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管理办法修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业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管理办法修
订
1
专业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进一步拓宽教师多元化、多渠道的培养途径,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现对专业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实践锻炼对象
1、承担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教师;
2、由二级学院、系根据各部门专业发展需求情况进行有计划、有重点、分批次地选拔具有发展潜力的骨干教师;
二、实践锻炼形式
1、脱产到企业实践锻炼;
2、暑期到企业实践锻炼。
3、以校内专业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实习的同时开展自身的企业实践锻炼。(1个月及以上)
三、实践锻炼目的和任务
(一)实践锻炼目的
1、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开展企业调研,收集教学案例、实训项目等教学所需的素材并编写成为教学所需的案例、项目,提高教学与岗位需求之间的结合度。
2、了解现场生产、技术、设备、工艺或设计的现状和发展变化,参加实际操作,掌握企业岗位操作技术,提升专业实践能力。
3、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经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提升服务企业的专业技术能力。
(二)实践锻炼任务
脱产实践锻炼教师(含以校内专业指导教师身份到企业开展教学工作的同时开展实践锻炼工作3个月及以上的专业指导教师)需在1个实践周期完成实践锻炼任务。
暑期实践锻炼教师(含以校内专业指导教师身份到企业开展教学工作的同时开展实践锻炼工作1-2个月的专业指导教师)需在2个实践周期内完成实践锻炼任务。
实践锻炼任务包括以下1-5项和6-8条中的至少一项:
1、按照实践记录本的要求做好实践记录;
2、根据实践情况,撰写不少于1万字调查研究报告1份;
3、收集、整理形成相关专业的教学案例(不少于3个);
4、取得相关专业或行业中级及以上证书;
5、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与实践锻炼相关的专业或教改论文1篇;
6、主持或参与企业生产设备大修、扩(改)建等技术指导工作,有项目任务书或聘任文件以及相关过程、成果材料;
7、承担或主要参与实践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服务、产品(工艺)技术分析工作,有项目任务书或聘任文件以及相关过程、成果材料;
8、承担实践企业横向课题1项或科技成果转换1项,有正式合同以及在企业完成的相关过程、成果材料。
四、实践锻炼组织管理
(一)实践锻炼有关要求
1、各二级学院、系部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和师资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计划,同时负责选派参加企业实践锻炼的教师和相关企业联系工作。
2、实践锻炼企业的选择本着就近原则(原则上限徐州地区),由各二级学院、系统一联系。对于个人联系的企业,二级学院、系要主动与企业进一步落实以保证实践质量。实践教师不得随意变更实践企业和实践时间。
3、对于二级学院选派的企业实践锻炼教师,应认真详细填写《教师企业实践锻炼申请表》,要求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时间合理。各二级学院、系要做好审查把关和申报工作。
4、人事处负责审核各二级学院、系提交的《教师企业实践锻炼申请表》,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审批同意后下文。
5、企业实践锻炼经历纳入到教师岗位任务,并作为年终考核、岗位分级、职务晋升的重要指标。实践期间,教师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践单位有关制度和纪律。
6、对于脱产实践锻炼教师,实践结束后,人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对教师提交的实践成果进行考核、认定。对于经过2个实践周期完成实践锻炼任务的,由本人提交相关材料,和当年脱产实践锻炼教师一并考核,认定实践经历。
7、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等次之间比例原则上为优秀:良好:合格=3: 4: 3。《专业教师企业实践锻炼考核指标》中总得分低于总分60%的,为不合格;单项考核得分低于单项总分60%的,不得参与良好及以上格次的评定。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其岗位聘任、待遇等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8、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实践锻炼教师的过程管理工作,要求定期对实践锻炼教师进行检查,每个实践周期不少于2次,同时做好记录。人事处对实践锻炼的老师进行不定期抽查。共同确保实践效果和实践任务目标的完成。
9、各二级学院、系负责建立专业教师企业实践锻炼的专项档案,确保资料完备可查。
(二)实践锻炼期间有关待遇
1、工资待遇:
⑴参加脱产实践锻炼的教师:视同完成额定工作量,工资、基础津贴等福利待遇正常发放。绩效津贴在实践锻炼教师回校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平均绩效津贴×0.6。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扣发基础津贴30%部分,同时不予发放绩效津贴。
⑵参加暑期实践锻炼的教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市内20元/人/天、市外40元/人/天。考核合格后统一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