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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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管理制度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血源性病原体感染者或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的情况。根据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及本院的具体情况,为预防职业暴露及暴露后感染的发生,保障医务人员的健康,特制定如下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预防管理制度:

一、感染管理科要定期对全院职工进行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培训,增强全员的职业安全防护意识。

二、全院医务人员要遵照我国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所提出的“标准预防”原则,规范各种操作行为,对所有患者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三、发生职业暴露后,要立即采取正确的局部处理措施。

四、发生职业暴露后要立即发生医院公共卫生科,填写《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公共卫生科必须向分管的院领导汇报,并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公共卫生科接到报告后要指导暴露者进行正确的局部处理,对暴露者的暴露级别进行正确的评估,根据暴露源及暴露者的血清学状况及时对暴露者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及预防用药。对艾滋病病毒职

业暴露者,由公共卫生科召集医院职业暴露评估组成员对暴露者的暴露者的暴露级别及暴露源的严重程度作出评估后决定是否预防性用药以及预防性用药的程序。

六、公共卫生科负责对于暴露者的随访及检测,在暴露后的1、

2、3、6个月分别检测暴露者的相关血清学指标,追踪随访至暴露后6个月作出暴露者是否将感染的结论。

七、发生职业暴露后暴露者本人及所在科室要认真分析、查找职业暴露发生的原因,加强防范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整改,避免职业暴露的再次发生。

八、本院职工(包括临时工)职业暴露后预防用药及相关血液检测的费用由公共卫生科审核后医院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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