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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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整体技术装备水平,严格落实各项技术革新措施,加强基本
建设项目、技术发行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正规开采,依律监管”的原则,以先进技术为保障,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部门规定,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精神,全面推进采煤工艺改革,实现矿井机械化开采,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及资源回收率,确保安全生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公司各项目建设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在保障质量的前提条件下,合理
利用好资金,选用先进的技术装备进行建设,从而实现企业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生产技术管理
第一节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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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生产技术指挥中心是全公司生产技术、项目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
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集团公司、重点项目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生产技术、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
第六条对公司现有的技术力量进行集中系统管理,在各生产企业成立技术科,
由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统一领导,负责各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工作。
第七条生产技术指挥中心负责审查各煤矿安全工程设计、通风工程设计;会审和汇总各生产企业开采现状和产掘量;全面负责各煤矿的小型图纸设计,编制技术措施;确定采掘作业位臵、矿井回采率。
第八条各生产单位技术工作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业务熟悉,熟知各项法规政策和各项技术指标、数据。
第九条生产技术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各煤矿规范化开采,检查各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对采掘工作面的技术规格、方向、位臵在各煤矿提出方案的基础上,由生产技术指挥中心统一审查批准。
第十条各煤矿要严格按照生产技术指挥中心制定的采掘规格、方向及指定的采掘地点作业,并按计划完成年度的采掘量。
第十一条各生产企业技术科要按月、按季进行实测填绘图纸,并在图上标明采掘状况,根据采掘状况核定出产量,结合
销售数量得出资源回收率,生产技术指挥中心根据各生产企业上报数据,按月、按季进行实地考核回采率和采掘情况并上报总公司。
第十二条各生产企业技术科上报内容包括:采掘块段名称、面积;掘进巷道长度、位臵、方位;产量、回采率等内容。
第十三条生产技术指挥中心负责审查各生产企业《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并按月对各生产企业技术科标绘的图纸进行对照检查。
第十四条生产技术指挥中心设专人对所有技术档案、资料及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全面负责保管公司所有技术资料,技术资料不得随便阅借,对新档案和资料要核对后及时归档,并对保管的资料执行严格的领取和退还制度。
第十五条各煤矿要随时掌握周边其他矿井的开采情况,要将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到对煤矿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第二节采掘
第十六条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生产,若因地质变化或其它因素要变更时,必须制定可行的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并报请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作业规程》和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进行作业,严禁滥采乱挖。
第十八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而设计,巷道的帮壁、顶底板必须平直,不得出现凹凸现象。
第十九条各矿的工作面和煤柱的尺寸必须按设计要求布臵及留设,井筒和主要运输大巷及永久通风巷的保安煤柱必须留足30米,区段回风巷和运输巷要保留10
米的煤柱,若因地质变化等情况确需改变尺寸时,必须重新制定《作业规程》并报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审批。
第二十条运输巷的一侧必须留有1米以上的人行道,巷道另一侧宽度不得小于0.5米。
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第二十二条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回采率必须达到75%以上;普采、高档普采矿井回采率必须达到65%以上,残采工作面回采率必须达到45%以上。
第二十三条各煤矿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等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三节露天开采
第二十四条露天开采的煤矿各自负责露天开采申报审批工作,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配合办理。
第二十五条对实施露天开采的煤矿实行划片管理,由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财务部、企业管理部、审计部、煤矿共同分片进行核准生产区域土石方量、煤层厚度;计算产出量和采剥比例;共同核定生产成本,以此来指导生产。
第二十六条各煤矿要制定完善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报生产技术指挥中心审批并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各项规程。
第二十七条其他未特别规定的事项按《煤矿安全规程》实施。
第三章资源整合和旧矿井技术改造
第二十八条资源整合矿井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整合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资源整合中办理采矿许可证合并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九条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要规范采矿权人、采矿权价款和其他相关证照,必须保留“伊东集团”名称,具体手续由生产技术指挥中心、企业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条单井的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后的矿井由公司重点项目小组统一领导,生产技术指挥中心具体负责,统一规划停采线以内的生产布局和保留的残采工作面,煤矿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生产,从而衔接生产和技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