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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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和使用制度
一、医院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住院药房、麻醉科设置麻醉、精神药品柜,库
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柜每天结算。
二、门诊、住院药房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门
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
三、执业医师经本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
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四、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单张处方的
最大量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只能一次用量 , 麻醉药品控 ( 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 7 日用量 , 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 3 日用量,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 对于特殊情况 ,处方量可适
当延长 ,由医师注明理由。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该类处方。
六、处方的调配人、核对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签
署姓名并进行登记 : 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 ,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拒绝发药。
七、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
患者或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身份证号、疾病名称、药品
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2 年。
八、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设立专柜存放并建立专用帐册 , 实行专人管理 ,
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2 年。
九、医院必须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 , 处方单独存放 , 按
月汇总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 3 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 2 年。
十、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
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 , 并
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首诊医师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
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方可开具
处方: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得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其它相关有效身份证明;
3.代办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