生」,无比荣耀。唱名赐第之日,即释褐赐绿袍、笏,表示已经脱离平民,步入仕途。
闻喜宴
唱名赐第之后,会举行「闻喜宴」,也就是在琼林苑(南宋改在礼部贡院)宴请新及第进士。由朝廷出
朝谢
唐代新及第进士会向宰相和主考官谢恩,宋代时因殿试由皇帝主持,及第与否取决于皇帝,因而改为由状元率领众进士到合门向皇帝上表谢恩,称为「朝谢」。
立题名碑、编登科录
宋代进士还有立题名碑于礼部贡院、编撰登科录等活动。宋代的题名碑已不复存在,现存的登科录文献也仅有《绍兴十八年同年小录》和《宝佑四年登科录》两份,这主要是因为高宗绍兴十八年(1148年)朱熹同进士出身,理宗宝佑四年(1256年)文天祥状元及第的缘故。
贡院的创建
北宋中期以前,解试、省试一般没有固定的考试场所,大多临时设考场于佛寺、学宫或官舍。大概自宋哲宗时起,各州府开始创建贡院,作为科举考试的专门场所。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诏诸路州军各置贡院,各州府的贡院才开始普遍建立起来。南宋初年,始建立专门的礼部贡院。
宋代贡院的形制
宋代诸州贡院的形制,一般分监试、考试、封弥、誊录、巡铺、监门等处所,颇为完备。考场一般为数间相连,与现代考场相类似。正厅后边为衡鉴堂,为评定试卷之所;衡鉴堂两侧为监试、主文、考试官及吏人的住所。另外有内外受事室、厨屋、钱米库、更衣室、榜屋等。各种设备,一应俱全。四周有围墙,为了防止攀越,墙上往往施以荆棘,故也称贡院为「棘围」。
考试防弊大观
宋代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科举考试制度,制订了一系列防止作弊的措施,体现了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当然,即使这样,也还有种种作弊现象,甚至花样百出,但从制度上基本做到了防止豪门权贵垄断科举,为孤贫寒士步入仕途开辟了一条道路。
防考试官作弊
锁院防止请托
唐代后期,请托(即请谒)之风盛行,弊端百出。北宋初年,为了杜绝请托之弊,创立了锁院制度。
锁院制度规定考试官受诏知贡举之后,便需赴贡院锁宿,不再回家,一直到发榜日为止,以杜绝请托。这样,就隔断了考试官与其他臣僚的联系,使权臣近侍等人的请托难以得逞。这种制度,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
别头试用以避亲
「别头试」是一种对考试官子弟、亲戚及故旧另设考场,并另选他官主持考试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考试官作弊,以确保考试的公平竞争。别头试这种回避亲嫌的考试制度在唐代已出现,但未形成定制,在宋代则普遍施行于解试、省试。唯独殿试没有别头试,大概因为殿试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皇帝即是主考官,无须避亲吧。
南宋后期,宁宗也曾下诏,规定朝官有亲属参加殿试者,不得担任殿试考试官,其用意也在于避亲。
防考生作弊
继烛之禁
唐代科举考试,允许应举人燃烛夜试。宋代时为了防止应举人乘夜黑作弊,因而禁止燃烛夜试,所有考试均改为凌晨入试,傍晚交卷。
南宋后期,偶尔也有出于特恩例外赐烛者,然而唱名赐第时须降甲、降等。这种禁止继烛,尽用昼试的做法,使得举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就较难作弊了。
挟书之禁
唐代曾禁止携带书册进入考场,但时行时废,未成制度。宋代始严行挟书之禁。进入考场之时,要经监门官检查;在考试过程中,有巡铺官进行巡查,一旦发现私自携带书册,立即押出考场,取消今后二至五次的考试资格。考试诗赋时所需的韵书,则由官府当场统一发给应举人。
传义之禁
传义指遥口相传或传递文字。考试官一旦发现传义,立即取消应举人的考试资格。此禁始见于宋初,继后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
代笔之禁
宋代对请人代笔入试者,处罚最为严厉。一旦发现,不但立即押出考场,而且要发配千里之外的州军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