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猪用浓缩料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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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269-2006
猪用浓缩饲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用浓缩饲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和添加剂预混料等均匀混合加工而成的猪用浓缩饲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917配合饲料精碎粒度测定
GB/T5918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432饲料中租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4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
GB/T 6435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6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
GB/T 6437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6438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6439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方法
GB10648饲料标签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T13885 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的测定方法
GB/T 14699.1饲料采样方法
GB/T 17817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
GB/T17818 饲料中维生素D3的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
GB/T18246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 168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3分类
猪用浓缩饲料产品根据饲喂对象及阶段不同,分为仔猪用浓缩饲料、生长猪浓缩饲料和育肥猪浓缩饲料。
4要求
4.1原料
生产猪用浓缩饲料所用原料应当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要求。
4.2感官指标
色泽均匀、无发酵、结块及异味、异嗅。
4.3水分
不高于11.5%.
4.4加工质量指标
4.4.1成品粒度
99%通过2.80mm分析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1.40mm分析筛上物不得大于15.0%.
4.4.2混合均匀度
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4.5主要营养成份指标
主要营养成分指标见表1
4.6卫生指标
按GB13078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警告:饲料中添加饲料药物添加剂时,应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和《食品动物
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的药品及化合物。
4.7净含量及允差
每袋:25kg±0.037 kg、5.0kg±0.075 kg、10.0±0.10kg、20.0±0.20kg、40.0±0.40kg,但平均偏差应大于等于零。
5试验方法
5.1感官指标
采用感官评定。
5.2成品粒度
按GB/T5917规定执行。
5.3混合均匀度
按GB/T5918规定执行。
5.4粗蛋白质
按GB/T6432规定执行。
5.5真蛋白质
称样1~2g准确至0.0002g,放入250ml烧杯中,加入50ml蒸馏水,加热煮沸,加入20ml 10%的硫酸铜溶液,再加入25ml 2.5%的氢氧化钠溶液,用玻璃棒充分搅拌,静置1~2小时,倾斜过滤(用定性滤约)然后用60~80℃热水洗涤沉沉5~6次,用氯化钡溶液5滴和盐酸溶液1滴检查滤液,直至不生成白色硫酸钡沉淀为止。将沉淀和滤纸放在65℃烘干燥2h,然后全部转移到凯氏烧瓶中,以后的操作按GB/T 6432规定执行。
5.6粗纤维
按GB/T6434规定执行。
5.7水分
按GB/T6435规定执行。
5.8钙
按GB/T6436规定执行。
5.9总磷
按GB/T6437规定执行。
5.10粗灰分
按GB/T6438规定执行。
5.11食盐
按GB/T6439规定执行。
5.12铜
按GB/T13885规定执行。
5.13锌
按GB/T13885规定执行。
5.14维生素A
按GB/T17817规定执行。
5.15维生素D3
按GB/T17817规定执行。
5.16赖氨酸
按GB/T18246规定执行。
5.17卫生指标
按GB 13078中相应指标的规定方法执行。
5.18净含量
采用分度值满足净含量及允差称量要求的计量器具检测。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产品应经企业质控部门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1.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粗蛋白质、水分、钙、总磷、食盐、净含量。
6.1.3出厂检验批量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抽样方法按GB/T14699.1规定执行。
6.2型式检验
6.2.1产品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产品定型时;
工艺条件、原料来源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成批产品中抽取,抽样方法按GB/T14699.1规定执行。
6.3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在同批产品中两倍量重新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志、标签
按GB 10648规定执行。
8包装、运输、贮存
8.1包装
8.1.1包装要求
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滔天大罪中剂管理条例》中第14条规定。
8.1.2产品包装
产品采用无毒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等进行包装。
8.2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和贮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等储存的要求;不得和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堆,防污染、防潮、防晒、防雨淋,存放于服凉通风干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