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积分制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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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销售人员积分制考核标准

为强化直营销渠道长效激励,稳定壮大公司销售队伍,不断提高公司直营销渠道的市场竞争力、业务拓展力和盈利产出力,依据《关于印发个人代理营销制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xxx财险发[2005]224号)精神及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公司销售队伍发展现状,特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考核对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在编员工;与公司签订短期地方性《劳动合同》的编外合同制员工;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细则》(暂行)要求,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并由我公司为其申请签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纳入公司团队化管理,且纳入公司个人代理营销管理软件系统的个人代理营销人员,以及符合公司制度管理的农村营销员(以下均简称为“销售人员”)。

二、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公平公开原则。

(三)长效激励原则。

三、考核依据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在编员工,以及与公司签订短期地方性《劳动合同》的编外合同制员工的业绩考核以公司财务口径统计报表为准;个人代理营销人员以个人代理营销人员的工号为唯一识别码,以个人代理营销管理软件系统和个人代理营销分险种保费收入台账、个人代理营销赔款支出台账以及个人代理营销手续费支出台账的核对数据为考核依据。

四、考核项目

考核项目主要为实收保费,影响积分考核的其他项目包括简单赔付率、险种结构、服务年限、有效增员、管理积分以及制度管理调节积分等,其中:积分考核以实收保费为准,以各险种赋分的差异化和赔付率考核体现效益原则,具体积分考核标准为:

(一)赋分规则

保费收入按销售人员的实收保费计算,个人保费收入的积分采取分险种赋分原则。具体积分办法为:以实收保费1000元为积分基准,各险种每千元实收保费积分分值为:(1)家财险:4分;

(2)货运险:3分;

(3)意外健康险:3分;

(4)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分;

(5)交强险:1分;

(6)责任险:3分;

(7)企财险:3分;

(8)投资保障型产品:按照投资金每千元积0.2分;

(9)其他险种:2分。

(二)考核时限

积分采取按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即以保单的收付费日期为准,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

(三)积分办法

(1)客户经理序列

个人各险种年度实收保费所对应的积分之和。

(2)团队主管序列

团队主管序列积分为个人实收保费积分和管理积分之和。个人实收保费积分按照客户经理序列计算;管理积分按照所在销售部销售人员积分之和的30%计算。

(3)营销组训序列

营销组训序列积分为个人实收保费积分和管理积分之和。个人实收保费积分按照客户经理序列计算;管理积分根据所在销售团队持证率、个代软件管理状况等组训职责履行情况,按照所在销售团队销售人员积分之和的10%计算。

(四)积分调节

(1)赔付率积分

以个人简单赔付率50%(剔除大灾因素影响-单险种

赔付15万元以上)为考核基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积分1分,每升高一个百分点扣1分(简单赔付率=个人已决赔款支出/个人实收保费收入*100%)。

(2)增员奖励积分

对介绍增员成功的,且新增加人员签订代理合同后当年实收保费达到20万元以上的,介绍人可以获得增员积分。

增员积分有效期为4年,自第五年开始不再计算增员积分。营销员引入第一年,介绍人获得的增员积分数是新引入营销员当年积分的20%;第二至第四年分别为引入营销员同期积分的15%、10%和5%;如果引入的营销员年实收保费低于20万元,或者引入营销员流失,则不再计算增员积分,往年增员积分有效。

(3)竞赛奖励积分

(1)对在总、省级营销竞赛以及同级别营销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分和15分的积分奖励。

(2)在全市开展的险种业务竞赛活动中,获前10名者分别奖励积分15分、14分、13分、12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

(4)服务年限调节积分

为体现长效激励原则,提高销售人员忠诚度,公司以服务年限为参考值,设置调节系数。服务年限指以销售人员身份从事的最近连续服务年限。

(5)制度管理调节积分

①销售人员离开原服务公司流动至本系统另一单位或其他同业公司,或隔一段时间再回到原服务公司,其个人业绩积分均由零计起,该销售人员在原服务公司拥有的个人业绩积分同时清零。

②销售人员如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业务,或在本系统内出现卖单现象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一经查实,视其危害程度,酌情扣除其个人业绩积分,或与之解除代理合同,且给与通报批评,同时抄报保监局及省、市行业协会。

五、积分结果应用

(一)年度积分考核结果是销售人员个人职级评定的主要定量考核指标,并享受各职级相应的待遇。

(二)年度积分考核结果是省分公司对销售人员实施分

级分类管理的唯一定量指标,相应享受总公司、省分公司和市分公司的相关待遇。

(三)累计积分考核结果是公司对销售人员实施长效激励的重要定量指标,相应享受总公司、省分公司和市分公司的相关待遇。

六、审核与监督

(一)市分公司于每年年初,对各基层公司上报的销售人员积分结果进行审核,若主管单位组织、纵容销售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增加积分,则取消其辖内全体人员当年职级晋升资格。

(二)如发现销售人员相互拼凑业务等不规范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积分资格。

(三)若销售人员在销售管理软件系统的相关业务数据与其分险种保费收入台账、赔款支出台账和手续费支出台账不匹配,则按照相关业务的最低值计算积分。若销售人员的保费收入没有分险种保费收入台账,则按照险种的最低赋分值计算得分。

本考核标准由市分公司渠道管理部负责解释。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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