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旅行。
省长;季允石1999年8月11日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埠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中转、使用,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指导,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济、建设、财政、价格、税务、建材、物资、交通、水利、电力、铁路、公安、技术监督、统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付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五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散装水泥管理第六条发展散装水泥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城市和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
关于《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关于《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散装水泥办公室:《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1999)69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征收、使用、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促进了全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但在文件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1、为了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对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
负责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退款结算手续的单位,对按规定要求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苏财综(1999)69号文的规定及时足额退还专项资金预收款。
2、对已交专项资金预收款时间满三年的建设项目,散办应向交款单位发出催办结算通知书,要求交款单位在三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其交纳的专项资金预收款全额转入专项资金。
对于少数仍未完工的建设项目,交款单位应在催办结算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散办办理回复。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专项资金预收款不予退还:(1)在散办催办通知书规定时间内,交款单位未办理结算手续,也没有办理书面回复的;(2)交款单位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结算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4.对于不再退还的专项资金预收款,各级散办、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苏财综(1999)69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
5.各地截止1998年6月30日以前征收的水泥纸袋押金等预收款,全部结转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998年6月30目以后征收的水泥纸袋押金,仍按老办法退款,但退款期限至2001年6月30日为止,到期来退的水泥纸袋押金,全额结转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结转后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须按10%的比例上交省财政专户。
对已征收的水泥纸袋押金等预收款,不得挪作他用,已经挪用约,必须按以上规定立即纠正。
6、龙潭、湾山、金陵、竹箦、丁山、大湖、花山、大连山、洞庭、淮海10家水泥企业的专项资金由省散办直接征收。
江苏省经贸委、财政厅下发通知制止越权减免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制止越权减免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和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本 刊讯 江苏省 经 贸委 、 财政厅 针对 最近一 段 时 得 改变 国家规定 的征收对 象 、 围 、 准 , 范 标 不得 擅 自减
免征 、 缓征。 各地要严格执行 。 加强管理 , 不得在管理 间 以来 少 数地 方 片面理 解 扩 内需 、保增 长 的规 定 要 征 、
《 以及《 省财政 重要 性 的认识 , 实 把各 项政 策 落 到实处 . 进 新 型 的政策 、 江苏省发展新 型墙 体材料条 例》 切 促 墙 材和散装水 泥又好又快 发展
厅 省经贸委关 于对新墙材专项 基金 、散 装水泥专项 资
通知强调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以及今年 5月 1日开 金进行检 查 的通 知》 苏 财企[0 814号 ) 神 , “ ( 2 0 ]5 精 对 两 始实行的《 江苏省发展新 型墙体材料条例》 规定 ,两金” 金” “ 的使用情况 进行 自查 自纠 , 已发生 的挤 占、 调 、 对 平 的减免权 在国务 院和财政部 , 何地方 、 门和单位不 挪用 的“ 任 部 两金” 要坚决予 以追 回, , 确保专款专用 。
通 知指 出 .两金 ”本 质上 属于政 策 约束性 收费 , 免 “ 金 ” 策 的 , “ 两 政 根据 《 违反 事业 性 收 费和罚 没 收入 具有很 强的导 向性 . 当征 收对 象按规定 使用 新型 墙体 收 支两 条 线管 理 规定 行 政处 分暂 行 规定 》 国务 院令 ( 8 号 、江 等法 律 、 材料 和散 装水 泥( 包括 预拌混 凝 土 ) , 时 征收 的“ 金 ” 第 2 1 ) 《 苏省 发展新 型墙体 材 料条例 》 两
擅 调整 、 变通 “ 两金 ” 收政策 , 做 征 要 求 . 自出台减免 或缓 缴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基 金 和散 权 限之外 , 自更 改 、 擅 装水 泥专项 资金 ( 以下简 称“ 金 ” 政策 的情况 , 两 ) 为维 到应征尽征 . 坚决 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 的现象发生。
财综[2002]23号
财综[2002]23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2002年4月18日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
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
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第八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
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
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
业或单位主 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
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
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
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散装
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
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额的2‰比例,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的意见
各 地要 加强 对发 展散 装水 泥工 作 的组织 领导 , 一步 建立 健全 机构 , 进 特别 是要 在 乡镇一 级建立 农村 发
散 管理 机制 , 加强 农村 发展 散装 水泥 管理 。政 府 相关部 门要 按 照各 自职 能分工 , 相互 支持 配合 , 积极 支持
应, 确保列入国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如期达标 , 同时排定我省其他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时 间表 , 十一五” , 到” 末 苏南各市主城 区要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 中、 苏 苏北各市主城区的重点工程全
面使 用 预拌砂浆 。
( 加快提高散装水泥技术装备水平。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杠杆调节作用 , 五) 引导企业和社 会资 金投 入散装 设施 装备 建设 , 高综 合配套 能 力 。全面 推广 准确 计量 、 洁 生产 、 提 清 机械化 自动 化 的先进 实用技术装备 , 防止二次污染 , 同时大力开发适应农村用散需求 的设施设备 ; 规范 日 常管理 , 完善散装水泥
泥 工作 的艰 巨性 、 长期性 , 进一 步增强 责任感 和 紧迫 感 , 取更加 有力 的措施 , 采 扎扎实 实地开 展工作 , 努力 实现全省 发展散 装水泥 ” 三个 领先 ” 目标 。 的
二 、 出重 点 , 突 明确 加快发 展散 装水泥 工作措 施 ( ) 一 进一 步完善 政策措施 , 推进 发散工作 。继续深 入贯彻 国务 院 【97 8 函 、散装 水泥管 理办 依法 19 】 号 《 法》 以及 省政府 18 5 号令 , 结合发 散新形 势 , 尽快修 订 出台新政府 令 , 积极做 好发散 条例 制定 的前期调 研工 作, 各地 可根据 实 际情 况率 先 出台相关规 章 。要严 格执 行专 项资金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加快 制定 和完善 散装 水 泥专项 资金管 理办 法 , 强和改 进全省 专项 资金管 理 。对 预拌混 凝 土 、 加 预拌砂浆 生 产中消耗 工业 固体废 弃物 , 开展资 源综合 利用 给予政策 鼓励 与支持 。 ( ) 快农 村散 装水泥 发展 。广大农 村是发 展散装 水泥 的重要 市场 , 二 加 也是 实现 水泥散 装化进 程的难 点 。要 加快农 村散装 水泥 配送 网点建设 , 为农 户建 房 、 新农 村建设 和农村 基础设 施建 设等使 用散装 水泥提 供方便 ; 继续抓 好散 装水 泥达标 县创建 工作 , 一步完 善考核体 系 和验收 办法 , 高农村 散装水 泥使用 水 进 提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服务指南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服务指南一、导言散装水泥是指在生产环节产生的散装水泥产品,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码头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为了推动和规范散装水泥行业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近年来许多地方开始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本文档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服务指南。
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概述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的针对散装水泥生产企业的一种收费。
基金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改善生产环境、推动技术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是相关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政府监管和引导产业发展的一种手段。
三、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方式和标准1. 征收方式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方式一般采取定额和按比例两种方式。
各地征收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企业应该根据具体的地方政策和规定来执行。
2. 征收标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根据生产规模、产量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征收标准会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和生产能力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或金额进行征收。
四、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式1. 环境改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环境改善项目。
企业可以通过提升生产设备、改善废弃物处理、加强环境监测等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生产环境的质量。
2. 技术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企业可以通过引进新技术、培训人才、购买先进设备等方式,提升生产技术水平,推动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3. 产品质量提升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也可用于提升产品质量。
企业可以通过加强质量控制、优化生产工艺、加强产品检测等方式,提高散装水泥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市场竞争力。
4. 行业监管和培训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行业监管和培训。
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行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同时通过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五、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申报和缴纳流程1. 申报流程企业需要按照地方政策和规定,填写相应的申报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1.20•【文号】财综字[1998]157号•【施行日期】199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1998年11月20日)国内贸易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规范地方现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批准,现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总和为3-5元。
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四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江 苏省人 大常委会 公 告 第 4 号 1
《 江苏 省散装 水 泥促进 条例 》 已由江苏 省第 十一届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十七 次会 议 于 2 1 0 0年 9 2 月 9日通 过 . 现予 公布 , 2 1 年 1月 1日起施 行 。 自 0 1 江 苏省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一 条 散 装 水 泥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散 装 水 泥 、 拌 混 凝 土 和 预 拌 砂 浆 生 产 、 用 的指 导 、 务 , 预 使 服 组 织 实 施 散 装 水 泥 、 拌 混 凝 土 和 预 拌 砂 浆 新 技 术 、 产 品 、 工 艺 的 推 广 应 用 , 期 公 布 预 拌 混 凝 土 和 预 预 新 新 定
的有关规 定执行 。 第三条 水 泥生产 和使用 应 当坚持发 展散装 、 限制袋 装 的原 则 , 通过 预拌混凝 土 和预拌砂 浆的推 广 并 应用 . 进散装水 泥发 展 。 促 第 四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散 装 水 泥 , 指 不 用 包 装 , 接 通 过 专 用 装 备 出 厂 、 输 、 存 和使 用 的水 泥 。 是 直 运 储
后. 通过 运输车运 至使用 地点 的拌合 物 。
第五 条 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将 发 展 散 装 水 泥 纳 入 国 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促 进 散 装 水 泥 发 展 的 目标 和 政 策 措 施 , 组 织 实 施 。 并
乡镇 人 民政 府应 当协 助落 实发展散 装水 泥的各 项措施 。 第 六条 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 府散 装水 泥 行政 主管 部 门负责 本行 政 区域 内发展 散装 水 泥 的监 督管 理 依法设 立的散 装水泥 管理机构 负责 发展散 装水 泥的具体 管理 工作 , 需经 费按照 规定纳入 同级财 政预 所 算。 县级 以上地方 人 民政 府其他 有关行 政 主管 部 门按 照各 自职责 , 做好促 进散 装水泥 发展 的有关工作 。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施行日期】2008.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1999】69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企)是依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专门用于发展较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办法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 1 元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 4 元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征收渠道:(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由各级散办委托建委、计委、规划等部门代征,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交款单位凭全部水泥的原始发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结算手续,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征收4元专项资金。
(三)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农村(农民建房除外)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 4元缴纳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征收。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委托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纳国库数额的2‰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6.04.06
•【字号】苏财规〔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苏财规〔2016〕16号
各市、县财政局、质监(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标准化专项工作有效开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2016年4月6日。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二○○四年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财建[2007]143号 苏国土资发[2007]39
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7]143号苏国土资发[2007]391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7]143号苏国土资发[2007]391号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奖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以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大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投入,促进全省耕地总量平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省财政专项安排的资金。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分配我省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我省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包括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等。
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划定、基本农田整理、动态巡查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基本农田管理信息化建设、保护标志维护以及日常监管等。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8修正)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并通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8号令《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1999)69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广散装水泥事业,现就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做如下说明:一、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在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区上缴2元/平方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已含在上缴的规费中)。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内到开发区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全部纳入国库。
二、申请返退条件1、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400吨以下,散装率>50%;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400吨以上,散装率>60%;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700吨以上,散装率>70%;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达1000吨以上,散装率>80%。
2、新建、改建、扩建墙体必须使用绿色、环保、节能保温材料。
3、城区及重大工地禁止现场搅拌,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使用率达100%。
4、企业应当配置和租用与其施工能力相适应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或者具备使用搅拌混凝土的条件。
三、返退程序1、验收申请:主体工程完工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2、现场勘察:(1)施工期间的现场勘察(以拍摄场景为依据)(2)施工完毕后的现场勘察;3、审核材料:(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收据(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单(5)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发票(复印件)(6)购进商品混凝土原始发票(复印件)(7)购进环保型保温沙浆普通沙浆原始发票(复印件);4、验收通过:(1)下发通知单(2)建筑项目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区会同区散办验收;5、办理返退:建设单位拿通知单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到经发区财政办理返退手续。
注:申请验收地点:经发区科技经贸局205室联系电话:86362002联系人:顾海亚武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08年5月10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 条
对 水 泥生 产 企业 销 售袋装 水
泥 ( 括 纸袋 、 膜 塑编袋 、 合袋等 , 包 复 复 下 同 )按 照 最 高 不超过 每 吨 l , 元标 准 征 收散
意见 的批 复 》 国 函 [97 8号 ) 以 及 国 家 (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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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贯 彻落 实 “ 制袋 装 、 限 鼓励 散装 ” 的方 针 , 范 散装 水泥专 项 资金 收 支 规 管理 , 据 《 根 国务 院 对进 一 步 发展散 装 水泥
水泥 粉磨 站 , 同 ) 使用 单 位 , 下 、 应按 照 本办
项 资 金 其 中 , 程 建设 使 用 袋装 水 泥 , 工 由 建 设单 位 在 工 程 开 工 前 , 照 工 程 建 设 概 按 算 预计 袋 装 水泥 使用 量 预缴 散 装 水泥专 项 资 金 , 在 工 程 竣 工 之 日起 3 并 0日内 , 有 凭 关 部 门批 准 的工 程决 算 以及 购 进袋 装 水泥
散装 水 泥有 关 的其 他开 支 其 中 ( ) ( ) ( ) ( ) 支 合 一 、二 、 三 和 四 开 计, 不得 少于 当 年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支 出
总额的 9%: 0
第十 一条
地 方 散装 水 泥行 政管 理部
第 十 四条
资本 金处 理 =
散装 水 泥专 项 资金 用 于 固
征。
建设 项 目贷款 贴息 ;
( ) 装 水泥 、 四 散 预拌 混 凝 土 、 预拌 砂浆 科 研 、 技术 开 发 、 范 与推 广 ; 新 示 ( ) 五 发展散 装 水泥宣 传 ; ( ) 六 代征手 续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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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依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专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办法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4元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征收渠道: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由各级散办委托建委、计委、规划等部门代征,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交款单位凭全部水泥的原始发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结算手续,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征收4元专项资金。
(三)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农村(农民建房除外)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4元缴纳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征收。
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委托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纳国库数额的2‰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对于征收任务完成得好的单位可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费用由财政部门核定。
对农民建房暂不征收专项资金。
第七条为便于征收管理,各地征收的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预收款可先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缴入国库。
对应上缴省级的部分,由当地财政专户上划省财政专户后缴入省库。
具体解缴办法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内设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两个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
各级散办在向财政部门缴款时,应将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预收款分开缴纳。
第八条为便于交款单位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退款结算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散办拨付适量备付资金。
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散办持有效退款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结算后的专项资金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科目转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科目。
第九条各市县实际征收的专项资金中,10%由省级调控使用。
各地应缴省
级使用的资金通过各级财政专户逐级解缴。
各地具体解缴数额由省财政厅与省散办另行下达。
年度终了,省财政厅将对各市解缴情况进行检查,对完成省下达解缴任务的市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各省辖市对所属县(市、区)不集中专项资金。
第十条收取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预收款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收据”和“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专用收据”(收据式样附后)。
专用票据经省财政厅审批后,由各省辖市财政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与管理。
各地在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时应开具预收款专用收据,交款单位结算后,按实际缴纳的专项资金开具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同时收回预收款专用收据。
预收款专用收据不作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各级散办要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情况季报制度,报表格式和报送要求由省散办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使用方向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两项开支,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可参照《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用于散办经费开支的部分,原则上比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标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散办对以专项资金形成的设施、设备要按国家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各级散办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逾期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