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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论文征集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论文征集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论文征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5.06•【字号】沪人社办〔2023〕120号•【施行日期】202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论文征集活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发挥本市科研力量破解改革发展难题、推动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论文征集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文对象本次征文面向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全市人社系统干部职工;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教师、在读研究生;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其他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研究和实践的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或个人。

二、选题范围论文选题要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人社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聚焦就业创业、人事人才、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劳动关系、人社服务等领域的堵点难点问题,为全市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

选题要突出针对性、前瞻性和创新性,注重应用性研究,具有较强决策参考价值。

参考选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向: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助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健全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优化人社服务体系等。

三、征文要求(一)写作规范1.来稿必须是未正式发表过的原创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不得涉及国家机密,也无任何违法、违纪和违反学术道德的内容;2.论文题目自拟,应紧扣征文主题,严守政治性、科学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5000字;3.论文格式等其他要求见《稿件规范》(附件1);4.每人限投递1篇原创作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沪人社专〔2024〕75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十二届市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以及国际职业资格和职称评价衔接机制,探索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评价体系,构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本市对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提供便利保障服务及职称比照认定的通知》(沪人社专〔2023〕31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认定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境外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本次考核认定工作。

二、考核认定范围在本市合法工作的《上海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C类项目持证人员,可申报认定相关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其境外专业经历、工作业绩、创新贡献等可作为评价依据。

其中,生物医药、信息技术、工程技术领域持证人员考核认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金融与管理领域持证人员根据证书项目分别考核认定会计或经济专业人员副高级职称(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现有职称基础上申请参加高一级职称的考核认定。

三、考核认定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3.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沪人社就(2011)104号关于本市开展2011年春风行动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女联合会:为进一步做好来沪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满足来沪农民工求职就业和企业招聘用人的需要,缓解本市就业结构性矛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1年春风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号)的有关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定于2011年2月中旬至4月在全市共同开展“春风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搭建劳务对接平台,帮您尽早实现就业。

二、服务对象来沪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各类有招聘用人需求的用人单位。

三、活动时间2011年2月15日至4月30日。

其中,全市于2月19日(星期六)开展“春风行动”主题日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

四、活动目标(一)宣传到位。

要向来沪农民工免费发放“春风卡”等宣传资料,让其了解本市春风行动开展时间和服务内容,了解来沪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和服务专窗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了解相关政策,知道求职门路,掌握务工常识。

向有招聘用人需求的企业提供本市春风行动活动的具体安排信息,并让其了解本市农民工就业政策和来沪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服务项目。

(二)服务到位。

要向来沪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包括求职登记、岗位信息查询、推荐面试、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咨询、就业及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劳动维权咨询等各项服务;有招聘用人需求的单位可以通过来沪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布招聘信息,获得人员推荐、组织面试、用工指导和就业政策咨询等各项服务。

(三)政策到位。

要充分发挥来沪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服务专窗以及招聘会作用,积极为来沪从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有参加技能培训意愿的来沪农民工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的政府培训补贴政策。

(四)维权到位。

要向来沪农民工提供劳动维权服务,包括提供劳动维权知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向有维权需求的来沪农民工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导、维权支持和法律援助;向各类用人单位提供诚信招聘、合法用工等方面的政策指导,提高企业维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意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沪人社职〔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精神,决定将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

现就实施培训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和范围本市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大企业或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除外),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包括整体停工和部分停工),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或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商务运营的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也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线上职业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理论课程,也可将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纳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团局•【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沪人社奖[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沪人社奖〔2012〕8号)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社团局: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本市社会组织不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在创新社会管理、激发社会活力、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公益服务、应对自然灾害、推进慈善事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为树立社会组织典型、扩大社会组织影响、弘扬社会公益文化、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进一步推动本市社会组织在服务上海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决定开展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

凡是2009年12月31日前经本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皆可参加。

2010年已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单位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

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参与此次评选:1、2006年以来未按时参加年检或有任一年年检不合格的;2、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但未建立党组织的;3、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4、已参加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在3A以下(不含3A)的。

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和区(县)社团局在推荐先进社会组织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社会组织的种类和数量要统筹兼顾。

(二)表彰名额。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沪人社职〔2022〕105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为上海强化“四大功能”、建设“五个中心”、推动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和《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要求,现将开展2022年技能大师工作室及首席技师资助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申报相关工作(一)工作目标鼓励本市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等用人单位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建立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其在攻关创新、带徒传技、交流推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2022年,计划资助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30个。

(二)申报条件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应该是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等奖项获得者,或2020年及之前获得市级首席技师资助且在职在聘的高技能人才。

工作室可建在技能大师所在用人单位或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具体申报条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6〕84号)文件执行。

已获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的,不可再次申报。

(三)推荐名额以各主管委办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及市级行业协会(限于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范围)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推荐主体,每个主管部门只可推荐1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沪人社法〔2021〕400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涉及的5项涉企经营行政许可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按照筹设阶段“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具备筹设条件的,采取“申请材料齐仅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的实施方式,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是否批准筹设的审批决定。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职〔2020〕481号,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按照筹设阶段“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具备筹设条件的,采取“申请材料齐仅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的实施方式,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是否批准筹设的审批决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保证参保人员医保用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社医监[2011]37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4.26
【实施日期】2011.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保证参保人
员医保用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2011]372号)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近期,一些医疗机构限制慢性病人用药、不配备病人治疗必需药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参保人员反映强烈。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保证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就医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有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把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各
项措施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十个“一”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十个“一”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十个“一”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沪人社就〔2022〕175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十个“一”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现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202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十个“一”服务攻坚行动。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重要位置,以实名服务为支撑,强化政策落实、权益维护、困难帮扶,为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针对性服务,力争到年底使本市2022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现就业比例达到80%以上。

二、行动主题服务攻坚促就业筑梦青春赢未来三、行动时间2022年7月-12月四、服务对象本市202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高校及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35岁以下登记失业青年。

以下统称为未就业毕业生。

五、主要措施(一)形成一个实名信息库。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建立202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库,并将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下发各区。

其中本市生源毕业生由户籍所在区提供服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按进入实名库时经办业务管理区提供服务。

各区要加大人社部未就业毕业生求职登记小程序宣传推广力度,同步开放线上线下求助渠道,允许未就业毕业生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地进行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
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08]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11.17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8)3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完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规定的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调整为年满65周岁,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称为“城镇老年居民”)。

二、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沪人社职〔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及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2024年本市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实施,并由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向社会公布(详见附件)。

社评组织及评价项目将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国家有关文件以及本市备案、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具体信息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中“特色专栏”的“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栏目,以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

二、评价申报(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年满16周岁且符合相关评价项目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部分评价项目对参评人员对象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方式。

包括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

团体申报。

本市社会培训机构学员、院校在校学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经所在社会培训机构、院校进行资格初审后,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办理团体申报。

个人申报。

个人申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到相关社评组织办理个人报名。

部分评价项目对申报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

参评人员须根据相关社评组织要求,缴纳考核评价费。

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时间、计划安排、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事项,由相关社评组织另行制定并公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稳岗留工送温暖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稳岗留工送温暖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稳岗留工送温暖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3.01.18•【字号】沪人社就〔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稳岗留工送温暖活动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局(产业)工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力做好春节前后本市稳岗留工送温暖工作,保障企业生产和社会生活正常有序运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本市相关行业和企业稳岗留工有序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的通知》等部署要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市总工会联合推出“我在上海过兔年”稳岗留工送温暖若干服务举措,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企业实施更多关心关爱举措,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工会的温暖送到留沪职工心坎上。

本市相关单位要加强统筹谋划,坚持“暖”字当头,将稳岗留工送温暖活动纳入岁末年初重点工作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用心用情推进相关政策举措落实落细见成效。

具体要求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我在上海过兔年”稳岗留工送温暖若干服务举措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2023年1月18日附件“我在上海过兔年”稳岗留工送温暖若干服务举措全市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将在2023年春节期间组织实施“我在上海过兔年”十六项稳岗留工送温暖关爱服务,全力确保春节前后用工市场稳定,主动为留沪职工解思乡之情,积极营造欢庆祥和新年氛围。

具体举措如下:一、稳岗举措1.送一批招聘岗位开展2023年春季促进就业专项行动,组织实施“春暖农民工”“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以及“千企万岗云聘会”系列招聘活动,在“上海公共招聘新平台”“会聘上海”上开设线上招聘专区,密集组织各类分行业、分领域、高频次专场招聘活动,做到“天天有招聘、周周有活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沪人社力〔2021〕478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市就促中心、市人才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市场年度统计工作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制度的重要内容。

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流动管理司《关于做好2021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报统计工作(一)统计范围和对象1.本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主要包含市区两级就业促进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及综合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

2.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主要包含2021年12月31日前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报送内容要对照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全面统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准确反映招聘、培训、测评、猎头、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业态状况。

统计报送的内容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LM1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基本情况》(LM2表)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经营情况表》。

(附件1-4)(三)时间安排2022年1月1日-31日,纳入统计范围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https:///zzjbdl//jsp/login.html)填写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0218042开头的上海号码是干嘛的

0218042开头的上海号码是干嘛的

0218042开头的上海号码是干嘛的
上海地区的号码都是以021开头的,而0218042开头的号码就是上海的一个重要的号码。

这种号码可以为市民提供大量的服务,包括实时的政务服务、社会福利服务等等。

0218042号码的最大特点是实时更新的信息,它可以让市民随时了解最新发生的事情,以及政府的政策变更和公告等信息。

上海市人社局利用0218042号码向市民提供政策咨询、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等服务,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政策。

这个号码也为市民提供了申请和管理社会保障服务的便利,比如可以通过0218042号码向市民发放社会保险福利。

此外,0218042号码还让市民可以更快捷地获取有关政府服务的信息,比如公共交通、社会救助等。

另外,0218042号码最近还推出了为市民提供便利的在线报名和查询服务,市民可以不用出门就可以完成各种报名和查询。

0218042号码在上海市民中越来越受欢迎,越来越多的市民都在使用这一号码。

它为上海市民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政务服务,使得市民在办理政务事务时无需走访各个政府部门,可以从家里就能搞定一切,大大简化了市民的办事流程。

0218042号码给上海市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它对改善上海市民的生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改变了市民以往在办理政务事务时的办事方式,使得市民的政务服务更加便利,也使市民的政务服务得到了更加地统一。

0218042号码是上海市民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号码,它可以满足上海市民的各种政务服务需求,不管是政策咨询、报名、申请还是查询,都能够从上海这一号码里获得便利。

0218042号码让上海市民了解政府最新政策和发布的新事物,大大改善了上海市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沪人社职〔2022〕118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网络治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73号)精神,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秩序,保障国家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体系规范运行,本市决定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内容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面向社会开展的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以下简称技术技能类)的培训评价发证(含线上)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有关字样和标识等情况。

是否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和“职业资格”“执业资格”“人员资格”“岗位合格(凭证)”“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等字样;是否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政府部门徽标等标识,以及与上述相关或易产生歧义和误导的字样、图案或水印;是否违规使用本机构以外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标识等。

(二)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等情况。

有无假借行政机关名义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政府主推”“×××部”“原×××部”和“代考”“包过”“不过包退”“速成”“上岗必须”“×天拿证”“零基础包拿证”“挂靠”“挂证”“轻松月入过万”“高薪入职”“毕业推荐高薪工作”“内部推荐”等字样进行培训评价发证活动宣传等。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2号)要求,为切实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今年继续开展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条件本市推荐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具有上海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所属单位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本市、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沪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有效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23年3月31日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以及举报人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部门依照职责范围具体承办市级层面查处举报事项的举报奖励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谁查办,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做好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沪人社力字(2009)23号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七日主题词:人力资源居住证实施细则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

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劳动作文之上海劳动保障热线

劳动作文之上海劳动保障热线

上海劳动保障热线【篇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电话(上海劳动局、上海社保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电话02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中心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电话021-12333松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松江镇人民北路90号1层113室电话021-********宝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友谊支路79号3楼东面电话021-********嘉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金沙路28号电话021-********南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跃进路14号203室电话021-********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178号电话021-********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武宁南路241号电话021-********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公园路200号电话021-********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江浦路549号10楼电话021-********虹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曲阳路191号电话021-********金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275号电话021-********闸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柳营路291号电话021-********奉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科技路63号电话021-********黄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车站后路10号电话021-********卢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重庆南路100号电话021-********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虹桥路432号电话021-********【篇二:上海市各区县社保中心地址电话一览】上海市各区县社保中心地址电话一览房地产时报 2003年01月27日 16:30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中山南路865号6楼63689900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山南路63673001浦东新区社保中心浦东南路3993号50879091 徐汇区社保中心徐虹北路80号64864804长宁区社保中心定西路1016号9f62512186(举报、投诉)普陀区社保中心武宁路1032号62573913闸北区社保中心沪太路711号56531268虹口区社保中心曲阳路179号65085055杨浦区社保中心江浦路736号55210395黄浦区社保中心新永安路9号63112290卢湾区社保中心中山南一路535号1楼63041494 静安区社保中心武宁南路211号62312119宝山区社保中心友谊支路238号56695040闵行区社保中心莘北路385号64929265嘉定区社保中心博乐路69号59522253金山区社保中心朱泾镇健康路271号57313749 松江区社保中心人民北路荣东路口57716059青浦区社保中心公园路200号69717054南汇区社保中心惠南镇城西路61号58024030奉贤区社保中心南桥路262号57414032崇明县社保中心城桥镇人民路207号59620854hat - highest astronomic tide 极端高天文潮位mhws - mean high water springs平均大潮高潮面mhhw - mean higher high water 平均高高潮位mhwn - mean highwater neaps 平均小潮高潮面msl - mean sea level 平均海平面mlwn - mean low water neaps平均小潮低潮面mllw - mean lower low water 平均低低潮位mlws - mean low water springs 平均大潮低潮面lat - lowest astronomic tide 极端低天文潮位chat datum = 0.00m高程基凖(85国家高程基凖) 海图基准面standard datum = 标准基凖?标准基准面【篇三: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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