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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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7日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政务部门间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本市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将信息共享单位划分为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三条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对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相关机制,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立项质量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按照《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6〕1576)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范围,为使原有信息系统更好发挥效用、信息资源得到更充分利用、信息安全得到保障,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项目单位现有信息化系统基础上,所进行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功能完善和扩展、安全体系建设和加固、软件产品及硬件产品升级和更换。

第三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经济实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实行方案审查,由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审查方案后,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申报项目预算。

第二章申报书第五条项目单位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前期基础工作包括对现状分析、升级改造需求及其方案论证等工作.第六条项目单位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发展目标和信息化需求的预测,编制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第七条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1.现有信息系统建设的背景、依据、运行状况等.2.根据业务需求和应用环境变化,确定升级改造达到的目标,分析现有系统性能和功能与要实现目标的差距,论证升级改造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目标的合理性。

3.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方案及明细的资金需求预算.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八条项目单位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信息办报送信息化项目升级改造申报书,同时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市电子政务管理服务系统”报送电子版申报书。

原则上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方案应单独编制。

第九条市信息办负责对升级改造必要性和升级改造方案进行技术合理性审查,并确定验收方式和投入使用的要求。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各区民政局,各评估机构: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6年9月26日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第三方评估在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中的规范、引领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受本市民政部门委托,重点对本市社会组织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诚信建设、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内容进行等级评估的工作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等形式多样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对评估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条件审核原则。

承接本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机构,需经过审核具备承接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条件(以下简称承接条件)。

(二)统一管理原则。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但隶属中央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化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区、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本市城市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中的管道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首都信息化发展规划。

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划、财政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6.10.08•【文号】民办发[1996]12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6]12号1996年10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切实做好民政信息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全国民政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系统信息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政务信息(以下简称民政信息)是国家政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信息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政务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民政工作及其相关工作的进展、问题和发展趋势,为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民政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民政规章,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信息工作坚持分级服务,以为本级本部门领导服务为重点,努力为同级党政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领导服务,同时为下级民政部门领导服务。

第五条民政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民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政信息工作的领导。

要重视信息使用,运用信息处理政务;要创造条件,支持和指导办公室做好民政信息工作。

第二章民政信息机构和信息网络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的办公室是负责信息工作的主要机构,其任务是:(一)为领导提供信息服务;(二)指导下级民政部门信息工作;(三)综合协调本机关各部门的业务信息工作;(四)负责本地民政系统信息网络建设和队伍建设。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2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2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17日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子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智慧城市”建设水平,加强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和统筹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经济信息化委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监督审核、绩效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由区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以及利用财政资金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利用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第二章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评审第四条各单位应依据本行业、本单位的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于每年8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各单位承担的国家、北京市及我区临时信息化项目,可随时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按照《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使用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项目验收包括系统初验、系统试运行、竣工验收三个环节。

涉及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跨部门业务协同和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投入使用申请,经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投入使用审查的项目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市财政部门方能安排其后续的运维费。

第二章系统初验第五条项目承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内容,认为系统功能和技术指标达到合同要求的,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初验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软件测试报告。

(二)信息安全测评报告。

(三)系统测试方案。

(四)系统测试用例。

(五)系统使用手册。

(六)其它相关资料和文件。

原则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其软件测试、信息安全测评以及其它需要的测试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并形成测评报告:(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在三级及以上的。

(二)纳入全市重要信息系统目录的。

(三)涉及核心业务、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跨部门业务协同、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开展项目初验后,应当组织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开展信息系统使用测评,财务人员启动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初步总结。

第七条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应当经过项目资料熟悉系统功能,经过培训后按照系统测试用例并结合业务实际需求开展测试,形成系统使用测试意见并签字。

测试过程中,项目承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对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测试指导。

信息系统使用人员重点测试内容包括:(一)信息系统功能是否符合需求规格说明书的业务流程和业务需求。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3.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为使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北京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北京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民政系统信息化项目分为信息化软课题项目和信息化工程项目。

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及二级单位。

第四条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计算机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局信息中心)负责承办各项日常事务。

第二章立项、预算及资金管理第五条凡申报信息化项目单位,应填“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软课题项目申报书”(附件一)或“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工程项目申报书”(附件二),“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附件三)一式三份报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北京市民政局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局计财处),以上材料均应在项目计划实施的上年度7月1日前上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系统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系统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系统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民办发[2013]19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3.05.23【实施日期】2013.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系统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办发〔2013〕190号)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为促进我市民政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建设,规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和利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民政系统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3年5月23日北京市民政系统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我市民政系统政务信息资源,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工作,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及利用等工作,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办发33号文)、《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规划》及北京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共享交换相关政策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范围内的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及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区县民政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中所采集、获取、产生、汇总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共享及利用等活动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

局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相关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共享和利用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利用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确保项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民政局直接管理或资助的所有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统筹兼顾,资源共享;(三)安全可控,保护隐私;(四)高效实用,服务公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信息化项目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二)组织信息化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三)监督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过程;(四)组织信息化项目的验收和评估;(五)建立信息化项目管理档案。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七条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实施计划。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申请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预算报告;(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计划和预算执行项目,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变更,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安全与保密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实施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或被非法篡改。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评估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向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数字化社区建设试点任务“揭榜挂帅”工作的公告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数字化社区建设试点任务“揭榜挂帅”工作的公告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数字化社区建设试点任务“揭榜挂帅”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数字化社区建设试点任务“揭榜挂帅”工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整合城乡社区治理信息数据资源,实现数据资源驱动基层治理创新,全面提升本市基层治理智能化水平,市民政局、市经信局联合组织开展数字化社区建设试点任务“揭榜挂帅”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任务内容利用本市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打通数据赋能基层治理通道,在昌平区回天地区、城市副中心先行先试,建设新型的数字化社区管理服务系统。

聚焦社区需求,解决基层系统和表格填报、基础数据重复录入等问题,实现社区治理系统整合、基础数据共享,赋能基层治理,减轻社区负担;聚焦居民需求,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便民生活服务场景建设,打造基层治理“大平台,小前端,富生态”的北京模式。

二、揭榜条件(一)揭榜团队组成单位原则上为一家或多家(不超过3家),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若多家单位联合揭榜,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组成创新联合体开展揭榜攻关。

(二)申报材料应满足实用性、创新性、领先性和可推广性等要求,解决方案应在基层治理场景中投入应用,且取得直接或间接效果。

同时,综合考虑投入成本和实现难度,确保采用的模式和应用的产品技术稳定可靠,可复制性强。

(三)揭榜团队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探听其他申报主体及评审专家信息,不得请托游说评审专家,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构建数据安全屏障,确保个人隐私安全。

三、工作要求(一)揭榜团队签订《承诺书》(附件2),填报《数字化社区建设试点“揭榜挂帅”申报材料》(附件3)并由揭榜团队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于2022年9月19日将带章扫描版及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邮件标题为“数字化社区建设试点——牵头单位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西政发…2012?6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的建设、运用维护以及相关管理和研究活动。

第三条以下项目适用本办法:(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二)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政务领域项目;(三)本区各级党政机关申请国家、市建设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集约建设、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区政府信息办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制定项目的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并组织监督执行。

第二章规划、项目申报与审查第六条区政府信息办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依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区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特定领域和重大项目的信息化专项规划,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编制的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区政府信息办负责对项目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审查。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项目,向区政府信息办申报。

纳入本区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的项目优先安排。

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京民福发[2008]543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建立适应首都经济社会需要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发展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以人为本,促进公平。

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老年福利整体水平。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建立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逐步实现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

分类指导,统筹发展。

优化养老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和行业结构,与居家养老服务协调发展。

建管并举,规范管理。

推进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调整存量、优化增量。

二、明确发展目标,构建新型养老服务模式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坚持以“全面关怀、重点照顾”为理念,不断推动老年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建立与老年人多层次、多样性需求相匹配的服务供给机制。

(一)制定总体发展目标和分步实施任务。

建立集中照料服务与社区居家服务互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到2020年,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6%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照顾服务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

2009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1.5万张。

到2015年,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1万张,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3.8张;到2020年,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4万张,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4张,并随着老年人口增加而不断提高床位总数,保持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不降低。

民政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民政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民政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民政部门也逐渐意识到信息化建设对于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性。

信息化建设不仅可以加快数据存取和处理的速度,更能提供大量的管理决策支持和数据分析功能,帮助民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

一、信息化建设对民政部门的优势民政部门通过信息化建设能够实现以下优势:1.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信息化系统,民政部门可以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和自动化处理,避免了繁琐的手工操作和重复的数据录入,提高了工作效率。

2. 加强管理决策:信息化系统能够提供大量的数据分析和报告功能,让管理者更好地了解各项工作的进展和问题,从而能够做出更准确、科学的决策。

3. 提升服务水平:通过信息化系统,民政部门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在线服务,便于群众和社会组织查询各类信息、申请各种服务,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效能。

二、信息化建设的关键环节与内容1. 硬件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的前提是完善的硬件设施,包括服务器、网络设备、计算机终端等。

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合适的硬件设备,确保系统能够稳定、高效地运行。

2. 软件系统开发:根据民政部门的业务需求,开发适应性高、功能完善的软件系统。

软件系统应能够覆盖民政部门的各项工作,包括人口统计、社会救助、婚姻登记等,实现数据的快速录入、查询和分析。

3. 数据安全与保护:信息化建设中,数据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民政部门应制定完善的数据安全策略,加强对数据的备份、恢复和权限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4. 人员培训与管理:为了能够顺利推进信息化建设,民政部门应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培训内容包括软件系统操作、数据维护与管理等,培养专业的信息化管理人才,提高工作效率。

三、信息化建设管理的推进策略1. 制定明确的规划:民政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和信息化建设目标,制定明确的规划和时间表,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和推进步骤,确保信息化建设有序进行。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民政部门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共享资源和经验,避免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提高整体效益。

民政局工作中的项目管理

民政局工作中的项目管理

民政局工作中的项目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种各样的项目不断涌现,给各级政府带来了巨大的管理压力。

作为政府的重要部门之一,民政局在社会服务、社会救助、人口管理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高效地管理项目,民政局在日常工作中应注重项目管理的规范与优化。

一、项目管理的意义和目标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协调、规划、组织、控制和评价的一种管理方法。

它通过明确项目目标、确定项目任务、分配资源、控制成本、管理风险、提高效率,实现项目的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开展。

在民政局的工作中,项目管理的意义和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工作效率:明确项目目标与任务,使工作有条不紊,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2. 管理资源: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确保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

3. 保证项目质量:通过制定项目计划、实施监督等手段,提高项目质量,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

4. 风险管理:对项目存在的各项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降低项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保障项目的安全可行。

二、项目管理的基本要素1. 项目目标与任务:明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的方向和重点,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2. 项目计划: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的时间安排、资源调配、工作分工等,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同时,在项目计划中合理考虑项目风险,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3. 资源配置:合理配置项目所需的各类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财务资源等,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管理。

4. 项目监督与评估: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测与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在项目实施结束后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意见。

5. 团队协作与沟通:加强团队协作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和品质。

三、民政局工作中的项目管理案例1. 社区服务项目管理:在社区服务项目中,民政局可以规划社区资源,协调社区各方力量,优化资源配置,以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和覆盖面。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62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62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62号各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2016年1月27日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自律诚信建设,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和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有关评价社会组织活动情况的各项信息,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评估评价信息。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发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与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衔接。

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分别做好本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取得须通过合法途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须完整、准确、真实、及时,并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原则;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遵循依法查询、部门共享原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原则;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相衔接,在查询、使用等方面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建设情况汇报(民政局)20070801

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建设情况汇报(民政局)20070801

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 电子政务基础工作 • 硬件、网络、安全建设 • 应用系统建设
应 用 系 统 建 设
大 系统名称 北京市民政局数据中心 型 北京市民政系统综合信息平台 业 北京市民间组织网上审批系统 务 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系统 应 北京市殡葬管理服务系统 用 北京见义勇为信息管理系统 系 北京市社会救助整合平台(在建)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统 管理服务系统 软 北京市社会捐赠网上服务系统 件:北京市流浪人员救助管理系统 26 北京救灾与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在建) 套 北京市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外购 民政部下发
政法委下发 外购 自主开发
北京市民政局综合信息平台
1、系统支撑平台
• 根据“总体规划”,北京市民政综合信息平台和北京 市民政数据中心共同构成北京市民政信息化系统支撑 平台。两平台分别为业务应用、数据应用提供底层支 撑。民政各信息系统的应用整合和数据整合工作全部 依托以上两个平台提供的统一标准、机制和应用模式 来完成。从而实现业务系统构件化和业务数据一体化, 全面整合民政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系统的信息资源。 • 两平台于2002年10月开始,分两期进行了集中建设, 并根据各业务系统建设的需要进行阶段性的调整与完 善。截至目前共接入业务系统17个,并为其中14个系 统提供数据标准、数据清洗、数据共享、数据交换、 数据比对、银企互联等服务。促进了信息整合,成功 避免了“信息孤岛”现象.
电子政务基础工作
• • • • • 业务流程清 网上服务清 信息资源清 实现路径清 落实责任清
•进行了全面的内部制度建设工作。制定了 《北京市民政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暂行条例》、《北京市民政局城域网网络 管理办法》、《北京市民政局政务图层信 息管理办法》、《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 目管理办法》、《北京市民政局领导决策 信息平台维护管理办法》、《北京市民政 局政务网站管理办法》。同时下发《北京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的 通知》,转发了《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验 收规范(试行)》。 •同时为了加强指导区县民政局的信息化建 设工作的力度,将信息化建设工作做为绩 效考评的一部分,建立了《北京市民政系 统信息化工作考核制度》。

北京市信息化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信息化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信息化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信息化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
办法
窗体顶端关于印发北京市信息化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2008-07-27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实施日期】2008-07-27 【法规类别】主办文【文号】京财绩效〔2008〕1510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信息化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系。

附件北京市信息化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暂行)二○ ○ 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信息化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信息化预算支出项目管理,增强项目管理的绩效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提高我市信息化预算支出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有关规定,结合信息化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预算支出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

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8〕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审核、实施等工作,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分为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区县信息化发展规划、市级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四类,信息化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

第三条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内容一般包括:信息化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指导方针与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方案、保障措施等。

第四条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与区县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市级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根据部门需要与行业发展特点自行确定5年期或2-3年期的规划期。

第二章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依照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第六条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经过专家咨询、公众评议等科学论证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全市各部门制定本市信息化发展年度计划,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本市信息化重点方面,依据市级规划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全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基础上,编制电子政务总体技术框架和总体业务框架,提出跨部门资源整合和业务协同的总体方案和标准规范。

第九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落实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与规划完成评估。

当规划的目标、原则、任务、实施方案、措施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规划进行修订,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区县信息化发展规划第十条各区县应当编制本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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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
为使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北京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北京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民政系统信息化项目分为信息化软课题项目和信息化工程项目。

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及二级单位。

第四条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计算机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局信息中心)负责承办各项日常事务。

第二章立项、预算及资金管理
第五条凡申报信息化项目单位,应填“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软课题项目申报书”(附件一)或“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工程项目申报书”(附件二),“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附件三)一式三份报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北京市民政局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局计财处),以上材料均应在项目计划实施的上年度7月1日前上报。

第六条局信息中心协助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及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立项。

局信息中心审核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首都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推动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首都信息化相关的政策法规;
(三)是否符合市民政局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四)是否符合市民政局信息化建设相关技术标准;
(五)申报项目的必要性;
(六)申报项目的可行性。

第七条局计财处协助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预算申报书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在编制信息化工程项目预算前应进行论证。

局计财处审核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及北京市颁布的各项财务预算制度;
(二)是否符合市局本年度资金预算计划;
(三)项目投资计划和进度是否符合市局本年度建设投资规划。

第八条本局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全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审定同意立项的项目下达立项批复,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责任书”(附件四),签定责任书即为项目的正式立项。

第十条使用信息化项目经费的项目,必须按项目单独核算。

信息化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应在责任书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支。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信息化项目经费。

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二条2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由局信息中心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协助北京市民政局专项资金采购评审领导小组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在招投标阶段,局信息中心负责对招标文件从如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标书文件是否符合目前国家和首都颁布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表述是否准确、完整;
(二)是否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三)是否与现有信息化工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是否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和本市或者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三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具有一定批量的软件、硬件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重大项目的建设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信息化项目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认可的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资质。

第十五条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的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备案管辖邀请局计划财务处、局信息中心参加。

由市局负责统一建设的全局重大项目由市局组织在验收前通过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的测评认证,测评认证合格的,予以验收。

第十六条市局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责任书,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各方职责
(一)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市民政系统信息化项目的总体规划。

2.对申报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及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3.对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4.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直至依法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5.监督检查责任书执行情况。

6.协调解决责任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7.组织责任书验收,确认责任书的完成。

(二)局计划财务处职责:
1.对项目预算申报书进行审核。

2.组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具有一定批量的软件、硬件的政府采购。

3.按责任书规定拨付信息化项目经费。

4.监督检查责任书执行情况。

5.审核信息化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6.协调解决责任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7.按照责任书组织工程验收,确认责任书的完成。

(三)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1.保证责任书规定的自筹经费等条件到位及保证信息化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2.负责责任书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开展工作。

3.按时向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4.负责完成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期间,责任书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责任书内容,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项目完成确认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建设目标后,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总结报告书”(附件五)和“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六),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局信息中心根据责任书和“北京市民政信息化项目验收大纲”(附件七)对项目进行验收后,项目正式完成。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责任书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它成果,其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

第二十二条项目成果归市民政局及项目建设单位共同享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北京市民政信息化软课题项目申报书
2.北京市民政信息化工程项目申报书
3.北京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
4.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责任书
5.北京市民政信息化项目总结报告书
6.北京市民政信息化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7.北京市民政信息化项目验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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