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云安保”视频联网报警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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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瑞“云安保”视频联网报
警
中心服务合同
编号: TY——00048
店名:
地址:
海瑞“云安保”视频联网报警服务合同服务方 :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
地址 :孔繁森纪念馆西临
联系电话 :
委托方 : (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地址 : 为保护乙方的财产安全,甲方作为专业安防服务公司,为乙方提供警戒场所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及联网报警系统安全防范服务,经过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设备提供方式及安装
1、甲方免费提供类(见附表一)联网报警设备一套。
2、联网报警成套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负责维护与修理。
3、甲方投资在乙方的经营场所内的报警设备,乙方承诺使用一年,如果用户中途终止服务,服务费不退还。合同期内如果用户暂停服务,服务截止日期不予顺延;店铺如果搬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派技术人员迁移报警设备。
第二条设备检修服务
甲方专业维护人员按周期巡检,乙方警戒场所内的器材设备的工作状况,乙方报警系统如果出现故障,或接到乙方故障报修,甲方应及时查明原因保证乙方当日布防前投入使用,乙方不得自行拆卸更改系统。
第三条服务期限
1、甲方在联网报警设备安装完毕,经调试开通验收后,甲方为乙方提供正式服务,服务时间从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有效期年。
2、甲方主要负责乙方夜间的防盗工作,乙方春、夏早上开门时间大约时分,晚上关门时间大约时分。秋、冬早上开门时间大约时分,晚上关门时间大约时分。
3、乙方下班后应确认报警系统正确的布防后离开,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要求布撤防,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每天乙方警戒场所内的报警设备,撤防至布防的这段时间不属于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时间,在该时间内乙方发生被盗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乙方义务
1、按期交纳服务费用。
2、如实填写“报警用户资料”,与“保险合同”如有变更及时通知甲方。
3、应对联网报警系统的相关内容严格保密。
4、乙方布防前,应检查场所所有门窗就是否关严上锁,保险柜就是否上锁,有无暗藏人员,一切妥当后再开启报警系统,确保布防成功。
5、合同终止前15天,乙方确定不在使用甲方的报警设备,甲方应在合同期内撤走器材,乙方应配合甲方撤回报警设备,对于乙方自行撤装设备造成设备损坏,乙方按设备原价有赔偿的义务。
6、乙方人为故意在未发生意外的情况下重复报警,多次造成公安干警无效出警与保险公司人员无效出现场的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因设备问题,产生的误报除外)。
7、保证GPRS电话卡畅通,保证宽带使用正常。
第五条甲方义务
1、对乙方提供的用户资料与联网报警系统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2、免费为乙方的操作人员进行设备的使用与操作现场的培训。
3、提供报警设备的常年监控维护保证功能完善及性能稳定。
4、根据合同设定撤防时间提醒甲方设防。如因甲方未及时提醒乙方下班后设防所造成的盗窃损失由甲方承担。(包含盗窃时造成的门窗损坏费用)
5、在防护时间内,监控中心发现报警信号,指挥中心即能瞧到视频信号,跟据现场视频情况,立即派巡逻员前往防护区域,并同时上报公安机关,并迅速与乙方联系。
第六条赔偿
1、有关赔偿的责任范围,在保险合同期内的保单保额,乙方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布防,在系统正常启动与运行中,因非用户原因,而遭受外来入侵确定被盗,由乙方提供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乙方填写
的保单保额按保险相关条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保险标准允许的损失,每次事故的最高赔付金额为万元。
3、乙方在合同期内如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在不正常运营下除外),违约方将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合同期内年服务费的3倍。
第七条责任免除
(1)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报警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由于用户未在设防状态下或甲方提醒设防而未设防以及未按规定启用防盗报警系统而导致未正常的工作状态造成的财产损失(防盗报警设备开启与否,以入网的防盗报警主机通过信号传输监控中心的记录为依据)。
(3)因非被盗用所致用户的财产损失。
(4)在非室内与非营业场所内所发生的损失。
(5)未通过防区防护区域范围所发生被盗、被抢造成的财产损失。
(6)用户的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她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7)因建筑或门窗损坏未修复、门窗未关严上锁或乙方未将易于收藏的贵重物品置于保险柜内并上锁而遭受损失者;或贵重物品虽放入保险柜而保险柜完好而物品丢失的。
(8)营业或工作期间,发生的盗窃损失。
(9)因乙方或应由乙方负责管理的人员擅自变动报警设备的有关器材、线路导致报警系统失灵或报警信号无法即时传输而造成的损失。
(10)因乙方提供电系统因欠费断电时间过长而导致报警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或乙方遥控器丢失未及时告知甲方,在此期间内盗贼入侵而使乙方遭受损失。
(11)如果乙方蓄意欺诈、伪造现场、编造假警情,图谋欺骗保险金的。甲方同时会同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真相,追究乙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2)乙方未按时缴付服务费、在拖欠费用期间、甲方虽可能继续提供一段时间的报警服务,但对在此期间乙方的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3)放置在无人居住或瞧管超过七天的营业处所的保险财产被盗而造成的损失。
(14)因乙方原因造成电话及网络不畅通,不能报警。
第八条赔偿处理
(1)发生被盗后,用户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与人寿财险公司(报案电话:95519)如实报案,由甲方监控中心立即通知专人到现场查勘。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具体生效日
期以保险公司保险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