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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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请、休假制度和考勤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市的其他劳动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休假规定

第三条员工休假分为法定节日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计划生育假。

公司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考虑,适时安排员工休假。当年假期,当年有效,不跨年度累计。

第四条法定节日假法定节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节日,休假天数按照政府和公司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年休假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从次年起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员工在本单位服务累计工龄已满 1 年的,可享受年休假 5 天,每在公司服务多一个自然年度就增加 1 天,年休假天数最多不超过15 天。

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一次性安排,如确因工作需要分开休

假,最多可分 2 次安排。假期必须避开工作繁忙季节,且假期中间不能夹有法定节假日、婚/ 丧假、看护假及周六、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请事假、病假累计5天(含5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六条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员工,从次年起可每二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具体规定如下:

1、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

年可休假一次,假期为10 天;

2、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地,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

年可休假一次,假期为10 天;

3、员工的父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员工与父母亲、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当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探亲待遇;

4、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员工不能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婚假员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需交结婚证书复印件),可休婚假,时间为 3 天。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第八条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

员工可休丧假,时间为 3 天。

第九条计划生育假员工凡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下列计划生育假期:

1、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休产假,时间为98 天。产假98

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当年享受产假的员工不能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产假需提供的证件:准生证、出生证复印件。

2、产前工间休息:怀孕八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3、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

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4、看护假:已婚男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男员工可休看护假,时间为10 天。

当年享受计划生育假的员工不能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均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三章请、销假程序

第十条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单》。

第十一条请假程序

1、事假:员工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私事需要本人请假处理的,应提前 1 天向负责人报告,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原则上当天请假的不予批准。

流程: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负责人批准后,交行政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留底备案。

2、病假:

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凭区级以上医院(三甲医院)证明到行政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遇急病,可先电话或委托亲属请假,后补手续。如需住院治疗,须凭医院诊断书且抽空回公司做好工作交接。

3、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和丧假:员工休假应尽量避开业务旺季和工作繁忙时间,当年假期当年安排处理,不作假期积累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的各种假期,应交负责人审批,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销假程序:员工假期休满后,应在假期终止后的第一天按时上班,到行政部门办理销假手续。逾期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请、销假手续由员工本人自行办理,如因急、重、危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本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或事后办

理。

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

第十五条法定节日假、年休假工资支付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年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假和丧假,员工按规定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事假

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可请无薪事假。员工请事假须提前申

请,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有效的调休假者,必须先以调休假1: 1 与事假相抵,超出天数有条件享受年休假者,再以年休假替代事假,如仍有超出天数,才按照事假计算。

2、原则上,每月不得间接或连续请事假超过3 个工作日,

如预期未归者按旷工处理。

3、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 5 个工作日的,其该年奖金不予发放;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10 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病假

1、员工每月可享受 1 个工作日全薪病假,但全年累计全薪病假不超过 5 个工作日且不能累计使用。员工请病假,有效的调休假者,必须先以调休假1: 1 与病假相抵,超出天数有

条件享受年休假者,再以年休假替代病假,如仍有超出天数,

才按照病假计算

2、员工身患绝症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经公司负责人研究商议再定。

3、全年请病假累计超过10 个工作日的,其该年奖金不予发放;全年内累计请病假超过15 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旷工

1、旷工 1 天,扣发日工资的500%予以处罚(矿工半天,扣发日工资的500%*0.5 );旷工第 2 个工作日无故不来者视自动辞职,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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