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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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

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县或有关市(直接管理集体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者。

临时使用地方和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30%、20%,其余分别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留用,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返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黑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

黑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

黑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
首先,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对于被征收的农村宅基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土地的肥力和土地的利用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将根据土地的不同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被征收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对于被征收的农村耕地,根据耕地的等级和土地的利用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对于被征收的耕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将根据土地的不同等级和利用价值进行调整,确保被征收者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此外,对于被征收的城镇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的位置、土地的用途和土地的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对于被征收的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将根据土地的不同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被征收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最后,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对于被征收的林地、草地、水域和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征收补偿的标准也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被征收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综上所述,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黑龙江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和自然资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调整,以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规〔202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规〔202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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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政规〔2021〕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地补偿标准适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关规定,具体标准执行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原省农垦总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林木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按其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林地、林木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被使用林地、林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结束——。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成为了城市发展的必要手段。

而土地征收补偿费则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作为黑龙江省的省会城市,哈尔滨市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制定方面也有自己的规定。

一、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概念土地征收补偿费是指国家、集体或者个人依法征收土地时,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支付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二、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城镇建设用地时,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按照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为: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收益等因素确定的。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如下:①居住用地:1000-2000元/平方米;②商业用地:2000-3000元/平方米;③工业用地:1500-2500元/平方米;④公共设施用地:1000-2000元/平方米;⑤其他用地:1000-2000元/平方米。

(2)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向其支付的一次性补助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1000元。

(3)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生活的基本需要,向其支付的补助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三年。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为:土地补偿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

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

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28日发布执行,2004年4月11日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征占用林地应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等四项费用。

但据了解,现在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没有依法制定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项费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有的地方虽然制定了办法,但收取的项目、范围不全,标准偏低;有的在收取和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为更有效地加强对林地的管理,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控制林地的减少,现对依法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项费用的有部问题作以下通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国家物价局(1989)价费字672号文件《关于审定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第六条,《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收取征、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林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统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用于造林、发展林业生产和安置补助,不得移作他用。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收取,专款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已制定了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收取办法的,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收齐、收足;还没有制定的或制定的办法不完善的,应参照本《通知》的附件尽快协助人民政府制定或修改收费办法。

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切实做好征占用林地的收费工作,并加强检查督促。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黑林草办发〔2021〕71号各市(地)、县(市、区、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直属各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林草局对本局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清理,保留行政规范性文
附件:1.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山坡地10元/㎡;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山坡地8元/㎡。

当前,各省市加快城市建设或经济建设步伐,不可避免地产生土地征用行为。

在许多省一样,黑龙江省征地也会涉及到林地征占现象,许多林地承包人备为关注林地补偿标准,特别是在参考其它省份补偿标准后,会更加期待黑龙江省的林地补偿标准。

那么,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黑龙江省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以下为相关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五)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二)征用园地、渔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黑龙江省林地补偿标准

黑龙江省林地补偿标准

黑龙江省林地补偿标准黑龙江省是我国重要的林业大省,林地资源丰富,对于保护和管理林地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合理补偿林地资源的利用权,保护生态环境,黑龙江省制定了林地补偿标准,以此来规范林地的开发利用和补偿管理。

本文将对黑龙江省林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黑龙江省林地补偿标准是根据林地的用途和土地等级来确定的。

对于不同用途的林地,其补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林地的补偿标准会根据其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生态环境的保护程度以及土地等级等因素来确定,以保证林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其次,黑龙江省林地补偿标准还考虑了林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不仅要考虑林地的自然资源价值,还要考虑其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的价值,以及对于社会经济的贡献。

这样一来,可以更加全面地评估林地的价值,从而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再次,黑龙江省林地补偿标准还包括了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资源置换、生态修复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补偿需求。

同时,补偿标准也会根据不同的补偿方式进行调整,以保证补偿的公平和合理性。

最后,黑龙江省林地补偿标准还强调了对于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为了保证补偿资金的有效利用,黑龙江省对于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以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总的来说,黑龙江省林地补偿标准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而制定的,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得到了广泛认可。

通过对林地补偿标准的详细介绍,相信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和管理黑龙江省的林地资源。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遵守和执行林地补偿标准,共同促进黑龙江省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与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一、林地的范围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与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一些地方对林地范围不了解,有的把灌木林地、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归到未利用地,明显不符合林地的法律规定;有的则把经济林地列为园地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园地"已不属于单独的土地类型,而且按照《森林法》第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都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二、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18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一〕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与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需要提供下列文件:<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2>建设项目批件.①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②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③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④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⑤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其他证明材料.①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②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和退耕还林地的,要提交已经调整的证明.<4>林地权属证明.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5>补偿协议.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7>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1、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2、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应当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3、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4、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5、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6、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不能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临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是指因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或其他需要,依法使用林地不超过两年的情况.临时占用林地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其程序是:1、临时占用单位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如临时占用原因、依据;被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与有关资料等.2、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3、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4、经批准并交纳费用后,到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即可.四、森林经营单位自身占用林地的办理程序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向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按批准的面积、范围、项目用途使用自身经营的林地.无需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以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这些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修筑上述之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除了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外,还必须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五、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办理占用林地的手续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林业厅的审核同意数量,按照审核程序和申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农户,再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六、被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手续办理凡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的林木,全部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在建设用地批准后,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数量,依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中的林地地类,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与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永久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用地单位向省林业厅缴纳;临时占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不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时,可以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收回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八、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处罚措施占用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其中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的,则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的,除依法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应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占用林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10-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

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

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
黑龙江是我国重要的林业资源大省,林地补偿标准是保障林地资源合理利用的
重要保障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生态效益补偿和生态保护补偿三个方面。

首先,土地补偿是指对于因林地征用而需要补偿的土地面积和费用。

根据相关
政策规定,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按照征用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土地等级和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保障被征用林地的合理利益,确保补偿金额合理、公平、公正。

其次,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对于因林地征用而需要补偿的生态效益。

林地作为重
要的生态资源,在征用过程中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因此需要对生态效益进行合理补偿。

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将根据被征用林地的生态功能、生态效益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合理的生态效益补偿金额,以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生态保护补偿是指对于因林地征用而需要补偿的生态保护费用。

在征用
林地的同时,需要对受影响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保护,以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将根据被征用林地的生态破坏程度、生态修复成本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修复。

综上所述,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是保障林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措施,涉
及土地补偿、生态效益补偿和生态保护补偿三个方面。

通过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可以保障被征用林地的合理利益,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和执行林地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确保补偿金额合理、公平、公正,推动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黑财税[2010]1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黑财税[2010]1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黑财税〔2010〕1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完善我省地方税制,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城市的市区和郊区。

二、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结束——。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土地征收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而对于土地征收,征收补偿费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作为中国东北地区最大的城市之一,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围绕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展开讨论。

一、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概述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即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计算和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计算。

其中,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计算的补偿费标准为:商业用地为市场价的2.5倍,住宅用地为市场价的2倍,工业用地为市场价的1.5倍;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计算的补偿费标准为:商业用地为评估价的2.5倍,住宅用地为评估价的2倍,工业用地为评估价的1.5倍。

此外,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和地理位置,征收补偿费还会有所浮动。

二、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问题1.标准不够公正在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中,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计算的补偿费标准明显高于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计算的补偿费标准。

这就意味着,如果征收方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补偿费,那么补偿费的数额就会明显高于按照评估价格计算的补偿费数额。

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就有可能被征收方强制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补偿费,导致其利益受损。

因此,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需要更加公正合理,以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标准不够透明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虽然明确了计算方式,但并没有公开具体的计算细节。

这就意味着,土地所有者很难了解征收方是如何计算补偿费的,也无法对补偿费的数额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维权。

因此,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需要更加透明,为土地所有者提供更多的信息和保障。

3.标准不够合理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虽然考虑了土地用途和地理位置等因素,但并没有考虑到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情况。

例如,一些土地所有者可能已经在土地上建造了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但在征收补偿费的计算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考虑。

因此,哈尔滨市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需要更加合理,考虑到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补偿。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等赔补偿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17〕104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等赔补偿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17〕104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等赔补偿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等赔补偿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17〕104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等赔(补)偿收入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8月1日起,由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树木赔偿费,由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占挖公路附属设施赔(补)偿费及公路事故排障抢险托运费,由人民防空部门收取的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管理。

二、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树木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设几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建城字〔1986〕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占挖公路附属设施赔(补)偿费及公路事故排障抢险托运费征收使用管理按照《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02〕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条例》、《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防发〔2007〕5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

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县或有关市(直接管理集体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者。

临时使用地方和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30%、20%,其余分别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留用,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返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本办法所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直接用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区片边界原则上应当与村行政界线相协调。

第四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组织测算编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区域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平衡,呈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实施。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申报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的通知-黑林办发〔2015〕72号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申报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的通知-黑林办发〔2015〕72号

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申报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申报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的通知黑林办发〔2015〕72号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营林)局,省农垦总局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3〕17号)和《黑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林办发〔2013〕145号)要求,现就返还植被恢复费资金申报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金额申报金额为植被恢复费对账单的核准数。

二、报送材料1.各市(地)、县(市、区)林业(营林)局会同财政部门的联合申报资金申请文件。

2.《黑龙江省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申报书》3.其他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

三、有关要求1.《项目申报书》的编制,要按照黑林办发〔2013〕145号文件要求,重点明确申请返还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对应额度,同时要求返还资金中用于植树造林的比例,原则上不能低于70%。

项目建设地点以小班为单位并明确坐标。

2.用于造林的建设项目,要按照《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实行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发〔2015〕36号)要求,还林地块必须落实在非林地上,不得与“三北”造林、退耕还林等工程的造林地块重叠,并提供有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植被恢复费造林项目作业设计》。

3.《项目申报书》中“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环节”一栏中,用于造林建设项目的,要求有整地费用测算;造林费用测算(造林面积、造林密度);苗木费用测算(苗木种类、数量及单价);栽植费用测算;抚育及管护费用测算等内容。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她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ﻫ(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她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她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她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与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ﻫ(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与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她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其她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精编版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精编版

黑龙江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

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县或有关市(直接管理集体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者。

临时使用地方和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30%、20%,其余分别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留用,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返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黑国土资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规〔2017〕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69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报批材料(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批次用地(含城市用地实施方案)报批材料不变,仍为4项(见附件1-1)。

(二)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用地报批材料不变,仍为7项(见附件1-2)。

(三)报国务院批准八城市用地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呈报方案的用地报批材料,调整为2项(见附件1-3)。

二、明确报批时限(一)审查时限。

省厅对单独选址用地、批次用地和报国务院批准八城市用地呈报方案的审查时限为14个工作日。

(二)补正时限。

对审查中存在问题的报件,实行一次性告知。

各市、县对存在的问题要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补正或补正材料不完整的,可以进行2次补正。

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系统将自动退件。

(三)缴费时限。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足额列入预算,及时缴纳并提供缴费凭证。

按规定自收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后15日内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完费后报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三、改进审查报批内容(一)加强社保措施落实情况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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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
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征占用林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林函[2010]273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占用林地执行占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森资[2010]16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依法批准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交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收、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征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征收集体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林地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所占用林地就近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临时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10%执行;临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按征收或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的20%执行。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依法批准占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70%。

批准占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留用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

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所在县或有关市(直接管理集体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者。

临时使用地方和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30%、20%,其余分别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留用,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林行业收取,返还给林地使用者;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由县级或有关市(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其中,林木补偿费返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返还给林地使用者。

被征收、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有承包形式的,林木补偿费可按合同执行。

凡在全省森工系统所辖林区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由省森工总局统一收取,使用时省森工总局、林业局按2:8比例进行分配,主要用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支出。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森工总局收取的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缴库时分别填列政府收入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5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8目“林木补偿费”和50目“其它缴入国库的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取得林木补偿费和林地补偿费的单位,未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应在取得收入5个工作日内将其缴入国库。

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用于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调查设计、现场勘验、组件报批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及被征收、占用林地单位安置补助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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