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新表现形式分析──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原调研员王某涉嫌受贿案的几点启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受贿犯罪新表现形式分析──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原调研员王某涉嫌受贿案的几点启示
金晓辉1宫浩21.中共海淀区委党校科研部;2.烟台南山学院
【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是近年来法律界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不仅需要加强对高官的监督,而且要把教育防范普及到全体公务人员。王某利用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便利条件,收受贿赂,成为犯罪嫌疑人,值得深刻反思。
【关键词】受贿启示
一、案件的主要情况和法理分析1.事实经过。退休前王某负责教育部基础教育教材的目录编写工作,由于工作的关系,他熟知基础教育教材报送、审批、出版等环节。
2003年,河南某出版公司A经理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王某。往王某女儿的帐户打入80万元。王某买下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当时)市值60余万元的房产,利用余款购买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轿车。在王某的介绍下,A经理认识了多个出版社的领导,并顺利谈成合同,取得了很大收益。2004年,陕西某出版公司B经理打算申请高中英语教材的出版工作,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某,请教王某关于教材出版的有关事宜,并想通过王某把审批拿下。B经理认为王某有关系和人脉可以帮助他做成这件事,所以在王某要求拿出一些活动经费时,B经理虽然资金不是很宽裕,但还是分四次往王某的妻子或女儿的账户中打入64万元。每次在打完款项之后,B经理都焦
急的询问事情办理的情况,王某都推脱说正在办理。最后一次汇款结束之后不久,B经理接到了自己公司的审批没有通过的通知。
在庭审现场,王某辩称自己与A经理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房子不是给自己的,只是帮助A经理购买。B经理给的钱则是委托他销售一套邮票的款项。在公诉方一系列的证据面前,王某的辩词显得苍白无力。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公诉方将王某的行为定性为受贿。
2.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可以看出,受贿罪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是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的工作人员,这一点是符合的。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受贿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必要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王某利用自己多年工作的经验、掌握的信息、积攒的人脉关系,属于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三是索取或收受行贿人的财物。受贿行为有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其一为索贿行为,就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主动索取财物。王某要求B经理支付活动经费的行为就是索贿行为。其二为收受贿赂行为,就是行贿人为了通过受贿人为自己谋取某种利益,主动向受贿人行贿,受贿人被动接受他人财物。王某接受A经理的160余万元汇款就是典型的收受贿赂的行为。四是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无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正当利益,也不论为他人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案中,
A经理承认通过王某的帮助,实现了教材的顺利出版,并获得相关经济利益。虽然王某答应给B经理办理的申请高中教材的事情并没有成功,但是这并不影响王某受贿的定罪和累计数额。
二、从王某一案看受贿犯罪新的表现形式通过对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与思想变化过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受贿犯罪表现出新的形式:1.生活差距的不平衡心态成为诱因。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初期,由于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社会中的不稳定阶层一部分人成为致富的带头人。这部分人鱼龙混杂,其财富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了其综合素质提高的速度。案例中的A、B经理就是在当前的经济体制转轨中,利用政策空挡先富起来的典型代表,他们没有高学历、高素养,但是却身穿高档名牌、出入高级场所、畅谈着项目、资金。身为政府公务员的王某拥有高学历和专业水平、身处国家部委的重要部门,但是同这些人相比收入相形见绌,两者形成了极大的反差,从而导致王某心理失衡。但是,王某也是普通人,也要娶妻生子和养家糊口,也希望能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在强烈的社会比较作用下,他心中的不满会加剧,__________会不甘心以自已的高素质获取低报酬,道德防线崩溃了,希望得到补偿的心态十分迫切,会以多种不同的形式,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去换取个人的不当收益,一方面可以在那些商人(A、B经理)面前显示自己的权力范围、展示自己的权力平台来弥补自己的不平衡心理,另一方面可以补偿自己现有及退休后的生活差距。由此可见,在新的经济体制形成过程中,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平衡心理导致了他即使一朝败露也要得
到补偿、也要缩短差距的心态,从而使他们中的一些人挺而走险,陷人腐败的泥潭不能自拔。
2.退休面临权力消失,引发恐慌心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重要工作岗位的负责人,在职期间掌管着相关单位或机构的重要权力。这些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给他们本人或者家庭、朋友带来很多生活上的优越,甚至是某种“特权”。退休之后可能这些很可能就不复存在了,所以要好好地“利用”一下这些“便利”。本案中王某,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工作多年,不仅对于自己工作范围的程序、政策了如指掌,更积攒了很多的个人关系和人脉,这些关系和人脉可以给他带来巨大利益,但是如果退休了这些潜在利益就会消失。带着这种权力即将消失的恐慌心理,带着对未来的正确预知。
王某丧失了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有良知,多次非法使用着自己的“权力条件”。由于王某的帮助,A经理的公司获得了丰硕的商业利益,这也让王某看到了权力的巨大诱惑,认识到权力即将到期的危险。
这种“优惠券即将到期,不使用即是浪费的心理”,促使王某走向更大的深渊。于是,他又开始利用权力“帮助”B经理,以为自己的能力可以很容易的达到预期的结果。
3.利用多种形式做掩护收受贿赂。近年来,随着查处力度的加大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受贿的形式也在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趋于隐蔽化、智能化,出现了诸如以提供入股、合作办公司、委托理
财、职后收受财物等形式,这种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的新型受贿方式掩盖了权钱交易的本质,模糊了法律的性质,使得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发现和查处。本案中,王某与A经理之间利用委托合同做掩护,想给自己的受贿行为穿上合法的外衣,但终究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4.应加强对“位小权微”人员的监督。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认为,小官小吏搞不起腐败大案。很多人甚至认为:能够利用职务之便,给他人谋取利益的人,一定是掌握着某种权力、身处重要工作岗位的“重要人物”,是那些“位高权重”的人。
其实,这是个认识误区。官员搞腐败的“本钱”,靠的不一定都是权力。
就如本案中,王某没有任何行政职务,手中也没有所谓的“权力和地位”。当然,要更加警惕的是位小无“监督”。现实中,监督的重点往往放在“一把手”和手握重权的高官身上,但对一些小官,监管有时难免疏漏,这为他们腐败创造了条件。一些党性不强、经不起诱惑的小官,难保不“出轨”。频频出现的小官大贪现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这就要求必须扩大监管范围,确保监管无空白点。而那些身处“低位”的官员们也当引以为戒,从别人的错误中汲取教训,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做到警钟长鸣,不断提高自身的防腐拒腐能力,勿以“恶小”而为之。
327经济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