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策论文:犯罪学宏观对策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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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毕业论文】论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标题】论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作者】肖冬梅【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特点??原因??对策【指导老师】杨兴坤【专业】思想政治教育【正文】当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青少年犯罪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有学者将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

就中国而言,中国的青少年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研究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总数的70%以上,因此青少年犯罪已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同时青少年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民族振兴的希望,能否正确引导和帮助这些青少年健康的成长,使他们能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是一个关系到我国教育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到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能否取得成功的大事。

所谓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仅对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基于社会学形成的综合性概念,是按照犯罪者心理、生理是否完全成熟作出的分类。

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主体为青少年。

关于青少年主体的年龄范围,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一般认为是14周岁至25周岁,其中重点是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是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主要是指:(1)违反《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条款的行为;(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体特征 1、单亲家庭的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近几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以及因出国、分居、监禁和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单亲家庭数量日渐增多,这就弱化了家庭中的抑制作用。

家庭结构的变化使本来受制约的成员间的某些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了裂痕,导致其子女不能像其他孩子那样享受家庭的温暖以及正常的家庭教育和情感上的引导,这就很容易使这些青少年在性情上养成冷漠、压抑、逆反、忧郁和焦躁等品性,在不良诱因的引发下,极易发生对家庭、社会的偏激行为,由此误入歧途,陷入犯罪的深渊。

犯罪学论文总结报告范文(3篇)

犯罪学论文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问题日益复杂化,犯罪学作为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犯罪治理的学科,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

本论文旨在通过对犯罪学领域的研究综述,总结现有研究成果,分析犯罪学的发展趋势,并提出未来研究方向。

二、论文主体1. 犯罪学的基本概念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犯罪治理的学科。

它涉及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犯罪行为、犯罪人、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犯罪治理等。

2.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定量研究、定性研究、实验研究、案例研究等。

其中,定量研究侧重于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定性研究侧重于对犯罪现象的描述和解释,实验研究侧重于控制变量和验证假设,案例研究侧重于对特定犯罪案件的分析。

3. 犯罪学的研究成果(1)犯罪原因研究犯罪原因研究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近年来,犯罪原因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生物学因素:研究表明,遗传、大脑结构、激素水平等生物学因素与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关联。

- 心理学因素: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心理异常、人格障碍、认知偏差等心理因素与犯罪行为有关。

- 社会学因素:社会结构、社会控制、社会流动、社会支持等社会学因素对犯罪行为有重要影响。

(2)犯罪预防研究犯罪预防研究旨在探讨如何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

主要研究成果包括:- 社会控制理论:强调社会规范、社会控制和法律制度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 犯罪机会理论:强调犯罪机会在犯罪行为发生中的作用,主张通过减少犯罪机会来预防犯罪。

- 社区警务:强调社区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主张通过社区警务来减少犯罪。

(3)犯罪治理研究犯罪治理研究旨在探讨如何有效地治理犯罪问题。

主要研究成果包括:- 刑罚理论:研究刑罚的目的、功能、方式和效果,旨在为刑罚制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 刑事司法改革:研究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旨在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 犯罪矫正:研究犯罪矫正的理论和实践,旨在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

青少年犯罪与预防对策研究

青少年犯罪与预防对策研究

青少年犯罪与预防对策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犯罪现象逐渐增加。

青少年犯罪不仅仅是一种社会问题,更是一种心理问题。

青少年犯罪涉及到多个领域,如教育、家庭、社会等方面。

本文将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青少年犯罪的影响、预防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I.青少年犯罪的原因1.心理因素青少年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

在青少年犯罪中,一些小型犯罪主要涉及财产安全,其背后主要原因是一些青少年缺乏物质上的满足,对生活的不满、叛逆等情绪不断累积,最终爆发出来。

而另一些大型犯罪往往涉及伤害他人生命的危险行为,则往往是心理障碍在背后起作用,比如缺乏家庭关爱、受到虐待、遭受了重大打击等等。

这些青少年容易产生焦虑、沮丧、恐慌、病理性的愤怒和憎恨等情绪和行为。

2.家庭因素家庭的重要性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不容忽视。

家庭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心理、行为等方面影响是深远的。

在家庭环境比较不好的情况下,父母缺乏关心和慷慨的表达,甚至家庭成员吸毒和暴力等问题,都会导致青少年犯罪。

如果家庭环境不是特别好,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也会大大提高。

3.社交因素社交环境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社区环境相对陌生的情况下,可能会得到支持和认可,从而产生较大的犯罪情绪。

此外,对家庭和社会不满意而产生的功能叛逆也是社交环境中促使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II.青少年犯罪的影响青少年犯罪对社会的影响非常大。

青少年犯罪者往往具有高犯罪再次发生的风险。

另外,犯罪者经常会让受害者或社会遭受不幸的影响,导致失去经济、人力、心力等重要资源,为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

III.预防对策1.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发展和犯罪预防起着重要的作用。

家长应该做好家庭教育,从小睁开孩子的眼界,积极引导孩子尊重他人,了解自己的身体和心理状态,培养健康自尊等方面。

对于家庭成员来说,家庭的亲密关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流至关重要。

这可以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使孩子感受到自己受到家庭关怀的力量。

犯罪学课程论文

犯罪学课程论文

湖南商学院课程论文题目大学生暴力犯罪分析学生姓名元颖学号*********专业班级法学1401暴力犯罪又称针对人身的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后财产权利的极端攻击性行为,是对使用特定手段实施的一类犯罪的理论概括。

暴力犯罪一般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面对面的冲突与对抗。

犯罪学研究表明,人们对犯罪的恐惧感主要来自于暴力犯罪。

由暴力犯罪造成的心理创伤或恐惧,在肉体痊愈以后仍要持续数月、数年乃至终生。

一、暴力犯罪的原因暴力犯罪大多是跨类型的,因而很难提出一套适合于解释一切暴力犯罪的理论。

下述因素或者可以成为引发暴力犯罪的诱因,或者可以成为暴力犯罪行为学习或者模仿的来源:(1)不良的生活背景。

不良的生活背景在这里指压抑个性、妨碍人格正常形成和发展的生活经历和环境。

在这种不良的生活背景之下极易形成一种反社会人格,尽管这种不良生活背景是作为人的直接环境而发生影响。

但它常常是社会矛盾的折射。

(2)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常常作为一种强刺激而导致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当纠纷中有过错一方未受到应有的批评与处理,而无过错一方亦未得到适当的救济抚慰,后者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一泄愤报复,纠纷中的一方或双方心胸狭窄,报复心重,更容易发生杀人、伤害或其他攻击性行为。

(3)婚恋挫折,婚恋挫折常常导致厌世自杀或杀人。

(4)暴力渲染,心理学研究认为,暴力渲染具有一种心理暗示看到过别人是是攻击性行为的儿童或成年人,比没有看到过别人时是攻击性行为的人更容易采取攻击性行为,并且具有较大的攻击强度,如果见过他人实施攻击性行为的人在某种场合下被激怒,那么,暗示的影响就会被激发出来。

(5)被害人的促动,对社会上的犯罪所进行的任何意义的研究,都必须把对罪行的受害者和犯罪者人的分析包括在内,在某些特定的罪行中,罪犯与受害人有罪一方与无辜者之间很难从法律上划清一条界限,特这特别适用于某些暴力罪行。

(6)暴力犯罪人的个性缺陷,暴力犯罪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特征:易冲动、缺乏意志能力;性格孤僻、心胸狭窄、自卑感强、疑心重,报复心强;虚荣好胜,以自我为中心;文化水平低、道德素质差。

第五章 犯罪对策论

第五章  犯罪对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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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持 安 静
第五章 犯罪对策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
• 犯罪学研究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的最终目 的就是探索犯罪对策,预防犯罪和消灭犯 罪。本章主要从犯罪的预防、被害预防以 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内容进行探讨,要 求学员在学习本章时,掌握犯罪预防、被 害预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基本知 识和理论,并结合我国社会现实,思考我 国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最佳对策。
第五章 思考题
• 1、简述犯罪预防的概念和意义
2、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个体预防的概念及途径是什么? 4、家族预防应注意哪些问题? 5、结合我国家庭结构缺陷现状,分析如何从家庭方面预 防犯罪。 6、试结合你所在的社区实际,谈谈社区在预防犯罪中的 作用。 7、试举例论述学校应如何预防犯罪。 8、犯罪预防的途径有哪些? 9、试述被害预防的概念及意义 10、试述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的关系
四、被害预防的主体 • 被害预防的主体,如同预防犯罪的主体一样,
涉及到个人、单位、全社会和整个国家。 • 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组织、法律服务组织、学 校、社区、家庭、个 人。
五、被害预防的特点 • • • • • 1、被害预防的阶段性 2、被害预防的时空性 3、被害预防的个别性 4、被害预防的综合性 第五章 犯罪对策论\被害预防的特点.doc
二、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 •
• • • • • 必须遵守如下基本原则: 1、超前性与复合性相结合原则 2、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3、治本与治标相结合的原则 4、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5、宏观预防与微观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三、犯罪预防的体系
• 第五章 犯罪对策论\犯罪预防的体系.doc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环节

犯罪对策论文:犯罪学宏观对策论要

犯罪对策论文:犯罪学宏观对策论要

犯罪对策论文:犯罪学宏观对策论要摘要犯罪对策有其理论渊源,根据社会现状可将犯罪对策分为犯罪预防和犯罪惩治两大部分,本文通过对犯罪对策作宏观上的论述,对几中学说作简要分析,并以此构建犯罪学宏观对策理论体系。

关键词犯罪对策犯罪预防犯罪惩罚一、理论源流犯罪对策一般可分为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两部分,前者是防患于未然,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后者是整治于已然,但凡有“报应论”和“救治论”两种论调。

早期学者受同态复仇理念之影响颇深,多持“报应论”;而晚近学者则多持“救治论”。

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惩罚犯罪持“报应论”的观点;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则进一步将其发展为“道义报应主义”,他指出:“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这是对犯罪者本人或是公民社会都是如此。

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

”古希腊伟大的先哲普罗泰戈拉已经十分前瞻地指出“一般预防”的重要性,他说:“谁要是以理智来处罚一个人,那并不是为了他所犯的不法,因为并不能由于处罚而使已发生的事情不发生。

刑法应该为着未来而处罚,因此再不会有其他的人,或被处罚者本人犯同样的不法行为。

”在古代,即使主张犯罪预防,也多以特殊预防为主。

贝卡利亚对此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与论证,并简洁明了地提出了“双面预防刑法目的观”。

他明确地说道:“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受到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

”至此,普氏的一般预防论已得到了较好的修正,并已显得相当完善。

近现代功利主义学派代表边沁认为:“刑罚的目的仅是预防犯罪而已。

”其实这是一种偏狭的功利性的目的论,从犯罪对策之角度而言,笔者认为仅有刑罚是远远不够的,而刑罚之目的也不仅仅是纯粹地为了预防犯罪。

费尔巴哈从犯罪原因论入手,①阐述了他个人的犯罪对策。

费氏的刑事政策思想其实是一种禁欲主义思想,根据其理论,即应广泛适用自由刑,限制犯罪人的活动空间并对其心理(精神)施压,②消除其可能犯罪之一切条件(包括其犯罪欲念),必要时还应禁锢犯罪人之思想自由。

犯罪学论文

犯罪学论文

论犯罪形成的个人因素[摘要]在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纷繁复杂,矛盾日益突出,外在的表现就是犯罪现象层出不穷,人类的生活需要和谐的环境与稳定的秩序,而犯罪行为则会打破这样的美好与宁静,严重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要想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我们不得不对其发生原因有深层次的理解。

我们不仅需要了解犯罪如何形成,还要掌握影响犯罪的因素。

只有先从围观的因素入手,才能根本有效的认识犯罪,防止犯罪。

[关键字]矛盾;犯罪;形成;防止犯罪是一时的行为冲动还是稳定的行为表现?是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还是可以预防控制其发生的主观行为?是个人的行为表现还是社会某群体共同的行为倾向?犯罪形成的原因固然重要,但是研究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犯罪究竟是什么。

为什么如此影响到人类的生活。

如果没有对犯罪本质的了解我们无法找到犯罪形成的因素。

一.犯罪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时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它和社会分工、财产私有制以及家庭、阶级、国家等历史现象相联系,因此具有鲜明的阶级本质。

”总而言之,他认为犯罪是社会成员孤立的零散的对社会统治秩序进行破坏的一种极端形式。

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犯罪概念过分强调阶级性,具有局限性。

毋庸置疑,他是一位崇高的共产主义者,但也不能因此将社会上负面的东西都归罪于阶级,很多东西阶级都不能解释。

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犯罪,因此不能说有阶级才有犯罪。

我国旧刑法借鉴苏俄关于犯罪的概念,有了这样一个混合概念。

即: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的社会行为——这是犯罪最根本的社会特征;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这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这是犯罪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

这一概念同样引来一片骂名,反对者认为这样定义混淆了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由一二项可以推出第三项,第三项有重复评价的嫌疑。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浅论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之宏观战略对策(一)

浅论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之宏观战略对策(一)

浅论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之宏观战略对策(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

预防职务犯罪是治理职务犯罪、促进廉政的根本措施,可以防患于未然,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制定完善的、科学的宏观战略决策。

笔者认为,今后我国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工作的战略方针和工作目标应是:由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检察机关的部门预防向社会预防相结合的转变。

下面,笔者拟就此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现阶段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力,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针对性不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必要性理解不够。

在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包括领导与干部,没有正确看待经济建设、稳定局势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重经济建设,忽视思想建设,使一些党员和干部放松了对资产阶级思想的警惕和对自己的严格管理,思想上蜕化变质。

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认为预防犯罪工作量大,而且不能面面俱到,预防职务犯罪没有可能也不可能起到怎么样的作用,所以没有必要搞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这些错误认识与做法,造成了职务犯罪得以滋生的环境与条件。

2、立法和实际脱节,造成职务犯罪呈现扩大和蔓延的趋势。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我国历来都十分重视对各种犯罪包括职务犯罪的惩处和打击。

然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却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表现在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监督法》,一直也没有形成一个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格局。

建国至今,部门和行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是由各部门、行业的纪检监察部门来进行。

由于种种原因,部门和行业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受各种因素的制约,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也没能够起到预期的作用,尤其是涉及到部门、行业内领导的职务犯罪时。

犯罪的治理对策研究

犯罪的治理对策研究

犯罪的治理对策研究—摘要近年来犯罪多发易发,造成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在党的上严厉的指出,是会导致亡国的.严峻的反腐形势正考验着全党和全国人民。

本文主要从犯罪的概念,产生的原因和犯罪的治理等角度来展开阐述. ﻭ关键词犯罪治理对策ﻭ一、犯罪的特点(一)集团化ﻭ(二)部门化ﻭ(三)基层化ﻭ(四)隐秘化与传统的犯罪相比,近年来的分子的作案手段、作案方式更诡秘、更隐蔽。

他们利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拍卖等领域进行权力的寻租,更加的隐秘化并且呈现虚拟化的特点,利用上述金融工具进行行贿或者犯罪活动,转移涉案财产,加大了纪检监察机构的执法办案难度。

二、产生犯罪的原因ﻭ犯罪产生的原因,国内众多的专家学者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和见解,有学者认为产生犯罪是因为个人原因、制度原因。

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主义哲学告诉我们造成事物的产生和的原因由内因和外因之分,犯罪产生和的原因也不例外。

归纳起来,产生犯罪的内因主要是人的道德素质,外因主要是治和法律制度两个方面.(一)个人的道德素质ﻭ党从成立时起就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根本宗旨,涌现出了一大批“清”、“好”。

焦裕禄,杨善洲等一大批优秀的党员为我们广大公职人员树立了一面做人,为的好镜子。

然而,建党九十多年来我们的队伍里也出现过了不少的分子。

从建党初期叛党投敌的**特科领导人顾顺章到近年来查出的刘志军、李春城、郭永祥等一大批分子来看,他们身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生活腐化堕落。

他们最终走向犯罪这条不归路的原因就是因为个人道德修养不够,缺乏最起码的主义道德的准则.ﻭ(二)治ﻭ“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会如同的司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一样,其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

短短十四年的时间里四位**的领导干部在**厅厅长的岗位上落马,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醒和思考。

四位厅长的“前腐后继”完全暴露了权力运行中存在着监管的盲区,手中握有大量工程建设**的厅长们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我们不难想象自己监督自己的后果是什么。

犯罪问题的解决方案(3篇)

犯罪问题的解决方案(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它不仅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问题日益复杂,形式多样。

为了有效解决犯罪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教育、文化等多种手段,构建一个全面、系统、科学的犯罪防控体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犯罪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体系1. 完善刑法体系刑法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法律武器。

要加强对刑法的研究,及时修订和完善刑法,确保刑法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要加大对刑法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刑法得到有效实施。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例如,针对网络犯罪,要制定《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3.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加强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区1. 严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强化社区警务,加大巡逻防控力度,提高见警率,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2.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动态,预防和打击流动人口犯罪。

3. 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犯罪发生。

四、强化教育引导,培养良好品德1. 加强学校教育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2. 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关注孩子的成长,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 加强社会教育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

五、加强经济保障,提高人民生活水平1.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发生。

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宏观环境因素的研究

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宏观环境因素的研究

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宏观环境因素的研究作者:朱妍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近些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将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我国发展的繁荣稳定,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建设。

本文通过从宏观环境方面剖析引起青少年犯罪的缘由,并找出相应的对策,为降低青少年犯罪提供几点思路。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宏观环境因素;研究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29-02作者简介:朱妍(1992-),女,彝族,贵州毕节人,中共党员,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青少年是社会主义建设和实现伟大“中国梦”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发展如何,直接影响着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梦的进程。

然而青少年处于青春发育期,各项思想不成熟对社会的认识不全面,易受到一些不良环境的影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如何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国家和社会高度重视的问题,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剖析,挖掘犯罪的根本原因,找到宏观影响因素,以此来防范和降低青少年犯罪率,确保社会的稳定,引导青少年成长成才,为实现伟大的复兴梦奠定基础。

一、青少年犯罪的界定我国多数学者认为青少年犯罪,即是指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所实施的,触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内容的犯罪。

在我国关于青少年群体主要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25周岁的,具有中国国际的且具完全或者半完全行为能力的责任人员,触犯了相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条款。

然而现阶段,青少年犯罪其特性呈现出低龄化、频繁化、暴力化、现代化和团体花的特点,并对青少年的正常成长产生了严重影响,也制约了和谐社会的建立[1]。

二、宏观环境因素剖析(一)就业形势严峻和青少年的性格特点目前,就业问题已上升为社会中的热点问题,高校毕业生总数不断增加,就业形势日益紧张,在这一社会环境中,青少年的就业更加严峻,主要表现在教育水平不高的农村青年与毕业待业学生。

XX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郭锐法律网_司法制度

XX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郭锐法律网_司法制度

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郭锐法律网_司法制度【内容摘要】“”这一名称是近些年来出现的新名词,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经常让人们联系到“问题”,其中包含着犯罪率上升问题,对之非常关注。

为什么会有犯罪,我们应该有什么对策。

ﻭ【关键词】问题犯罪原因对策1984年以前,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转移的主要方式是通过乡镇企业,了一条“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有特色的城市化道路。

1984年以后,国家放宽了对农城的限制,允许农民到城市落户.于是大规模的“民工潮”出现了。

到90代达到.据**统计资料显示,自1978年至2000年间,农村累计向非农转移劳动力1.3亿人,平均每年591万人.据南方网讯有关调查预测,今后10年我国从农村转移到城镇的将达1。

76亿,预计今后20年从农村转移到城镇的将达3亿。

这个数字令人忧心忡忡。

农城市本是为城市化和化建设服务,可是由于某些问题使得的处境相当的艰难,犯罪率不断上升等等,我们把这些问题统称为问题。

ﻭ——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是农民户口,但他们又从事着非农的工作;他们生活在城市,但又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的生活。

从传统意义上讲,他们既不是真正的农民,也不是真正的工人。

于是众多的学者们就干脆给了他们一个有概括性的名字:“"。

“是一个典型的由经济和双重因素造就的"一、具有的特点ﻭ(一)、经济上贫困ﻭ“起得比鸡还早,睡得比猫还晚,干得比驴还累,吃得比猪还差."这是形容生存状况的“经典”比喻,如今常常被一些“愤怒青年”引申开来自嘲,后面还得加上一句:“赚得比民工还少。

”ﻭ据有关统计,70%以上的月收入在600元以下,20%左右月收入在600~800元之间,只有少数能拿到千元以上的工资,所以他们中多数人的文化娱乐支出都为零,即便有也最多不过二三十元。

经济上贫困决定了生活质量的低下性和心理承受能力的脆弱性。

ﻭ(二)、生活质量低下我们日常所见的城市,大多数在衣食住行**方面与他们所在谋生城市的居民有着很大的不同.衣着方面,因为与他们所从事的**种粗、重且脏的活计有关,的衣着一般都极为简朴甚至粗陋。

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的宏观对策与建议

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的宏观对策与建议

General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Preventing and Combating Terrorist Crimes 作者: 高春兴[1]
作者机构: [1]山东警察学院侦查系
出版物刊名: 犯罪研究
页码: 51-58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6期
主题词: 恐怖主义;犯罪问题;对策建议
摘要:911事件以来,国际反恐形势出现了新的特点,世界各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中东地区乃是恐怖主义犯罪的热点地区。

伴随着“基地”组织和“伊斯兰国”的兴衰变化,国际社会的反恐怖形势变的更趋复杂、严峻。

我国是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受害者,尤其是“疆独”势力和“东突”恐怖组织对我国社会治安带来的危害和威胁最大。

我国政府及政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反恐怖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①实施两年多来我国反恐怖斗争的实际状况,认真总结和反思过去十几年来我国以及国际社会反恐怖犯罪的经验、教训,研究制定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国情的反恐怖犯罪对策和措施,为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良好的政治基础。

浅议宏观层面的罪刑规范模式

浅议宏观层面的罪刑规范模式

浅议宏观层面的罪刑规范模式[摘要]我国刑法分则的罪刑规范模式究竟是犯罪既遂模式还是犯罪成立模式,学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目前主要有犯罪成立模式说与犯罪既遂模式说,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不足。

实际上我国刑法分则并未采用统一的罪刑规范模式,因此对罪刑规范模式作宏观层面的争论无意义。

[关键词]罪刑规范模式;犯罪既遂模式说;犯罪成立模式说理论界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罪行规范的设置有两种对立的观点:犯罪既遂模式说和犯罪成立模式说。

“犯罪既遂模式,是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规定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与分则罪状相对应的法定刑是犯罪既遂形态的法定刑,至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则在总则中规定其构成的基本规格,再结合分则规定的行为界定各未完成形态的构成要件……所谓犯罪成立模式,是指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中,不仅包含既遂形态的犯罪构成,而且也包含着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与此相适应,与刑法分则罪的规定相对应的法定刑,也是不仅适用于既遂的犯罪形态,而且也适用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①一、犯罪成立模式说及对其的批判(一)刑的规范模式犯罪成立模式论者认为犯罪既遂模式说使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量刑失去依据。

“而事实上,我们对犯罪预备、未遂和既遂,都要适用同一个法定刑。

”②否定分则的法定刑仅是针对既遂犯。

这里犯罪成立模式论者所谓的“适用”仅是从司法量刑的角度而言的,并未回答法定刑的设立是否同时针对预备犯、未遂犯、既遂犯甚至是犯罪中止;而犯罪既遂模式论者认为“‘比照’既遂犯处罚就意味着比照既遂犯的刑罚处罚,既遂犯的刑法标准是一个独立的基准,刑法分则条文没有为预备犯、未遂犯设置独立的法定刑,否则‘比照’就无从谈起。

”③可见犯罪既遂论者是从立法的角度说明法定刑仅是针对既遂犯设定的,并未否定对预备犯、未遂犯或犯罪中止司法量刑时借用相应既遂犯的的法定刑。

只是并非是直接适用,而是以相应的既遂犯作为中介间接适用。

如果犯罪成立模式论者认为其所谓的“适用”是从立法的角度而言,并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与犯罪既遂模式说区别,即法定刑同时针对预备犯、未遂犯、既遂犯甚至是犯罪中止,便首先遭遇减轻规定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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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策论文:犯罪学宏观对策论要
摘要犯罪对策有其理论渊源,根据社会现状可将犯罪对策分为犯罪预防和犯罪惩治两大部分,本文通过对犯罪对策作宏观上的论述,对几中学说作简要分析,并以此构建犯罪学宏观对策理论体系。

关键词犯罪对策犯罪预防犯罪惩罚
一、理论源流
犯罪对策一般可分为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两部分,前者是防患于未然,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后者是整治于已然,但凡有“报应论”和“救治论”两种论调。

早期学者受同态复仇理念之影响颇深,多持“报应论”;而晚近学者则多持“救治论”。

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惩罚犯罪持“报应论”的观点;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则进一步将其发展为“道义报应主义”,他指出:“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这是对犯罪者本人或是公民社会都是如此。

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


古希腊伟大的先哲普罗泰戈拉已经十分前瞻地指出“一般预防”的重要性,他说:“谁要是以理智来处罚一个人,那并不是为了他所犯的不法,因为并不能由于处罚而使已发
生的事情不发生。

刑法应该为着未来而处罚,因此再不会有其他的人,或被处罚者本人犯同样的不法行为。

”在古代,即使主张犯罪预防,也多以特殊预防为主。

贝卡利亚对此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与论证,并简洁明了地提出了“双面预防刑法目的观”。

他明确地说道:“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受到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

”至此,普氏的一般预防论已得到了较好的修正,并已显得相当完善。

近现代功利主义学派代表边沁认为:“刑罚的目的仅是预防犯罪而已。

”其实这是一种偏狭的功利性的目的论,从犯罪对策之角度而言,笔者认为仅有刑罚是远远不够的,而刑罚之目的也不仅仅是纯粹地为了预防犯罪。

费尔巴哈从犯罪原因论入手,①阐述了他个人的犯罪对策。

费氏的刑事政策思想其实是一种禁欲主义思想,根据其理论,即应广泛适用自由刑,限制犯罪人的活动空间并对其心理(精神)施压,②消除其可能犯罪之一切条件(包括其犯罪欲念),必要时还应禁锢犯罪人之思想自由。

龙勃罗梭的预防犯罪对策虽然积极主动,但不论从当时抑或是现在看来都显得过于激进了,若将其理论付诸于实践,极有可能导致公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且有主观归罪之嫌。

德国李斯特堪称“刑罚个别化”的创始人,他主张“教
育刑论”,他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实际上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从中可知他对刑事政策的高度重视。

邓小平也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


笔者认为,在讨论犯罪对策时,我们应贯彻的一个总方针当是防治结合。

从宏观上说,我们应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社会状况制定预防、打击及控制犯罪的对策,如根据犯罪规律及趋势等预测并确定犯罪周期及区际,从而制定出一系列有针对性之防治方案,对犯罪高发区施以缜密威重的刑事措施(如“严打”);而对犯罪率较低的地区则施以较为轻缓宽大的刑事政策(如“教育刑”),同时加大文化教育之投入。

二、犯罪预防
我们认为,宏观的犯罪预防措施可以包含以下一些内容:(1)犯罪防范措施与犯罪控制措施相结合。

其中前者还可分为环境防范措施与个人防范措施两部分,而广义的环境防范措施应包括文化教育、社区治安、群体联防等;(2)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相结合。

前者主要指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手段以及行政手段等来维护国家政治秩序;后者泛指除法律、行政手段以外的其他一切防控措施,如:媒体舆论(教化人性时的导向作用)、公序良俗和礼节禁忌等自然传统秩序;(3)控制模式、医疗模式(发端于龙勃罗梭)与社会基因模式(主要为贝卡利亚和边沁等学者所坚持)相结合;
(4)三级预防模式(由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首创);(5)调整刑事立法以改善社会控制,进而减少犯罪机会。

此外,塑造一个和谐宽松的政治环境也是十分重要的。

应该说,一个社会多一些人文关怀,多一些民主、自由和平等,多一些社会福利、公共投入和集体财富,也就会少一些犯罪;多一些便民、利民政策,早日实现全面小康,使物质、精神生活得到极大丰富,同样对减少犯罪十分有利。

当然,在物欲横流的现实社会,倡导精神文明建设有其相当积极之意义。

而在诸多犯罪预防措施中,法治的功效最为核心,其要求我们在立法上做到宏观引导、疏而不漏;在执法上做到严格公正、一视同仁;在法治宣传与教育上要尽力使法治观念日渐深入人心,达到人人知法守法的宣教目的。

在此,笔者想引用贝卡利亚的一段话,借以启迪读者,发人深省:“你们想预防犯罪吗?那你们就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
确和通俗;就应该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就应该使法律少为人类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民服务;就应该让人们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

……你们想预防犯罪吗?那你们就应该让光明伴随着自由。

……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

……预防犯罪的另一项措施是: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

……
预防犯罪的再一项措施是:奖励美德。

……最后,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从微观上而言,笔者认为要实现预防犯罪的良好效果,有以下几点较为重要:其一,在个人防范措施方面,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如经常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者)采取心理调节(如由心理医生帮助其进行心理释压、解压等)以减少因心理疾症而引发犯罪。

对此,我们可定期对这部分特殊群体(尤其是青少年)进行心理检测,以即时发现其问题与结症之所在,并对症下药,即时予以根除;其二,在环境防范措施方面,应将“和谐社会”的理念融于家庭教育之中,通过家族熏陶教导的方式对其成员进行精神“形塑”;其三,在犯罪控制措施方面,对于特定场所(即犯罪多发地),比如:歌舞厅、茶酒吧等娱乐场所、车站、轮船码头等公共场所、古代墓葬区、僻静场所、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及国边境等区域广布眼线,安设监测装置(包括:监视、监听装置、报警装置、保护装置和自救装置等,这对于侦察人员确定、搜查嫌犯、防控流动人口犯罪、打破犯罪隐蔽性之瓶颈、降低追捕逃犯的难度系数等应是十分积极有效的;其四,在控制模式方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可以编制齐备的公民个人档案(包括手印和脚印等生理信息),运用先进的信息系统来控制犯罪。

三、犯罪惩罚
在惩罚犯罪方面,犯罪对策可包括:第一,刑事控制措施与行政控制措施交相为用,以期达到良好之效果;第二,实行开放式的多方位多层次的刑罚模式,即除监管人员的规范外,辅以心理医生之疏导(尤其针对人格障碍者,如:患有狂躁、偏执、抑郁症等人)、职业教师之教育(尤其针对宗教犯罪)以及家庭亲属之关爱(尤其要提高对14周岁~18周岁青少年的监护力度)等,使罪犯身心向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避免因“劳改”而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推行社区矫正法,辅以对犯罪人的身心医疗;第四,加大对刑释人员的扫盲力度,提高其文化程度,同时做好刑释人员的生活、就业的安置工作;第五,采取监狱分类法,如:根据服刑人员的不同年龄,我们可以将之分成青少年监狱(或管教所)、中年监狱、老年监狱;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的程度不同,我们可以将之分成一级警戒狱所(内置枪塔、铁网和流动岗哨)、二级警戒狱所(内置高墙和岗哨)和三级警戒狱所(内置守卫);同时,应根据不同地域状况分布监狱、监狱学校、监狱医院及劳改企业等,并且在狱政系统内实施积极有效的奖惩机制。

综上所述,我们在讨论犯罪对策时要做到预防和惩罚相结合,而在预防犯罪时则要做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
合,在惩罚犯罪人时则要注意坚持“治病救人”的原则,同时使刑法具有必要的震慑力度,并“以需要给予何种程度的处罚才能使之重返社会而不再犯罪作为衡量尺度”,若条件许可的话还可考虑“刑罚个别化”的实施与推广。

③总之,犯罪对策应更多地与其他政策交相为用,这些政策包括:经济政策、人口政策、民族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如:设立贫民学校)和文化教育政策等。

注释:
①费尔巴哈认为:犯罪人之所以犯罪,主要是受了潜在于违法行为中的快乐的诱惑与不能得到快乐时所潜在的痛
苦的压迫所致。

②法律(尤其是刑法)潜在之威慑,就能使犯罪人处于一种审慎的心理状态,此亦即费氏的心理强制说。

③笔者认为还应试行犯罪防范对策之个别化,比如:通过规范色情场所来防控性犯罪;通过分权与监察来防控职务犯罪等。

参考文献:
[1]陈兴良.遗传与犯罪.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2][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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